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 2007.10.06 
扁核定機密 法院裁定違法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五日開庭,合議庭裁定駁回總統陳水扁發還相關證物的聲請。裁定理由直指,陳水扁核定扣案三卷卷宗資料為國家機密,是在隱瞞吳淑珍等被告違法、掩飾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核定行為違法,自始不生效力。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被告吳淑珍是聲請人陳水扁的妻子,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陳水扁亦涉嫌共同犯罪,僅因國家元首的身分保障而暫不受追訴,陳水扁本不應介入、干擾或阻礙審判程序的進行,以示對國家司法權及審判獨立的維護與尊重,竟以不合法的核定遂行聲請,恐亦有失恪遵憲政體制的職責。

     指扁不應介入司法審判

     如果容忍陳水扁假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虞,違法核定國家機密,並據以不同意檢察官在公判庭提出相關國務費證據資料,結果勢將造成這些證據資料,依法都不具證據能力,進而肇致檢察官使用證據方法,全然受制聲請人陳水扁該具重大瑕疵的違法核定行為,顯失公平正義。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和本案被告吳淑珍等四人,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內五日內提出抗告,審判長蔡守訓也諭知國務費「候核辦」,待裁定確定後,再定庭期開庭。

     律師指合議庭見解可議

     吳淑珍委任辯護律師顧立雄則表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已明確宣示司法機關要適度尊重總統國家機密特權,裁定書引用起訴書內容作論述基礎,會讓人認為合議庭有偏見存在,形成有罪的想像。認定陳總統作為不僅違法,且稱自始無效,如此法律見解,相當罕見且可議,一定會向高院提出抗告。

     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九時卅分,傳訊總統夫人吳淑珍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但吳淑珍第十五次請假未到,合議庭在聽取檢辯吳淑珍缺席意見後,當庭宣示有關陳水扁六月廿八日,聲請發還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六月卅日,有關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等所有原本及複製物;偵查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相關人訊問筆錄;F案、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等六件外交工作等證物,駁回聲請的裁定結果。

     由於合議庭另在九月六日,收到總統府公函,指稱前述相關證物,已經為總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也因此,裁定書一併敘及。

     合議庭認扁為掩飾犯行

     合議庭是從總統的行政處分、核定時間,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不得為隱瞞行政疏失、掩飾特定人不名譽行為等要項,認定陳水扁將先前已公開過的國務費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不僅違法,且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依法應屬無效,自始不生任何效力,相關卷證均屬檢察官可作為追訴被告犯罪行為的證據。進而認定陳水扁聲請發還相關證物,沒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黃錦嵐/台北報導

     因應台北地院裁定停審國務機要費案,高院昨日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會中決議特別合議庭的組成方式及分案方式,並訂本月八日公布特別合議庭的法官抽籤配置表,並確定必須要由十年以上的資深庭長來組成未來的合議庭。據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當總統認定國家機密發生爭議,經抗告高院時,高院應由資深庭長組成五人特別合議庭審判。

中國時報 2007.10.06 
小法官vs.大總統 司法獨立贏了
王己由/新聞分析

     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五日作成駁回總統核定國家機密違法的首例,三位「小法官」挑戰「大總統」,適足凸顯獨立司法權,無畏最高行政權,展現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運作的典範。

     國務機要費自去年十二月十五日,首次開審以來,就一再迭創司法紀錄,審判過程中,最受國人矚目的就是府、院、黨,傾黨國之力,全力阻礙和干擾審判程序的進行。

     但合議庭三位法官,不為所動,一切依一般訴訟案件的程序,逐步進行,即便大法官會議為陳水扁總統作出六二七號解釋,三位小法官仍然無懼、無畏,奮勇前行。

     總統府看苗頭不對,陳水扁未久馬上依據六二七號解釋出招,聲請發還國務費扣案核銷憑證、筆錄等相關三宗卷宗資料。

     陳水扁接連出招,讓國務費案的審判,儼然形成小法官vs.大總統的局面,原本的主角吳淑珍等四位被告,反而成了次要的角色。

     期間,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同時抽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結果後發先至,反而先審結特別費案。

     正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的結案,合議庭就蒐集小發票換大發票核銷特別費的余文,作成有罪判決,等同揭示合議庭對性質相同的國務費蒐集發票的心證,總統陳水扁才在一個月前,於即將進入最後審判階段,使出核定國家機密的絕招,著實掣肘了國務費案的審判進度。

     坦白說,不少法官遇見類似情況,特別是面對國家元首,審判案件多少會出現動搖的情況,若沒有擔當,更可順勢把案件停手,不用再揹負莫大的壓力。

     三位審理國務費案的法官,不僅沒有退縮,反而無畏、無懼,穩健向前,甚至在昨日,不但挑戰總統,更直言勸諫總統,「不該介入、干擾和阻礙審判」,維護憲政和司法獨立審判的用心,相較居大位者的私心,成了明顯的對比。


中國時報 2007.10.06 
總統核定機密 違法首例 引水門案 司法應有審查權限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總統陳水扁將相關證據核定為國家機密,五日為台北地院裁定核定違法,成為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以來,首件為司法機關裁定核定違法的案例。

     裁定理由更舉美國「水門案」為例,遇總統職權行使是否違法爭議,且有礙訴訟進行之虞時,司法應有審查的權限,才能維繫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體制。

     合議庭在裁定書中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固然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但解釋理由書也明示:「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的『國家機密特權』,乃行政權之一部,該行政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不僅應依法行使,亦應受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限制,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之審查。」

     「否則,不啻總統可據此行政特權的行使,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即可遂行干擾任何司法案件的審理,恣意侵害司法審判權,顯不符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而有違六二七號解釋宏旨。」

     裁定理由書說,民主法治國家,政府資訊應依法公開,國家機密的核定,是限制資訊的公開,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自須謹慎將事,並受憲法第廿三條節制,核定範圍應受法律規範。

     而本案六項外交工作資訊或相關書證、資訊,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曾為本案審理爭點。為免爭議且求慎重,曾函詢總統府有關扣案等相關證卷是否為機密等情形,總統府不僅未正面回覆,截至今年一月廿二日前,也未將該六項外交工作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

     今年六月十五日公布六二七號解釋文後,聲請人也未依解釋意旨,立即改核定為國家機密,反而在馬永成、林德訓最後審理階段,即將在九月七日、十四日訂期辯論終結之際,總統府祕書長才以函文表示已補核定機密,所為核定是否如聲請意旨所言是基於「為避免國家機密資訊於審判庭揭露,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目的,顯有疑義。

     綜合以觀,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馬永成、林德訓二被告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且是逾越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的「必要之最小範圍」,其核定行為不具適法性,屬具有違法瑕疵的行政處分無疑。

     況且就本案而言,又以他人發票為之,客觀上根本無從知悉實際交易行為人和內容,實難據以窺知有何國家安全資訊,應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核定之列。

     有關發還吳淑珍四被告等人之供述證據部分,都是調查或偵訊筆錄,是偵查卷宗一部分,並非陳水扁或總統府所有而經檢察官扣押之物,聲請發還筆錄於法無據。

     至於涉及相關外交工作的相關證物部分,聲請人在檢察官扣押證物之初,未曾爭執不得扣押,且在檢察官扣押後,也未依刑訴法聲請法院撤銷,等到移送法院審理數月之後,才指摘檢察官扣押處分有瑕疵,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聲請發還無理由。


中國時報 2007.10.06 
府決抗告 抨擊合議庭球員兼裁判
江慧真、曾薏蘋/台北報導

     總統府五日晚間發出長達一千字的新聞稿,抨擊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違法,將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確保國家安全;總統府認為合議庭對國家機密制度視而不見,「顯然倒果為因,更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稍早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表示,法官的說詞與事實不符,府方感到非常遺憾。

     總統府在聲明稿中反擊,即便是法院得以審查總統所行使的國家機密特權,「也應由其他更具有說服力的司法機關來行使!」合議庭在裁定書中,對此案顯然已有所偏頗,不應由合議庭審理該返還相關卷證之聲請。

     其次,總統府認為,合議庭認為「認定此國家機密特權」屬「行政處分」,但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範,應由「行政法院」對於此行政處分做判斷,而非由普通法院審理之。「合議庭在這個問題上,顯然與現行規定,有所違誤。」

     總統府強調,這就是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所揭櫫,總統享有的「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府說明,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我國的特殊身分,這是憲法第五十二條欲確保的特殊地位。基於權力分立,憲政機關也應尊重其他憲政機關權力之行使。

     總統府強調,法院應尊重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之權力,不得逕自否認總統所行使之權力,否則憲法保障總統特殊身分之目的,勢必蕩然無存。

     聲明稿指出,合議庭採納檢察官起訴書的意見,直接採為心證,認定相關人員行為違法,此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有所牴觸。合議庭無視於總統行使憲法權力,誣指其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實已先有結論,再找理由的嫌疑。

     總統府認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制度,基於尊重憲政體制,府已提釋憲聲請,並由大法官會議做出是項解釋。

     陳總統早發現現行法制度欠缺,並公開表示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合議庭卻均視而不見,現在才指摘總統核定機密的時機不對,顯然倒果為因。

     總統府表示,合議庭顯然認為這些卷證不屬於國家機密之範圍,而與聲請人所持見解有相當大出入。

     在此爭議問題上,合議庭與聲請人均屬當事人,但合議庭卻扮演仲裁者之角色,「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總統府聲明,合議庭裁定不僅無視於憲法及釋字六二七號解釋之要旨,也無視國家機密對於國安的重要性,更未慮及相關人員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顯有不當。國家機密特權就在確保國家安全,這些考量既未被合議庭採納,也是合議庭所刻意遺漏。

     總統府認為合議庭的裁定已屬違法,將決定再依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意旨,依循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以確保國家安全。


中國時報 2007.10.06 
檢方:尊重法院 更表敬佩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五日針對總統陳水扁聲請國務機要費發票憑證為機密,裁定駁回;台北地檢署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但檢方私下表示,對於合議庭裁定的理由及作出裁定決定的勇氣,表達敬佩。

     有檢察官認為,前司法院翁岳生在卸任之前,說出「政治踐踏司法、椎心泣血」的重話,而合議庭昨天的裁定內容,就是把翁岳生不敢說出口的話,「一口氣說明白」。

     檢察官說,若是陳水扁總統聲請機密的理由,能夠成立的話,惡例一開,未來政府高官都能利用自行核定機密權限,掩蓋個人及相關人員犯罪情事。

     檢方認為,陳水扁總統此一作法,將讓司法人員無法發揮法治的力量,打擊不法,將是「機密,機密,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檢方指出,合議庭及檢方都尊重總統核定機密的權限,但為何陳總統在國務機要費案偵審初期,一直未核定,等到馬永成等人的部分即將辯結之際,才核定為機密,顯然是臨訟之作,令人難以信服。


中國時報 2007.10.06 
審計長:國務機要費是公開預算
顏瓊玉、林諭林/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核定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為絕對機密,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聲請返還相關證物,遭法院駁回。

     審計長林慶隆五日在立法院表示,除外交部與國防部有機密預算外,其餘部會預算都是公開的,當然也包括國務機要費,審計部會注意司法機關偵辦結果,進一步核定相關財務責任。

     對陳總統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聲請返還國務機要費相關證物,遭法院裁定駁回。

     林慶隆表示,除外交部與國防部有機密預算外,其餘部會預算都是公開的,當然也包括國務機要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