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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將有公式

量刑準據 美國行之有年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法官量刑,常招致「判太輕」的批評,為解決此類爭議,司法院仿效美國,訂定「量刑參考準據」,讓法官量刑有公式可循,依被告的犯案次數、危害程度、危險性等變數,算出被告刑期,以增加判決透明度,最快明年七月前,將先行針對著作權、竊盜、詐欺等案件試辦。

訂定公式 明年七月前試辦

為什麼要訂定「量刑參考準據」呢?一位資深庭長表示,竊盜罪最重判五年,但實務上卻顯示有高達八成六的被告,都是獲判一年以下;再舉橫行台灣的電話詐騙為例,最重也是可判五年,但半數以上被告,僅被判六個月以下,還可易科罰金,不必入獄,根本達不到嚇阻效果。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約三年前,包括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民間司改會等團體,都曾指出法官判刑太輕的現象,司法院對外界批評十分重視,翁岳生前院長在九十四年三月指示召開會議及公聽會研議,今年賴英照院長接任後亦表認同,司法院近日內即會提出草案,第一階段優先針對著作權、竊盜等罪進行「量化概況分析」,至於何時會全面實施「量刑參考準據」,司法院並無進度表。

至於量表內容與公式計算方式,司法院仍與法務部、學術界、基層法官及學術界人士討論中,以竊盜案為例,即可從被竊物品的價值、被告犯案次數、有無前科、行為的危險性、被告扮演的角色等十四個要項訂定標準。

官員表示,將來所訂出的量表,應是量刑的「範圍」,如竊盜罪法定刑為罰金五百元至徒刑五年,將來可以訂出「輕度刑」、「中度刑」及「重度刑」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等級,依據被告的犯案次數變數,計算刑度應「落」在哪一區塊,再由法官做最後決定。

贊成派:量化減少困擾

對此,不少法官與檢察官均樂觀其成,認為有公式可以參考,可減少困擾,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也表示不反對此制度,將來法院可以將「有罪?無罪?」及「量刑」分開辯論,可更保障當事人權利。

但也有法官認為,在法定刑度內量刑,就是合法裁量,檢察官或被告不服,可以上訴,若司法院逕自訂定量刑公式要法官遵守,已有侵害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之虞。

反對派:侵害獨立審判

對司法院將提出「量刑參考準據」有疑慮的法官提醒:美國的「聯邦量刑準據」因對法官有強制力,在二○○五年的「布克案」中遭宣告違憲,司法院應引以為鑑。

司法院:僅具參考性質

司法院強調,將來台灣的量刑準據,僅是「參考性質」的「行政規則」,無強制力,且刑法原本就規定法官量刑應審酌被告動機目的、手段、品性、危害等十項目,但這些是抽象規定,法官適用上有困擾,若加以「量化」,可讓法官量刑時更有依據,除可增加透明度外,也可避免相同案件因不同法官而有不同結果的判決歧異情形。

對於「量刑參考準據」將僅是無強制力的行政規則,還是有法官擔心將會形成有法官採用、有法官不採用的歧異情形,不如透過立法,將量刑準據訂為法律的一部分,讓全部法官適用,如此亦無違憲的問題。


避免判決歧異 但判刑輕難解決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司法院著手訂定「量刑參考準據」,有檢察官及法官認為,近來法界或民間,不少人認為法院判太輕,司法院訂定量刑準據,若僅針對歷年來判決刑度分析,而未考量「罪刑相當」的問題,訂出來的準據,將是「一樣輕」,只能避免「判決歧異」,司法院在量刑準據時,應考量嚇阻、矯正被告犯行與防止再犯等面向,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也有法官認為,透過立法程序,將量刑準據訂為法律的一部分,讓全部法官適用。

一位一審法官指出,若訂出來的準據沒有強制力,不如不要訂,若是一審法官採用此準據,二審法官卻不採用,當事人會不會懷疑二審法官收賄,他應該是不會理會此準據,因為此準據已涉入審判核心,破壞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精神。

但也有資深法官認為,量刑準據並不會有違憲問題,因為準據只是讓法官在法定刑度內,有更明確的量刑標準,現行法律中,已有類似規定,如同樣是毒品罪,法律中對於持有一級、二級毒品,均有不同罪責,竊盜、詐欺等罪,也可比照辦理,訂出量刑等級。

另也有法官認為,沒拘束力的準據效果有限,至於要透過立法程序,恐是緩不濟急,最好的方式,是由最高法院訂定「量刑準則」,因大法官釋字530號解釋,已賦予最高法院有「規則制定權」,最高法院可基於司法自主發布相關規則,制定有拘束力的量刑準據,供下級法院援引。

另,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訂於明年7月開設,司法院有意配合此時機,試辦著作權等智財案件「量刑參考準據」,據了解,著作權案件本非量刑準據優先試辦之列,而是因「國際因素」臨時插隊,甚至有後來居上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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