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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打工 誤入詐騙集團 判賠2200萬 父母房產不保

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鴻哲公司以「歡迎中年婦女二度就業」為餌,坑殺菜籃族,警方於去年四月破獲本案,一名被騙八百萬元的被害人,氣憤地揪著落網嫌犯的頭髮,叫喊著「抬起頭來!」(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林姓學生等人當初打工的「鴻哲國際企業管理中心」遭破獲後,目前已人去樓空,僅留下大樓招牌(紅線圈處),他認為法律不夠人性,並沒有站在弱勢的一方。(記者劉志原攝)

法院視為共犯 要還債一輩子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未成年子女打工,竟然打到爸媽房子要被查封拍賣,還要連帶賠償上千萬元,雖然讓人匪夷所思,但卻是活生生的事實!

結局這麼悲慘,是因為這兩名高中生當時打工誤進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集團首腦撈了大錢落跑後,打工的高中生成了「共犯」,法院判高中生與其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二千二百萬元,他們已花了上百萬元請律師或交保費用,現在山窮水盡,已經無力再交上訴費用,不僅兩家住所都面臨被查封拍賣,兩名年輕人還可能一輩子背債。

現已二十一歲的林某與張女是對情侶,兩年前念高中時,林某經朋友介紹到「鴻哲國際企業管理中心」半工半讀,擔任內勤職員,他再拉張姓女友擔任總機及助理,每人月領工資一萬多元。

但事實上,這家公司是真實身分不詳的「傅先生」等香港人所設的詐騙公司,專門以假求職廣告坑殺中年婦女。

傅先生僱用林某等人當職員,蔡姓等被害人前往應徵時,林某等人在被害人面前「演戲」,佯稱大家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至少有十餘人上當,有人一舉被騙數百萬,還有被害人以保單質押借款來投資,最後弄到家庭破碎,這個港仔詐騙集團騙得的金額逾億元。

警方於去年四月破獲本案,主謀已潛逃中國,林某與女友被警方逮捕,被害人把帳全算在他們頭上,訴請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兩人雖非核心成員,但仍屬共犯,故須賠償。到了高等法院二審時,還是認定林某等人是共犯,各處徒刑兩年,並以兩人造成被害人嚴重損失,還撤銷了原來一審的緩刑宣告,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

父母連帶賠償 房子近將查封

民事部分,林某與張女須賠償三千萬元,其中有二千二百餘萬元被詐騙,發生在兩人未成年時,法官判兩人的父母也要連帶賠償,林某等人無力繳交二十萬元上訴費,放棄上訴,全案確定。被害人近期將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林、張的住家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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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7/10/08
依管委會決議清雜物 警衛挨告
社區地下停車場原本堆滿大批雜物、易燃物。(記者鄭淑婷翻攝)

無權處分個人動產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社區管委會決議違法,倒楣的警衛依指示執行,結果吃上官司!新莊一社區管委會指示警衛依決議將住戶放在停車位的個人物品視為垃圾清走,警衛被住戶控告竊盜,檢察官認為社區管理條例並未賦予管委會可以處分個人動產,改依毀損罪將警衛起訴。

新莊市雙鳳路亞洲世貿大廈社區警衛廖振盟被蔡姓住戶控告竊盜,住戶指控放在社區地下室停車位內的窗簾布20匹、推車1台、白紗1包被警衛廖振盟清走,涉嫌竊盜。廖振盟被檢方傳喚時,頻頻喊冤,他坦承確有清走住戶放在地下室停車位的私人物品,但係依據社區管委會的決議執行。

據了解,該社區為10多年屋齡,管委會是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後才成立。

管委會認為,不少住戶將私人物品放在地下室停車位,決議要求住戶移走,否則視同垃圾丟棄,但住戶認為停車位是私人所有,放車或放個人物品是個人權益,認為管委會要求不合理而未予理會。沒想到管委會真的將住戶私人物品丟棄,住戶一狀告進地檢署。

毀損罪嫌 起訴警衛

儘管警衛出示社區決議公告等,佐證是管委會的決議,非個人作主行為,但檢察官認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管委會是社區自我管理,但管理權力不可凌駕其他法律之上,遇到住戶與管委會間的管理爭議應訴諸司法途徑,而非擅以管委會決議處分住戶私產,且警衛也應明白管委會權限及法律界限,因此依毀損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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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沒收酒駕車 二審判還車
酒後駕車吃官司、易肇事,得不償失。(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當過屏東某山地鄉國小老師以及某校訓導主任的高姓退休男老師,曾因酒駕肇事被判拘役,一年後又酒駕被攔檢,高某雖曾為人師表,但他非但不表慚愧,還反嗆警方不了解「民族性不同」,警方聞悉為之傻眼。

一審判刑4月沒收車

一審簡易法庭審理本案後將被告判刑4月,並沒入酒駕的汽車,屏東地院二審仍判4月,但減刑2月,不過法官認為汽車用來代步,非專供酒駕用,不沒收。

高姓老師曾任分校主任及某校訓導主任,致力推動校園原住民語與文化,95年8月左右退休。

高某94年2月酒駕肇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6年1月晚間,酒駕行經內埔鄉大新村,又被警察攔檢,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3毫克,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一審法官認為,員警當初對被告進行行為觀察測試,呈現出入車門困難、言詞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現象,法官又查出被告自師範學院、研究所畢業,從事教育工作,犯罪時年55歲,為人師表,不僅未以身作則,酒駕後還告訴警員「民族性不同」。法官依此判這名原住民老師有期徒刑4月,認為被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酒駕肇事,之前被判拘役執行完畢後再犯,警訊時又未加悔改,堪認再犯可能性高,且對公眾往來秩序及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構成的威脅甚鉅,推算當時犯罪所駕駛的交通工具3000CC汽車,已有6年車齡,計算折舊餘殘值約僅10分之1,主客觀都可視為犯罪工具,因而判決沒入。

對酒駕被告,諭令沒收汽車的判決很罕見,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又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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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周刊》誹謗蔡兆陽案 高院更審有罪定讞
自由時報 2002/01/30
五年前《商業周刊》誹謗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案,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五○九號解釋、最高法院要求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1月29日宣判,《商業周刊》有關蔡兆陽的報導,並沒有盡查證義務,且有關查證也無法證明為真實,因而依加重誹謗罪,判決前《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各有期徒刑五月、四月確定,不過均得易科罰金。
 
  《商業周刊》是在1996年11月4日發行的第467期雜誌中,刊載由林瑩秋執筆報導「信義大樓內大官們的房事揭祕」一文,內載「蔡兆陽裝修不當」、「根據信義大樓住戶表示,目前住在信義大樓十三樓,新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兆陽,大手筆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的公帑,重新裝潢整修官舍,成為該大樓住戶廣為流傳的頭條新聞」;另還由筆名「秦漢硯」的不詳姓名男子撰文,以「氣量狹小」、「趕盡殺絕」、「刻薄寡恩」等詞彙,形容蔡兆陽。
  報導刊出後,蔡兆陽乃自訴林瑩秋,以及決定刊登的《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涉嫌加重誹謗,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蔡兆陽自訴案,不但是少見的內閣閣員控告新聞媒體誹謗,一審審理期間,更親自到庭陳述。刑事部分,黃鴻仁、林瑩秋各被判刑五月、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賠償部分,則被判連帶賠償六十萬元確定。
 
  黃鴻仁、林瑩秋在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1990年7月,作出五○九號解釋,認為誹謗罪採實質惡意原則,被告只須說明自己確信為真的依據即可,不必自負無罪舉證責任,大幅限縮誹謗案被告的舉證責任。五○九號解釋出爐後,《商業周刊》即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1991年5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的刑事確定判決,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並具體要求高等法院更審時,審酌《商業周刊》報導是否符合五○九號解釋意旨。
 
  高等法院刑五庭組成合議庭審理後,仍認定本案涉及誹謗罪。合議庭認為,《商業周刊》報導蔡兆陽大手筆花費二百七十八萬公帑整修宿舍,主要是依據立法院公報登載的內容,但立院公報並未刊登姓名指稱就是蔡兆陽;報導也沒有無法訪查當事人的急迫情形,被告等人不但未向蔡兆陽本人查證,也未就立院公報登載內容盡查證義務,所謂的查證,也不能證明為真實,《商業周刊》反而作虛偽誇大的撰述,使用貶抑文字,進行不實報導,有誹謗故意,已造成蔡兆陽人格、社會地位與道德形象的負面評價。
  合議庭指出,《商業周刊》事後雖曾登載交通部來函,作所謂的平衡報導,但誹謗罪為「即成犯」,犯行成立後,不能以事後更正而免除罪責,因此仍依加重誹謗罪,分別判決黃鴻仁、林瑩秋五月、四月徒刑,都可以易科罰金。因誹謗罪為二審定讞案件,故本案已經判決確定。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4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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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旅行性侵國三女生 導遊遭求刑8年

東森 更新日期:2007/10/06 00:38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驚傳一名國中女生畢業旅行時遭導遊性侵害的案件!23歲擔任旅行社導遊的李姓男子,在今年9月擔任一所國中畢業旅行的隨隊輔導員,凌晨他藉口到女學生房中聊天,涉嫌趁該名女學生熟睡時,強行性侵得逞;台中地檢署調查後將李姓男子予以起訴,並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受害女學生向警方表示,與李姓導遊在房內聊天時不知不覺睡著,突然被一陣痛楚驚醒,發現李嫌正對她性侵害,她痛得尖叫抵抗,卻被摀住嘴巴性侵得逞。事後女學生母親發現她行為有異,一問之下才發現李姓導遊的惡行。

而李姓導遊在接受偵訊時則供稱,雙方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由於6月他前往該國中說明行程,便曾與女學生有一面之緣,加上畢業旅行的晚會活動上,女學生也主動稱讚他舞技很好,因此才會把握機會去女學生房間聊天,且發生性行為時對方並未抵抗阻止,雖然有咬他手指,但也以為那是調情的舉動。

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李姓導遊惡性不輕,且犯後毫無悔意,造成被害者難以平復的傷害,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具體從重求處八年徒刑。

校方則表示,得知此事後已立即啟動輔導機制,在隱密情況下輔導該名女學生,也決定日後校外教學皆只辦1天、不在外過夜,並加強宣導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及安全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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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7/09/09

 
誰的公投? 誰的主權?

【蔡季廷】 

  近日,台灣兩大政黨針對「聯合國公投」案吵得不可開交之時,合併兩大黨提案的聲音也同時出現。部分人士亦主張,建議兩大黨各自撤回提案,不要再將公投當作選舉的鬥爭工具。筆者以為,兩黨在公投的提案方式,或是談論合併兩案的論述上,均已背離公民投票制度中,以人民主權為中心的宗旨。
  依照台灣的公民投票制度來看,除修憲案的複決以及防禦性公投外,其餘的程序設計,都是以人民為主導程序的主體。更具體地說,公民投票法藉由將參政權與立法權合併交由人民行使,希望促進人民直接參與政策及法律議案的思辨,以活絡民主政治所不可獲缺的強健市民社會。在這樣的宗旨下,公民投票法才會規定一項公投提案必須通過多人連署的程序,不僅確保公投提案有被一定的人所知悉,也代表提案背後的連署團體,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提案人如果要撤回已經通過連署的提案,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制,否則可能產生提案人與第三人有利益交換的情形。瑞士法律即規定,公投提案的撤回,必須經過提案團體的多數議決,才有撤回的資格。
  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公民投票法,都有允許撤回的規定。但允許撤回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政治上的策略性操作,而是為了促成立法機關與提案團體間相互的思辨與互動。因為,一項公投提案成案後,立法院仍有權力制訂與公投提案內容相同的法律。如立法院真的著手制定,提案團體與立法委員即可藉由公聽會等形式展開接觸,以對話討論法案的內容。一旦立法院與提案團體達成共識,提案團體即可撤回原提案,不僅可以節省相關成本,亦使得相關提案藉由立法三讀程序獲得更為充分的審議。換句話說,公投撤回的規定,本應是一種促進政府與人民公開對話的一種誘導機制。
  可惜的是,在最近一連串的「聯合國公投」案的激烈爭辯,撤回公投似乎已被當作是政黨間用來相互喊價的政治操作手段。事實上,兩大黨的「聯合國公投」案,無論在程序的操作,或提案的內容上,不僅與前述的公投撤回制度宗旨大相逕庭,也暴露出目前公民投票法的缺陷。一方面,公民投票本是冀望政黨以外的團體來主導程序的進行,以真正補充代議制度的不足。但這一次的「聯合國公投」案均由政黨所發動,雖然有經過一定的連署程序,但參與連署的人民,在政治的操作下早已成為看不見的主體。
  另方面,據公民投票法規定,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且有效投票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提案即獲通過。在此規定下,這一次兩大黨的「台灣入聯」與「中華民國返聯」公投可能均會獲得通過。此時,公民投票法的規範將有漏洞,因為該法並沒有規定兩個矛盾的公投提案均獲得通過時的處理方式。屆時,政府難道要同時以「台灣」與「中華民國」兩名義同時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嗎?但同一個土地上,又如何同時存在兩個看似矛盾主權呢?如參考瑞士規定,獲得多數票的公投提案視為單獨通過。但即便我們採納瑞士的規定,「聯合國公投」案是否可以在涉及主權名稱的部分一體適用,恐仍有爭議。在此情形下,討論公投提案的合併或撤回,必須是以審議上述高度爭議的議題為前提。否則,公投的結果只會進一步惡化目前分裂的認同,同時損及民主政治的品質。
  筆者強調的是,依照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精神,其乃是以「人民」作為程序主導權之主體。至於人民主權意志展現,絕不是只有在最後投票的那一剎那,而是人民在個別議題上,擁有比一般立法程序更多參與決策的機會。而兩大政黨在動員選民連署同時,應清楚了解各自政治責任,是為了幫助選民能有效參與公民投票的決策,非藉由操作提案、合併、或撤回「聯合國公投」的方式進行政治角力。因此,在目前的這場的公投角力戰中,我們必須回到最根本且一直被忽略的問題,亦即,不論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都應重新自省:誰是這場公民投票的主角?誰的主權才是這場公民投票的主角?(作者為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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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6/國際舞台           2007/09/16

 
《司法篇》人治社會 白蹲14個月苦牢

【蕭美惠】 

  十年前,越南裔的美國商人阮庭歡(Hoan Nguyen)前往越南打算興建一所國際學校,他對祖國懷抱無比的希望。但去年四月以來,他在河內B十四監獄的潮濕木板床度過了將近十四個月,因為他的政府合夥人懷疑他挪用公款。對照起最近北京新光天地的案件,一心嚮往這些熱門新興市場的商業人士,可得當心這些國家的政府機關或官員耍起狠的時候,可會讓人吃不了兜著走。
  滿懷理想 越僑返鄉興學
  阮庭歡於六○年代離開越南,擁有美國范德比(Vanderbilt)和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大學學位。一九九五年,看準許多駐外人員的家屬湧入越南,他於是回國想要設立一所國際學校。一九九六年,他跟越南政府的教育中心合作,設立了河內國際學校(Hanoi Inter national School),政府在現在繁華的河內市中心一塊高價土地負擔二成的租金,以交換學校三成的股權。
  隨著地價越漲越高,阮庭歡和合夥人之間的關係也益趨緊張。二○ ○六年四月,警方逮捕他,因為政府合夥人投訴他違法接受健保,以及聘請個人助理協助他另外的英語教學事業。
  政府構陷 無端鋃鐺入獄
  他沒有被正式起訴,也否認有任何犯行。他在今年六月被釋放,但被禁止離境。越南警方調查人員於八月十五日發布一紙警察部的決議,正式免除阮庭歡的罪嫌。
  在蹲苦牢的十四個月裏,每天早上獄中廣場都會播放國營電台的廣播,宣揚海外越南人回國來促進祖國快速的經濟成長。「真是諷刺。我做了政府想要的事,卻淪落到坐牢,」五十八歲的他說。
  無罪開釋 保釋金也沒了
  在拘留期間,阮庭歡表示只有兩次會晤律師,還有一次被警官毆打。伙食很差,一天內只有一餐有飯,越南新年時,他可以吃到一小塊雞肉。
  阮庭歡家人繳了八萬五千美元保釋金,但在他無罪獲釋後,保釋金並沒退還給他們。
  英國法律事務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研究越南事務的執行合夥人佛斯特(Tony Foster)表示,越南法律的特點之一是對於犯罪有一些很廣泛的定義,很容易就可以適用於商業紛爭。其中一項是導致國家虧損的「經濟管理不當」罪行,佛斯特表示,與國營機關設立合資企業的外商企業,如果在政治敏感案件裏稍有閃失,即可能面臨刑事起訴。
  在越南,商業紛爭和違反法規被當成犯罪審理的例子屢見不鮮。去年,荷蘭銀行越南分行四名當地交易員遭到逮捕,因為越南警方指控他們與一家國營銀行的一名未經授權的交易員進行一連串外匯交易,導致政府虧損五百萬美元。荷蘭銀行去年十一月付給越南政府四百五十萬美元以援救這四名行員。這四人現在可以工作及在國內旅行,但對他們的調查尚未終結。先前,荷銀發言人否認其交易員有任何犯行。
  回國投入繁榮祖國經濟行列的越南人,遭遇往往比外國投資人來得糟。包括阮庭歡在內的許多越僑抱怨,越南不把他們當外國人看,儘管他們是其他國家的合法公民。舉例來說,根據消息人士的透露,阮庭歡被警方拘禁一年多的理由之一是要調查他是否違法接受他設立的河內國際學校外籍員工才能享有的健保,卻無視他本來就是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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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06 
扁核定機密 法院裁定違法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五日開庭,合議庭裁定駁回總統陳水扁發還相關證物的聲請。裁定理由直指,陳水扁核定扣案三卷卷宗資料為國家機密,是在隱瞞吳淑珍等被告違法、掩飾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核定行為違法,自始不生效力。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被告吳淑珍是聲請人陳水扁的妻子,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陳水扁亦涉嫌共同犯罪,僅因國家元首的身分保障而暫不受追訴,陳水扁本不應介入、干擾或阻礙審判程序的進行,以示對國家司法權及審判獨立的維護與尊重,竟以不合法的核定遂行聲請,恐亦有失恪遵憲政體制的職責。

     指扁不應介入司法審判

     如果容忍陳水扁假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虞,違法核定國家機密,並據以不同意檢察官在公判庭提出相關國務費證據資料,結果勢將造成這些證據資料,依法都不具證據能力,進而肇致檢察官使用證據方法,全然受制聲請人陳水扁該具重大瑕疵的違法核定行為,顯失公平正義。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和本案被告吳淑珍等四人,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內五日內提出抗告,審判長蔡守訓也諭知國務費「候核辦」,待裁定確定後,再定庭期開庭。

     律師指合議庭見解可議

     吳淑珍委任辯護律師顧立雄則表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已明確宣示司法機關要適度尊重總統國家機密特權,裁定書引用起訴書內容作論述基礎,會讓人認為合議庭有偏見存在,形成有罪的想像。認定陳總統作為不僅違法,且稱自始無效,如此法律見解,相當罕見且可議,一定會向高院提出抗告。

     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九時卅分,傳訊總統夫人吳淑珍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但吳淑珍第十五次請假未到,合議庭在聽取檢辯吳淑珍缺席意見後,當庭宣示有關陳水扁六月廿八日,聲請發還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六月卅日,有關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等所有原本及複製物;偵查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相關人訊問筆錄;F案、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等六件外交工作等證物,駁回聲請的裁定結果。

     由於合議庭另在九月六日,收到總統府公函,指稱前述相關證物,已經為總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也因此,裁定書一併敘及。

     合議庭認扁為掩飾犯行

     合議庭是從總統的行政處分、核定時間,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不得為隱瞞行政疏失、掩飾特定人不名譽行為等要項,認定陳水扁將先前已公開過的國務費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不僅違法,且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依法應屬無效,自始不生任何效力,相關卷證均屬檢察官可作為追訴被告犯罪行為的證據。進而認定陳水扁聲請發還相關證物,沒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黃錦嵐/台北報導

     因應台北地院裁定停審國務機要費案,高院昨日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會中決議特別合議庭的組成方式及分案方式,並訂本月八日公布特別合議庭的法官抽籤配置表,並確定必須要由十年以上的資深庭長來組成未來的合議庭。據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當總統認定國家機密發生爭議,經抗告高院時,高院應由資深庭長組成五人特別合議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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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核定機密被判無效 總統府:遺憾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0/05 16:00

陳水扁總統日前補核定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訊為絕對機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無效。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對此表示,總統是依據大法官會議六二七號解釋文意旨進行核定,法官的說詞不符事實,也令人遺憾。(黃悅嬌報導)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九月六號接獲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公函,指法院偵查扣押的三項卷宗資料,總統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應永久保密。

台北地方法院於上午對此做出裁定,總統補核定作法無效,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下午出席民進黨臨時中執會前受訪時表示遺憾,無法接受。『總統依據大法官六二七號決議文意旨依程序行使核定國家機密,對法官的說詞我們認為不符事實也遺憾』。

對於地院裁定是否提出抗告?葉菊蘭說,法律都有救濟程序,府方將會依據法律程序與律師討論後做最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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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還懂口罩遮臉 準醫師辯稱夢遊不被採信判7年

東森 更新日期:2007/10/05 15:57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一名即將到林口長庚醫院服務的準住院醫師彭姓男子,卻在上班前一天闖進女友宿舍性侵女房客,事後以自己吃安眠藥夢遊希望脫罪,法院認為說辭不足採信,判處7年徒刑。

去年彭姓男子錄取林口長庚醫院住院醫師,卻在上班前一天,拿著備用鑰匙、戴著口罩闖進女友的宿舍,用水果刀脅迫性侵女房客得逞,事後跟檢察官說,他因為服用安眠藥夢遊,當天的所有行為完全沒有意識,還到板橋亞東醫院做心理鑑識,亞東也認為彭姓男子當天的行為「異於」平常舉動,而且他即將成為正式醫師,應該會愛惜羽毛,所以夢遊不知情的供詞可信。

雖然有醫院鑑定做背書,法官認為,他做案時戴口罩、拿水果刀,還知道要掩蔽身分,甚至還會拿備用鑰匙,加上沒有人可以做證他案發前曾經吃過安眠藥,認為彭先生供詞不足採信,判處7年有期徒刑。

是不是用醫學素養企圖為自己脫罪,彭姓男子跟亞東醫院都不願對外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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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婚前契約 有無約束力?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玲凌年底要與交往兩年的男友結婚,婚前她想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其內容不外是婚後兩人應當遵守的規則,其中重要的一項為婚姻關係中若有人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支付200萬的分手費……等等。

不過玲凌不太了解婚前契約的約束力及法律上的效力為何?如果兩人都簽名蓋章了,但是到底功用有多大呢?

 

律師詳解:

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美國有些州則承認,稱之prenuptial agreement or premarital agreement;所以台灣新人是否可以先訂下婚前協議,以防日後有人反悔?

答案是:我國法律就某些事項授權或容許當事人約定,例如子女姓氏、家庭生活費(含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攤負擔、夫妻住所地、夫妻冠他方姓、夫妻一方是否給他方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約定完需法院登記。

有些協議條款在未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情況下,得為有效約定,如一方違反忠貞義務(譬如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等)、或家庭暴力行為時他方得請求懲罰違約金若干元。

但若協議條款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該約定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而無法使對方履行。例如約定一方同意他方納妾但他方須支付若干財產;例如約定一方通姦,則必須無條件同意他方離婚及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通姦本是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原因之一,但是放棄所有財產及子女監護權卻是「以離婚為前提」約定;換句話說未結婚,卻已預設好離婚後之種種安排,此種安排以往可認為不合「善良風俗」,現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成分居多。

因此,玲凌與男友立定婚前契約中「有外遇行為時,將無條件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離婚要件,可能包含放棄孩子監護權」約定為無效,「支付200萬的分手費」若解為因外遇而支付給玲凌的精神賠償金或懲罰違約金則為有效約定,所以玲凌就該條款應重新撰寫,日後才沒有不能執行的問題。順帶一提的,即使是無效約定,實務上如玲凌與男友仍照樣履行的,他人也不能置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3/today-family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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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球員兼裁判 難除外界疑慮

 
記者賴仁中、劉志原/特稿

翁岳生加領一四○%優退金,司法院講了無數次「一切依法、沒有違法」,但仍難消除外界疑慮,因為,多數人都聽不懂、看不明,為何別人都不行,就只有翁岳生可以又辦理超優退、又繼續待在司法界當大官。

姑且不論增訂一四○%的時機是如何的「過於巧合」,起碼立意與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滿七十歲的司法官告老還鄉。假使有司法官認為自己身強體壯、耳聰目明,滿七十歲仍可繼續待在司法界貢獻所學,這也可以,但他不能領這筆優退。

唯獨翁岳生,非常聰明的先在滿七十歲的三天前,趕緊「依辦法」規定辦退,迴避逾七十之後辦理就拿不到一四○%的規定。但實際上他早從大法官之位直接轉任司法院長,而後又以院長職再兼任大法官,不僅一天未退,且在「大法官退休」取得優退後,又當上大法官辦案。

既然他從未退休,且從大法官位上離開,後又重掌大法官之位,再怎麼算,他都只能以逾七十歲才真正退休的公開、客觀事實,依法只能加領五%優退金才是。

然而,外界再罵、再批,司法院總是以「不違法」四兩撥千斤,翁岳生也是不如動山,非領這一大筆超優惠退養金不可。

外人誰能爭得過他們呢?因為他們既是立法、制定辦法的主管機關,也是解釋自己作為有無違法的「解釋機關」,他們自己說自己不違法,就是「三審定讞」了,外界當然只能徒呼負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3/today-p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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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記者陳曉宜、黃忠榮、陳詩婷/台北報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昨天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賴英照和謝在全的同意權案,賴英照在報告時指出,依「法官法草案」,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他並宣示,法官必須超出黨派,嚴守中立,不為政治服務。

多位藍委提問焦點均鎖定陳總統先前指有七、八成法官都是國民黨員、具特定政黨傾向的談話;賴英照回答表示,法官政黨別,目前沒有統計資料,但司法官是依據法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相信司法獨立,也會全力維護。

據了解,司院已完成法官倫理規範草案,草案中未規定法官不得參加政黨,但規定法官不得從事政治活動,今並將舉行公聽會,邀集司法界人士討論,定案後將成為法官行為公約。法官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予懲戒。

國民黨立委高思博昨天詢問,台灣入聯是否涉及變更國號?賴英照說,國號在憲法中是中華民國,若要變更就必須依憲法程序辦理,至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很多並不是用國號加入。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提問台灣的國土範圍問題,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也詢問國家認同、國務機要費案等問題,但賴堅持不回應政治議題。

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發言人林?正表示,多數立委將詢問內容集中於政治焦點,較少關切司法改革,甚為可惜,但賴英照表現得不錯,「至少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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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記者黃忠榮、劉志原/台北報導〕下屆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賴英照昨天在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回答立委提問時表示,司法院正在研擬「國民參審條例草案」,納入「陪審團制」,若他獲得立法院同意擔任司法院長,願在任內儘速推動完成立法。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提問時舉日前兩起色狼襲胸判無罪的案例說,法院判決非常離譜,有些法官完全與社會脫節,司法院是否考慮引進美國的陪審團制。賴英照在回答提問時,做上述表示。

司法院表示,司法院刑事廳九十四年起即積極研擬「國民參審制」,讓一般民眾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去年十一月已經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經媒體多次報導,條文正由各界表示意見中。

司法院強調,這是一個新的制度,正廣徵各界意見,全力研議,希望能儘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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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3/中部綜合           2007/08/29

 
網拍自種木瓜稱可豐胸 挨罰

【楊秋蘋/彰化報導】
  一名單親家庭孩子為了幫助家人償還地下錢莊的債務,把家中栽種的木瓜上網拍賣,並引述「本草綱目」記載木瓜可豐胸的說法做宣傳,沒想到卻被開罰,衛生局28日提醒說,凡是涉及療效等用語都觸法,民眾在網路拍賣物品時應注意。
  食品衛生課長林森指出,日前有名孩子哭哭啼啼要求該局放他一馬,因為他來自單親家庭,不忍家人遭到地下錢莊討債卻無力償還,決定把家中栽種的木瓜拿到網站拍賣,只是因引述本草綱目記載木瓜可豐胸的字眼,沒想到竟被開單告發。
  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網路牽涉宣傳醫療效能而違規廣告,去年即高達43%,依據該局歷年查處違規食品廣告案件顯示,94年175件,網路廣告58件,占總件數33%;95年暴增至376件,其中網路廣告違規162件,占去年度違規廣告總件數43%。經調查違規當事人多為學生、家庭主婦、單親母親、中年失業者等弱勢,違規者為償還卡債或貼補家用而上網拍賣食品,因不諳食品衛生管理法而遭查處。
  他指出,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暨各地衛生局均雇用工讀生上網查察,違規者幾乎難以遁形,一經查獲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累犯者更會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有意上網拍賣的民眾,務必參考衛生署食品資訊網http://food. doh.gov.tw的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的認定表公告,以免觸法遭罰。
  林森強調,網路上常有涉及醫療效能,業者和民眾都應該注意,避免觸法。衛生局昨日舉辦「網路廣告停、看、聽」、「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說明會,邀請食品工廠展示「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外,並以行動劇表演,讓大眾明瞭何謂違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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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社會內政           2007/08/31

 
大學畢業生寄信恐嚇政府 偵九隊循線逮捕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一名今年大學畢業,同時還是研究所備取生的李姓男子,因不滿政府所推動的光纖網路計劃,自行擬定一份「獎勵光纖到府建設投資條例」,寄到相關單位要求政府立法,但是見主辦單位無動於衷,李嫌竟然改寄匿名電子郵信恐嚇,刑事局偵九隊二組今(三十一)日循線逮捕李嫌到案。
  警方說,透過相關網路IP找到李嫌,當警方找上門時,李嫌還相當訝異。李嫌警訊時供稱,他畢業於某私立大學資訊管理系,對於光纖到府議題極有研究,寫信恐嚇是想突顯國內光纖網路發展與國外差別,想以消費者立場表達對國內網路建設之不滿、不平,希望藉此獲得政府部門正視,事後他也相當後悔。
  六月間李嫌發送的電子郵件,內容包括了自行所擬定的「獎勵光纖到府建設投資條例」,寄給了包括交通部郵電司、經濟部工業局、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賦稅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等政府單位,並要求政府部門要限期開會依該條例內容立法,否則將效法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促使政府立法,令政府許多部門承辦人員感到不安。
  一直到今年七月間,李嫌眼見上述單位沒有回應,一氣之下,轉向行政院內政部發送措詞強硬的恐嚇電子郵件,郵件內容偏激,出現許多恐嚇字句例如「我操…真想轟爆『圖利中華電信民股股東以及嚴重瀆職的公家機關勢力集團』內所有成員的腦袋!」、「用講的你們不聽,那就只能採取極為偏激的手段對付你們!」、「你們或許能平安的從家裡出門,但不保證你們能平安返家!」、「你們如果報警、查我IP、來抓我,你們全部的人就等著全部去地府報到!」等,內政部政風處因此向刑事局報案,經刑事局偵九隊循線調查后,將李嫌逮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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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7/09/07

 
勞動人權 重返戒嚴

【陳柏謙】
  行政院會議日前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草案中除將明文剝奪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合法罷工權。更限縮大眾運輸、通訊傳播、公共衛生、煉油、醫院、燃氣、金融服務業的勞工,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有權頒布「冷卻期」,強制限制其勞工三十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倘若此一草案果真形成立法,恐怕要先「恭喜」民進黨政府,將創下世界勞資關係史上史無前例的紀錄!也預告民進黨政府大張旗鼓地紀念「解嚴廿年」後的同時,台灣勞動人權將再次退回戒嚴時期的高度箝制與壓迫。
  由草案內容看來,勞委會與行政院的企圖再明顯不過,無非為了大幅限縮進而避免一切可能的罷工行為。但這種思維極其荒謬的是: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與相關法令重重限制與台灣超低工會組織率下,廿年來台灣勞工行使罷工權之頻率極其「罕見」,早已到了國際新低。根據統計,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解嚴勞工始得享有合法罷工權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五年間,在六萬三千一百八十件勞資爭議事件,卻僅僅出現二十六件罷工(含合法與非法),比例低至萬分之四;平均每年出現不到兩場罷工。民國九十二年以來至今近六年其間,同樣僅僅只發生九件合法罷工案例。
  同時間其他主要國家的情形又是如何?根據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 四年跨國統計數據,英、法、德、義四國,一年的罷工件數分別為一三三、二一三一、九十九與七一○次,而同屬亞洲四小龍的南韓同年則出現了三二二場罷工,即便在工會運動相對低迷的美國,一年內都累計近十三萬人次參與罷工,罷工總時數超過四○七萬小時!更別提一天到晚面臨周邊阿拉伯鄰國威脅與恐怖攻擊的以色列,一年出現超過六十場罷工,累積一二五萬人次參與罷工!雖然台灣並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因此並未列入跨國統計中,但台灣低到讓人匪夷所思的罷工次數與人數,毫無疑問絕對是另一項「台灣奇蹟」。
  上述這些「競爭力」十足卻罷工頻仍的國家,都沒聽說政府計畫開勞動人權倒車、大規模限縮勞工罷工權之行使。萬萬沒想到,面對擁有這樣另類「國際奇蹟」的台灣行政院與勞委會卻仍不滿意,還希望進一步修法壓縮罷工一切可能性。若以合法罷工需由工會發動這項條件,配合行政院草案中大規模限縮各產業別勞工行使罷工權的作法來檢視,台灣未來得以自由行使合法罷工的勞工,將占全體勞工不到三%的比例!也就是說法令限制下,整個國家九七%的勞工都無法享有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所保障的權利!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載明,各國政府應保障勞工得以合法行使罷工權,以作為勞資爭議行為中的最終手段。即便如此,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勞工喜歡罷工,罷工行動幾乎都是勞方在勞資權力關係先天不平等的環境下,迫於無奈的最後防禦手段,如果台灣政府擺明了連原本就已被壓縮得所剩無幾的這點空間都要修法排除的話,那就請民進黨政府有點擔當地大聲說出「我愛戒嚴」吧!
  (作者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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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瘋下載 美丟假檔釣人
美保護軟體基金會緊釘 追蹤下載來源 用大補帖、全本影印若被檢舉 刑責跑不掉
聯合報系校園特約記者曾慶正、趙晉文、陳亭妤
教科書整本影印?沒問題!下載音樂、遊戲、電影、使用「大補帖」,也是同學的家常便飯。即使已經放暑假,大學裡的電腦下載容量仍相當驚人。

台師大電算中心助理余志忠表示,使用學術網路下載檔案已是校園常態。台師大網路管制不限每日下載流量,僅限制上傳流量不得超過十Gb,加上下載速度超快,學生便瘋狂下載。本月十一日上午,男生宿舍下載量普遍超過一Gb,還有人下載量高達二十一Gb,學生如被檢舉,也只封鎖網路三至七日。

成大近兩年來限制點對點(P2P)的下載流量,使用宿舍網路的學生,下載速度受限。但住了三年宿舍的林同學認為,校方的限制其實治標不治本,「只有大學部的宿舍有限制,研究所的實驗室、研究室統統沒有流量限制,其實研究生的下載量才最驚人。」

校園傳出不少學生因下載非法軟體被抓。台師大美術系曾同學說,他研究電視廣告,常使用P2P分享軟體,不料教育部向學校檢舉他違法下載,讓他被學校阻斷網路服務好幾天。

交大也有學生表示,有同學因分享軟體,被校方叫去「吃便當」,並予道德勸說,「還好啦,沒有很嚴重。」卓同學說。

交大將升研二的李同學經驗比較可怕。他表示,五月收到學校通知,告訴他被美國一家保護軟體公司的基金會盯上,已記錄他一周前從哪個IP位置下載、下載的軟體、使用的技術,假如該軟體公司舉發,將會有正版軟體的數倍金額罰款與刑事責任,嚇得他提心吊膽。

李同學說,當時他是為了設計老師的實驗,用下載軟體Foxy抓網頁製作軟體Dreamweaver,雖然理虧,但他不太甘願地說:「抓他的手法有點像釣魚,是公司的人放的假檔,能一路追蹤下載來源。」

李同學表示,大學上過「智慧財產權」的課,但同學電腦裡大部分軟體還是盜版的,「如果全部都買正版,可能早就口袋空空了。」

雖然校內不再幫學生影印全本的教科書,但台師大國文系王鈺綸說,校外影印店家還是會配合整本影印。

交大浩然圖書館裡就有一家影印店,即使離開圖書館,有些大樓內也有影印店,像是科學二館,小到兩、三頁,大到幾本全印,都可以一次印完。出了交大的北大門,沿著大學路到光復路上,也都可以找到願意全本影印的店。

今年研究所剛畢業的交大賴同學說,影印店要賺錢,都不會揭發,而且不印書皮,只印內容,最後還用牛皮紙袋裝起來,相當低調。

也有學生認為,影印省不了多少錢。以成大附近影印店行情,手翻影印每頁一元,整本原文書印下來,與原價差不多,因此只印需要的部分,全本印不如買原版,用完還可轉賣。

【2007-07-23/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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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籍沒收到交通罰單,判免罰

公路總局批打擊公務員士氣

〔記者楊宜中、曾鴻儒/綜合報導〕花蓮謝姓車主遷移戶籍後,被警方舉發超速、寄出罰單到舊戶籍地址,他以沒有收到罰單為由,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法官認為這張罰單未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監理站後來寄出裁決書也沒有補正效力,裁定撤銷罰單,監理站抗告也遭駁回,不得再提抗告。

公路總局官員表示,法官此一判決打擊想積極作為的公務員士氣,但當務之急是儘速完成戶政與監理機關電腦連線。

寄到舊址 車主提異議

這名謝姓車主在民國九十三年遷移戶籍,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照舉證寄出罰單,警方依照他舊的戶籍地址寄送罰單,謝姓車主沒收到。超過應繳交罰款日期後,花蓮監理站重新查證謝姓車主的戶籍資料,將裁決書寄送到謝姓車主手上,謝姓車主不甘未收到罰單一千七百元 ,就收到裁決書,變成要交兩千四百元,憤而向花蓮地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

花蓮監理站不服裁定提出抗告,然而,花蓮高分院法官認定,第一次寄存送達罰單,並未完成「寄存送達」的程序,若被處罰人已遷離原戶籍,花蓮監理站必須補進行「公式送達」程序,否則送達程序並不完備。

補寄裁決書 已逾三個月時效

裁定書指出,裁決書送達謝姓車主手上時,已經超過謝姓車主交通違規行為日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為成立之日,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法官認定交通法庭原裁定的理由正確無誤,駁回監理站的抗告。

雙重違規 最後免罰 引爭議

交通部官員則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沒有變更登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遭處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從花蓮這起判決來看,當事人不僅超速違規是事實,沒有變更登記也屬違規行為。

官員直言,民眾違規是事實,搬家後沒有變更車籍地址,更是雙重違規,他們尊重法官判決,但也擔心會打擊公務員士氣,更嚴重的是,可能給民眾錯誤印象,以後民眾如果拒接拒領掛號催繳通知,政府不就拿他們沒轍?

不過,鑑於此類案件層出不窮,公路總局近年積極與戶政機關協調電腦連線問題,預估今年絕大多數地區都可完成連線。


罰單申訴案件,裁定迥異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針對謝姓車主超速罰單獲判撤銷,花蓮監理站昨天表示,不同的法官,對法令難免有不同見解,就曾有法官認定,車主遷移戶籍應主動向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如此,就不會導致警察寄送罰單的困擾,除了原罰單必須到案,還要追究遷移戶籍未變更登記的罰則。

花蓮監理站表示,類似戶籍異動,導致罰單寄送錯誤的申訴案件很多,法官的裁定也不盡相同,但大多數仍會認定違規人的違規行為的確存在,裁罰免不了,如謝姓車主的裁定案例,真的令人意外,但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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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孫某的無名小站網誌已關閉(圖),但個人首頁及相簿仍開放中。(記者劉志原攝)

自由 2007.05.12
〔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全國百萬部落客注意,只要在部落格裡面放音樂檔,即使只是當成背景音樂或和網友分享、不提供下載也會吃上官司!

可易科罰金15萬 緩刑3年

一位二十二歲的孫姓高職生在無名網站自己的部落格中放音樂,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由於部落格內歌曲豐富,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IFPI進入孫某部落格網誌後,發現高達三百餘首歌曲遭盜用,損及滾石、上華等唱片業者著作權利,報警處理,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下午,警方大陣仗前往孫某家中搜索,家人還以為他犯了什麼重罪,最後才知是違反著作權法。

無名小站昨日表示,在提供網友上傳空間時,就提醒使用者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也與IFPI密切配合,只要IFPI要求拉下違法檔案,無名小站都會刪除。

無名小站:早提醒自負刑責

無名小站產品經理兼發言人林弘全表示,該公司網誌與相簿空間,對使用者上傳的檔案格式設限不多,網友可以自由上傳mp3、swf等影音格式,但上傳的時候,系統已經提醒「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

不過,無名小站部落格數量達二百八十萬個,Yahoo!奇摩部落格也有二百萬個,數量驚人,Yahoo!奇摩表示,儘管目前Yahoo!奇摩部落格並未提供網友上傳影音檔案,但網友透過內嵌的方式,連到外部的音樂檔案,依然可以在Yahoo!部落格分享音樂,難以在事前限制網友上傳違反著作權的影音檔,只能提醒網友小心。


Pixnet創辦人建議 先勸導再開罰

〔記者袁世忠/台北報導〕部落格使用未授權音樂吃上官司,部落客、業者與法律專家都認為,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自己創作音樂。

「絕對不要用有版權爭議的東西在部落格上!」提供相簿、部落格服務的Pixnet創辦人曾皇霖指出,過去也有網友因為使用未授權的音樂而被告,不過若數量不多,加上立刻撤除道歉,多數著作權人都不會太追究。他也建議,執法單位或許可以先進行勸導,不改善才開罰。

知名部落格格主「狗貓」強調,不論是網路上抓的,或是花錢買了CD、自己用軟體轉成mp3後使用在部落格上,被控侵權的案例還真不少。

網友若真想使用背景音樂,例如Xuite等部落格平台,會提供一些經過授權的音樂;許多唱片業者為了宣傳,也會在官方網站上授權主打歌曲的片段供網友連結使用,比較安全。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王郁琦表示,現在很多年輕人誤以為當成背景音樂又沒提供下載,不算侵權,事實上,所有利用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除非是演奏年代久遠的古典音樂,或是自己創作的作品。他也提醒網友,即使是付費下載的音樂,也要注意合約上的授權內容,以免觸法。


上月 個遭搜索網站 無名小站最多

〔記者段子薇、王佩華/台北報導〕不要以為高職生在部落格貼音樂被判刑只是特例,IFPI表示,將持續舉發不法的網站,希望廣大的部落格使用者,要尊重智慧財產權。

IFPI四月份公布的重大案件取締報告,遭搜索的四十四個網站中,無名小站佔了十七個,Yahoo!奇摩也有十個,Hinet Xuite六個,而Sina部落格則有一個,只是孫姓高職生是第一個被判刑的侵權部落客而已。

IFPI秘書長李瑞斌說:「其實從去年到今年,我們平均每個月舉發的案例都有二、三十件,我們一直持續在做,只是大家沒報導而已!」

他強調,重點不在被舉發的人是高中生還是平民老百姓,而是每個人都不應該分享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自己的東西可以跟別人分享,不是你的東西怎麼可以分享呢?那應該叫做分贓吧!」

IFPI認定,只要在部落格或MSN分享音樂,就是把偷來的東西跟別人分贓,等於觸犯著作權法,今後仍會繼續舉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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