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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女嘿咻 娶她仍挨告

自由 更新日期:2007/12/21 04:09

與15歲女 奉子成婚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與少女嘿咻,不要以為娶她就沒事!

 

苗栗縣21歲陳姓女子,15歲國中畢業那年,酒後與徐姓男子在半推半就下發生性關係,事後並懷孕,奉兒女之命結婚,最近因不甘徐某經常打她,萌生離婚念頭,並向苗栗地檢署指控徐在婚前與她發生性關係時,她未滿16歲,觸犯刑法中的姦淫幼女罪。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黃智勇認為,不管陳女當年是否自願,但確實未滿16歲,徐某與她嘿咻已經違法,昨天將他起訴。

 

據了解,兩人是在民國90年夏天認識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先後嘿咻多次,陳女因此懷孕,在91年10月產下一子,並在兒子滿月前結婚,後來又生育一女。

 

黃智勇調查發現,5月11日晚間9點,陳女與朋友去逛夜市,徐某要她回家被拒,懷疑她有外遇,事後要求檢查手機,想看來電號碼,陳女不願配合,徐某強行自陳女手提包內取出手機查看,雙方拉扯間,導致陳女跌倒,頸、肩、腹、臀等多處紅腫受傷。

 

莽夫家暴 妻翻舊帳

 

6月11日下午1點,兩人在苗栗市百分百KTV前,又因細故爭吵,徐某憤而打了陳女一巴掌,使她左耳瘀青。陳女忍無可忍,向苗栗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6年前初次與徐某發生性關係時,她才15歲,徐某則是21歲,徐某行為已違法。

 

陳女指控,那天晚上與朋友到徐某家玩牌、喝酒後,跟朋友一起睡,徐某卻進房,將她抱到房間,昏昏沉沉之際發生性關係,91年1月發現懷孕2個月,才勉強跟他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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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包養我 開玩笑照移送

自由 更新日期:2007/12/24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拚績效拚過頭?蔡姓大學生在部落格抱怨學生拍片缺錢,開玩笑要有錢人包養,不料被警方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蔡生純屬開玩笑,獲不起訴處分。立委林郁方昨天痛批警方為績效小題大作,刑事局強調是依法移送,有無犯罪意圖須交由檢方及法院認定。

 

蔡生昨天由林郁方陪同舉行記者會。蔡生表示,為凸顯學生獨立製片的艱辛,今年6月,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寫著「為了拍攝自己第一部影片,已經花了快4萬元,原來這就是學生製片的痛苦,誰是有錢人?快來快來,不論一百一千一萬,快來包養我吧。I need y ~~~」的文章,之後一位同學留言說:「好啦!我1塊包養你。」連他親姊姊都上網留言說:「姊養你啦!」

 

蔡生說,他在2天之內就留言說:「終於感受患難見真情,哈哈哈,我是開玩笑的啦!」沒想到,警方突然在8月時打電話告訴已觸法,他在電話中向警方表明是開玩笑的,但警方還是叫他到警局作筆錄,並被移送法辦。

 

林郁方表示,警方在電話中還謊稱該案已經移送,叫他到警局作筆錄,事實上是要取得蔡生的自白作為證據,無範圍、無標準且牽涉誤用法條,已形成文字獄,他將要求警政署重新檢討辦案方式。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組長韋愛梅則解釋表示,網路援交、賣淫經常使用同音字或暗示用語,例如「月援人團援」等,但警方對於是否開玩笑並無裁量權,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必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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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養玩笑話 男大學生遭法辦

2007.12.23


中廣新聞/程平

名蔡姓大學生,幾個月前在自己的部落格中留下「快來包養我」等字眼,不過他也在留言區中表明「我是開玩笑的啦」,可是沒想到這幾句簡短開玩笑的文字,竟然就遭到警方的移送,雖然後來承辦檢察官做出了不起訴處分,但是蔡同學也在警方的「刑案資訊系統」中,留下了曾被移送的紀錄。

一名蔡姓大學生,因為和同學集資拍片將積蓄用光,就在自己的部落格中,以戲謔的方式寫下「我好窮」、「快來包養我」等字眼,而在他的親友開始留言對他做出許多揶揄回應後,蔡同學也再次留言表示這一切都是在開玩笑,沒想到事情過了二三的月後,蔡同學接到彰化縣警局婦幼隊員警的電話,表示他的行為已經觸法,必須到警局製作筆錄,並要移送地檢署偵辦。

不過雖然承辦檢察官對蔡同學做出不起訴處分,但蔡同學還是質疑員警辦案是不是有點過頭了,刑事局預防科韋愛梅組長表示,蔡同學提到「包養」及「不論一百一千一萬都好」的字眼,就是違法。

陪同召開記者會的國民黨立委林郁芳則呼籲,警方不要因為拼業績,就侵害了年輕人在網路上抒發情緒的言論自由。

發表包養言論有罪?警:合法偵辦可檢討

中央社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今天說,警方為拚業績,以舊思維來看待網路世代的言論,造成一名大學生因在網路上發表「包養」等文字即遭警方函送,所幸檢方以新思維作出不起訴處分,警方應檢討是否處置過當。刑事局預防科組長韋愛梅表示,未來會要求基層員警更嚴謹處理類似案件。

林郁方(台北市)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蔡姓大學生日前在網站部落格中,為凸顯獨立製片辛苦,留下一篇希望被人「包養」的文章;但隨後在留言回覆中也澄清是玩笑話,卻仍遭警方認為有犯罪意圖函送台中地檢署。警察這種只為業績的作法,應立即檢討。

林郁方說,所幸承辦檢察官以新思維對此案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蔡同學仍在「刑案資訊系統」中留下紀錄。在網站無所不在的年代,執法者應有新思維,否則很多年輕人可能都會誤觸法網,使自身與家人遭受不平待遇,並留下不可抹滅陰影。 

蔡同學在記者會上表示,他為拍片投下所有金錢,在無名小站部落格留言盼被「包養」;隨後他的表姐留言「我養你」,他還特別在回覆留言說僅是開玩笑,證明根本無援交意圖。在這篇文章刊登後幾個月,他幾乎忘了曾寫過這篇文章後,卻遭警方傳喚製作筆錄函送,雖然最後檢方以不起訴偵結,但這段時間他飽受困擾,他對警方草率函送作法無法認同。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組長韋愛梅在記者會中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認為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調查,且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有涉及援交與金錢意圖就已違法,基層警方處置並無不妥,但可檢討,雖然支持同仁以符合法定程序方式辦案,不過,將來會教導基層同仁以更謹嚴方式來處理這類案件。

韋愛梅會後受訪表示,以她個人觀點來說,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違法規定確實過於籠統,若要警方偵辦時能有一套標準,修法是最直接有效方法。

林郁方也同意相關法律應儘速修正,避免過於寬鬆認定的法律帶給警方執法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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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重罰 民眾15萬 軍人20萬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9 04:39  羅暐智/台北報導

 有鑑於酒駕問題日益嚴重,現況卻出現「喝越多罰越少」的爭議,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酒駕罰鍰;一般民眾從現行的最高三萬元提高至十五萬元,現役軍人則從最高十萬元提高至廿萬元。

 

 為達到有效嚇阻作用,原本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選一」的裁罰制度,也增加到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也就是說,酒駕者除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外,也可能要罰錢,避免有人以服刑來規避罰金,服完期後繼續再犯。

 

 欠缺完整嚇阻制度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台灣社會酒駕問題嚴重,且逐年增加,逐年蟬聯駕駛人十大肇事原因的榜首,已危害到民眾與行車的安全,甚至造成他人家庭的破碎,但因國內沒有一套完整的嚇阻制度,才無法有效遏止酒駕問題。

 

 按照現行法規訂,酒測值在零點二五至零點五五之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處六萬元罰鍰,但如酒駕超過零點五五以上,依《刑法》論處,最高卻只有三萬元,明顯發生「喝越多罰越少」的不合理現象。

 

 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大幅提高違規酒駕者罰鍰,由三萬元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下。

 

 可被判刑還要罰錢

 

 新法並增加法官的裁量權,讓法官可以運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外,還可再加罰金,盼提高懲罰的刑度,來嚇阻酒駕者。

 

 謝國樑原有意增加累犯的刑度,酒駕達三次以上者處六個月至三年的徒刑,但因三次的認定有實務上的困難,並引起累犯與連續犯的爭議,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混亂,未列入此次修法。

 

 另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也配合修法,將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罰鍰由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二十萬元以下。另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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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不出鬼臉 輸了醬油官司

聯合  更新日期:2007/12/19 07:30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一個鬼面商標被兩個醬油工廠先後註冊,先登記的三義醬油工廠老闆指控後登記的台宮公司抄襲;由於雙方都宣稱是自己畫的,檢察官乾脆要求兩造當庭畫鬼臉辨真偽,結果被告順利畫出,原告畫不出來當庭破功。

 

台宮公司在台販售「鬼女神」醬油六十年,挨告的是以男鬼為圖案的副品牌「神鬼牌」,士林地檢署已予台宮公司第三代的陳昌鈺不起訴處分。陳昌鈺的母親陳麗華表示,這是她兒子畫的,三義公司搶先註冊「男鬼」再控告他們,實在沒道理。

 

她說,「鬼女神味原液」是日治時期水野博士所研發,以象徵避邪的日本鬼女神來為產品命名;鬼女神醬油雖在一般商店少見,但台灣小吃攤卻用很多,連五星級餐廳主廚都視為私房醬料。

 

在台北市萬華區開設三義醬油工廠的劉鴻銘指控,原本他們替台宮公司代工「鬼女神」,但因理念不合,三年前他獨立經營,決定自創醬油品牌;某次他到苗栗三義看到鬼面木雕,激發他的靈感,又想起港星張學友電影造型,於是創造了「神鬼牌」草圖。

 

劉鴻銘說,他請鄰居林清泉替鬼面修飾,完成了神鬼牌醬油的商標,並在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用於醬油商品,沒想到台宮公司員工陳昌鈺抄襲他的創作,而且在兩天後也申請註冊,並要求撤銷他的登記獲准,他認為著作權受侵犯。

 

陳昌鈺是台宮公司的第三代,他說「神鬼」的圖案根本就是他所創作,原本公司是要搶攻低價油品市場,才想用男鬼的圖案當作副品牌;但有離職員工將他的創作圖案偷出,沒想到幾天後劉鴻銘就註冊「神鬼牌」,讓他們感到錯愕。

 

因雙方都說是自己的創作,檢察官乾脆要求陳昌鈺、劉鴻銘和替劉修圖的林清泉在偵查庭上畫鬼臉,看看誰能畫出來。結果,挨告的陳昌鈺畫得最接近鬼面商標,反倒是提告人畫得一點都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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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可選擇罰2次錢 換無前科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記者謝肇明/綜合報導〕酒後駕車被警方查獲,我國法律對酒駕者處分,分行政罰及刑事罰,在司法程序中,酒駕受到的處罰也有不同,甚至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的被告,還可選擇罰兩次錢,換來沒有前科紀錄。

酒後駕車被查獲,酒測值在0.25至0.55之間,但未發生車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鍰,可罰1萬元至6萬元。如果酒測值在0.25至0.55以下發生車禍,且此車禍確由駕駛人駕車所致,酒測值雖未超過0.55,除了罰鍰,另將移送地檢署;酒測值超過0.55,不管有無發生車禍,已觸犯公共危險罪,除了罰鍰外,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謝肇晶表示,檢察官若收到警方查獲的酒後駕車案件,檢方認為被告以緩起訴為適當者,開庭時會先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換緩起訴處分,若被告同意,除了要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外,先前的酒駕行政罰鍰仍要繳交,但被告不會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紀錄。

但被告不同意緩起訴,或情節重大者,檢方則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移法院審判,若被告被法官裁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

謝肇晶檢察官說,酒駕者若被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差別是,依行政罰法明訂「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酒醉駕車只繳交刑事罰金,先前的違規罰鍰免繳,但會留下公共危險罪的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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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小孩姓名 可否不經前夫同意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記者劉志原攝)

讀者H小姐問:

我與前夫94年協議離婚,約定他有探視權,但要付贍養費,但他不付,今年由法院強制執行,才從前夫薪資扣到錢支付,我想問,我可以改小孩姓名嗎?要父親同意嗎?如果以後前夫離職拒付款,可否不經前夫同意改小孩姓名,且不讓前夫行使探視權?

 

A莊秀銘律師解答:

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改之後,第1059條規定,不管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修改姓氏,都必須經過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才行,即使母親擁有監護權,還是要徵得父親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子女才可以更改姓氏。

雖然新法另規定,在無法取得父母雙方同意下,如有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等情形,亦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不過必須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法院才可加以變更。

至於更改子女名字的部份,只要符合姓名條例第7條中所指的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等情況,則得以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更改子女名字。

至於離婚後已滿兩年未付的贍養費,則必須另以訴訟方式處理。而父親探視子女的權利,乃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屬於親權的一環,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除非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才可依民法第1055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規定,請求法院禁止父親探視子女,而不可因父親拒絕付款而逕自加以禁止。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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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偵訊律師陪同 冷冷清清
新竹市警3分局配合檢警專案增設的偵詢室,內部錄影、錄音、防護牆、及陪同律師席(圖左書桌處)等硬體均已增設完成,只待驗收。(記者黃美珠攝)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檢警第1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9月實施迄今,全國總受理件數僅155件,其中8件不符專案範圍而未予扶助;10件是申請人申請後又撤回,所以實際成案只有137件,從帳面上來看,成效不如預期。

當事人心態不願申請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法扶新竹分會及相關律師分析,這可能和警界擔心偵訊時有律師在場,猶如芒刺在背;或是當事人擔心律師收費過高;或因當事人有「請了律師就等同先自認犯罪」的心態作祟使然。

新竹分會執行秘書、律師李美惠說,法扶律師免費陪同到場接受偵訊,就算事後發現當事人資格不符,必須追繳服務費,依日、夜間不同,每小時也才各收取600或1000元不等的律師費,遠比坊間律師事務所便宜。她直言,真正影響整個執行成效的重要原因,應該還是在警政署對這套專案的態度。

以新竹縣市為例,新竹市警3分局是獲選配合這項專案,增設律師陪同到場訊問偵詢室的示範分局,但這個偵詢室迄今尚未完工驗收,更遑論啟用。新竹市警3分局副分局長陳俊成說,這項專案上級已有明確指示要全國同步配合實施,但是何時實施?還沒收到最新指示。

偵查隊隊長葉政蔚說,前述偵詢室相關錄影、錄音及防護牆等硬體都已完備,只要稍作整理即可啟用;但他憂心這套制度相對來說是否對被害人權益保護不足?

律師朱昭勳則說,其實現在警方偵訊都全程錄影、錄音,實務上反而較常見被告抗辯警方取得的贓物並非被告所有,甚至直指被栽贓。

因此他認為,當前在搜索扣押過程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狀況下,搜索扣押期間能有律師在場,應該會較為允當,似乎也比陪同到場偵訊,對被告的人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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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將有公式

量刑準據 美國行之有年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法官量刑,常招致「判太輕」的批評,為解決此類爭議,司法院仿效美國,訂定「量刑參考準據」,讓法官量刑有公式可循,依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算出被告刑期,以增加判決透明度,最快明年七月前,將先行針對著作權、竊盜、詐欺等案件試辦。

訂定公式 明年七月前試辦

為什麼要訂定「量刑參考準據」呢?一位資深庭長表示,竊盜罪最重判五年,但實務上卻顯示有高達八成六的被告,都是獲判一年以下;再舉橫行台灣的電話詐騙為例,最重也是可判五年,但半數以上被告,僅被判六個月以下,還可易科罰金,不必入獄,根本達不到嚇阻效果。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約三年前,包括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民間司改會等團體,都曾指出法官判刑太輕的現象,司法院對外界批評十分重視,翁岳生前院長在九十四年三月指示召開會議及公聽會研議,今年賴英照院長接任後亦表認同,司法院近日內即會提出草案,第一階段優先針對著作權、竊盜等罪進行「量化概況分析」,至於何時會全面實施「量刑參考準據」,司法院並無進度表。

至於量表內容與公式計算方式,司法院仍與法務部、學術界、基層法官及學術界人士討論中,以竊盜案為例,即可從被竊物品的價值、被告犯案次數、有無前科、行為的危險性、被告扮演的角色等十四個要項訂定標準。

官員表示,將來所訂出的量表,應是量刑的「範圍」,如竊盜罪法定刑為罰金五百元至徒刑五年,將來可以訂出「輕度刑」、「中度刑」及「重度刑」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等級,依據被告的犯案次數變數,計算刑度應「落」在哪一區塊,再由法官做最後決定。

贊成派:量化減少困擾

對此,不少法官與檢察官均樂觀其成,認為有公式可以參考,可減少困擾,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也表示不反對此制度,將來法院可以將「有罪?無罪?」及「量刑」分開辯論,可更保障當事人權利。

但也有法官認為,在法定刑度內量刑,就是合法裁量,檢察官或被告不服,可以上訴,若司法院逕自訂定量刑公式要法官遵守,已有侵害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之虞。

反對派:侵害獨立審判

對司法院將提出「量刑參考準據」有疑慮的法官提醒:美國的「聯邦量刑準據」因對法官有強制力,在二○○五年的「布克案」中遭宣告違憲,司法院應引以為鑑。

司法院:僅具參考性質

司法院強調,將來台灣的量刑準據,僅是「參考性質」的「行政規則」,無強制力,且刑法原本就規定法官量刑應審酌被告動機目的、手段、品性、危害等十項目,但這些是抽象規定,法官適用上有困擾,若加以「量化」,可讓法官量刑時更有依據,除可增加透明度外,也可避免相同案件因不同法官而有不同結果的判決歧異情形。

對於「量刑參考準據」將僅是無強制力的行政規則,還是有法官擔心將會形成有法官採用、有法官不採用的歧異情形,不如透過立法,將量刑準據訂為法律的一部分,讓全部法官適用,如此亦無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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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儒門結婚 新娘是妹妹

 
2007.12.13 自由

楊儒門與邱宇馨昨天穿著人字拖鞋到法院公證。
(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我的太太也是我的妹妹!」「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昨天與沒有血緣關係的妹妹邱宇馨公證結婚;兩人穿著T 恤、人字拖鞋到法院公證。楊儒門說,他希望以最舒服的方式結婚,邱宇韾則一直緊握另一半的手,神情甜蜜。

娶了繼母女兒 親上加親

楊儒門的家人笑說,邱宇馨是楊儒門繼母的女兒,名義上是妹妹,但並沒有血緣關係,結婚是「親上加親」。

楊儒門於民國92年到93年間,在爆裂物上放置「反對稻米進口」等字條,而被媒體稱為「白米炸彈客」,93年11月26日落網後,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96年6月21日,獲總統特赦出獄。

昨天上午9時許,楊儒門在父親楊萬福等親友陪伴下,與邱宇馨前往基隆地方法院公證結婚。

穿T恤人字拖 接受祝福

兩人穿著人字拖鞋與T恤走上證婚台, 與另兩對穿著西裝、洋裝的新人一起接受公證人黃郁芬的祝福,引起不少注目。

楊儒門說,人太多會讓自己很緊張,所以不會宴客;至於何時度蜜月以及要生幾個寶寶,楊儒門都回稱目前沒有計畫,順其自然。

邱宇馨說,她認同楊儒門幫農民發聲的理念,也很欣賞他做事及負責任的態度,但反對他使用炸彈的激烈手段。

楊儒門說,邱宇馨目前在台北安親班上班,他則計畫向台北社區大學提案開班講授有關農業政策的課程,希望能為農民繼續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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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擴大 中小企協:勞資兩敗俱傷

  影響企業僱用年輕女性

2007.12.13 自由
〔記者施曉光、王珮華、洪素卿/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除陪產假由兩天增為三天,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條件,不再限定公司員工規模,並放寬家庭照顧假請假條件,由目前限定受僱於員工規模三十人以上公司降低為五人以上。

此外,草案還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內容也配合修正。

不過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認為,中小企業人力有限,可能影響中小企業主僱用年輕女性員工意願,勞工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也會「害死中小企業」

他分析,政府希望擴大適用育嬰假,可能是想達到鼓勵生育的目的,但「有人會因為可以休育嬰假而多生小孩嗎?」林秉彬認為既然申請比例低,又沒辦法達到鼓勵生育的目的,不但沒能討好勞工,反而會「害死中小企業」,只會造成兩敗俱傷,「不知道政府為何還要推?」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則指出,我國三十人以下企業佔所有企業的九十七%以上,過去育嬰留職停薪排除這些小企業員工是不合理的,她相當肯定這次的修法方向。

勞團肯定修法方向

草案特別針對「性別歧視之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時有不平等差別待遇,並大幅調高罰責,由現行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調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除育嬰留職停薪、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女性生理假等,草案新增勞工以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為由,提出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時等請求,雇主一律不得視為缺勤並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定必須受僱三十人以上公司,勞工才可以在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得請全年七日為限的家庭照顧假,但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未滿三十人規模的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約九十七.○五%,且約有四十七.二三%的受僱者受僱於員工規模未滿三十人的企業,立委決定解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條件,適用所有公司行號。

所謂家庭照顧假,是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申請條件改為限定五人以上公司。

據勞委會統計,民國九十一年以來,只有一萬一千餘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申請生育給付人數七萬多人不成比例,未來將開放的三十人以下公司行號總計有九十萬七千多家,受僱勞工人數為三百一十四萬七千餘人。

陪產假由兩天增為三天

現行法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提案人、立委鄭運鵬認為,自然產健保給付的住院日為三日,剖腹產為六日,提案將陪產假增至三日。

勞委會表示,估計全國雇主每年將因此增加兩億多元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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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嗆聲影帶 宣判

 2007.12.15 自由

前TVBS中部新聞中心特派員張裕坤。(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周政保出庭聆聽TVBS光碟案宣判。(記者詹朝陽攝)
前TVBS南投駐地記者史鎮康。(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記者楊政郡、謝介裕、陳慧貞/綜合報導〕TVBS電視台記者協助製播黑道嗆聲恐嚇影帶案,台中地院昨天依恐嚇罪判處「主角」周政保2年2月徒刑,T台前記者史鎮康、中部特派員張裕坤則依幫助恐嚇罪各判處10月,減為5月,得易科罰金。

張裕坤辯護人林志忠律師指出,張如果有罪,決定播出的電視台高層是否也應負責!

已離職的史鎮康獲知判決後表示,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說,拍攝該影帶前曾向主任報備,經同意後才拍攝,僅是做好記者的本份,至於影帶要不要播?是主管們決定的,要他背負責任實有欠公允;已到其他電台工作的張裕坤將與律師研究;周政保昨則出庭聆判,沒有特別表示,宣判後還押。

TVBS發言人葉毓君表示,由於該案TVBS非司法判決當事人,不便發表意見。至於該判決未懲處TVBS高層,葉毓君表示不回應。

判決書指出,95年10月,綽號「大頭榮」的劉瑞榮透過黑道向郭平輝(另涉他案偵辦中)嗆聲,郭某則準備2長2短仿造玩具槍,擬妥恐嚇文一紙交給小弟周政保,今年3月22日向熟識的T台南投記者史鎮康,告知有獨家要爆料,史向中部特派員張裕坤回報,張指示史去掌握新聞。

同年月24日,恐嚇影帶拍攝完成,史鎮康25日將影帶交給張裕坤,交代不要說出影帶來源。張某觀看影帶後,並規劃4則配合新聞,還一副無辜的報警,將影帶交給警方處理,謊稱是不明人士寄過來,企圖撇清責任,當天向執行副總監孫嘉蕊回報,翌日將內容傳至總公司,當天總公司編採會議中決定在下午6時獨家播出。

承審法官戴博誠則認為,兩名記者為了獨家新聞,明知拍攝內容是為了達到恐嚇目的,無涉公共利益,與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保障無涉,記者協助拍攝、製作,已構成幫助犯。

法官也認為,兩記者將恐嚇影帶製作成新聞傳送至總公司,其幫助犯行已完成,至於T台播不播出?其決定權在何人?已經無涉兩人幫助犯行的成立。

此案偵查期間,檢察官認定T台高層前總經理李濤等人事先不知情,雖製播過程有重大瑕疵及違反新聞倫理,但刑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因此對李濤等人不起訴處分。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對於電視台記者因協助黑幫嗆聲恐嚇新聞而被判刑,多位學者昨天表示,公司主管未受到處罰,根本不能解決核心問題,甚至會助長造假新聞的惡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該擬出對公司主管更具體而有效的罰則。

文化大學大傳系副教授賴祥蔚說,新聞本就不該造假,媒體記者因此遭判刑,顯示即使是無冕王,對自己的言行也要負責,對要求記者嚴守工作分際有正面貢獻。

賴祥蔚說,電視台的新聞主管對流程及內容應有稽核管道及監督責任,不能置身事外。

而該案例,主管或公司沒有受到處罰,有可能會助長電視台為助長收視率而不擇手段,甚至一味要求記者而不過問內容,新聞造假的情況將會更糟。

而且一旦記者採訪出了事,公司主管馬上切割,對新聞自由與採訪是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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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卷證扣押 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自由 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卷證再抗告案,最高法院昨天做出裁定,認為陳總統在程序上有權聲請法院發還卷證,因此撤銷高等法院認為陳總統當事人不適格見解,要求高院更為適法的裁定。

認定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

最高法院同時支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認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可核定相關文件是否為國家機密,至於法院應否發還已被總統認定為機密的卷證,高院應進行實體審酌並調查說明,否則就是不備理由的違法裁定。

另外,總統再抗告書主張,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創設高院可由五人組成的特別合議庭審理本案,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三條高院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規定;對此,最高法院持不同意見,認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沒問題,因為大法官會議可透過憲法解釋的地位,進行司法造法,未來法院組織法應配合修法。

最高法院認為,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法機關,也是國家機密特權的專屬權人,換句話說,總統本人就是憲法明定的機關,當然有資格聲請法院返還卷證,總統府則是行政法所規範的機關,二者法律位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最高法院指出,總統府秘書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僅在行政法層次上替總統處理一般性事務,不具國家機密特權,總統處理國家機密相關文件,雖已交付總統府會計處,但會計處在法律性質上,只是代替總統保管,不表示會計處的上級機關、總統府秘書長有權主張返還。

扁有權主張返還相關卷證

高院特別合議庭在十月二十二日,撤銷發回一審認為陳總統不能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的裁定,高院主張總統府秘書長才有權聲請發還卷證,高院還駁回總統夫人吳淑珍等四名被告的抗告;陳總統轉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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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氣 把嬤關進大冰箱

聯合 更新日期:2007/12/14 07:2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男子李吉雄與父親爭吵,酒後把氣出在中風的老祖母身上,把她關入攝氏六度的大冰箱內,還用塑膠繩綁住冰箱門防止脫逃。最高法院昨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確定。

 

老祖母在事發第二年的二月七日過世,她當時被救出時身著短衣、短褲,精神狀況很差,且不斷發抖,臉色發青。李吉雄事後向老祖母道歉,老祖母於法院審理時一度改口說是自己同意被孫子關進冰箱,但法院認為是祖母為維護孫子之詞。

 

判決書指出,民國九十年五月卅日下午二時許,住在花蓮縣玉里,當時卅二歲的李吉雄和父親爭吵,酒後因為心情不佳,就拿患有糖尿病及中風的八十三歲老祖母出氣,強將祖母推進家中的冰箱內,還說要祖母死在裡面。

 

李吉雄將祖母平時使用的棉被、枕頭一起放入冰箱,再以塑膠繩綁住冰箱門防止祖母逃逸,然後外出到表舅家談事情;老祖母因為冷而奮力踢踹冰箱門擠出小縫勉強透氣;兩個小時後,李吉雄的妻子回家發現,又怕丈夫生氣,打電話給親戚趕來救出老祖母。

 

法醫研究所鑑定指出,被關在冰箱裡,處於極度寒冷狀態的殘障老人,就算有棉被、枕頭,仍無法避免吸入封閉空間內的冷空氣,可能會失溫休克死亡,也有可能因氧氣耗盡窒息死亡,二審法官因而認定李吉雄有殺人犯意,改依重罪判刑。李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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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修正 未成年免揹債

民視 更新日期:2007/12/15 13:09

揹債兒現在可以不用絕望了,今天朝野難得一致共識,三讀通過了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未成年子女如果家中長輩揹債,將採強制限定繼承,也就是以後超過遺產的負債不用再揹了一敲鎚,救了多少揹債兒,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如果是未成年或禁治產人背負長輩債務,強制限定繼承,而且全面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如果父親留下1000萬債務,只有100萬所得,兒子只要用100萬還債,剩下900萬不用還了,如果父親為人作保的債務也一樣,但是不能溯及既往,拋棄繼承的時效,改為知悉起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根據家扶基金會的統計就有172個家庭,超過兩億的債務,曾經替爸爸揹了兩億債務的林姓姐弟,已經扛了10幾年的債,聽到好消息,忍不住紅了眼框一向只會口水戰的藍綠立委,終於在會期結束前,共同努力通過法案,給了這些揹債兒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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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婚 夫妻一起申請才有效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5 10:25 【姚盈如/台北報導】

 為因應我國民法從明年五月起婚姻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規定自明年五月起,民眾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由夫妻雙方一起申請才有效;但在明年五月前結婚者,還是可以只由一方去申請結婚登記。

 

 現行民法採「儀式婚」,只要婚禮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見證,就算有效,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常常發生很多人明明結了婚、身分證的配偶欄都還是「空白」的情況,讓人誤以為還是單身,衍生不少社會糾紛。

 

 今年五月,民法親屬編修正,改採「登記婚」,以登記為婚姻生效要件,但設下一年的日出條款。昨天立法院修正戶籍法作為配套,規定明年五月後,夫妻結婚登記必須兩人一起前往,如此一來,將使民眾婚姻狀況更加透明化,減少受騙上當的情況。但由於在明年五月前儀式婚仍有效,在這段時間前結婚者,既不受「登記才有效」的限制、夫婦是要一方或雙方去登記,法律也不硬性規定,留給當事人自己選擇。

 

 另外,在戶籍管理方面,現行法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內政部考量因公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及其眷屬、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性質特殊,例外允許他們即使出境二年以上,仍可保留戶籍、不必強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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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 虐待子女 配偶可訴請離婚

中時  更新日期:2007/12/14 04:39  羅暐智、劉鳳琴/台北報導

 台灣有很多再婚家庭,不少狠心的繼父或繼母會虐待配偶原先子女,但因今年五月修法漏洞,讓這些繼父、繼母有恃無恐,不怕被訴請離婚。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五二條文修正案,未來如發生繼父、母虐子之情事,可依法「休」了對方。

 

 今年五月修法以前,《民法》原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有虐待對方父母或遭對方父母虐待時,可以訴請離婚,但發生父母虐待子女時,卻沒有法條可以援引訴請離婚,成為「虐待條款」。

 

 立委原本提案修法,將條文中規範,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虐待,兩個「尊」字都拿掉;不料,立法院修法時發生大烏龍,漏將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的「尊」字拿掉,結果條文從「反虐待條款」意外變成「虐童條款」。

 

 換句話說,若依現行法規定,如有父母虐待子女的類似案件,夫妻將難以訴請離婚,並發生「法律不准打父母,卻允許打小孩」的不合理情況。

 

 舉例來說,A女曾結婚並育有一子,與B男結婚,婚後發現B男是火爆浪子,如發生毆打岳父或岳母,A女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四項,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如B男毆打A女的小孩,A女卻無法以此條文訴請離婚。

 

 親屬編修正:直系親屬不分尊卑

 

 據了解,由於前次修法出現明顯漏洞,實際發生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件時,法官還是可以「重大事由」來裁判離婚。如今立法院再度提出修法,將讓法條內容更臻明確,以避免繼續發生「雙重標準」亂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直言,雖然認為修法沒有迫切性,但考量當前虐童案件頻傳,為兼顧家庭成員生活和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不反對拿掉條文中的「尊」字,讓整個條文規範得更明確。

 

 張清雲並指出,修法後媳婦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均可訴請離婚,對象不限於直系尊親屬。換句話說,以後不分長輩與後輩,只要是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親,只要有虐待的行為,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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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職女露胸自拍 遭貼成人網站

TVBS 更新日期:2007/12/14 11:55

網路上又見自拍,只不過,這回寬衣解帶的是高中女生,引爆話題;台北縣某私立高職,12個女學生在教室裡脫衣自拍,原本只是好玩,把私密照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並且加以鎖碼,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被駭客破解,照片被貼在成人網站上,校方說這傷害實在太大,12個頑皮的學生,甚至有人出現輕生的念頭。

 

2名學生脫掉了上衣,只用雙手遮住重點部位,接著3個人弓著身,一個貼著一個只用左手遮住胸部,到最後12名女學生把內衣脫掉,擺在一起入鏡,這麼大膽的自拍照,竟然就發生在校園裡。私立高職校長鄭學忠:「11月份某校正好也發生類似事件,同學覺得說,她們可以,我們也可以,就模仿動作。」

校方表示,這12名同學放學後留下來打掃,一時興起才會自拍留念,只是瞧瞧這照片,12名同學排成兩排,後方女生伸手摸胸,露出俏皮的神情,裡頭還有一些不雅的動作令人目瞪口呆。鄭學忠:「孩子真的自己也傻了,怎麼會這樣流傳出去,甚至有人還有輕生的念頭。」 拍照原本只是為了留作紀念,PO上網路,還特別加密保護,沒想到密碼遭人破解,這下照片全被公開,甚至轉貼到成人網站,校方表示,同學疏忽了自我保護,才會因為一時好奇傷害到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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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休會40天 國家照發薪水5000萬

 更新日期:2007/12/14 14:00

立法院本會期將在這個月21號後休會,今天就有「全民監督國會聯盟」到立法院前聚集抗議,他們強調立法院休會40天,可是所有的委員卻照樣領薪水,共計要浪費5000萬的人民血汗錢,他們呼籲力法委員應該要繼續上班行使職權,不然將發動選民用選票做出抵制。(程平報導)

 

為了要讓準備競選連任的立委諸公能夠好好回鄉全力衝刺,這屆立法院將在這個月21號後開始休會,不過原本要到明年元月31號才休會的立法院提前打烊,外界認為這形同是放假40天,因此14號上午就有數十位「全民堅督國會聯盟」的成員聚集在立法院前抗議,要求立法委員不得放假40天,應該繼續開會。

 

聯盟也表示,姑且不論立法院中還有一千多條法案有待審理,光是在這休會的40天中,立委們不上班,國家卻還要支出5000多萬的薪水,這根本是人間的悲劇,因此聯盟要求立委不能休假,應該儘速審理積壓的法案,不然將發動民眾抵制提案休會及支持休會的委員,而這些委員更應該要把這40天的薪水,捐給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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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2.15 
動保法三讀 增人道精神 虐待或宰殺貓狗 最重罰百萬
林諭林/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大幅加重虐待動物罰則。未來虐待動物、為了經濟目的宰殺貓狗或販賣貓狗屠體,最重可處一百萬元罰款,並公布違法者姓名、照片,五年內三度觸法,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新版動保法首度納入「人道屠宰」精神,雞、豬等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前,禁止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執行運送動物業務必須取得證書,並接受在職講習。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在新版動保法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畜禽人道宰殺準則」,且內容要包括畜禽裝卸、繫留、驅趕、致昏及放血等相關福利規定。屆時若業者違反人道宰殺準則,可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者是為了經濟利用目的去宰殺貓狗,最重可處一百萬元罰款。未經許可,使用補獸夾、爆料物、毒物、電器氣等方式捕捉動物,可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

     這次修法也加強飼主對飼養寵物的責任,所飼養動物遭虐待傷亡、棄養動物,可處飼主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還可沒收該寵物,並禁止該飼主繼續至各級機關動物收容所領養動物,也不得經營寵物繁殖、買賣與寄養業。

     此外,新版動保法新增禁止「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的《夜市條款》,未來在夜市進行夾兔子、釣烏龜、鬥雞等虐待動物的遊戲、賭博交換,最重可處廿五萬元罰款。

     針對寵物買賣,新法也規定寵物買賣業者,若違法取得寵物來源,可處四萬元至廿萬元罰款並限期改善,且可公布業者姓名、名稱或照片,另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刊登廣告宣傳時,必須標示其許可證字號,保障民眾購買寵物權益。

     立院同時決議,要求農委會應逐步推動犬貓血統登錄及遺傳疾病篩檢制度。

     至於進行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原規定應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新法新增罰則,違者可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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