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余德正答:
雖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您可請的育嬰假最長期限為兩年,但若要延長,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必須由您與公司協商,因該辦法並未有公司不得拒絕受僱者申請的規定,因此公司可能會拒絕您延長育嬰假期間的申請。

未滿兩年不得拒絕
所以若您向公司提出延長育嬰假申請遭拒,而您所申請的育嬰假尚未滿兩年,可先復職再向公司申請,此時公司就不得拒絕。
若於您復職後,再向公司申請育嬰假,而公司仍拒絕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相關單位申訴,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應於接獲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對您及公司雙方進行協調。
如對地方主管機關所做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直接提起訴願。若您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仍有異議時,即可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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