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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小孩姓名 可否不經前夫同意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自由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記者劉志原攝) |
讀者H小姐問:
我與前夫94年協議離婚,約定他有探視權,但要付贍養費,但他不付,今年由法院強制執行,才從前夫薪資扣到錢支付,我想問,我可以改小孩姓名嗎?要父親同意嗎?如果以後前夫離職拒付款,可否不經前夫同意改小孩姓名,且不讓前夫行使探視權?
A莊秀銘律師解答:
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改之後,第1059條規定,不管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修改姓氏,都必須經過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才行,即使母親擁有監護權,還是要徵得父親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子女才可以更改姓氏。
雖然新法另規定,在無法取得父母雙方同意下,如有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等情形,亦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不過必須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法院才可加以變更。
至於更改子女名字的部份,只要符合姓名條例第7條中所指的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等情況,則得以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更改子女名字。
至於離婚後已滿兩年未付的贍養費,則必須另以訴訟方式處理。而父親探視子女的權利,乃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屬於親權的一環,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除非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才可依民法第1055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規定,請求法院禁止父親探視子女,而不可因父親拒絕付款而逕自加以禁止。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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