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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卷證扣押 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自由 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再抗告案,最高法院昨天做出裁定,認為陳總統在程序上有權聲請法院發還卷證,因此撤銷高等法院認為陳總統當事人不適格見解,要求高院更為適法的裁定。

認定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

最高法院同時支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認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可核定相關文件是否為國家機密,至於法院應否發還已被總統認定為機密的卷證,高院應進行實體審酌並調查說明,否則就是不備理由的違法裁定。

另外,總統再抗告書主張,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創設高院可由五人組成的特別合議庭審理本案,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三條高院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規定;對此,最高法院持不同意見,認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沒問題,因為大法官會議可透過憲法解釋的地位,進行司法造法,未來法院組織法應配合修法。

最高法院認為,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法機關,也是國家機密特權的專屬權人,換句話說,總統本人就是憲法明定的機關,當然有資格聲請法院返還卷證,總統府則是行政法所規範的機關,二者法律位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最高法院指出,總統府秘書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僅在行政法層次上替總統處理一般性事務,不具國家機密特權,總統處理國家機密相關文件,雖已交付總統府會計處,但會計處在法律性質上,只是代替總統保管,不表示會計處的上級機關、總統府秘書長有權主張返還。

扁有權主張返還相關卷證

高院特別合議庭在十月二十二日,撤銷發回一審認為陳總統不能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的裁定,高院主張總統府秘書長才有權聲請發還卷證,高院還駁回總統夫人吳淑珍等四名被告的抗告;陳總統轉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 給高院上了堂憲法課

記者項程鎮/特稿

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日前裁定,總統無權向法院聲請要求返還單據,反而總統的幕僚長、總統府秘書長才能具狀聲請,在憲法學界引發極大爭議,不少專研憲法的學者和律師,皆表示高院見解太過離譜,法界認為最高法院昨天的裁定,等於替高院上了一堂憲法課。

根據高院見解,國務機要費案單據和憑證,一交付總統府會計處核銷,總統就失去管領權,這時單據和憑證的所有人變成總統府,而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等條文規定,似乎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才能代為主張返還單據等卷證資料。

不過,憲法學者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的看法只對了一半,只有在處理總統府日常例行的行政事務時,才由總統府秘書長替總統代勞,這從總統府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府秘書長須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即可得知,否則總統日理萬機,怎可能府內瑣事樣樣關照。

但是,萬一涉及憲法層次的核心問題,例如像本案攸關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範圍,總統就須親自出面主張權利,這就不是擔任總統幕僚長的總統府秘書長所能做主,因為憲法第四章即明定總統的權力和職責。

相對的,憲法第五章到第九章,分列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的權責,卻不載明行政院長等五院院長為憲法上的機關,可看出唯一享有憲法上地位的只有總統,絕對不是總統府,當然更不是總統府秘書長,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五四一號等解釋,也補充解釋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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