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毒品誣告反坐 違憲
法制史上宣告解釋第一件 兩年內應檢討修正 否則失效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作成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誣告反坐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否則即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表示,只有我國法制史有「誣告反坐」制度的設計,本件是首件宣告反坐規定違憲的解釋,其他有誣告反坐規定的法規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七條,也有違憲之虞,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觸犯持有、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者,將被處以和所誣告的罪同樣的刑;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採取的措置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罪刑不相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本件釋憲聲請人是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林法官在審理劉姓男子涉嫌誣告他人販毒案,發現劉誣告他人販賣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須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情輕法重,林法官「判不下手」,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劉姓男子係因懷恨賴姓男子之妻曾誣賴他販毒,到警局誣告賴販賣海洛因,賴被以販賣一級毒品罪嫌移送宜蘭地檢署,劉自首承認誣告。賴獲不起訴,宜蘭地檢署將劉提起公訴。

解釋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誣告反坐規定,是承襲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的規定,雖有時代背景及立法政策考量,但顯然沒考慮到誣告行為和本罪不同,沒有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持有或栽種毒品行為的不法內涵及暴利,不符以行為惡害程度作刑罰評價的刑法原則。

大法官認為,有關規定強調誣告和所誣告之罪「同害」的原始報應刑思想,致責任和刑罰不相對應,應在兼顧國家刑罰權的圓滿正確運作及被誣告者個人利益的原則下,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昨天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主持,十三位大法官出席一致通過解釋。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誣告反坐規定違憲,法務部表示將依釋憲意旨立即修法;至於釋憲案的主角劉姓男子,因違憲規定未立即失效,法官除非技術性「遲延」判決,否則只能在審判時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務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構想有二,一是刪除反坐規定,由刑法的誣告罪來規範,刑法誣告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刑度不算輕,檢肅流氓條例即規定誣告他人為流氓,以誣告罪論;二是仿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2-11-23/聯合報/8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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