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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3年 有人判刑有人賠錢
2009-2-6
自由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95年2月5日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昨天上路滿3年,苗栗縣有人侵入廁所強行擁抱女服務生被判刑,有人拍打女乘客臀部吃官司,也有人撫摸護士、女學生賠錢和解,另4名上班族在職場以言語性騷擾女同事被罰款,樁樁案例警惕人心。

縣府勞動社會處統計,3年來共受理6件性騷擾申訴,其中2件當事人不滿意調查結果,提出再申訴,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裁決4名以具有性意味言語(如妳胸部好大)性騷擾女同事的男子,分別罰款1到3萬元。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可罰款1到10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3年來審理過4件性騷擾案,96年8月間,51歲邱姓男子與友人到苗栗市某俱樂部喝酒時,尾隨上廁所的女服務生,撬開廁所門,入內將門反鎖,並趁她脫去內褲如廁時不及反抗,拉她的雙手並擁抱,女服務生推開邱奪門而出,報警控告邱涉嫌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

此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處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被害人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調解,邱賠償12萬元。

30歲許姓男子也因為伸出鹹豬手付出代價﹗96年1月5日晚間,許在造橋火車站大廳見被害女子獨自等車,從後方拍打她的臀部,使她受到驚嚇。許某向被害人道歉後以詢問何處可搭快車為由接近被害人,乘她不及防備,自後抱住她並親吻其嘴唇,被報警送辦。檢方起訴後,苗栗地院判處拘役50天與捐款3萬元給公益團體、緩刑2年。

此外,31歲陳姓男子與80歲趙姓老翁,分別在95年4月1日、96年3月14日對女學生、護士毛手毛腳吃上官司。陳某在客運班車上,撫摸前座女學生的腰部與胸部;趙姓老翁趁醫院護士在櫃台接電話時,自後撫摸她的腰部、臀部,被護士斥罵才罷手卻仍嘻皮笑臉。兩人事後賠錢和解,被害人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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