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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擴大 中小企協:勞資兩敗俱傷  影響企業僱用年輕女性

2007.12.13 自由
〔記者施曉光、王珮華、洪素卿/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除陪產假由兩天增為三天,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條件,不再限定公司員工規模,並放寬家庭照顧假請假條件,由目前限定受僱於員工規模三十人以上公司降低為五人以上。

此外,草案還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內容也配合修正。

不過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認為,中小企業人力有限,可能影響中小企業主僱用年輕女性員工意願,勞工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也會「害死中小企業」

他分析,政府希望擴大適用育嬰假,可能是想達到鼓勵生育的目的,但「有人會因為可以休育嬰假而多生小孩嗎?」林秉彬認為既然申請比例低,又沒辦法達到鼓勵生育的目的,不但沒能討好勞工,反而會「害死中小企業」,只會造成兩敗俱傷,「不知道政府為何還要推?」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則指出,我國三十人以下企業佔所有企業的九十七%以上,過去育嬰留職停薪排除這些小企業員工是不合理的,她相當肯定這次的修法方向。

勞團肯定修法方向

草案特別針對「性別歧視之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時有不平等差別待遇,並大幅調高罰責,由現行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調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除育嬰留職停薪、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女性生理假等,草案新增勞工以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為由,提出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時等請求,雇主一律不得視為缺勤並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定必須受僱三十人以上公司,勞工才可以在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得請全年七日為限的家庭照顧假,但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未滿三十人規模的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約九十七.○五%,且約有四十七.二三%的受僱者受僱於員工規模未滿三十人的企業,立委決定解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條件,適用所有公司行號。

所謂家庭照顧假,是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申請條件改為限定五人以上公司。

據勞委會統計,民國九十一年以來,只有一萬一千餘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申請生育給付人數七萬多人不成比例,未來將開放的三十人以下公司行號總計有九十萬七千多家,受僱勞工人數為三百一十四萬七千餘人。

陪產假由兩天增為三天

現行法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提案人、立委鄭運鵬認為,自然產健保給付的住院日為三日,剖腹產為六日,提案將陪產假增至三日。

勞委會表示,估計全國雇主每年將因此增加兩億多元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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