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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加味內褲遭裸拍 狼判6月

自由20090217〔記 者何瑞玲/台北報導〕家境清寒的高校女「小珊」(化名),誤信陳姓網友要以8萬元買她的加味內褲,相約交易後,被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及拍下性交照片,陳某到 案後否認性侵,堅稱是網路援交;檢方調閱畫面看不出小珊有遭脅迫表情,因無強暴性侵證據,改依違反兒少法起訴,與未成年援交,法官判他2月徒刑,拍性愛照 判刑6月,合併執行刑6月。

國立高校女學生小珊,去年7月在網路結識網友,誤信陳姓網友要以8萬元買她的加味內褲,以為可以分擔家計,與對 方約定交易,沒想到被載往台北縣五股鄉某汽車旅館遭性侵。事後,陳姓網友載她到半路就叫她自行搭公車回家,原本答應購買加味內褲的錢也沒給,小珊不甘人財 兩失,控告陳某性侵。

警方透過手機通聯傳喚38歲陳姓男子到案,小珊指認後痛哭失聲,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但檢方調查發現,小珊與對 方性交時,曾被對方用手機拍下性愛照,但她並沒有出現驚恐表情,還有淺笑畫面,陳某堅稱兩人是援交,汽車旅館服務人員也證稱,未接獲小珊求援電話,監視器 拍到兩人離去畫面,小珊表情很正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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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生網誌互譙 鬧上法庭

自由20090217〔記 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灣體育大學同班2位女學生,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揶揄對方,蘇女說對方「吃完消夜來一炮才不會胖、淫蕩聲比A片還騷」,巫女也罵對方 「大腦簡單四肢也不發達、笨得要死」,檢察官勸雙方和解不成,巫女對蘇女提出告訴,但蘇女未反告對方,昨日蘇女被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王富哲指出,年輕學生缺乏法律常識,隨便在網路上開罵,觸法卻不自知,被傳到地檢署來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起 訴書指出,去年10月間巫姓學生在個人網誌上發表一篇「笑話」的文章,抒發個人情緒,但「寫者無心,看者有意」,蘇姓同學認為就是在說她,在巫女網誌發表 更火辣的「賤人你更可憐+泛黃的護士服」,內容不堪入目,大致上揶揄巫女「吃飽閒閒愛告人、泛黃的護士服,穿著打炮叫baby,每晚來一炮、吃完消夜說要 來一炮才不會胖、嗯嗯啊啊、淫蕩聲比A片還騷」。

巫女不甘示弱,再發表一篇「笨得可以」,笑蘇女「沒唸書思考簡單、大腦簡單四肢也不發達」2人在網路留言互相攻擊沒完沒了。

後經巫女提出告訴,檢察官勸和不成,也問蘇女要不要反控巫女,檢察官等了2週未獲回應,只好先起訴蘇女,讓法官再勸勸看能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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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在身邊…檢舉擬發獎金

自由20090218〔記 者林慶川、項程鎮、許紹軒/台北報導〕總統府上月爆發共諜潛伏案件,暴露嚴重國安漏洞,加上現今兩岸接觸趨密,許多人擔心共諜滲台更易。調查局為積極維護 國家安全,透過法務部促請國家安全局研議設立「檢舉共諜獎金」,以立法或修法方式鼓勵民眾檢舉,一旦偵破即比照重大貪瀆、賄選及槍毒案件,核發高額獎金。

兩岸開放 憂共諜滲台更易

行政院四十四年曾公布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但已於七十九年廢止,由於現今時空背景與以往大不相同,設置「檢舉共諜獎金」的政治敏感度極高,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對此事極為低調,昨不願正面回應。

但相關人士說,黃世銘與法務部主任秘書陳明堂、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林雲鶴等人,日前已秘密召開專案會議,法務部在會上對此構想表示支持,但認為應可修改國家情報工作法取得核發獎金法源,此屬國安局權責,因此,擬轉與國安局聯繫研議。

國安局官員昨晚表示,並未有任何人員參加討論這個議題的會議,因此對於此議題沒有任何回應。

最高獎金 可達一千五百萬

依現行相關案件檢舉獎金核發標準,獎金最高的是檢舉正副總統賄選案,一旦情資屬實可領一千五百萬元,至於重大貪瀆、槍毒案,最高可領到一千萬元獎金。

法務部日前清查出,近年共有四十多名公務員赴中國時和中國官方不當接觸,其中有四人到聲色場所被中方錄影存證,而被要脅、吸收後協助在台情蒐,政風單位因此認為,共諜問題比想像中嚴重。

據悉,法務部長王清峰上任後曾赴台北市調查處座談,當時就有調查官反映,共諜案影響國安甚鉅,但情資來源相當少,建議可用核發獎金方式鼓勵檢舉。調查局資深官員指出,近幾年來人民檢舉共諜案件數相當少,有必要提供獎金做誘因,讓民眾以更積極的態度共同來維護國家安全。

調查局目前各外勤處站據點均負有偵蒐國安情報任務,但主要案源仍多來自於國安局、軍情局。官員表示,各項情報會彙集至國家安全維護處,經過濾後,若情報可靠,才責由下轄的偵防工作組調查,例如日前發生的總統府專委王仁炳涉共諜案,即是國安局通報後,由調查局接手。

獎金來源 可能由國庫支應

依 已廢止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卅%、卅五%分別做為檢舉人、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繳入國庫。至於無財產 沒收之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不過,調查局官員私下表示,此種「充公家產給獎」方式,現今已不可能採行,未來以國庫 支應方式最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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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余德正答:
雖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您可請的育嬰假最長期限為兩年,但若要延長,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必須由您與公司協商,因該辦法並未有公司不得拒絕受僱者申請的規定,因此公司可能會拒絕您延長育嬰假期間的申請。

未滿兩年不得拒絕
所以若您向公司提出延長育嬰假申請遭拒,而您所申請的育嬰假尚未滿兩年,可先復職再向公司申請,此時公司就不得拒絕。
若於您復職後,再向公司申請育嬰假,而公司仍拒絕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相關單位申訴,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應於接獲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對您及公司雙方進行協調。
如對地方主管機關所做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直接提起訴願。若您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仍有異議時,即可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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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源認為他駕車過警示牌39公尺就被測得超速,取締有瑕疵。
黃哲民攝
圖片: 1 / 1

 

【黃 哲民╱台北報導】服裝工廠外務員黃天源去年以時速一百四十九公里車速在北二高狂飆,被警員攔停舉發,罰款五千元還須記違規點數一點,他指法條規定應有三百 公尺警示距離,但通過警示標誌不到四十公尺就被雷射測速槍拍到,緩衝距離不夠應免罰,但法官指他嚴重違規才來不及減速,裁定照罰。

違規爭議
三十歲的黃天源昨說,「誰開車從不超速的?」當時他急著去醫院,而重點是法條規定應有三百公尺減速緩衝距離,警員值勤就應遵守。


辯距離短難減速
黃男去年八月二十日凌晨接近二時許,開自用小轎車經過北二高北上指標十五公里處,被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一百四十九公里。黃男發現測速儀是在兩百六十一公尺外鎖定他的車,當下覺得可能鄰車超速害他背黑鍋,但警員不採信。
黃男簽收罰單不服氣,回家翻法條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警員取締超速須在三百公尺前架設警告標誌,警員當時執勤位置的距離雖符合規定,但警員是向著他的車頭測速,等於他的車通過警告牌才三十九公尺就被鎖定,根本來不及減速。
黃男拍了現場照片佐證向法院聲請撤罰,卻被法官糾正警告標誌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車速,以免被取締時感覺遭偷拍,而不是代表三百公尺內不會有固定或移動式測速儀器就可任意超速,況且遵守速限是基本的交通常識與行車道德。

同事驚訝車速快
此外,法官查明當天視線良好,黃男應該在幾十公尺前就看到警告牌,認定黃男來不及減速純因個人嚴重超速,裁定照罰。
黃 男昨認為法官看法不合理,並舉例曾有人實地測量警告牌與測速照相機僅距離七十多公尺,就獲得法官裁定撤銷罰單,「我的等於只有三十九公尺耶」,他表示會提 起抗告。黃男同事透露黃男不只一次收到超速罰單,但他很愛惜車子,幾乎沒發生事故,不過經記者告知黃男的車速,同事不禁吐舌說:「啊!這麼快!」

不服交通罰單處理步驟
【尚未繳款】
◎向舉發單位、裁決所申訴
◎受理單位回覆申訴結果,若仍不服,次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已繳款】
◎繳款次日起20日內向裁決所以司法狀紙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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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模糊空間待檢討 職場菸害難查禁

    * 2009-02-10
    * 今日晚報
    * 【中央社】

     菸害新制行不行專題報導(3)(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0日電)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近1個月,衛生人員稽查重點放在公共場所,董氏基金會接獲的申訴案件卻以職場菸害最多,官方和民間在檢討新制施行成效時產生歧見。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估計,菸害防制法有關公共場所與3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新規定自1月11日實施以來,各地衛生局接獲的檢舉案件破10萬件,因為光是春節之前,就多達9萬9000件,其中192件疑似違規,開出罰單者卻僅佔19件。

     國健局衛生教育中心游伯村解釋,這是調查菸害事實、被檢舉人陳述意見的行程流程所致,衛生稽查人員也反映執法的模糊空間,例如飯店、餐廳外面多少距離內出現放置煙灰筒才算違法?老少咸宜的戶外遊樂場所到底是否全面禁菸?室外吸菸區範圍限制多少才合法?,這些疑難雜症,都有待檢討。

     分析國健局受理檢舉稽查的案件,可發現以禁菸場所的禁菸標誌不符規定、提供煙灰缸的違規情形最多,其次才依序是民眾在禁菸場所違規抽菸、商店賣菸的菸品廣告標示不符規定等。

     不過,董氏基金會受理的菸害申訴卻以職場二手菸居多,董氏執行長姚思遠表示,至2月5日為止,已接獲133件具名申訴案,職場吸菸佔8成,包括主管辦公室、樓梯間或廁所等吸菸問題,她認為,其中為了保住飯碗而忍受菸害的職場菸害更多。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社長孫立群認為,如果衛生人員不施展公權力,為飽受二手菸害的員工伸張正義,恐怕讓吸到二手菸的人和菸槍一樣都很不爽。

     這一個月來,董氏基金和衛生署先後就公共空間的定義、柑仔店和小飯館的禁菸規定,各持寬鬆不一的標準,這將影響官方和民間對菸害檢舉及申訴業務的合作默契。

     姚思遠指出,目前不但主管在自己的辦公室不得吸菸,集合式辦公大樓的樓梯間、通道、廁所也都必須禁菸,違規吸菸者可處新台幣2千至1萬元的罰鍰;然而,從以前到現在,職場的二手菸害一直是執法最弱的一環。

     國健局的制式回應仍是「虛心受教」、「檢討改進」,但是該怎麼改進執行技巧,有待25縣市衛生局一同坐下來集思廣益,發揮創意,把促進職場健康、職場戒菸班推向辦公室。9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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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交流 我暫時不登陸
吳垠慧/台北報導  (20090210) 

      兩岸故宮院長即將展開正式互訪,成為兩岸故宮交流層級歷來最高的一次。只是,外界長年關注的兩岸故宮文物雙向交流借展合作仍有困難。北京故宮基本上同意出借文物給台北,豐富十月的雍正大展。但礙於大陸無法提供司法免扣押,台北故宮文物要去對岸,目前仍不可行,看起來比較可能仍是單向交流!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周功鑫二月十四日前往北京故宮參訪,北京故宮院長鄭欣淼也已敲定三月一日來台北故宮訪問。周功鑫指出,「過去兩岸故宮都是私人身分交流,北京故宮院長鄭欣淼也曾以私人身分來台,雙方私底下都熟識。」
     大陸司法免扣押不成 埋變數

     台北故宮十月的雍正大展,欲向北京故宮商借包括雍正生活圖像等廿九件藏品,更是這次周功鑫訪北京故宮的洽談重點之一。周功鑫表示,研商的結果將成為兩岸故宮合作展覽的試金石。故宮副院長馮明珠表示,目前所知北京故宮「基本態度是同意」。

     過去兩岸政治氣氛敏感,故宮又蘊含高度的政治象徵意涵,因此雙方交流的動作格外受到矚目。近來兩岸政策鬆綁,三通互往,兩岸故宮交流層級的突破是可預見的。

     劉兆玄昨天對於兩岸故宮合作辦展做出指示,「最高原則是台灣國寶文物的安全性,要求中國一定要同意台北故宮提出的司法免扣押,確定台灣國寶不會被扣押等萬全準備後,才能前往中國展出。」

     我憂心國寶一去不回 踩煞車

     日前日本《朝日新聞》針對兩岸故宮院長互訪,向北京故宮院長鄭欣淼提問,若台北故宮出借展品到北京展出,有可能不被歸還等問題。鄭欣淼表示,台北方面若有這種不安,希望可經由協商來解決。

     對此周功鑫表示:「協商是不可能的,一定要有法令保障。故宮過去到德國、美國等國家展出,也都是在對方訂立的司法免扣押法令保障下前往,北京也不例外。」周功鑫也說,「我們參訪不會提出司法免扣押問題,如果對方提出展覽邀請,才會以此說明。」

     周功鑫表示,這次參訪重點將放在雙方學術研究的交流、出版品的共同出版及媒體宣傳上的合作。但是未來雙方合作的出版品上頭,稱謂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周功鑫表示,故宮會堅持「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名,亦可接受「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為底線。

     周功鑫一行七人在北京行程後,十七日會轉往上海博物館進行兩天的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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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EL整天嗯啊 隔棟夫妻告官

汽車旅館(右)與民宅僅距離1.5公尺,有住戶被「嗯嗯啊啊」叫床聲吵得睡不著覺,向環保單位檢舉是噪音。 (記者黃淑莉攝)

只隔1.5米巷 難靜心

自由20090210〔記 者黃淑莉、鄭旭凱/雲林報導〕要怪就怪離汽車旅館太近!一名在公家機關服務的男子,住家與汽車旅館僅隔約1.5公尺寬小巷道,由於汽車旅館特殊裝潢,住家 常聽到「嗯嗯啊啊」的叫床聲,男子與妻子被吵得睡不著,向環保局求助;環保局人員實勘後也不知如何處理,只好請男子聽音樂、靜心。

夜難眠 環保單位也沒轍

環保局人員前往會勘,發現汽車旅館與住家距離很近,加上旅館內浴室採光罩設計,雨水能直接落在浴室內,毫無隔音效果;不過環保局人員分析,以現場位置來看,叫床聲要達到擾民,肺活量也要很大才行,所以研判男子聽到的叫床聲,可能是入住客人收看電視的鎖碼A片聲。

住在虎尾鎮的該名男子日前向雲林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管理科長曾淑貞求助,開口就問「叫床聲算不算噪音?」男子指出,其住家與汽車旅館間只隔了一條約1.5公尺寬巷道,中午、晚上常聽到汽車旅館傳來陣陣叫床聲,他被吵得無法入睡,與老婆之間也常有摩擦。

男子說,以前午休時間會跑回家睡個午覺,因為被「嗯嗯啊啊」的叫床聲吵得不得安寧,後來乾脆就留在辦公室午睡,但晚上總不能不回家,實在不知怎麼辦。

據悉,不只男子有困擾,其他住戶也有人聽到「叫床聲」,提到此事,有住戶不好意思多說,也有住戶說,只聽過1、2次,沒什麼特別影響。

汽車旅館業者表示,為了提高入住房客情趣,每家汽車旅館幾乎都有免費提供鎖碼色情頻道,一般至少有3個頻道,且常是全天候開放。

甚至有業者更以情趣商品做為促銷噱頭之一,每間房都附情趣專櫃,販售商品多達8種,包括按摩棒、發光震動環等,房客接受度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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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下車 後方摔死…賠234萬

計程車司機郭令青貪圖方便趁停紅燈之際讓乘客下車,乘客郭蓓蓓突然開車門致後方機車騎士彭秀珍閃避煞車摔倒顱內出血死亡,士林地法院審理後判決司機、乘客各6月、4月徒刑並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34萬元。

由於,郭蓓蓓是因公到勞委會辦事,郭蓓蓓的雇主陳建榮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郭蓓蓓賠不出錢,則陳建榮必須賠償。

95年6月26日下午,郭令青搭載郭蓓蓓往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勞工委員會辦事情。下午3時24分抵達勞委會前方十字路口,適逢號誌轉為紅燈。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計程車等紅燈時,郭蓓蓓見勞委會在眼前,告知郭令青欲提前下車,郭說「好」郭女付車資後推開右後車門,她大喊「等一下」為時以晚,後方機車騎士彭秀珍因車門突然打開急煞車閃避不及摔倒,顱內出血送醫治療,延至同年7月中旬不治。

法院審理後認定,郭令青未靠邊即讓乘客郭蓓蓓下車,郭女開車門前疏忽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彭秀珍車禍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兩人各1年、8月徒刑,依減刑條例減為6月、4月徒刑確定,皆可易科罰金。

彭秀珍家屬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昨天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彭女的兒子、母親共234萬元。

【2009/02/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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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中:公務員汰劣 否則一灘死水

考試院長關中昨天宣示要推動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落實獎優汰劣,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否則「只是一灘死水」。

銓敘部則指出,將修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連續兩年考績丙等的公務員就予以退休或資遣。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丙等的公務人員是留原俸級,考績丁等者才要免職。銓敘部長張哲琛指出,近十年來政府考績報告,只有因違法犯紀、一次被記兩支大過的公務員才會被列為丁等,人數極少。

張哲琛表示,許多機關首長不願當壞人,因此修法就是要強化各單位考績委員會功能,修法時也會把考績標準具體化,例如,明訂曠職達幾日、抗命、或怠忽職守等情形,都將列為考績評比。

至於每年應淘汰的劣等公務員人數與比率問題,關中表示,「我不會去講要訂在百分之幾,不過方向是確定的,就是一定要有淘汰」。

目前公務人員將年終考績獎金視為薪資的一部分,關中認為這樣的觀念不正確,他主張參考新加坡作法,公務員待遇分薪資與工作獎金,表現不佳的公務員可能拿不到工作獎金,如果連續兩年拿不到工作獎金,就要走人。

許多政府單位年終評比時,都由基層公務員逐年分攤占兩成五的乙等考績,關中主張,未來要依簡、薦、委三類官等分別評比考績、分配每年兩成五乙等考績,避免再出現大官每年都拿甲、小吏卻得平均分攤乙等考績不公平現象。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副會長洪泰雄昨晚指出,考試院推動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要依職等分配每年兩成五的乙等考績、連續兩年拿不到考績獎金要走人等作法,會打擊到公務員士氣,考試院要三思。

【2009/02/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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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假移民」 屢妨害兵役

中國時報    C3/社會綜合           2009/02/07

【李金生/金門報導】
  金門縣居民福利好,又有「小三通」便利,吸引不少台灣人將戶籍遷入,但實際仍住在台灣,導致後備軍人各種召集令未能送達本人,吃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官司。金門地檢署發現類似案件愈來愈多,提醒「假金門人」多加留意。
  以「福利縣」為施政目標的金門,目前的福利措施包括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六千元、國中以下學生享有免費營養午餐、讀幼稚園一律免學費、搭乘公共車船免費,還有生育補助及「專職媽媽」津貼,另每年還至少有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三節」公民配酒,賺取可觀的差價利潤,加上金廈泉「小三通」的便利性,因此吸引不少台灣人將戶籍遷入金門。
  雖然在法院審理時,他們大都以「金門的朋友沒有告知」,或「忘記了,不是故意逃避服兵役」做為辯解。但法院則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縱無避免召集的意圖,亦以意圖避免召集論,還是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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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判拘役 陸配得離境一年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易華娟和莊雨龍抱著雙胞胎,希望內政部、陸委會能考量他們的處境,撤銷強制出境命令。 記者李志德/攝影

福建嫁到鳳山的廿九歲大陸媳婦易華娟,三年前和人發生衝突,被判處拘役五十天。沒想到這樣的「前科」,讓易華娟遭移民署責令,必須在二月九日前出境。易華娟兩個月前生下的一對雙胞胎,面臨「留下來,或者跟著媽媽走」的殘酷選擇。

 

針對易華娟的個案,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晚回應,陸委會一定會全力協助莊家,絕對不要造成人倫悲劇。

 

易華娟與卅三歲的莊雨龍,二○○三年結婚,隔年,易華娟開始在自家的攤子幫忙,貼補家用。

 

○六年三月,她和隔壁店家的黃姓店員起衝突,用東西丟對方,造成黃姓店員手臂兩處輕傷;黃姓店員控告易華娟傷害,六月,簡易庭判決確定,易華娟被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莊家罰了四萬多元後結案。

 

去年七月,易華娟懷孕了,原想回家一趟,但申請出國時,居留證被移民署沒收,移民署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要求她十日內離境,一年後才能回台。

 

易華娟的個案,被轉介給「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工作人員翻遍法規,總算找到「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其中規定「懷孕五個月及產後兩個月內,不得強制出境」,易華娟得以暫時留下來。

 

去年十二月九日,易華娟生下一對雙胞胎,但她的「離境大限」二月九日也快到了。爸爸不能放棄台灣的工作,媽媽被迫要離境,這對雙胞胎,出生才六十天,很可能被迫要和爸爸或媽媽分開。

 

易華娟說:「為什麼對外國人沒有這種規定?就算兩岸是敵國,但我們從來也不考量政治,嫁來這裡,就是要在台灣過生活。」

 

易華娟如果真的被強制出境,孩子是留在台灣、還是帶回福建?莊雨龍低頭看著寶寶說,「現在還不想這些事」,只想向內政部長廖了以和賴幸媛喊話:不要讓我家骨肉分離。

 

【2009/02/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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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3年 有人判刑有人賠錢
2009-2-6
自由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95年2月5日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昨天上路滿3年,苗栗縣有人侵入廁所強行擁抱女服務生被判刑,有人拍打女乘客臀部吃官司,也有人撫摸護士、女學生賠錢和解,另4名上班族在職場以言語性騷擾女同事被罰款,樁樁案例警惕人心。

縣府勞動社會處統計,3年來共受理6件性騷擾申訴,其中2件當事人不滿意調查結果,提出再申訴,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裁決4名以具有性意味言語(如妳胸部好大)性騷擾女同事的男子,分別罰款1到3萬元。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可罰款1到10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3年來審理過4件性騷擾案,96年8月間,51歲邱姓男子與友人到苗栗市某俱樂部喝酒時,尾隨上廁所的女服務生,撬開廁所門,入內將門反鎖,並趁她脫去內褲如廁時不及反抗,拉她的雙手並擁抱,女服務生推開邱奪門而出,報警控告邱涉嫌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

此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處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被害人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調解,邱賠償12萬元。

30歲許姓男子也因為伸出鹹豬手付出代價﹗96年1月5日晚間,許在造橋火車站大廳見被害女子獨自等車,從後方拍打她的臀部,使她受到驚嚇。許某向被害人道歉後以詢問何處可搭快車為由接近被害人,乘她不及防備,自後抱住她並親吻其嘴唇,被報警送辦。檢方起訴後,苗栗地院判處拘役50天與捐款3萬元給公益團體、緩刑2年。

此外,31歲陳姓男子與80歲趙姓老翁,分別在95年4月1日、96年3月14日對女學生、護士毛手毛腳吃上官司。陳某在客運班車上,撫摸前座女學生的腰部與胸部;趙姓老翁趁醫院護士在櫃台接電話時,自後撫摸她的腰部、臀部,被護士斥罵才罷手卻仍嘻皮笑臉。兩人事後賠錢和解,被害人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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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調查發現水、電、瓦斯費遲繳罰金高得驚人。以一千元費用為例,台電延遲三十天罰五十元、天然氣罰八十元、水費延遲三十二天罰一百元,可同樣金額的信用卡費用延遲三十天也僅十七元,水、電、瓦斯費遲繳罰金換算後,年利率相當於1095至1825%,非常不合理。

消基會表示,市內電話遲繳會先以語音電話通知,若一周仍未繳則停話,繳清後可免費復話,且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部分公營行庫房貸遲繳一定期限內也不會有罰金,相形水、電、瓦斯費罰金卻高達3至5%,要求台電、自來水、天然氣瓦斯等公司公開催收成本,並給予民眾通知與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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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律見羈押被告全都錄違憲

大法官近年來重要人權保障解釋表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昨宣布,大法官會議宣告羈押被告與律師接見時「全都錄」違憲。(記者劉志原攝)

2009.01.24自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律師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影音全都錄,錄音內容還會被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昨以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宣告違憲,五月一日起,監所將不能再對律師與遭羈押者會面內容錄音錄影,將來監所在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將「只准看、不准聽也不准錄」。

月起 只准看不准聽錄

法務部昨指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辦理,過年期間要到二月五日起才開放律見,屆時律見將全面不錄音,若要錄,會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法院聲請。

依此解釋要旨,日前陳水扁總統與律師見面時遭特偵組派員全程錄音錄影,錄音還被當辦案參考的情況均屬違憲。扁的律師鄭文龍、石宜琳說,此解釋值得高度肯定,鄭文龍說,在這台灣人權法治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此解釋,是人民的幸福、也是國家的幸福。

麥安懷案 律師提出聲請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此號解釋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具有重大意義,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這是相當不容易的突破;但也有檢察官表示,擔心羈押禁見的被告會透過律師串供。

本解釋案為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涉貪污案遭到羈押禁見,他與律師會面時,所方依羈押法廿三條第三項規定錄音錄影,且相關資料依同法第廿八條可當檢審辦案參考,他認為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被告受律師協助、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解釋文指出,被告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被告可與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這也是被告受律師協助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

解釋文指出,羈押法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於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音,屬限制被告與律師充分自由溝通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但若僅予「監看而不與聞」即無違憲。

監聽當證供 侵害訴訟權

另羈押法第廿八條規定,可將律師接見監視資料給檢察官或法院當「呈堂證供」,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對訴訟權保障規定,大法官宣告羈押法上述兩條文違憲,考量法務部須有相當作業時間,上述兩條文自今年五月一日失效。

此外,解釋文指出,若要限制被告與律師自由溝通權,應由法院決定,並應有相應司法救濟途徑。 


羈押法修正草案 法部兩月內完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甚至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昨日被宣告違憲,法務部表示,去年十二月已成立專案小組,預定兩個月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落實保障人權,其中,昨日宣告違憲的羈押法兩項條文亦在研修範圍。

法務部也指出,已函請各檢察機關,自二月五日起,對偵查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將配合昨日宣告違憲的兩條羈押法條文,採兩項新做法。

針對羈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看守所將採不監聽、錄音、錄影做法,但檢察官若認為被告與律師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刑訴法第三十四條但書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四項規定,以書面載明期間,指揮看守所對被告、律師執行監聽、錄音、錄影等做法。

就羈押法第二十八條而言,看守所依本條陳報被告在所的言行、發受書信等資料外,除了檢察官、法官指揮對被告、辯護人執行監聽、錄音、錄影的個案外,不得再以律見所獲得資訊,做為偵查或審判證據。

另針對審判中被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法務部表示,將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轉知各級法院,除了經法官指揮對被告接見律師時,執行監聽、錄音、錄影外,不再執行相關做法。

 

 


保障被告人權 審判才公平

記者楊國文/特稿

「把我們當賊看」,律師界對律見被羈押當事人時,被「盯梢」、錄音等情事,多年來有滿腹委屈。

司法實務上,我國可說是空有「刑事人權輪廓」,但實質被告人權並不足,法界知之甚深,卻睜眼忽視此問題,法務部應加速修改羈押法,並落實改善看守所律見的軟、硬體設備,才是保障被告人權正確作法。

不可否認的是,羈押被告接見律師時,不能完全排除有「見不得光」的談論內容,但畢竟不肖律師比例不多,自然有律師法、甚至刑法等規定論處,若以此原因,對律見進行監聽、錄音、錄影,無異是因噎廢食。

更具體的說,羈押的目的在確保被告不會逃亡,基本上還是應以「無罪推定」視之,應保障其完整的訴訟權及對被告人權的尊重,多年未修過的羈押法相關條文充斥不少忽視刑事人權的規定,但似乎未被政府正視。

舉例說,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抱怨,每次律見只有三十分鐘,卷證幾百卷,「那有時間做完整討論」,這是基本的被告人權,其所言也是事實,不過問題並非始自今日,但羈押法就是如此規定,很多檢察官、法官都認為「早就應該修正了」,但是願正視它的司法官員在那?

又如不少看守所的律見環境嘈雜、空間又小,不易討論案情,又有誰重視過?

唯有「視民如傷」,政府努力保障被告應有刑事人權,我國才能真正邁入人權國家之林。


扁律師:解釋文保障被告人權、律師權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昨宣告律見全都錄違憲,陳水扁律師鄭文龍說,在這民主法治及人權倒退的時代,大法官做出此保障人權自由的解釋,令人大大感佩,鄭文龍說,他和阿扁見面被錄音錄影,內容不僅被特偵組拿去當辦案的依據,還被檢察官用來當懲戒他的證物,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種事發生了。

深受羈押法之害的鄭文龍強調,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充分保障了羈押被告的人權與律師權,他說,對於大法官用此號解釋來實現憲法精神,是人民的幸福,也是國家的幸福。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律師說,律師與羈押中被告談事情是必要的,以美國為列,監所最多也是派人在接見室外,以避免當事人攻擊律師,但台灣卻全都錄。

林?正說,解釋文指出,日後若要監聽,應由法院同意,他也認同,監聽票依法要法官核准,對被告與律師見面錄音,當然也要由法官同意,但他認為,若能全面不錄音當然是最好,至於律師是否會替被告串證?串證是有刑責的,律師違法,一樣要被法辦。

鄭文龍說,他在看守所與陳水扁見面時,提及經濟事務好像不是總統職權,結果就被一旁監聽的事務官回報特偵組,特偵組立即發急件至總統府調閱相關資料。

陳水扁的委任律師石宜琳說,錄音錄影最嚴重的是士林看守所,幾乎是全程轉播給管理人員看,至於與陳水扁前總統律見,原本是全程錄音錄影,經抗議後,目前所方還是會派員在門外看,還是聽得到內容。


檢察官:監聽律見被告 有助釐清事實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律見監聽被視為違憲,不少檢察官認為對偵辦中案件確實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過去羈押被告時,曾發現有律師以討論案情或教導訴訟攻防策略為由,和被告遊走在串證邊緣,阻礙辦案進度,雖然被告人權須加以保障,但律見監聽仍有其存在必要。

檢方說,台北看守所前年八月曾發生律師夾帶藥物給人犯卻暴斃的意外,雖然絕大多數律師的人格及作為受到肯定,但仍免不了有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案例,被告固然有訴訟防禦權,但極少數律師為讓被告脫罪或受利誘,利用法律專長,以明示或暗示方法,讓被告做出不實陳述,阻礙檢方發現真相。

檢察官吳義聰說,換個角度來說,監聽其實也是在保障被告權益,因為羈押要件包括重罪、逃亡及勾串,被告因勾串被押若加以監聽,除有助事實釐清,也能確保被告將來是在本意下供述,不是因為被恐嚇或利誘才不實陳述。

檢察官馮成說,監聽其實是比較有助於監所管理,因為檢方多不會要求律見譯文,除非懷疑律見對話內容有異,才會調出錄音帶重聽,若發現雙方對談過程逾越尺度時,會要求律師注意,不過,法院裁押被告,代表案情已鞏固到某種程度,羈押被告不監聽未必會對案件偵辦產生重大衝擊。


律見羈押被告全程錄音 違憲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三日針對羈押被告訴訟權做出六五四號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羈押法規定辯護人接見受羈押被告,必須被監聽、錄音,所得資訊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違反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規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這是大法官會議繼釋字六五三號解釋,允許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所作的處遇或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後,進一步宣告羈押法相關規定違憲。
  謝文定指出,被指違憲的部分,妨害受羈押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與自由溝通權利,也違背了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宣告違憲失效後,在受羈押被告訴訟權的周全保障上,具有重大意義。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是涉嫌收賄而遭羈押的前台北縣政府縣長室主任麥安懷(見左圖,本報資料照片/陳俊雄攝)。他被羈押後,認為羈押法第廿三條、廿八條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等規定違憲,侵害憲法保障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
  而羈押中的前總統陳水扁,也曾針對律見時被全程監聽錄音,認為訴訟權受到侵害,向法官抗議。
  羈押法第廿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監視之。所稱「監視」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這項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所必要,予以「監聽」、「錄音」。第廿八條則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釋字六五四號解釋意旨指出,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才能發揮防禦權的功能。
  為保障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應使被告與其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這也是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
  另外,法律如就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的權利加以限制,應具體明確,並合乎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的規定,才不違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指出,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在受羈押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尚無不符。
  六五四號解釋文也闡釋,如法律就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者,應規定由法院決定並有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其相關程序及制度的設計,應依解釋意旨,為具體明確的規範。


律師:保障人權 一大進步 律見成證據 實務不常見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陳志賢、陳嘉宏/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三日作出釋字六五四號解釋,認為律師與羈押 禁見被告接見時,遭全程監聽錄音規定違憲,多位律師均肯定這是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希望立法機關日後修法時,能實踐釋憲案精神。
  不過,熟悉實務操作的律師私下也表示,類似這種律見時,遭錄音錄影又援引成檢方證據的作法並不常見,因為經驗老到的律師與羈押 被告在看守所會面時,常常「用寫的」,或透過錄影監視的死角,即可達到與被告「溝通」的目的。
  我國的羈押法於民國卅四年制訂,除了在民國四十三年有一次較大幅度的翻修外,已經超過五十年沒有大幅度修正。儘管法界對於無罪推定原則朗朗上口,不過,我國的羈押法對於羈押被告完全以準犯人或犯人視之。
  以昨天釋憲的羈押法第廿三、廿八條為例,幾乎無視遭羈押者人權,對被告律見錄音錄影,甚至還以此作為偵察或審判的證據,明顯造成檢辯雙方武器的不對等。
  律師江東原、鄭克盛及杜英達都認為,包括美國等先進法治國家,並沒有「律見」錄音規定,大法官的釋憲案精神將讓台灣走向法治國家,對人權保障是正面、正確的方向。
  江東原認為,若檢察官擔心律見取消錄音的規定,會造成串證,檢方可以依法偵辦,而不是以這項規定限制被告與律師交換法律意見。
  律師鄭克盛則強調,因為被告與律師的委任關係,亦屬防禦權的一部分。因此,律見錄音確實會侵害被告防禦權、沉默權。
  律師杜英達認同大法官釋憲內容。但他擔心,有些司法人員會利用規定或法律解釋上的盲點,繼續從事監錄。他認為,為了配合修法後的規定,看守所的隔牆、接見電話等設備,也需要改善。


法務部通令 2月5日起 不再全都錄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9/01/24
【陳志賢/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認為羈押法中「律見」監聽錄音措施違憲,法務部昨天函令各檢察機關及看守所,自二月五日起,不得在律見時監聽、錄音。不過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律師有串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書面載明期間,指揮看守所對特定律見時,進行錄音或記錄。
  法務部官員認為,律見錄音措施,日後交由法院審酌,如同聲請監聽票、搜索票須經法院同意核發,也是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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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請警出示搜索票、識別證
自由2009.01.22〔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律師羅秉成說,面對警方查案,除可請其出示搜索票、識別證,也可請他說明服務單位和姓名,透過104查詢該單位電話後確認是否真有其人;否則報警「請警察查警察」也是一個方法。

羅秉成也說,如果民眾不是在住家碰到員警搜索,而是在大馬路上走著、或開車碰到,只要員警並非追查現行犯,就不能提出附帶搜索的要求,這時員警只能詢問被攔檢者的身分;就是被攔檢者同意「檢視」,員警也不能任意翻動被攔檢者的車內或身上物品。

至於警方固定的路檢勤務,被攔查的車輛在搖下車窗後只要沒有任何有犯罪跡證外露的情形,員警也不能任意的要求打開行李廂等做檢查。


冒充警闖民宅 佯查贓真洗劫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男子吳梓豪、呂東昇涉嫌夥同在逃的林鴻傑、廖建翔持假警證、著假警服冒充員警,以查贓為由,凌晨侵入新竹縣黃姓民宅搜刮財物。後被巡邏經過的真警察逮捕,新竹地檢署依加重強盜、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等罪嫌起訴。

網路下載偽警察證

去年11月23日凌晨,呂東昇(39歲、在押)、吳梓豪(33歲、在押)和另案通緝中的男子林鴻傑、廖建翔碰頭,其中林鴻傑身穿類似警察制服,呂東昇戴著網路下載的偽造警服務證。同日凌晨4點半左右,4人侵入新竹縣竹東鎮某黃姓被害人住處,不僅拆掉監視器,還把鋁門破壞拆掉。

藉兒尿床 逃出求援

黃姓被害人夫婦當場被驚醒,不料穿著類似警察的林鴻傑佯稱自己是警察,還手持前述偽造的員警服務證在黃某眼前閃過。

穿著便衣的呂東昇則附和說「我是刑事組,你收贓物,人家報案,我要來搜索」等,喝令被害人夫婦在床上不准動也不准打電話,被害人夫婦當時被脅迫無從抗拒,只能任由搜刮屋內財物。

後來黃妻藉口兒子尿床要拿褲子換,趁隙逃出屋外求援,恰巧碰到巡邏經過的轄區派出所員警王萬喜、吳建賢,王、吳2員立刻展開逮捕,雖被林、廖趁隙脫逃,但仍順利逮捕吳、呂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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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成立 不得上訴
2009.01.22 自由 記者項程鎮/特稿

「認罪協商」是被告坦承犯罪後,在法院同意下,與檢察官協商判決刑度,且協商成立後,原則上刑案就確定,不得上訴二審,只要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可提起。

認罪協商條文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不得認罪協商,致靚所犯洗錢罪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認定非重罪,符合認罪協商規定。

以致靚等人案件來說,後續「認罪協商」程序進行,農曆年前已來不及,一般程序上,檢方將與陳致中等人的律師訂出協商日期,以不公開會議進行,最後再將結果呈報合議庭審核,因此開會時間應訂在春節後。

實務上,由於「認罪協商」對審檢辯三方都有益,法官不用寫判決書,將事實摘要和處罰條文,宣示在判決筆錄即可,檢方可省下到庭論告時間,被告刑度可減輕,就算無法獲得緩刑、拘役或罰金,至少宣告刑一定在兩年以下,因此「認罪協商」成功機率不小,陳致中夫婦等人也不例外。

「認罪協商」機制,主要參考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立法目的為減少審理案件時間及金錢等訴訟成本,一方面可以讓案件速審速結,被告不致久經訟累,還可以使被告有機會減輕刑度,我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從第四五五條之二到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十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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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晴曉被偷拍案 徵信社老總判刑

台中市政府經發處前處長黃晴曉去年到大陸參訪遭設局偷拍案,台中地院查出鄉林建設前經理吳金達不滿黃一再駁回該公司BOT案,委託國華徵信公司派員到大陸,找大陸女子「小雨」搭訕黃,再偷拍親暱行為,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將國華徵信台中分公司總經理陳原平等4人分別判刑3年至2年6月不等。

被判刑四人分別是國華徵信台中分公司總經理陳原平(38歲)判刑3年、副總經理陳卿(46歲)2年11月,業務經理李曼詩(27歲)及執行偷拍的王成傑(41歲)各2年6月。

判決指出,鄉林建設前經理吳金達,對於台中市府經濟發展處前處長黃晴曉一再駁回該公司國際會展中心BOT案的申請延展案,心生不滿。去年5月間,吳得知黃晴曉將到中國參訪,即委託陳原平等人,派員到大陸偷拍黃嫖妓上賓館畫面,但卻發現黃未出入風化場所,遂以人民幣4000元代價僱用大陸女子「小雨」搭訕黃。再由陳卿邀黃晴曉到蘭桂坊KTV飲酒作樂,「小雨」在包廂向黃展開熱情攻勢,頭靠肩、手摟抱,還替黃全身按摩並趴在他身上擦酒漬,被王成傑偷拍下。

法官查出,「小雨」與黃晴曉的不雅照被製成光碟,吳金達給徵信人員共118萬元作為代價,然後將竊錄光碟散發給媒體,藉以達到修理黃晴曉之目的。

【2009/01/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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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抑制警察權力:台灣vs.中國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9/01/22
【孔傑榮、陸梅吉】
  門口高掛著「東成技能訓練所」的單位並非台灣版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技能訓練所」是對裡面關有許多台灣流氓的監獄之委婉表達方式。隨著立法院本月上旬決議廢止落伍的《檢肅流氓條例》,所有在技能訓練所關押而無須服其他刑罰的流氓將被釋放出來。該條例的廢止不僅對接受感訓處分中的那些人具有重要性,其更彰顯了台灣法制改革的成功,與預示中國大陸可能將朝向類似的發展。
  在台灣糾纏於對前總統陳水扁與其他人追訴爭議的同時,該法條文意含糊的條例之廢止,並未引起太多人矚目。惟包含立法和行政機構,以及特別是司法部門,對於這個條例的廢止都應獲得由衷的讚賞。
  自從廿年前解嚴開始,台灣已經大幅度地改革了刑事訴訟法。今日,除非院檢能達到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人能被定罪或監禁。然而,警方曾擁有監禁流氓的權力(雖然後來改為須經特別但配套不適當的「治安法庭」的裁決),是該等進步發展中的一個例外(見左圖,本報資料照片)。對該逾四十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遺留之產物,似是而非的辯解,乃是對流氓的監禁並非刑罰,而是感化。
  仰賴獨任法官扮演糾問者的角色,無檢方蒞庭,且祕密審理的治安法庭,與現今台灣刑事訴訟程序採用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形成愈加強烈的反差。雖然一般犯罪嫌疑人能收到具體指控罪嫌的起訴書,更容易接近辯護人,以及在公開法庭交互詰問證人,但相較之下,被指控為流氓者卻仍未能獲致具體罪嫌指控、政府資助的法律辯護以及對質指控渠等的祕密證人之權力。
  此外,渠等往往被兼控流氓與罪犯之雙重身分。如此同一非行能導致行為人同時接受治安法庭與普通刑事法院的審判,因此造成令人困擾的一事再理與一罪兩罰的問題。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接連以解釋否定《檢肅流氓條例》的部分條文合憲性之驅使下,在現今「新」國民黨主導下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確認該條例已無法與台灣憲法上對被檢肅人的人權保護相容並存。惟因不會有立委對犯罪寬容而勝選,該決定因此是令人意外同時應受到歡迎的。忖及公眾對該條例的廢止會導致犯罪增加的疑懼,廢止該條例因而是需要勇氣的作為。
  該條例的廢止也彰顯了政府透明度的進步。大法官會議前後三次做成解釋檢視該條例,公告解釋內容與其詳盡推論,亦同時刊登了不同意見書。雖然每一號解釋僅要求立法院解決該條例特定違憲之處,在第三次的解釋之後,行政與立法機關同意繼續修補該條例不如直接廢止之。這段邁向廢止的過程乃為司法、行政與立法以民主、合作及透明的方式完成各自職責的範例。
  兩岸在這個議題的對比是鮮明的。時至今日,中國公安仍然能對廣泛且定義模糊的政治、宗教、「流氓」與一般犯行裁處長達三年(執行機關可再將之延長一年)的勞動教養(勞教)。同樣的,其缺乏說服力的理論仍是該等拘留並非刑罰;甚至沒有「治安法庭」審視公安的決定,也僅偶爾有些被勞教者能在之後獲得法院司法審查救濟。
  然而,將勞教制度修正以符合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提議,卻始終在中國政府考量之中,儘管公安部與部分對社會動盪浪潮感到疑懼的領導人堅決反對。諷刺的是,許多公眾抗議行動反映出公眾對該公安所為普遍且獨斷的拘禁感到憎惡,而改革者正是冀求對公安之權力加以限制。中國政府的缺乏透明度使我們只能猜測對勞動教養改革提議的命運。與此成強烈對比的是,台灣於官方網站公布司法解釋內容、行政機關的建議以及立法草案與會議紀錄。
  中國也不允許對勞教制度進行獨立的違憲審查。對中國憲法解釋的權力不在法院,而在人大常委會,可惜的是人大常委會對該項權力的行使一直裹足不前,備而不用。相反的,在台灣是大法官會議對《檢肅流氓條例》的違憲審查,是由身負處理流氓案件的法官所聲請的。
  《檢肅流氓條例》的廢止並非一蹴而幾。台灣的法官、行政官員、立法委員與公民團體均應因為此一漫長且爭議不斷之過程畫上完美的句點而得到嘉許。現在,中國是否要接受勞教制度的挑戰了呢?(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陸梅吉Margaret K. Lewis,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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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促立院通過人權公約
中國時報    A10/綜合新聞           2009/01/19
【楊舒媚/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昨天在世界自由日慶祝大會上,呼籲立法院應盡快將聯合國的兩項人權公約通過,一是有關公民與政治的權利;二是關於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
  馬英九指出,這是聯合國在三十多年前就訂出的人權標準,中華民國如要成為一個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國家,必須盡快透過國內憲政程序將這兩項公約完成批准。他認為,雖然我國失去聯合國的代表權,就算批准後也無法送到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透過批准的程序,中間的重要意義就能彰顯出來。
  馬英九說,中共已簽署這兩項公約,台灣更應該表現比他們對自由、民主更大的承諾,尤其自由與民主是台灣在這世界上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與本錢。
  馬英九表示:「我們跟中國大陸最不需要競爭的,就是軍事競賽;我們真的需要競爭的,是民主跟自由的競賽」,「以我們現在的實力,一定會贏他們。」
  另一方面,馬英九強調,減少或取消戰爭的威脅,人民才能獲得更自由的環境,如果海峽兩岸沒有戰爭,相信兩岸政府都會有更大的勇氣來推動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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