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 夫妻一起申請才有效
2007/12/15 10:25【姚盈如/台北報導】
為因應我國民法從明年五月起婚姻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規定自明年五月起,民眾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由夫妻雙方一起申請才有效;但在明年五月前結婚者,還是可以只由一方去申請結婚登記。
現行民法採「儀式婚」,只要婚禮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見證,就算有效,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常常發生很多人明明結了婚、身分證的配偶欄都還是「空白」的情況,讓人誤以為還是單身,衍生不少社會糾紛。
今年五月,民法親屬編修正,改採「登記婚」,以登記為婚姻生效要件,但設下一年的日出條款。昨天立法院修正戶籍法作為配套,規定明年五月後,夫妻結婚登記必須兩人一起前往,如此一來,將使民眾婚姻狀況更加透明化,減少受騙上當的情況。但由於在明年五月前儀式婚仍有效,在這段時間前結婚者,既不受「登記才有效」的限制、夫婦是要一方或雙方去登記,法律也不硬性規定,留給當事人自己選擇。
另外,在戶籍管理方面,現行法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內政部考量因公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及其眷屬、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性質特殊,例外允許他們即使出境二年以上,仍可保留戶籍、不必強制遷出。
立院三讀 結婚登記 須雙方當事人申請
自由 2007.12.15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配合民法親屬編已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未來戶政機關將受理民眾申請結婚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並繳納規費,同時對於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眷屬,未來可不因遷出戶籍區域三個月以上必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現行「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當事人一方即可申請,但修訂後已改為「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由於登記婚制度施行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因此明定相關修正內容自該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當事人雙方若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如果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或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離婚登記。
同時本法還增列依行為地法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有關請領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收費標準,授權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