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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 虐待子女 配偶可訴請離婚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4 04:39  羅暐智、劉鳳琴/台北報導

 台灣有很多再婚家庭,不少狠心的繼父或繼母會虐待配偶原先子女,但因今年五月修法漏洞,讓這些繼父、繼母有恃無恐,不怕被訴請離婚。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五二條文修正案,未來如發生繼父、母虐子之情事,可依法「休」了對方。

 

 今年五月修法以前,《民法》原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有虐待對方父母或遭對方父母虐待時,可以訴請離婚,但發生父母虐待子女時,卻沒有法條可以援引訴請離婚,成為「虐待條款」。

 

 立委原本提案修法,將條文中規範,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虐待,兩個「尊」字都拿掉;不料,立法院修法時發生大烏龍,漏將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的「尊」字拿掉,結果條文從「反虐待條款」意外變成「虐童條款」。

 

 換句話說,若依現行法規定,如有父母虐待子女的類似案件,夫妻將難以訴請離婚,並發生「法律不准打父母,卻允許打小孩」的不合理情況。

 

 舉例來說,A女曾結婚並育有一子,與B男結婚,婚後發現B男是火爆浪子,如發生毆打岳父或岳母,A女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四項,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如B男毆打A女的小孩,A女卻無法以此條文訴請離婚。

 

 親屬編修正:直系親屬不分尊卑

 

 據了解,由於前次修法出現明顯漏洞,實際發生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件時,法官還是可以「重大事由」來裁判離婚。如今立法院再度提出修法,將讓法條內容更臻明確,以避免繼續發生「雙重標準」亂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直言,雖然認為修法沒有迫切性,但考量當前虐童案件頻傳,為兼顧家庭成員生活和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不反對拿掉條文中的「尊」字,讓整個條文規範得更明確。

 

 張清雲並指出,修法後媳婦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均可訴請離婚,對象不限於直系尊親屬。換句話說,以後不分長輩與後輩,只要是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親,只要有虐待的行為,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訴請離婚。



繼父母施虐 法官曾判離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4 04:39  劉鳳琴/台北報導

 凌虐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的案例,實務上不乏其例,像桃園一名四歲女童,遭黃姓繼父長期凌虐毆打致死,其繼父不但得負傷害致死刑責,修法後女童的母親亦可以丈夫凌虐其女兒訴請離婚。

 

 像桃園縣朱姓婦人多次毆打李姓丈夫,還譏諷丈夫是窮鬼、奧客等,仇視他和前妻所生子女,經常痛罵「兩個都是拖油瓶」、「雜種」等,常把子女之玩具由住家陽台扔出,甚至威脅「要讓子女長不大」,李某受不了妻子的虐待和對子女的仇視,只好以傷害、家暴等多項理由訴請離婚,最後也被法官接受判准。

 

 另外,像高雄有一對小兄妹,遭繼母虐待,遍體鱗傷,且出現吃牙膏、衛生紙等不正常的舉動,這位繼母被高雄地院判刑一年二個月。

 

 三重還有一位六歲男童長期遭陳姓繼父虐待,並被繼父打得頭部出現血泡,因傷勢過重,呈重度昏迷送醫,陳姓男子也因此被依違反兒童福利法移送法辦。

 

 另婦人范鳳秋因就讀國中的繼女不服管教,竟多次綑綁拘禁、毆打凌虐繼女,最後竟導致繼女肝臟裂傷死亡,事後范婦還棄置犯案用木棍、繩子等物,掩飾犯行,結果被台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等罪嫌起訴范鳳秋,並具體求刑十五年。

 

 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的修正草案,這些虐待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的繼父母,其配偶將來均可以虐待子女為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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