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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著作權的保護(三)
陳世杰
ISP業者與網路著作權保護

 

加強網路著作權的保護,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具有密切關連。因為ISP業者透過其網路的經營及運作,有能力協助阻止著作權侵害的發生及繼續。因此不論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國大陸「互聯網著作權行政權保護辦法」及我國目前研擬修正的著作權法,均要求ISP業者必須加強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及自律。

依照美國、大陸法律及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定,ISP業者在收到權利人告知其客戶涉嫌侵權的通知時,應將涉嫌侵害著作權資訊立即取下或移除,並通知該客戶;如果該客戶認為自己未侵權而反對取下或移除時,ISP業者應將反對聲明通知權利人,並於規定期限將該資訊回復。至於客戶與權利人間的侵權爭執,則由雙方循訴訟程序解決。上述「通知」及「移除」程序的設計乃兼顧ISP業者經營的風險及著作權保護的平衡機制,而為各國所普遍採行。

校園網路與著作權保護

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中,學生是最主要的部分,加上學生將來畢業後不論是受僱或自行創業都和網路使用密切相關,因此如何使學生習得正確的網路使用觀念,避免學生透過台灣學術網路(TANet)進行侵權的傳輸及下載,與著作權保護密切相關。

目前校園網路侵權的防制,除由「網際網路侵權聯合查緝專案小組」加強執法外,校園的主管機關教育部也要求學校必須加強校園的教育宣導,提醒學生不得透過非法的P to P網站進行檔案的傳輸及下載;另外,必須在校規中明定相關的罰則。同時學校必須透過網路流量的分析,來瞭解學生是否具有異常使用的情形,並適時加以輔導。學校是否善盡管理之責,教育部將列為校園評鑑項目,甚至可能影響對於學校的補助金額。

著作權保護是世界各國一致目標,但是由於網路科技的進步,使得著作權的保護面臨新的挑戰。針對此新挑戰,除應用法律機制尋求解決外,如果能輔以科技或其他手段,應更能達成目標。例如音樂、影視、出版業者,可將其檔案中編入特定的識別碼,然後委託ISP業者監控檔案的傳輸狀況,根據檔案被下載次數的多寡,透過業者的帳務系統向終端使用者收費,來建立更有效的收費機制;或是推廣更便利的授權機制,將可更有效地解決網路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12-1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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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隨便罵人 代價高 
 
【施茂林】
罵人的代價有多高?有民眾罵女法官「菜鳥法官」,被判八個月徒刑;立委罵政府官員「就是狗」,被判拘役30天;名人在電視上罵人「縮頭烏龜」,民事賠償300萬元;同志發生情變,指對方是「老玻璃」,要賠5萬元;教授和講師互罵,說對方「無恥、孔子罪人」,罰金各是1萬2,000元和3,000元。

口無遮攔惹官司

最近,新聞上常見政治人物以妨害名譽、誹謗罪告人,媒體聞風而至,法院、檢察署變得熱鬧滾滾。其實,一般民眾因為口無遮攔、對人怒言相向而上法庭興訟的情況屢見不鮮。

刑法上,妨害名譽分成兩種罪名,一是公然侮辱,二是誹謗。公然侮辱是單純罵人,內容較空泛;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有具體人、事、時、地、物的內容和事實,加以散布,罪責較重。

私德範圍別亂講

舉例說,罵某人討客兄(台語),算是公然侮辱;若明確說出某人討的是哪個客兄,就涉及誹謗。罵你不要臉,是公然侮辱;說你在某天在某賣場當小偷,很不要臉,就屬於誹謗。

其實,如果涉嫌誹謗的當事人所說的是事實,可以不罰,但是如果這項事實是私德範圍,與公眾利益無關,又害對方名譽受損,比如指某婦女在家中有全裸的習慣,即使為真,也不能任人隨便說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公然侮辱以言語居多,比如罵人三八、瘋婆,但公然侮辱也包括動作,比如當面吐人口水、對人潑漆,或者兩婦女在菜市場裡爭吵成一團,其中一名婦女故意掀扯另一名婦女的衣服等。

網路世界裡,也常出現公然侮辱的「動作」,像有人把他和女友的親密照上傳到網站公開貼圖,或者公開發表文章,指責某人是畜牲。

校園裡曾發生一例,某人很討厭一名女學生,故意寄明信片給她,上面寫著:不要臉、三八。明信片寄到學校之後,很多同學都看到了上面的文字,女學生因此羞憤得哭出來。

工廠裡,一男愛上一女,但女方不甩,男方想出一招來「宣示主權」,他寫信給她,信封上的用詞是「某某某愛妻收、愛你的丈夫某某某寄」,故意製造工廠同事耳語,女方雖然一再警告,但男方仍不改正,結果被告。

對人誹謗賠1億

除了妨害名譽之外,上述例子也算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民事賠償要件,因此,若遭受他人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委屈,可採「雙管齊下」,告刑事妨害名譽再加告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依我所看過的法院判決,罵人可以賠到500萬,誹謗還倍增到1億。

有被害人會要求法院判決加害人登報道歉,這部分在法律上屬於「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包括路旁立看板、印傳單去發、擺幾桌請客、公開場合親自說明等。不過,嚴格來說,什麼才是適當處分?很多時候,登報道歉反而產生二度傷害,適得其反;因此,我曾勸被害人,大眾早已忘記,反而不必登報提醒大眾。究竟某些處分方式「適不適當」,仍要考量。

這裡有三點建議分享給大家,首先,我們不要藉口自己的情緒管理差,就逞一時之快、口無遮攔,最後得不償失;另外,如果現場氣氛已差,應快轉換環境,不要留在現場被罵,做好自我保護;第三,關於男女之間愛做的事,本來想拍照或錄影留下美好回憶,結果不少都變成遺憾,應謹慎為之。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2006-12-05/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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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侵權 政大網路總量管制
記者喻文玟╱台北報導
教育部針對各大學,發出不少疑似學生侵犯著作權的檢舉信。政治大學上周開始實施校園網路流量管制,尤其是針對學生宿舍,上網速率總量規定一天不能超過5G,否則主動限制上網速率。台大、清交等大學,近年也陸續實施網路流量管制,遏止任意違法下載行為。

政大電算中心網路組長張景堯指出,政大網路使用的新規定,不是限制學生上網,和舊制相比反而鬆綁,過去學生一天內傳輸、接收速率只要超過5G,個人網路會被停權7天,履犯停權14天,最多至2個月,一學期有一百多人曾被停權。

張景堯表示,各大學近年都陸續實施限制學生上網速率的規定,主因是學生利用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引發不少疑似侵犯著作權問題,教育部電算中心定期都向學校公布業者的檢舉函,例如八大片商、或是國外學術網站,為了防止侵權,會鎖定追蹤IP位置,多數是校園網路。

政大電算中心統計,校園內網路使用流量,60%都是P2P,張景堯指出,P2P傳輸,校外引發疑似侵犯著作權,校內也會造成網路掛點,這個軟體最大特性,是使用者利用軟體下載他人著作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其他使用者卻受影響,速度變慢。

政大網路使用的舊辦法,多數學生反應不便,尤其是學期末,要傳送作業檔案,有些學生電腦能力比較強,協助其他學生上傳,反而造成自己被限制上網,新的辦法取消停權規範,只要超過個人最高用量,上網速度一律都變成256K,和一般寬頻速度相同。

台大電算中心一年多前也開始規定校園網路速率,資訊網路組表示,台大限制個人上網速率總量,一天不能超過6G,超過也會自動控制速率,過去台大沒有限制,有些住宿生一天總量超過10G,只要有十幾部電腦「超速」,整棟宿舍上網都會受影響,經常無法開啟網頁,總量管制之後,反而解決校園網路經常當機的問題。

【2006-11-01/聯合報/C7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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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新聞/錢莊逼債 公娼自救會長官姐投海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張源銘/連線報導】
2009.11.07 07:18 am
 

編按:此文原刊於【2006-08-18/聯合報/A8版/社會】

為「性工作除罪化」到處奔走努力的公娼自救會長官秀琴,在廢娼九周年前夕,選擇以跳海自殺結束生命。

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說,官姐曾說過「我是崖邊的女人,退一步就掉到海裡」,沒想到最後真的走上絕路;官姐死於債務逼迫,更是死於錯誤的廢娼政策。

海巡署岸巡第二總隊指出,官秀琴的屍體本月三日被釣客在基隆市長潭里舊垃圾場的海邊發現,當時未發現死者身上有任何證件,打撈上岸後就送基隆市立殯儀館冰存。

巧的是,岸際巡邏士兵當天下午前往水湳洞巡邏時,在岸邊發現一個皮包,打開看到官秀琴的證件,懷疑是有人自殺遺留現場,就通知官秀琴的家人到場,同時請官秀琴的家人指認浮屍身分;結果,一看就確認浮屍是官秀琴,經相驗確認無他殺之嫌,檢察官將遺體發交家屬處理。

鍾君竺難過地表示,上月卅一日凌晨,官姐打電話給店裡姊妹,說她和政府苦戰這麼多年,卻等不到合法化;就算國民黨上台,照現在這樣取締,合法化遙遙無期。官姐在本月一日找了最要好的客人,說心意已決,吃了最後一頓消夜,之後說要回家看母親,就此一去不回了。

鍾君竺說,官姐是公娼抗爭中永遠站在第一線的自救會長,九年來參與妓運大小行動不下五百場,也從不蒙面,總是堅持爭取合法。

她指出,官姐不願讓朋友知道她的困境,每天要還錢莊九千元,標會、逼債、高利貸壓力;加上中央拚治安要分數,要警察嚴抓色情,北市也在執行暑假取締色情專案,官姐就是這樣被逼到死的。

鍾君竺說,官姐不是第一個自殺的公娼,早在陳水扁廢娼之際,就有一位公娼阿玲因繳不出房貸而投河身亡;還有兩名公娼割腕、兩人吞安眠藥,還有一位公娼白蘭酗酒到昏迷癱瘓。

她說,政府自八十六年九月廢娼以來,根本不關心這群性工作者的死活,只在兩年緩衝期辦過「彩虹專案」,但都無濟於事,無法解決問題。

【2009/11/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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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祝司法節 司法院部仙拚仙
司法院、法務部節目熱鬧 各自拚場 獨獨少了司法味 
 
【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今天是司法節,這幾年「分家」過節的司法院和法務部相互拚場。司法院由院長翁岳生和首長們壓軸獻唱「月亮代表我的心」;法務部則找來歌手殷正洋擔綱熱場。

昨天下午,司法記者的手機簡訊聲響個不停,司法院、法務部各自密集通知媒體「司法節藝文節目精彩,錯過可惜」;不過,有司法人員看了毫無司法味的節目單,倒有些迷糊———司法節到底該慶祝些什麼?

司法節源於32年1月11日,我和美、英等國締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司法權完全獨立,因此訂這一天為司法節,今年是第61屆。

過去司法院和法務部都一起慶祝司法節,九二一大地震後停辦了幾年,前年開始重新舉辦慶祝活動,司法院想要彰顯法官獨立,和檢察官有行政屬性不同,以辦美展為由和法務部「漸行漸遠」,去年,則以「司法百年」為題辦活動,又和法務部分道揚鑣。

今年法務部長施茂林曾向司法院示意,希望回復一起過司法節,但司法院未同意,院部因而各自「鴨子划水」籌備活動,連場地都要比一比———法務部優先訂下台北地院五樓大禮堂的場地,慢一步的司法院,只好到附近的國軍文藝中心借場地。

今天的慶祝活動,法務部由於部長施茂林與畫家們的交情,此次邀到在國內藝壇享有盛譽的歐豪年、李奇茂、李轂摩、蘇峰男、江明賢、周澄等六位大師,提供價格共達數千萬元畫作展出。

除名家畫作外,還有各監所受刑人的作品,包括台灣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作品,如交趾陶、漆器等;甚至由檢察長、檢察官、行政人員的攝影作品等,以「公義與關懷」為主題,在法務部各樓層展覽;也辦音樂饗宴,邀請知名歌手演唱,找大師揮亳。

司法院則不再辦美展,移師國軍文藝中心,由各法院表演才藝,更由大家長獻唱壓軸。


【2006-01-11/聯合報/C5版/大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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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司法文物展 有請小朋友判案
移師台南展出 安排模擬法庭 參訪者可當法官、檢察官、律師 
 
【記者辛啟松/台南報導】
「百年司法─風華再現文物展」,今天移師南台灣,選在已被列為三級古蹟,將成為司法博物館的舊台南地方法院舉行。司法院長翁岳生南下揭幕,他期盼民眾不僅透過文物展見證台灣司法百年歷史,也能參觀舊台南地院這棟日據時代的精緻建物。

翁岳生說,現今法律人不再是冰冷的審判,而是積極推廣法治教育,教導民眾正確的法律概念,從日常生活守法,避免觸犯法律,透過百年司法文物展的展覽,由現任檢察官、法官以解說案例,教導民眾守法,也認識台灣司法歷史。

台南地院院長翁慶珍說,這次文物展為讓小朋友瞭解訴訟程序,主辦單位安排「模擬法庭暨法律講座」活動,法官事先編寫好案情劇本,再由參訪者以抽籤方式,分別擔任審判長、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或證人等角色後,隨即登場模擬演出,事後再由司法人員解說,達到寓教於樂。

除了百年司法文物展外,庭長蘇清水建議參觀民眾,別忘了趁機參觀舊地院巴洛克建築的雕樑畫棟。他說,舊台南地院和總統府、台灣博物館並列為台灣日據時代三大建築物,也是巴洛克建築唯一一座不對稱平衡的建築,它即將成為司法博物館,民眾可仔細研究建築方式。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府城,逛地院」司法文物展活動從今天起到10月中旬,動態活動或需要專人導覽單位,可在上班時間內電洽,電話是:(06)2956566轉分機39012洽秦復華。


【2005-09-26/聯合晚報/9版/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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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訴訟 高院出專書記錄
台灣司法百年首見 群眾抗議、驗票、協商…一一記載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決定為去年的總統選舉訴訟進行史實記錄,發函要求各法院陳報全國大驗票的種種情況,目前已著手整理中,將成為國內首部記錄重大案件的專書。

據指出,高院去年三二O前曾經研議大選訴訟處理相關事宜,原本並未預料會有用上的一天;不料,三二O選舉結果揭曉不久,連宋宣布提出訴訟,當天深夜便有大批泛藍支持者聚集民事庭大廈前。為查封選票的假扣押問題,燈火通明的高院幾乎徹夜聯繫各法院及請求警方支援處理。

隔天展開的各地方法院赴各地選委會查封選票,以及後來的全國大驗票,均創下國內司法史的新紀錄,堪稱台灣司法百年來難得一見的經驗;當時高院院長張信雄與幕僚人員在處理過程中,認為應將此次案件做成史實記錄,隨即發函各法院要求留下所有相關資料。

各法院從三二O當天處理抗議群眾,以及後續如何進行驗票、驗票時發生的問題票如何協商、雙方律師曾提出的問題等,都將一一記載在這部專書中;至於本次選舉訴訟的六位法官是否願意寫出審理過程的心路歷程,基於尊重審判核心的原則,將由法官自行決定,目前尚未取得這方面的資料。

在高院兩民事庭就「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案做出判決後,高院也彙整各法院陳報兩起選舉案件審理時,所面對或曾遭遇的諸多問題及處理過程資料、照片。


【2005-02-15/聯合報/A4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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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百年 珍貴文物亮相 首位台籍判事、重大制度史料 後天展出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司法院為慶祝第60屆司法節,後天(11日)至25日將在中正紀念堂瑞元廳舉辦「百年司法」文物暨司法美展。展示台灣從日據時代至今的重大司法沿革、事件及珍貴的司法文物,包括日治時期法袍、法槌及法官用毛筆寫成的裁判書原本等。

屆時將展示的文物,較受矚目的有首位台籍判事(法官)於昭和2至8年於台中地院所作的多件民事判決書、埔里兩名生蕃(原住民)於明治30年,為了一頭水牛歸屬權,向台中地院所提訴訟判決原本、以及大稻埕居民陳汝漢於明治35年,為了地基銀請求案,委任日籍辯護士(律師)狀告當時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被判敗訴的裁判書原本,都是相當珍貴、難得一見的史料。

此外,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鄧如雯殺夫案」、促成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修法的「王迎先命案」,及檢察官羈押權是否違憲的釋字第392號等重要大法官解釋,也以展示板方式陳展。

司法院並請中央研究院學者,訪談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等司法耆老進行口述歷史紀錄,出書留存。
【2005-01-09/聯合晚報/5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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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新聞/年輕男法官 量刑較嚴苛

【民生報╱記者陳民峰/報導】
2009.10.30 05:20 am
 

編按:原文刊登於【2004-02-04/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法官獨立審判很重要,但若長期觀察分析法院的判決書,就會發現其實判決的輕重仍受法官所在地區、年齡、性別的影響;被告的性別也影響法官判決的輕重;甚至坦白未必從寬,抗拒未必從嚴;法官對竊盜罪的判決更有「從輕量刑」的趨勢。

台北律師公會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天公布「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結果,揭開了法官量刑輕重的黑盒子。兩單位委託台大、台北大學、中研院3位教授,針對台灣本島18個地方法院89~91年間的竊盜案件選出1164件判決書做統計。

分析發現,「在非都會地區偷竊,比較不會被關」。因為都會地區的法院,宣告緩刑的比率為13.7%,非都會地區的比率為22.3%,非都會區宣告緩刑的比率約為都會區法院的1.6倍。

「中年以上法官較仁慈,年輕法官較嚴苛」。將法官分為4個年齡層,其中宣告緩刑比率最高的是46~55歲之間者,比率為28%;其次是56歲以上的法官, 比率為20%;至於25~35歲者,宣告緩刑比率僅15.9%;36~45歲者為15.3%。亦即46歲以上法官對竊盜罪宣告緩刑的比率,為25~45歲 法官的1.6倍。

「女法官較仁慈,男法官較嚴苛」。在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女法官科處最短刑期(6個月)的比率(55.1%)大於男法官(41.6%),約為男法官的1.3倍。

「女性被告較易獲判輕刑」。犯罪人是男性時,其被判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的比率依序是10.0%、16.2%、73.8%;女性則分別是28.6%、 15.7%、55.7%。亦即女性較易被判罰金,男性較易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女性被判罰金的比率約為男性的2.9倍;男性被判有期徒刑的比率約為女性的 1.3倍。

「坦白未必從寬,抗拒未必從嚴」。統計發現,坦承犯罪有助於被宣告緩刑;但若未宣告緩刑,而被判徒刑時,坦白犯罪者反而較易被判較重的有期徒刑,較不易被 科拘役、罰金;若僅就有期徒刑而論,坦承者也比未坦承者不易被科最短刑期(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在部分坦承的情況下也有類似情況,亦即反而會比未坦承犯 罪者被科較重的徒刑。

統計更發現,法官對竊盜罪傾向於從輕量刑,無論從判緩刑或有期徒刑來看都一樣。依法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判有期徒刑者中,被判1年以下者達86%,2年以下者達98%,只有2%被告被判處2年以上徒刑。

依法緩刑期間為2~5年,有54.4%被宣告緩刑2年,只有5%被宣告緩刑5年。

【2009/10/30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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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關鍵技術 爭執焦點
 
 
【記者 黃昭勇】
威盛與友訊疑似爆發商業竊密案,導致檢察官將威盛董事長王雪紅與總經理陳文琦一併起訴,儘管威盛再三表示與友訊關係良好,但雙方迄今沒有和解跡象。

業界透露,這可能與友訊與威盛都有子公司在研發網路晶片相關技術,友訊擔心科專成果外洩才是雙方的爭執焦點。

威盛在去年10月1日將網路晶片部門獨立為威瀚科技,專門從事網路晶片設計,商業竊密疑案主角張至皓也在當時由威盛轉往威瀚,這也與友訊向威盛提出有關張至皓可能涉及的技術外洩爭議時間點相當接近。

當時,友訊轉投資的網路晶片設計公司大智科技已經與凱訊科技合併,成為現在的久暘科技,主要的產品領域也是網路、通訊晶片設計。

友訊由於在市場上買不到「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MPLS)」的商用IC,向經濟部申請民間科技專案計畫,投入大筆經費及人力,自行開發先進的MPLS晶片,解決關鍵零組件的瓶頸,而這個關鍵的技術,也成為雙方的爭執焦點。

尤其,友訊計劃將這項科專的成果轉給轉投資的設計公司,而威盛也恰巧將網路晶片部門獨立為威瀚科技,造成友訊的疑慮,展開一年多的溝通協調,但友訊始終沒有獲得滿意的答案,終於爆發這件台灣智慧財產權(IP)法律史上,第一個將董事長與總經理提起公訴的罕見案例。


【2003-12-08/經濟日報/6版/企業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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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盜採變強盜 鄒族頭目喊冤
學者建議調查原住民習慣 設置專業法庭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原住民族習慣法和國家司法衝突,該怎麼辦?針對日前鄒族頭目因維護傳統領域資源被捕一事,行政院原民會副主委浦忠成、立委高金素梅與多位法學界代表昨天召開座談會。會中建議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並應展開大規模的原住民習慣調查,以供日後研議如何讓原住民的習慣成為國家法之一。

今年二月,阿里山鄒族達邦社群傳統領袖汪傳發、汪建光父子,因懷疑一名陳姓漢人盜採鄒族傳統領域內之野生蜂蜜,予以沒收。陳姓漢人隨後報警,當地警察局以強盜罪嫌將汪姓頭目父子逮捕。鄒族認為汪姓頭目維護傳統資源,應受尊重,已組成處理小組發起連署聲明,呼籲最高政府當局恢復汪姓頭目清白,並向鄒族人道歉。

浦忠成認為,「誰是強盜」涉及不同文化之間的認知差異,而台灣缺乏尊重多元文化的養成教育,導致立法者、執法者都無法對不同文化背景的原住民有同理心。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施正鋒表示,紐、澳、加等國也屬多元文化區,然而當地白人政府卻能與原住民族維持和諧的關係,他建議政府派遣專員前往「取經」,參考當地的司法制度,重新設計一套符合多元文化需求的法律。

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安瑞則以美國原住民保留區為例子,指出當地法官受過專業訓練、了解部落習俗,審議時會在法理外兼顧人情,必要時網開一面,避免不少種族衝突。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泰升則建議政府參考家事法庭、少年法庭的作法,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專門處理犯罪者是原住民,或犯罪地在原住民保留區的案件。此法庭的法官須由了解原住民習俗的人擔任。此外,王泰升也建議原民會編列預算,雇請懂原住民語的通譯,在原住民上法庭時提供協助。

最後,與會人士也建議政府應立即展開大規模的原住民習慣調查,以備日後重新設計顧及原住民特殊需求的司法制度。


【2003-04-21/聯合報/B6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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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毒品誣告反坐 違憲
法制史上宣告解釋第一件 兩年內應檢討修正 否則失效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作成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誣告反坐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否則即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表示,只有我國法制史有「誣告反坐」制度的設計,本件是首件宣告反坐規定違憲的解釋,其他有誣告反坐規定的法規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七條,也有違憲之虞,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觸犯持有、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者,將被處以和所誣告的罪同樣的刑;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採取的措置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罪刑不相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本件釋憲聲請人是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林法官在審理劉姓男子涉嫌誣告他人販毒案,發現劉誣告他人販賣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須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情輕法重,林法官「判不下手」,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劉姓男子係因懷恨賴姓男子之妻曾誣賴他販毒,到警局誣告賴販賣海洛因,賴被以販賣一級毒品罪嫌移送宜蘭地檢署,劉自首承認誣告。賴獲不起訴,宜蘭地檢署將劉提起公訴。

解釋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誣告反坐規定,是承襲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的規定,雖有時代背景及立法政策考量,但顯然沒考慮到誣告行為和本罪不同,沒有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持有或栽種毒品行為的不法內涵及暴利,不符以行為惡害程度作刑罰評價的刑法原則。

大法官認為,有關規定強調誣告和所誣告之罪「同害」的原始報應刑思想,致責任和刑罰不相對應,應在兼顧國家刑罰權的圓滿正確運作及被誣告者個人利益的原則下,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昨天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主持,十三位大法官出席一致通過解釋。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誣告反坐規定違憲,法務部表示將依釋憲意旨立即修法;至於釋憲案的主角劉姓男子,因違憲規定未立即失效,法官除非技術性「遲延」判決,否則只能在審判時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務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構想有二,一是刪除反坐規定,由刑法的誣告罪來規範,刑法誣告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刑度不算輕,檢肅流氓條例即規定誣告他人為流氓,以誣告罪論;二是仿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2-11-23/聯合報/8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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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懲治盜匪條例:帶著疑問與肯定走入歷史
 
 
【社論】
立法院日前通過廢止懲治盜匪條例,讓相關規定回歸刑法,並對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的刑度重作檢討,不但大幅減少「唯一死刑」之罪,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堪稱進步的立法。加上不久之前,立法院才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將該法中唯一死刑之罪減縮為僅剩兩條;至此,包括普通刑法及特別刑法均朝向「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的立法趨勢幾可確立。在廢除死刑猶有爭議,刑事法律又須兼顧人權保障的情況下,此一立法趨勢應是各界均能接受的方向。

懲治盜匪條例能被廢止,固然是延續近年來刑事法律的一再檢討與改進,但最重要的推力,應屬蔡兆誠律師為死刑犯莊清枝義務辯護時,意外發現該條例「可能」早已失效。此處所說「可能」,是因為法界對此爭議尚無定論;但自從蔡兆誠律師提出這個「法學上的大發現」之後,包括刑法學界、律師界等,愈來愈多的人支持此項見解,甚至有一、二審法官、檢察官在判決書或起訴書中以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失效為由,拒絕適用該條例,逕將案件回歸刑法論處。

在懲治盜匪條例效力疑義的爭論上,法務部、最高法院與大法官的表現,也是一項可以留供法界後輩檢驗的題材。這項制定於民國三十三年的法律,其罪名之籠統、刑責之嚴厲,均為特別刑法之最;而蔡兆誠於民國八十八年公開主張該條例早已失效之前,五十多年來適用該條例的判刑的人犯,數量難以估計,其中更不乏被執行死刑者,要求終審機關最高法院「承認錯誤」當然有其困難;而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該條例主管機關法務部更不敢宣告該條例早已失效。

因此,這項爭議被提起之初,包括刑法學界、司法實務界,甚至立法院,都把希望寄託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期待大法官能迅速解決爭端。然而,大法官針對該問題的多項釋憲聲請,均以「程序駁回」迴避實質面對;對於該條例在「限時法」階段逾期發布延長命令,以及民國四十六年重新制定時的立法瑕疵等兩大爭點,在回答立法委員蔡明憲等人的釋憲聲請時,也僅以「若有如聲請人所指立法程序之瑕疵,亦非重大明顯,而有待調查;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意旨,在現行體制下,本院對此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治原則,由立法院謀求解決」,把問題丟回立法院。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的效力問題未解,立法院縱使決議廢止該條例,但在廢止之前適用該條例判決的案件,其法律爭議也不因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止而告平息。立法院於一月八日通過廢止該條例之後,台灣人權促進會立即發布聲明,指「立法院實不應以廢止該條例為已足,更應創設配套法制,讓適用該法的受刑人或家屬可以聲請賠償或補償」,其著眼也在於國家應為當年公布命令或立法的疏忽負起責任。台權會這項主張固不容易為社會一般所接受,但已說明懲治盜匪條例是「帶著問號」走入歷史,立法院的廢止動作並不能解決真正的法律爭點。

儘管如此,立法院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仍有其可取之處。包括唯一死刑之罪的大幅減少、特別刑法回歸普通刑法體系、犯罪依其情節分定不同刑度等,均是法制史上值得大書特書的一頁。

其中,關於「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的立法方式,本屬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的階段性作法。去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在就職一周年記者會上表示,全力推動三年內廢除死刑,並以提高有期徒刑、重刑犯不得假釋等作為配套措施,雖然引發仁智互見的爭論,但妥慎量刑、減少法定唯一死刑之罪,各界仍具相當共識。

在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之後,據法務部統計,國內現存「唯一死刑」之罪僅剩刑法第三百卅三條「海盜致人於死罪」、三百卅四條「海盜結合罪」、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變造幣券擾亂金融情節重大罪」、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職務上洩露軍機給外國人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廿四條之一「緝獲逃兵不送審判擅殺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四條「敵前抗命罪」等,這些犯罪在現實生活的案例並不多見,足見「唯一死刑」已受到極度限縮。

再者,絕對死刑改為相對死刑之後,法官對於「情輕法重」的個案,也不致再因「求其生而不可得」,浮濫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裁判將可更為客觀、合理。

而在擄人勒贖、強盜等罪回歸普通刑法的修正上,此次立法也展現其積極的一面,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最顯著之處,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將擄人勒贖的犯行依其情節輕重,各規定不同構成要件,且分別刑度。其中,為鼓勵擄人勒贖罪之行為人自發性悔悟,以釋放被害人,條文中特別視其是否取贖,而區分「應」減輕其刑或「得」減輕其刑,以期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懲治盜匪條例制定之初,正值國家動盪不安之特殊情勢,其條文充滿「治安刑法」之色彩,在當年時空背景下,或有其不得不然的理由;但此條例在立法程序及實體規定均不符現代刑法思潮,早已被視為「惡法」,廢止動作其實可以更快一些。蔡兆誠律師曾形容他的發現是「司法史上最苦澀的笑話」,吾人雖然欣見懲治盜匪條例終於廢止,但對於部分爭議未解,以及有關機關面對錯誤之難,同樣感到「苦澀」。


【2002-01-10/聯合報/2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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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帶效應 律師批白冰冰:誤導大眾 
 
【記者陳敏鳳、孔令琪/台北報導】
藝人白冰冰指高雄市民進黨市長候選人謝長廷,為白曉燕案嫌犯陳進興辯護「不是人」,上午引起法律界的反彈。多位律師及法律學者表示,為被告辯護是律師天職,請白冰冰不要誤導下一代正確的法治觀念,也不要因一己仇恨之心,由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律史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教授協會等多個法學團體,及台大刑法教授蔡墩銘等近10位法律工作者,上午舉行記者會聲援謝長廷,批評白冰冰。

台灣法學會魏千峰、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永頌等表示,陳進興的辯護工作是由公設辯護人擔任,謝長廷只幫陳進興的妻子等家人辯護,白冰冰連事實都搞錯了。白不應以影藝界大姐大的身分,充分享受特權,把自己的仇恨發展為無限上綱,沒有自律,更把司法案件擴展到政治層面,令人無法再同情下去。就是白冰冰這種心態,難怪當時案件發生時,很多人同情她,但她卻找不到律師,因為她要律師編造很多事情,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

【1998-12-02/聯合晚報/03版/選舉特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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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革命之旅 打擊假道學
花花子公專欄作家當導覽 揭發政治干預生活之陰謀 
 
【李銘珠譯自法新社】
■李銘珠

拜「花花公子」雜誌之賜,到華府參觀白宮、林肯紀念堂、阿靈頓國家公墓的遊客如今也可以去看幾個所謂「性革命」要地。該雜誌最近開始推出的「花花公子性革命史之旅」巴士導覽,旨在檢驗本世紀有關言論自由的美國法律史,重點在道德打壓及政壇緋聞。

這項導覽活動由廿年來一直在「花花公子」寫專欄,為讀者說「性」的皮特森擔任嚮導。皮特森剛發表一系列十篇有關美國性革命史的文章。

他說,性革命的幾大戰役是在華府打的。他嚴詞抨擊「性妄想狂」和「假道學」,說這兩種心態是華府政治生活的核心。

他指出,數十年來,國會通過對美國民眾毫無益處的法律,聯邦調查局干預人民的私生活,最高法院則限定人民的權益。

載運遊客的紅黑兩色巴士有著名的「花花公子」兔女郎標誌和斗大的「性」字。巴士沿著華府市中心的幾條大道,在車陣中穿梭前進,行經國會大廈、最高法院、最古老的郵局,以及國家檔案局。

每停一站,皮特森便滔滔講述相關掌故,談到胡佛主持聯邦調查局的數十年間「以性懲罰」的政治理念。車近國務院時,他提起一九五○年代政壇惡名昭彰的「排除異己」措施,說當時性被視為「共產黨的陰謀」。這段期間反共的典型麥卡錫參議員一度表示,美國的國家安全因數百名同性戀者居國務院要津而岌岌可危。

這項導覽每人收費十美元,所得捐助一個反新聞檢查的女性主義團體。皮特森去年九月曾在紐約辦過「性之旅」,他希望今年稍後在舊金山與洛杉磯再辦類似的導覽活動。(譯自法新社)
【1998-01-18/聯合報/42版/世界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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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三六五號 民法第一0八九條 父權條款  
聯合知識庫 相關新聞報導

為爭小孩監護權 糾紛迭起
親家變仇家 互控傷害恐嚇

記者劉福奎/台北報導
台北市民孫德寶和他的太太梁秋蓉發生糾紛,為了次子的監護權,孫、梁兩家人起了衝突,先後在台北縣樹林警分局與台北市大安分局互控傷害與恐嚇。
據了解,孫德寶與梁秋蓉於七十六年間結婚,已育有兩子,今年二月間,兩人吵架後,發生孫、梁兩家人的糾紛。
五月十二日深夜,孫德寶偕同父親孫世陽、母親孫徐錦蘭與三弟,到台北縣土城鄉延吉街梁秋蓉娘家,要看他們次子,引發衝突,雙方均向樹林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報案。
孫德寶指控梁秋蓉的弟弟梁福春持菜刀割傷他脖子,並威脅要殺害他們一家人;梁福春否認此事,並指控孫德寶打他姊姊梁秋蓉,還要強行抱走外甥,他為保護姊姊才與孫起衝突,他姊姊去廚房拿一把菜刀,他去把刀拿下來,交由母親放回廚房,當時,孫德寶拉梁秋蓉的頭髮,孫母也拿鞋子打他,使他雙手、臂部受傷。
除了在樹林警分局的互控案之外,孫德寶的父親孫世陽也向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指控他的長媳梁秋蓉和梁的同學,曾打電話恐嚇他,說要放火及丟汽油彈燒他公司及家人。
梁秋蓉則表示,他和孫德寶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結婚,夫妻感情不好,每當她和丈夫吵架,公公和丈夫都趕她回娘家,今年二月廿五日,她和丈夫吵架後,孫世陽、孫德寶父子趕她回娘家,並要她母親來帶她回家。
梁女說,三月四日,孫德寶說無法照顧孩子,要她去奶媽家帶長子回娘家,她就去抱回,三月七日,孫德寶又把次子抱來她娘家給她,三月九日,孫德寶又來電,要她把長子抱回,她也把長子抱回給丈夫,這段期間,都是孫德寶打電話來談離婚的事,她從未打過電話恐嚇任何人。
梁秋蓉說,至於她拿菜刀的事,她是想拿刀自殺,結束這段糾纏不清的婚姻,但被母親將刀子搶下。
【1991-06-07/聯合報/14版/大台北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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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啟示錄 費.城.律.師

 
【葛俊人】
在美語中,「費城律師」(Philadelphia Lawyer)是指說一個律師能在訴訟繫爭問題上,很技巧的找到勝訴的主張論點反敗為勝。後來變成一句慣用的成語,用來稱讚某人的精明。「精明有如費城律師」。說來,這個典故與美國法律史上一件著名的審判有關:

18世紀初,美國東部13州還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皇家總督William S. Cosby專利獨裁,肆無忌憚的踐踏法律與人權,以致激起殖民地人民的憤怒,那時紐約報人John Peter Zinger的自由派報紙,就常毫無餘地的譴責總督,甚至還編了許多歌謠嘲弄他。

惱羞成怒的總督,在忍無可忍下,用誹謗罪名義把報人抓了起來。當時紐約的律師無人敢接這個案子,在情況緊急當中,有一個費城的老律師Andrew Hamilton挺身而出,願意替報人出庭辯護。

在法庭上,費城律師向陪審團主張:他承認所有的指控,但問題重點在於:報紙的文章是否虛假,或有無涉及誹謗的言論,否則誹謗罪應不成立。

由於當時法律規定,法官有權認定誹謗文書的真實性。因此,費城律師把重點轉向陪審團,請他們先認定誹謗內容是否真實,並在最後陳述時,充滿感情的說:「內容是否真實,這一爭議要比起訴書對報人的指控還要大得多,因為他已關係到人民有無自由、有無口誅筆伐殘暴和貪婪的權利。」終於陪審團接受了費城律師的說詞,宣告報人無罪。這個案件確立了美洲殖民地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當時的「費城律師」為美洲人民爭取至今美國人認為最寶貴的言論自由的傳統。

最近上映的《費城》這部電影,又把今天美國人亟需面對的同性戀問題,搬到費城律師的身上。片中同性戀律師並不隱瞞自己的同性戀癖以及患有愛滋病的事實,然而他所要爭取的卻是要把美國憲法中「不歧視原則」也能落實到同性戀者的身上,從而保障他們的工作,以及在社會上做為「人」的尊嚴。面對美國東岸清教徒主義者保守的立場,片中精明的原告律師把同性戀問題劃規到人權上,使被告以有「歧視」事實而敗訴。

《費城》這部電影涵意深刻,今天的美國人因為同性戀圈流出的愛滋病,而引起莫大的恐慌。可是同性戀正如60年代的嬉皮反戰、越戰退伍軍人後遺症等社會問題一樣,是這一代的美國人必須正視容忍的。

這部電影背景選在保守、有諸多歷史意義的費城。對照兩個世紀前費城律師在法庭上為言論自由權的奮鬥,《費城》的原著作者是煞費苦心的。

【1994-06-14/聯合晚報/15版/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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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條立院公聽會 內亂罪構成要件應具體
林山田蘇永欽唇槍舌劍 陳水扁呂傳勝'親密戰力'針鋒相對 
 
【記者楊汝椿/台北報導】
引發朝野緊張的刑法第100條修廢問題,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中,修廢立場不同的學界和律師代表,雖對是否保留「和平內亂罪」爭議不出結論,但都主張將內亂罪構成要件予以具體化,並期望朝野跳脫出形式或口號上的修廢窠臼。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山田並以一句話點出目前刑法第100條修廢爭議的荒謬的一面,他說:「把刑法條文的爭論,變成統獨爭論,放在世界法律史上,是一件最荒謬的事」,由於他是主張廢止最力的學者之一,他這句話引起在場立委關注。

在修廢雙方都期望「學理歸學理、政治歸政治」之下,會中雙方學者都各自援引國外立法例為申論和對辯的主要論據。但依然對於刑法第100條普通內亂罪中,非暴力而以組織、聚眾方式預備內亂的「和平內亂罪」的存廢,無法達成一致的結論。

記者吳行健/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的刑法第100條公聽會,修廢雙方雄辯滔滔、針鋒相對,氣氛懸宕高潮不亞於法庭辯論。有趣的是,當年美麗島的辯護人陳水扁也卯上同案律師的呂傳勝,兩人在口口聲聲的「大律師」、「親密戰友」稱呼中,就廢除或修法立場各抒己見。

由於與會出席有8位學者,公聽會主席張俊雄小心翼翼改口稱「請教」,包括廢法派的台大教授林山田也與修法派的政大教授蘇永欽,發生一來一往的熱烈學理爭執,林山田幽默指出「法律人沒有證據等於從未發生過」,被點名批判的蘇永欽也不甘示弱回說「不必明槍暗箭對著人」,另外「一○○聯盟」代表中興大學教授劉幸義也炮轟立委,希望司法機制有權力審議立委通過的惡法,交由最高法院作違憲宣判。

相較於學者間的口角,立委陳水扁在11時的答詢請教時間,也毫不冷場的點名要求律師呂傳勝,到底美麗島案有無觸犯刑法第100條?過去的判決書怎麼寫?難道不是基於控訴「以合法方法掩護非法方法」嗎?政變以不流血方式是否為內亂罪?

在凝重氣氛下,呂傳勝表示,他依照法律人的良心,今生今世相信美麗島涉案人無罪,但是,假若全台各地都宣布獨立,國家則會分裂,因此有關破壞、竊據國土的法律,不可輕言放棄。呂傳勝發言結束正要下台時,陳水扁在席位上叫說「那民進黨章違反刑法嗎?」呂傳勝臉色沈重的說「我對政治沒有研究,請老師你就給我打個不及格的×」。

與會的廢法派與修法派學者立委,冗長辯論到近中午12時30分,仍然沒產生交集的結論,但蘇永欽則語重心長呼籲「一○○行動聯盟」「不要造成不安,因為到地獄的路是由許多好心的人所舖成的」!

 


【1991-10-03/聯合晚報/03版/話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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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結江南案 心酸的回憶
班立德:為了此案,中華民國在美所遭形象損害, 絕非行政院新聞局幾年編列的宣傳經費所能彌補的。 
 
【華盛頓辦事處主任施克敏/特稿】
江南案纏訟六年後,台北付出一百四十五萬美元,與受難者遺孀崔蓉芝達成庭外和解。雙方簽署了具法律效力的協議,使這驚動太平洋兩岸的命案,僅止為雙方遺憾和心酸的回憶。

追憶這不幸事件,雙方的確都付出了痛苦的代價,但最終雙方還是以勇氣或寬容,使全案在法外歸檔。這一點對台北而言,至為重要。

在涉外及涉法問題上,常為台北方面諮詢的丘宏達教授,力主此案應庭外和解時,就講過一句話,此案一旦上訴,纏訟到由最高法院判決,立下的判例,不管勝訴敗訴,對中華民國的國譽都是一大汙點。

雙方律師達成的協議之一,是內容不對外宣布,此案在法院外終結,台北方面至少滿足了兩項現實的需求:

其一,台北方面在和解書上並沒有明文有法律責任;

其二,原告崔蓉芝同意,為本案她本人及後代,願放棄追訴權。

這命案發生在錢復擔任北美事務協調會駐美代表任內。卸任前,他不諱言這是他使美近六年,最感困頓的案件。他並坦率表示過:「這件事,在道義上我們對崔女士是有歉疚之處」。

錢復當然是位懂得處事技巧的外交家。這一類的評語,很快流傳到崔蓉芝耳朵裡,這這對日後雙方庭外和解談判,預先佈下良性的氣氛。崔蓉芝在錢復任內,肯於與台北方面談判,與這氣氛很有關係。

一九八七年錢代表卸任前一年,本案和解談判,幾乎已達成協議階段。華府當時流傳的消息,賠償的數字約在一百卅萬美元與一百廿五萬美元之間。已到了「一拍即合」的關頭。但是,在北美事務協調會向台北請示後,台北方面態度突然轉趨強硬,連原先首肯的一百廿五萬也收回成命。這這使當時靜觀一旁的國務院東亞事務局。也為之莫名其妙。後來美政府有關方面從台北獲悉,當時蔣總統經國先生外交及國政的一些策士強烈反對,所持理由是,錢由誰付,如何向立法院黨外人士的質詢交代。

這一套說詞,當然是諱疾忌醫的心態。因為依此構想來看,這這起命案──中華民國在美國的不名譽官司,非纏訟到美國最高法院審理,遭大眾媒體一再廣為報導不可,結果是,不管勝訴敗訴,在美國外交及法律史上,留下中華民國不名譽的判例於史冊。

到一九八七年雙方初談和解階段,台北應已花費了近百萬美元訴訟費,這這案子三年前和解未成,多拖了三年,莫說美國傳播媒體在舊金山聯邦地方法院審理前後,以及後來上訴到巡迴法院審理,廣為報導,對中華民國形象損傷至大,律師費的支出,可能也已加倍了。而今此案已了,撫今追昔,何必當初,原告被告多受難折磨了三年。

江南命案發生時,在國務院主管台灣協調事務的班立德,曾感慨地講過一句話:為江南案中華民國在美所遭形象損害,絕非行政院新聞局幾年編列的國際宣傳經費所能彌補的。

班立德的話一針見血,這這就是為什麼台北外交界一些有識之士,從沒有放過了結此案的努力。因為前面講過,錢復在美後期,他和主要助手--副代表程建人及政治組長徐啟明,為此案日後的和解,曾佈好了良性的氣氛。

這就是為什麼今年本案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台北敗訴後,崔蓉芝仍願使本案早日和解。這這一次,為這和解努力接棒的,是駐美代表丁懋時和當時的國民黨海工會主任章孝嚴。

丁代表明知他在台北任外長時,當局曾否決過和解案,他勇於忠諫,把和解大門敞開機會轉達台北,證明他以審慎聞名之外,兼具果斷。而章次長當時以國民黨海工會主任身份,勇於任事,取信於崔蓉芝,雙方在舊金山晤談,實為此案來日達成協議簽下了保證書。

一如崔蓉芝所言,任何巨額金錢都無法補償她此生永恆的創痛。何況台北方面這次付出和解的代價正如華府法律界人士一般看法,權衡案情,並不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如今雙方以「往者已矣」決心,把這一纏訟六年命案官司終結了,固然沒有人受惠,卻了結了雙方痛苦的延續,這這該是可取之處吧!(十月廿七日於華盛頓)

 

【1990-10-29/聯合報/03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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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指示擴大國建六年計畫 發展成為西太平洋金融重鎮
 
【記者成章瑜-台北】
台北地方法院昨(二十)日裁定宣告龍祥機構八大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丁磊淼破產,創下我國司法史上負債金額最高,又是首宗地下投資公司被宣告破產的案例。

法院昨日選任的破產管理人是葉大殷、古嘉諱、陳錦隆與劉志鵬四位備受各界肯定的務實大律師,而申報債權期間為昨日起至八十年一月十九日止共三個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在今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地點法院另行公告。台北市松江路二二八號、二三○號十樓則為處理破產事務的地方。

法院裁定的破產人為龍祥投資公司、龍祥建設開發公司、磊祥興業公司、眾志瓷器公司、好堡公司、理新工業公司、龍普大飯店、京王大飯店與丁磊淼個人。宣告破產的日期為七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

裁定公告並明白指出,破產人的債權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而破產人的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承審的鄭傑夫法官說,裁定宣告破產的理由是,投資憑證上雖僅有磊祥興業公司的印章,但是事實上所吸收的資金都交由龍祥投資等八大公司及丁磊淼運用,而且丁磊淼多次明白表示他個人與八大公司就投資憑證共同承擔債務,在龍祥各項資產均小於負債,及去年龍祥公開宣布停止出金及付息的情況下,了磊淼已毫無信用可言。不過,龍祥尚有可供清償普通債權的財產,有破產實益,因此依破產法、銀行法與民法等規定,裁定宣告龍祥八大公司與丁磊淼破產。

負債高達新台幣四百八十九億元的龍祥機構,是我國法律史上負債最高的破產人,也是第一件被宣告破產的地下投資公司。

(記者曾維茂─台北)台北地院昨日裁定龍祥破產後,迅即派員接收龍祥全省資產,主要包括台北市龍普與高雄市京王飯店,並將去函經濟部與各地地政機關、監理所進行破產登記,嚴防資產流失。

法院昨日接收行動主要針對目前尚在營運而有現金流動的龍普與京王飯店,龍普由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及劉志鵬律師以及院方司法人員負責,京王則由古嘉諄與陳錦隆二位管理律師專程南下再由高雄地院司法人員協助,全面清點現金、員工、資產帳冊、財務報表與員工薪資表等各項文件資料,由書記官在財產帳簿上記明截止帳目,作為破產債權與財團債務的分水嶺。

有關經濟部方面,則將迅即對龍祥八大公司進行破產登記,股東則因破產構成法定退股原因而申請登記,將攸關二年內負連帶無限責任的賠償問題。

地政機關,將在接到法院指令後,對龍祥各地資產中的不動產,進行破產登記,如此一切過戶等變更所有權人的行為,都將停止,嚴防脫產舉動。

此外,各地監理單位也將針對龍祥所有的汽車、機車等進行破產登記,如果龍祥擁有其他的商標等權利或船舶等財產,也將由相關權責單位登記破產。

飯店接管後,將於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以前完成扣押帳戶程序,向金融機關送達帳戶的扣押命令。

【1990-10-21/經濟日報/0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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