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先報/人坐牢接違規罰單 判免罰
2010年01月22日 搶先報
犯下2006年台中賴姓農夫綁架案的曾姓男子,同年十月被捕後羈押迄今,後來判刑十四年確定轉赴台北監獄執行。曾男向法院聲明異議,他明明人在獄中,卻收到七張汽車交通違規罰單共2萬6000元,違規地點都是在戶籍地高雄市,車子是他的,但他不知道是誰開車違規。法院審理因違規日期均在他入獄之後,判決不罰。
警方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再發函問車主曾耀興是家人或誰開他車,若曾未答覆,將依法註銷車籍,以防堵他人開大肆違規。
2010年01月22日 搶先報
犯下2006年台中賴姓農夫綁架案的曾姓男子,同年十月被捕後羈押迄今,後來判刑十四年確定轉赴台北監獄執行。曾男向法院聲明異議,他明明人在獄中,卻收到七張汽車交通違規罰單共2萬6000元,違規地點都是在戶籍地高雄市,車子是他的,但他不知道是誰開車違規。法院審理因違規日期均在他入獄之後,判決不罰。
警方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再發函問車主曾耀興是家人或誰開他車,若曾未答覆,將依法註銷車籍,以防堵他人開大肆違規。
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王家俊、蘇聖怡、沈能元╱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首度明文保障婦女在公開場所哺乳權,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罰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六千到三萬元;同時規定大型公共場所應設哺(集)乳室,未設置或無明顯標示且不限期改善,將罰六千至三萬元,且可連續罰。社福團體表示,若能完成立法,將讓更多媽媽願意哺乳,並落實男女平權。
該 草案規定,應設哺(集)乳室場所包括: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與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百貨公司;特殊場所如加油站等可除外。而哺乳室若設備不夠或通風採光不佳或拒絕檢查,將罰四千到兩萬元,得按次連續罰。
該草案並規定,即便設哺(集)乳室,婦女仍可公然哺(集)乳。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若三讀通過將有一年緩衝期,政院官員說,若立法順利,最快明年施行。
對 此,新手媽媽廖小姐昨說,以後哺乳不會遭受異樣眼光,但仍以哺乳室或隱密空間優先,「要大剌剌的在公共空間哺乳,還是會覺得不好意思吧!」公務員媽媽振華 說,雖然女性人權較受保障,但建議公共場合可提供哺乳巾租借。懷孕五個月的曉芬表示:「除非遇到非常突發的狀況,否則不會在公開場合哺乳啦!」
也有民眾擔心,色狼偷看哺乳未規範,恐有漏洞;網友Seychelle Liou說:「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咪,也不敢在公共場所哺乳。」
另去年曾發生北美館哺乳室被年輕情侶佔用「嘿咻」案例,該草案未規範哺乳室不得移作他用,引起疑慮,公務員媽媽趙君平說,哺(集)乳對母親而言是十萬火急,「任意佔用一定要重罰!」
台灣母乳協會理事長陳怡君說,哺餵母乳可促進親子關係、提供幼兒更好營養,對草案通過樂觀其成,但若至明年才實施,「感覺太慢了,希望盡快實施。」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說,這項立法有助於營造方便媽媽哺乳的環境,能讓更多媽媽願意哺乳。
該草案提案說明,取法蘇格蘭及美國四十一個州政府立法保障哺乳權利,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哺乳至嬰幼兒六個月,其後添加副食品,持續哺育至兩歲或兩歲以上。衛生署調查二○○八年母乳哺育率,產後一個月純母乳哺育率百分之五十四點三,但產後兩個月、四個月及六個月的純母乳哺育率則降為百分之三十七點九、二十五點八、十五點九,仍有進步空間。
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13年前台中市一名5歲女童慘遭惡徒用竹竿戳入下體凌虐,長達180公分的小腸和子宮被拖出體外壞死,下體血流如注,後雖送醫搶救撿回小命, 但女童小腸只保住8公分,無法進食吸收營養,去年終因長期營養不良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以18歲芳齡逝世。當年兩度坦承犯下這起人神共憤惡行的嫌犯謝振茂 (46歲),歷經法院9次審理,因事後翻供,加上警方蒐證、指證程序犯嚴重錯誤,昨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女童母親昨透過事發地里長郭松益表示:「怎麼判,都沒有意義了!」不過,里長也轉述,女童母親說:「謝振茂曾當面跟我說對不起,等他關出來會賺錢幫我們付生活費,如果他沒犯案,當初為什麼這樣講?」里長強調,十幾年來,女童和母親除了面對身體的痛苦,還要忍受官司煎熬,女童母親曾傷心吐露:「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被告謝振茂昨不在台中縣大里市戶籍地,戶籍地住戶說,謝只是「寄戶口」;聽見謝無罪確定,他們為謝鬆口氣,因為一直到處打零工,但擔心身分曝光,都做不久,「他終於能好好工作了。」
這起曾震驚社會的性虐女童案,發生在1996年12月29日下午,5歲林姓女童被人發現昏迷倒臥在台中市旱溪五街一輛廢棄汽車旁,下體陰道破裂,血流滿地,小腸、子宮外露,一旁有一支長達90公分的削尖竹竿,經送醫急救並輸血1千c.c.,挽回一命。
附近居民群情激憤,兩天後有民眾發現,當時打零工為生的33歲男子謝振茂,在案發現場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懷疑他就是侵犯林姓女童的嫌犯,因此圍捕謝男,痛毆後扭送警局。
謝振茂向警方坦承案發前幾天住在廢棄汽車內。警方前往搜索,當場查扣沾血外套、T恤及竹竿,並拍下謝嫌照片拿給林姓女童指認,當時女童口鼻插管且戴著氧氣罩,以點頭方式指認謝振茂,加上謝在警訊及檢方偵訊兩度自白犯罪,檢方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將他起訴,求處14年重刑。
女童歷經多次手術,小腸只保住8公分,由於小腸是吸收營養的重要器官,正常人是數公尺長,只有8公分幾已完全喪失功能,女童只能靠打靜脈營養針維生,子宮也被迫摘除,喪失生育能力,去年3月,女童因長期營養不良過世。
當 時指揮辦案的台中市警局訓練課長陳國源昨說,謝振茂應訊時坦承罹患疝氣,無法勃起,但看見小女生難掩性衝動,才會以竹竿猥褻女童;後來警方拍攝謝嫌不同角 度照片讓女童指認,女童都說:「就是他!」警方「絕沒有入人於罪及逼供,謝嫌也曾公開說:『我很後悔對她做出這樣的事!』」
不過,案件送進法院後,謝振茂立刻翻供否認犯行,辯稱被警方刑求才自白犯罪。13年來謝歷經9次判決,前年更六審判6年,去年11月更七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認定卷證中對謝不利的證據都無法成立,昨判謝無罪確定。
無 罪理由主要有五部分,一,警方作筆錄當天,民眾、媒體包圍警局,謝不排除因群情激憤才認罪;二,警方拿謝的照片給女童指認,明顯誤導,且女童當時無法言 語,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指認,過程顯有瑕疵;三,謝的血衣上血型與女童不符; 四,竹竿上也沒採到謝的指紋; 五,案發兩天後謝才在距離現場數百公尺遠處被捕,無法證明兩案有關聯,事後謝又通過測謊,因此判無罪。
陳國源說:「法院以物證不足及嫌犯事後翻供判無罪,令人遺憾,也對女童及其家人不公平。」
當 年辦案人員未受處分。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昨痛批:「可見警方只要取得被告自白後,其他蒐證動作都忘光光!真正兇手仍逍遙法外,若警方還是以這種心態辦案, 類似案件還會發生!」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說:「法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被告無罪,不代表被告真的沒做壞事,檢警應加強蒐證專業能力。」警政署強調,若 警方辦案程序有疏失,一定檢討改進。
1996/12/29下午 歹徒將5歲女童拖進一輛報廢汽車內猥褻凌虐。
1996/12/29傍晚 女童被人發現小腸、子宮脫落,下體流血倒臥路邊,送醫急救後,小腸只保住8公分,之後無法正常進食,只能靠靜脈注射吸收營養維生。
1996/12/31 謝振茂在案發地點附近追逐另名女童,遭村民圍捕,隔天坦承拿竹竿戳女童下體。
1997/02/01 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謝振茂,求刑14年。
1998/05/14 台中地院以證據不足,判謝無罪。
1999~2008 台中高分院更審三度依殺人未遂罪判謝8年徒刑。
2009/03 被害女童因長期營養不良身體虛弱,18歲時死亡。
2009/11/11 台中高分院更7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謝無罪。
2010/01/21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謝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判決書
女童被竹竿戳下體案凸顯警方蒐證草率,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方伯勳昨說,有時檢警辦案在取得嫌犯的自白後會鬆懈,但其實嫌犯會承認犯下重罪,可能有其他動機,如故意講錯時間,事後再翻供脫罪,檢警應把嫌犯自白當成線索繼續蒐證。
方伯勳表示,以本案來說,如果有血衣就該採驗,如果帶嫌犯到現場模擬,看到可疑器具就要注意能否採到指紋,或現場是否可能曾有目擊證人,否則僅憑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的唯一證據。
警 政署一名不具名官員表示,警方從過去案例中學到教訓,十多年來刑案採證程序做了很多改變,不斷朝專業化改進,與過去辦案不可同日而語;尤其是性侵害案件, 已要求第一批警力須保持現場完整,待鑑識人員到場後,將各種跡證標號拍照,並完整採證,最後再封存帶回警局,部分證物與微物跡證帶回後要再做化驗、比對, 之後還要集中保存證物,等待後續司法程序。
在過去案例中,因蒐證問題最常被媒體報導的是蘇建和案,蘇建和等三人的律師質疑檢警沒蒐集女被害人的衣褲採證,為何指控被告輪姦被害人?而且蘇等被控分持開山刀、菜刀砍殺被害人,但現場只找到一把菜刀,這些都是官司至今無法定讞的原因。
記者劉昌松、甯其遠
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許淑惠╱台中報導】十三年前遭惡徒用竹竿性虐重創的林姓女童,去年三月不幸往生,結束苦難的人生旅程。林家前居住地里長郭松益昨說,以前經常看到林母牽 著女兒的手到當地廟裡拜拜,祈求女兒身體健康,時隔十幾年,女童長大了,留著短髮、長相清秀,「快十八歲了,身高卻只有一百三十幾公分,體重也只有三十幾 公斤,看來很瘦弱,像個小學生。」
郭 松益說,事發後社會各界心疼女童遭遇,捐款達四千萬元,家屬化小愛為大愛,主動提撥三千萬元成立「幸福基金會」,專門幫助有病痛和需急難救助的孩子,希望 每個孩子都能幸福,其餘則用在女童的醫療照護上,生活並不寬裕,本來透過捐款,每月花兩萬元租屋,後來才用三、四百萬元買下一戶公寓,一方面讓女童得到安 定的照顧,同時搬離這個傷心地。
從女童五歲出事開始,十三年來像家人一樣照護著林姓女童,看著她長大,最後也送她離開這個人世的中國附設醫院小兒科醫師林國瑞,昨天相當難過地說:「法律我不懂,但對這個女孩,我只有滿心的不捨!」
十三年前林國瑞為女童緊急開刀,之後就一直扮演女童的守護天使,他說:「她過得真的很辛苦,經常生病住院,每個月來門診一次,小腸只剩下八公分,每晚睡覺前都要靜脈注射兩千至三千c.c.營養劑,包含胺基酸、葡萄糖和脂肪等成分,打完已經天亮,照顧她的父母也很辛苦。」
女 童每個月的營養劑就要五、六萬元,加上醫藥費,一年要花上百萬元,十三年開銷超過一千萬元,所幸各界的愛心捐款支撐了醫藥開銷,但長期靜脈注射葡萄糖的結 果造成女童糖尿病,三年前已須洗腎,肝功能也開始惡化,去年一月,女童因腎衰竭住進加護病房,接著肝衰竭、多重器官衰竭,住院一個多月救治,仍回天乏術。
林國瑞說,女童看見他時會笑一下,「我只能鼓勵她多運動、不要太勞累,她都會點點頭,說『嗯』,卻從沒聽過她抱怨、喊痛,只是默默承受著命運給她的苦楚。」他對記者說:「注定這樣的人生,讓她整個人看起來悶悶的很憂鬱。如果是妳,也會這樣。」
竹竿刺女童下體 纏訟14年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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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纏訟14年無罪定讞。(資料照) |
自由20100122〔記者項程鎮、林良哲/綜合報導〕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造成女童子宮脫落及小腸被拉出,歷經14年審理,這件震撼當年的殘忍性侵案,最高法院昨天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依台中高分院更七審見解,判謝振茂無罪確定。
受害的台中市林姓女童,活到18歲後,在去年過世。據了解,女童當年小腸因傷截短,10多年來營養吸收很差,過世時,身材相當瘦小,身高不到150公分,外表像小學生。
採證、指認都有瑕疵
更七審判決無罪,主要理由是警方採證有瑕疵,林童指認程序也有問題,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且林童急救後,在無法言語的情況下指認謝,法官認為可信度有問題。
更七審指出,警方先提供謝嫌照片給女童指認,之後再提供其他人犯共13張照片指認,過程有問題;且謝嫌雖向檢警自白承認犯罪,但謝通過測謊,加上謝有喝酒習慣,對外界判斷能力不足,無法將謝某自白做為定罪證據。
庭訊表示警方刑求
謝某庭訊時表示,警方對他刑求,他才自白犯案;至於檢察官訊問他時,因心中害怕才承認作案,女童根本不是他害的。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倒在台中市旱溪五街,身受重傷,警方2天後逮捕謝振茂,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他起訴;女童送醫雖挽回性命,但小腸僅剩8公分,餘生無法吸收進食和排泄,僅靠靜脈營養注射維生。
3次判有罪、7次無罪
本案經歷10次承審法庭,其中3次被判處有罪、7次無罪,當時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對謝某求處14年有期徒刑,一審及二審、二審更一、更二、更四、更七、最高法院都判決謝某無罪,但二審更三、更五、更六卻認為判決無罪背離事實,判處謝某有期徒刑8年。
採證瑕疵 遺憾收場
記者項程鎮/特稿
警方蒐證程序及技巧,在刑事訴訟實務上,一直存在若干問題,昨天判決無罪確定的台中女童凌虐案,凸顯警方辦案有待改善的空間實在不少。
本案警方一開始就犯下證據保全不足的問題,加上採證過程未能保持英美法上「潔淨的手」原則,投入太多先入為主的成見,終使犯罪訴追程序無疾而終。
以美國「辛普森案」為例,加州警方採證過程漏洞百出,最後又因李昌鈺博士所做的彈道測試,顯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辛普森殺了前妻,導致案情大逆轉,辛普森獲判無罪;即使後來民事程序辛普森敗訴,也只是讓全案更加撲朔迷離,無法窺見真相。
回到台中女童案,雖然最高法院認為,無法斷定被告謝某是兇手,但這可能只是因為罪證不足,也不代表謝某一定沒犯案,換個角度來看,就算依台中高分院更六審見解,謝某應判有罪,但以相關罪證疑點重重情況來看,誰又能確定判有罪就能彰顯司法正義。
人民期待破案緝兇,但本件重大刑案,以無罪確定收場,是否意味著真兇仍逍遙法外?辦案警方恐非「遺憾」兩字所能交代。
女童去年過世 瘦弱不像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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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妹10多年前就是在這處廢棄車棚內被歹徒以竹竿性侵。(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
〔記者林良哲、徐夏蓮、歐素美/台中報導〕面對判決定讞,女童的母親昨天不願出面,透過里長郭松益表示,女兒去年3月過世,任何判決都不能還她公道,判決結果已沒有意義了。
林姓女童因下體被尖竹插入扯出,小腸幾乎完全脫出而被截短,根本無法正常進食,不幸遭遇引起社會憐惜、憤怒,捐款高達4千多萬元,家長捐出其中3千萬成立「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幫助受虐兒、單親兒童。
林姓女童也因營養吸收差而長不大,當地旱溪里里長郭松益表示,林家父母為照顧女童非常辛苦,常帶她就醫,她18歲時的身高,約同於國小6年級女生,瘦小又弱不禁風,母親常帶她到中市樂成宮祈求媽祖保佑,盼她順利長大,沒想到還是敵不過病魔。
13年來負責醫治女童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外科醫師林國瑞表示,女童因小腸截短,須長期依賴靜脈營養注射,導致膽結石,肝功能不佳,連帶使得腎功能受損,必須洗腎,讓人不捨。
污名難洗 傳被押遭特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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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走訪謝某在中縣大里戶籍地,不過未發現他。(記者陳建志攝) |
〔記者林良哲、陳建志/台中報導〕最高法院昨判謝振茂無罪定讞,當時偵辦此案的台中市警三分局刑事組長陳國義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但尊重司法判決。
女童被刺下體案發地點在台中市警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轄區,當時警方未逮獲嫌犯,隔了2天後,一名女童在案發地點附近被謝嫌騷擾呼救,附近民眾一擁而上,事後警方將謝某照片提供受害女童指認,她立刻認出,謝某警訊也坦承犯案。
當時承辦此案的市警三分局刑事組長陳國義強調,謝某並非作案時被逮,因此在證據蒐集上有所困難,警方絕對沒有亂搞、刑求,全部口供、筆錄都是確實的。
據說嫌犯謝振茂進入看守所後,曾遭「特殊」對待,痛不欲生。
記者昨晚也前往謝某戶籍所在地的台中縣大里市塗城路,住在當地的謝某友人表示,謝並未住在該處,他是可憐謝某居無定所,才讓他遷戶口到家裡。謝某友人表示,謝某平常以撿拾資源回收物品販售為生,10多天前,說他想回花蓮縣遷戶口,但一去不回,沒他的消息。
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楊勝裕、林師民╱新竹報導】新竹縣尖石鄉一名原住民為勸阻妻子喝酒,失手打死妻子,事後後悔不已,被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並求刑十年;新竹地院法官認為 被告因不懂用言語與妻溝通,才會拳腳相向,並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深有悔意,符合減刑規定,特別引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減刑 依據,判五年徒刑。
針對此案的法官判決結果,資深律師楊隆源連聲稱「讚!」他表示,法官能理解原住民是弱勢族群,且被告有悔意,在沒前科的情況下引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做為減刑依據,貼近國際潮流。新竹地檢署發言人黃建騏則說:「尊重法官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再研究是否上訴。」
提 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承審法官邱忠義說:「刑罰是最後手段,不是最終目的。」他強調,原住民在法律、政治、經濟方面是「先天上」的弱勢者,被告因 不懂得使用言語與妻子溝通,才會拳腳相向,且犯後深有悔意,又已取得妻子家人的原諒,值得憫恕,才會引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及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 族基本法》,做為減刑的依據。
此案被告江文鴻(三十七歲)和妻子張秀櫻(三十四歲)都是泰雅族原住民,去年六月,兩人到親戚的果園幫忙採蜜李,事 後大家喝酒時,江勸妻子少喝點,卻看見妻子醉倒,憤而上前拳打腳踢,還把妻子拉進浴室用冷水沖頭、抓頭撞地板,江妻傷重當場氣絕,江男發現闖禍後,雖連忙 壓胸急救,但仍無效,後悔的撫屍痛哭。檢方認為江男酒後行兇手段殘忍,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並具體求刑十年。
傷害致死罪本刑最輕七年,法官邱忠義認為,江男除了酒駕,並沒有其他的前科,他與妻子平日都有喝酒的習慣,僅因想勸妻子少喝點而用錯方法,鑄成大錯,但是事後深表悔悟,並且當庭向妻子的家人道歉。而江氏夫妻收養一女兒也亟需照顧,因此酌減判處五年徒刑。
年齡:41歲
家庭:已婚,育1兒1女
學歷:輔仁大學法研所畢、司法官訓練所39期結業
現職:新竹地院法官
經歷:檢察官、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玄奘大學法律系講師、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辦案:曾辦新竹縣前議長黃煥吉焚化爐貪瀆案、前議長黃永河賄選案
資料提供: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縣原住民行政科長許源昌表示,2007年9月12日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內容涉及原住民族集體和個人權利等方面,包括自決權、自我管理、文化權和身分、健康、教育、就業、語言,以及對土地、領土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等,保護原住民族不受歧視。當時共143國投票贊成、11國棄權,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和澳洲投票反對。
踹死妻判5年 原權宣言入判決
20100122自由〔記 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原住民江文鴻去年酒後踹死妻子張秀櫻,新竹地方法院昨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江有期徒刑5年,判決書中首度引用聯 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政府對原住民的人權應特別保護,加上被告尚有可憫恕的情狀,最後做出減輕其刑,判處5年徒刑的禮遇判決。
承審法官邱忠義說,此案並非單純因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而予以輕判,主要還是要留意,是否有可憫恕的情狀,江文鴻欲勸妻子少喝點酒,使用錯誤的方式腳踹妻子腹部,沒想到失手打死人,犯後又深感悔悟,考量被告痛失親人,加上需撫養養女及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酌減其刑。
聯合國2007年9月13日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共46條。承審法官邱忠義說,此案引用宣言,主要是強調對原住民的人權應特別保護,理由在於原住民族向來是法律、政治及經濟上的弱者,政府應對其生存發展給予特別保護及扶助,刑法只是處罰的最後一道手段,不是最終目的。
「直腸類癌」爭議 保險公司判賠
自由20100121〔記 者林良哲、徐夏蓮/台中報導〕直腸類癌是不是癌症?台中市的張姓女子投保終身保險及癌症險,9年後檢查出罹患直腸類癌,但保險公司以「類癌」並非「癌症」 而拒絕理賠,法官審理認為,直腸類癌是直腸的惡性腫瘤,與保險契約上所謂「人體細胞不能控制性之生長及擴張,將對組織造成傷害」的特性相符,判處保險公司 必須給付41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是在88年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保險以及防癌終身險,在9年之後住院檢查出罹患直腸類癌,到醫院接受腫瘤切除手術,但事後張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因此訴請該公司給付。
醫學認定屬惡性腫瘤
法 官審理時,保險公司指稱直腸類癌並不是保險契約中所謂的癌症,在醫學上無法判定為良性或惡性,只要加以切除,存活率幾乎是百分之百,而張女罹患的直腸類 癌,並非是「直腸惡性腫瘤」,只要手術切除就無復發情況,且不需要化學或是放射性治療。但張女提出醫生證明,指出在醫學上直腸類癌就是惡性腫瘤。
法官認為,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契約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能只拘泥於文字,如果有疑慮時,以對被保險人有利方向來解釋。而在醫學上,直腸類癌還是可能轉變成惡性腫瘤,在發現之後當然要加以切除,怎能為了領取保險金,一直等待到轉變成腫瘤才算數。
女子可獲理賠41萬元
因此法官認為直腸類癌已是屬於雙方保險人契約中的癌症範圍,判處保險公司必須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及癌症手術保險金41萬元,給予張姓被保險人。
台中榮總大腸直腸外科醫師陳周斌指出,「類癌」是神經內分泌腫瘤,大到一定程度會轉移,當然是癌症之一。而「類癌」多從黏膜下層長出,在直腸、支氣管、盲腸都會發現,隨著內視鏡的進步,這種長在黏膜下層的神經內分泌腫瘤,被發現的病例越來越多。
原民要公告傳統領域
20100121自由〔記者鍾麗華、黃維助/綜合報導〕莫拉克風災重建,農委會日前公告首批的「特定區域」,包括台東縣與屏東縣的四個部落,原住民團體擔心,未來政府會用各種手段,讓他們不得不下山,他們將自行公告「傳統領域」,反制政府「霸佔」。
水保局︰土石流時強制撤離
根 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規定,對於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的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農委會將台東縣大武鄉大竹村 富山部落、本部落、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中間路部落及高士村高士部落劃入「特定區域」,並公告至月底,供各界查閱劃定範圍。
農委會水保局防災中心主任陳振宇表示,雖然重建條例有「限制住居」的規定,但考慮到執行面,並尊重原住居者的意願,最後主管的內政部解釋是,只有颱風、土石流等災害發生時,才必須強制撤離、限制住居,平時原住民仍可留在部落中。
原民會稱會提供多重選擇
原 民會主委孫大川坦承,先前院內有主張採取強硬做法的意見,但經過一個多月的溝通,發現強硬做法恐引發更大反對力量,最新的溝通版本,是部落居民若不同意安 全有疑慮之地被劃設成特定區域,只要部落能接受,政府可能就不劃設,但要提供居民多重選擇,例如考慮在部落設安居屋、儲備糧食,也要擬定撤退計畫,若在汛 期期間或降雨量達到一定程度,就要採取撤離等動作。
原民團體 憂政府出爾反爾
不 過,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批評,政府對於特定區域遷村的問題,說詞一改再改,現在說可以暫時居住,誰知日後會不會又出爾反爾?以斷水斷電、 不修復聯外道路、土地降限使用等方式,一步步逼原住民搬到山下的永久屋或中繼屋;加上永久屋沒有所有權、土地權,政府會不會又突然徵收回去?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說,政府計畫將九十四處地區列入「特定區域」,原住民部落就有九十一個,政府從比較好下手的部落先著手,再進攻其他部落,也沒有與當地原住民對話,僅與地方行政系統溝通。
歐蜜‧偉浪強調,原住民離開土地,就等於「部落斷根、文化滅絕」,但政府至今未提出配套措施,該聯盟將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自行公告「傳統領域」,主張自然主權與土地自決權利,提出行政訴訟,誓死捍衛原住民族祖傳土地!
調查官拉K 1400萬退休俸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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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甘以凡涉毒被免職。(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
吸K無刑責 卻影響局譽
自由20100121〔記者林慶川、項程鎮/台北報導〕調查局調查官甘以凡被酒店小姐指控性侵害及吸食大麻案,台北地檢署上月底都處分不起訴,但檢方的驗毒報告意外揭露,甘以凡被驗出曾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吸K毒雖無刑責,但調查局認定嚴重影響局譽,上週決議將甘某記兩大過免職。
調查局人員說,懲處案已送法務部,一旦核准,甘將是調查局成立以來,首名因涉吸毒案被免職的調查官。甘某先前已打報告申退,若批准,每月可領6萬餘元退休俸,如今被免職,退休俸全部泡湯,若以退休後領20年計算,損失至少1400多萬元。
據指出,甘某在調查局內部調查時否認吸毒,認為是吃感冒藥造成。他昨天仍否認吸毒,僅表示:「我現在發表任何意見都不妥當啦!」
51歲的甘以凡,調查班24期結業,任職台北市調查處中正站萬華組長時,曾被雜誌跟拍帶外籍女子進出酒店,被調職處分;去年酒店小姐「小曼」又向另一家周刊爆料,指甘和韓姓男子強逼她吸毒,趁她昏睡時性侵得逞,且甘也在酒店吸大麻。
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認為酒女指述前後顛倒,甘的尿液及頭髮檢體中均無大麻反應,去年12月31日處分不起訴。
儘管如此,法醫研究所卻意外驗出甘某頭髮有施用K他命反應。因純吸食K毒並不涉罪,故檢方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略過不提,但調查局另由驗毒報告中發現此事。
調查局官員說,調查官肩負國家安全偵防及追訴重大貪瀆、金融案件,責任重大,吸毒「實在很離譜」,故從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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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的調查員說,解嚴之前,調查員違法亂紀,大多以「家法」伺候,統一送往澎湖縣馬公的「自強中隊」進行思想改造。這座神秘的情治人員招待所,位在現今澎湖縣警察局人力發展中心。(記者劉禹慶翻攝) |
〔記者劉禹慶、林慶川/綜合報導〕昨天傳出一名調查官因風紀問題被免職,退休金面臨不保。
老一輩的調查員說,解嚴之前,調查員違法亂紀,除非是殺人放火的重罪,大多以「家法」伺候,統一送往澎湖縣馬公的「自強中隊」進行思想改造。
早年治家醜 送澎湖管訓
這座神秘的情治人員招待所,位在現今澎湖縣警察局人力發展中心,就是馬公市五德路段。早年到這邊的情治人員,美其名是「受訓」,其實是吃苦頭,戒嚴時期不是被拳打腳踢,就是棍棒伺候。
曾涉及恐嚇總統、立委與媒體人士的前調查員楊清海曾著書提及他被「管訓」的經驗,指他在70年6月間,曾因與叛亂份子接觸,被送往澎湖受訓210天,期間不但要唸三民主義,還要寫悔過書。
中國時報 C2/中彰投新聞 2010/01/19
師生戀破局 男討回兩百萬交往費
【馬瑞君/台中報導】
濃情蜜意時提供的金援,分手後成借款?一名已婚高姓婦人因婚姻 不遂、投資股票失利,與就讀國中時的念姓歷史老師交往,後兩人反 目,念男要求高女清償二百餘萬元借款,但高女認為是對方主動交付 提款卡供她花用的「交往費」,並無清償責任;雖高女出示兩人往來 密切的簡訊內容,但均無提及「不用還錢」,法官認定為借款須清償 。
念男表示,高女從九十六年十一月起,約半年多的時間陸續以各種 名義向他借了二百零七萬餘元,除了曾還款六萬元外,其餘均未還款 。
高女則稱,從她國中畢業到後來結婚、生了二個孩子,與念姓歷史 老師均有保持聯絡,第一次確實是她主動開口跟念男借了六十萬元, 但是對方為博取她的好感先借款,後又說只要兩人交往,非但不需償 還該筆借款,並再提供提款卡供她花用,是念男自願無償贈與。
但因高女無法舉證念男有明確免除債務的意思,加上高女也曾有還 款動作,法官認定兩人之間是借貸關係,判決必須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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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二次播送」行為,將可免除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上午受訪表示,社會常見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送,提供客人欣賞,屬於「二次播送」行為,未來只要取得授權,將不會侵犯著作權。 丁守中說,由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曲,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他表示,業者在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多數當作背景音樂,且業者能從中獲取利益十分有限,還得隨時面臨被告的風險,他認為應以民事救濟保護著作權即可,不應動輒以刑事起訴,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另外,目前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業者想申請授權二次播送行為,或者電台、電視台想申請授權公開播送等,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方便。 為了簡化授權管道,立院同時三讀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增訂2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1個集管團體向業者收取。 丁守中表示,業者想在小吃店、大賣場等地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只要取得1個集管團體授權,訂定共同費率,就不用擔心其他集管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且集管團體也需制定內規,把收費費率、收費依據、授權範圍等,都要上網公開。 |
制服AV女未成年? 檢指警推論過度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中縣警方查獲唱片行涉嫌販賣日本A片,將店員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檢察官認為,影片中雖有部份女演員穿學生制服,但年齡難以查證,不能因為她們穿學生制服拍A片,就推論未滿18歲,予以店員不起訴處分。
98 年7月18日,台中縣警方前往苗栗市中正路葛來美音樂廣場搜索,當場查扣色情光碟540片。警方查出,陳姓負責人自96年8月,以每月3萬元僱請歐姓店員 販賣色情光碟,每片售價100元,警方認為已構成妨害風化罪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2人簡易判決處刑,分別求處拘役59天、40天。
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的違法事項,包括販賣未滿18歲之人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警方勘驗查扣的色情光碟,發現部份女演員穿著學生制服,認為已違反這項規定。
不過,檢察官持不同看法,認為穿學生制服不代表就是未滿18歲,何況這些AV女優都是日本人,很難查證她們的實際年齡,警方不能只憑女演員穿學生制服演出A片,就推論她們都未滿18歲,最後認定這部分罪證不足,予以歐某不起訴處分。
![]() 台大校園一景。(方濬哲攝,本報資料照片) |
號稱國內財政法第一把交椅的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台北地院昨(七)日以「公司登記不實」,判處蔡茂寅三個月刑期,得緩刑兩年,但須罰一百萬元罰鍰。
對於判決結果,蔡茂寅表示,多年前他借錢幫助友人開公司,友人還錢造成資金回流,原本純粹只想幫朋友,未料卻發現會違法。
檢調於去(98)年11月時發現,台大教授蔡茂寅涉嫌利用人頭公司「忠榮興業」,自民國94年起,陸續收取長生公司所支付的「諮詢費」共兩億兩千萬,台北地檢署昨(七)日判定蔡茂寅三個月,緩刑兩年,並且必須支付國庫一百萬元。
長生機場捷運案自民國96年七月起開始偵辦,起初由於長生機場仲裁案結果出乎意料,長生公司在仲裁後可獲得當初要求的七成,意即高達九億七千萬元,與一般三至五成的仲裁金差距甚多,遂引起檢調關注,展開調查。
事後,檢調發現,長生公司因此付給「忠榮興業」高達兩億兩千萬元的「諮詢費」,因金額過高有違常理,調查後發現,該公司負責人林文忠僅是人頭,幕後出資者其實是台大教授蔡茂寅。
檢方更高度懷疑,長生之所以願付鉅額「諮詢費」,是要藉蔡茂寅在仲裁者之間的影響力,暗中幫助長生拿回已被沒收的保證金及利息,甚至蔡茂寅可能還涉嫌當「白手套」,從中買通、賄賂仲裁委員。
台大法學教授被控設人頭公司 1審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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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下午 0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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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過關 台灣表演拚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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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野立委通力合作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昨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朝野立委舉手歡呼。(記者方賓照攝) |
〔記 者凌美雪/台北報導〕從醞釀到立法,歷時七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昨天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將配合此母法訂定十三項子法, 最快今年六月通過實施,並從民國一百年的預算開始編列,與藝文消費息息相關的藝文體驗券或價差補助,也可望自明年開始施行。
建立文創產業有價化
盛治仁表示,文創法對文化創意產業最實質的意義,在於明定文創產業範疇並建立文創產業有價的概念,明確指出國發基金的資金來源,讓公司或個人獲得資金補助;其中企業捐贈文創產業可以抵稅的方案,則可吸引企業支持文創產業。
盛治仁昨不諱言,文創法通過後,才是文建會艱鉅任務的開始,雖財政部極力反對的藝文消費抵稅條文,改以發放藝文體驗券、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並由政府補價差等多元方式替代,但相關發放方式及優惠補助細節,都還有很多爭議尚待解決。
挺藝文 政府補優惠價差
外界最關注的,莫過於由政府補優惠價差的新法,原以為「電影」會是優先施行類別,可讓民眾將來以優惠二至三成的票價觀賞國片,盛治仁卻表示,因國片牽涉到輔導金的問題需要釐清,詳細補助範圍與方法恐不如想像中單純。
雖然表演藝術界也有文建會的扶植團隊及各種政府經費補助,但盛治仁說,目前「表演藝術最核心,相對爭議也最小」,將列為第一階段施行對象,「本土表演藝術一年總收入約二十億,外來團體約三十億」,盛治仁說,原則上只補助本土。
至於視覺藝術範疇,牽涉商業機制較深,恐怕得排到第二、第三階段以後。盛治仁表示,很難預估出時間表。可預期的是,在刺激藝文消費的前提下,國人自明年起,應該可以優惠價格先看表演。
〔記者趙靜瑜、林毅璋/台北報導〕文創法三讀通過,對表演藝術團隊來說,「有總比沒有好」,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表示,雖然積極作法如一萬二抵稅沒有獲得通過,但文建會仍有消極的「補貼票價」替代方案,這都是好的開始。
朱宗慶表示,文創法有了法源,起碼顯示政府「從宣示到實踐」,補助票價細節若規劃得宜,能夠實踐美意,他也樂觀其成。
佛光大學藝術學研究所所長林谷芳認為,降價吸引民眾進劇場看演出,不無鼓勵作用,但稽核細節等配套都要到位。
文建會 應端出文化政策
台北愛樂合唱團藝術總監杜黑說,「我們更關心文建會除了文創法之外,整體的文化政策到底是甚麼?」文建會要鼓勵藝文消費,就要培養藝文人口,「身為扶植團 隊,我們很希望盡一些社會責任,願意去偏遠縣市演出,但沒看見文建會有甚麼作法。」果陀劇場導演梁志民也樂見補助差價,他認為文創法中能夠讓企業捐贈千萬 可抵稅,是一大突破,表演藝術與企業跟政府都是環環相扣,這的確可以成為企業願意捐助表演團體的動力。
企業捐贈千萬可抵稅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杜紫軍則表示,文創產業的範圍很廣,文創法通過讓整體推動架構更明確,並提供更多誘因,對表演、展演與媒體產業比較有影響。
在文創法二十四條中,提到文創產業著作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各界,未來欲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文化創意產品,像是音樂、著作等,利用人若盡一切努力卻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時,須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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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份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推動的社福團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右)等,昨日前往立法院向立委致謝。(記者方賓照攝) |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法院進行裁量。
依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 之罪行,而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應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應一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府應擔起照顧責任。
民刑法重大修正 父母家暴 子女可免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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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案,規定受家暴或性侵等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不構成遺棄罪。
這項修法,形同將扶養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修法後,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二年而「情節重大」者,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推動立法的勵馨基金會、法扶基金會等團體代表,昨天都肯定修法,要求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專業訓練,尤其對家內性侵受害人,應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至於因此無人扶養的施暴者,由國家負起照顧責任。
受到「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影響,即使遭父母家暴或性侵害,依法仍須負扶養義務,引發不少批評。勵馨基金會去年陸續接獲多起求助,展開修法行動,獲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人支持,昨天終於修法通過。
修正之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兩種「顯失公平」情形,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一是受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是無正當理由未受扶養。
若上述情形「情節重大」者,負扶養義務者甚至可請求法院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但若是卑親屬對尊親屬施以家暴等情形,則不適用前述規定,仍須負扶養義務。
配合民法修正,刑法也一併通過修正,無自救力之人若曾對扶養義務人有人口販運等侵害行為,即使扶養義務人不給予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仍不構成遺棄罪,不必受罰。
孫大千強調,修法不是要挑戰傳統的「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只是父母應先盡義務,否則就沒有資格享有子女成長後的扶養。
【2010-01-08/聯合報/A10版/話題】
父母罔顧倫常情義 子女得免扶養
傳 統觀念 孩子長大要扶養父母,不過這個觀念因為時代改變有了變化。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案,規定受到家暴或者性侵等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減 輕或者免除扶養義務,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說到小學六年級,被媽媽帶去賺錢的過程,馮小姐心情很沉重,後來社會局介入,在寄養家庭長大!不過三十年後,她的媽媽卻要求她善盡扶養責任,否則就要告她 遺棄。 就是因為馮小姐來求助,勵馨基金會才開始了這段修法的過程,總算在7號,立法院修正通過,增訂民法第1118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的排除條 款,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2年,情節重大,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也通過刑法294條之一,免去遺棄罪的刑事 責任。 勵馨基金會強調,修法不是要挑戰傳統孝道的觀念,是要讓遺棄罪不再是施暴父母的武器,不過為了落實老有所終的基本權利,民間團體也呼籲政府也要給這些父 母,老年後基本生活的照顧。
(2010-01-08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罵同事「從根爛起」 教授被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師範大學歷史系「黑幫集團」事件又有新發展!事件主角之一的師大歷史系教授陳豐祥,不滿被同系教授盧建榮譬喻是黑幫成員,全案勝訴後,改在師大官方網站上痛批盧是「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台北地檢署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將陳起訴。
誹謗官司勝訴後 貼文反被告
陳豐祥昨天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表示,盧建榮先前誹謗他,還把誹謗他的資料,拿到課堂上去與學生討論,當時鬧到沸沸揚揚,判決結果一事,若沒有對外澄清,外界不知道官司已經結束,因此才把判決書上網,並寫了幾句話。
陳豐祥指出,先前2次都不起訴,但這次卻被起訴,「真是莫名其妙」,當時法官要求盧必須在4家報紙上登廣告道歉,但他只登了2個,根本未履行判決內容,「我還沒告他,他反而告我,真是沒天理」。
記者昨天無法聯絡上盧教授,無法得知他對陳被起訴的看法。
全案起於91年間,知名的師大歷史系教授王仲孚原欲延退,但系教評會對王做出不予延退及不予在該校兼任的決定,盧對此相當不滿,91年12月18日向該系部分教職員寄送自己撰寫的「盧建榮致史學界公開書」。
盧在此公開書中,指師大歷史系有所謂的「黑幫六人組」,黑幫成員諸如陳豐祥等人,「幹盡傷天害理之事」、「黑幫幹盡壞事」,盧因此被控涉誹謗,95年9月29日被高院判處拘役20天確定,民事部分也敗訴。
起訴書指出,陳雖勝訴,但仍心有不甘,97年7月24日撰寫「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無所遁形」一文刊登在師大官方網站上,痛批盧是「居心歹毒、惡行重大,實罪無可逭」、「這位良知已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被盧狀告公然侮辱,陳因此反吃上官司。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游啟忠,八十八年間未經同意引用旁聽學生彭昕鋐繳交的《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報告,並刊登在該校法學集刊上,被學生提告。(本報資料照片)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游啟忠,八十八年間未經同意引用旁聽學生彭昕鋐繳交的《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報告,並刊登在該校法學集刊上,被學生提告。本案纏訟 近十年,刑事部分游啟忠去年被台南高分院判處五月徒刑確定;至於游啟忠向彭生求償廿萬元,日前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確定。
這宗老師引用學生報告內容被學生控告違反著作權法的罕見案件,發生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該校歷史系大五學生彭昕鋐,八十七年十月間 到法律研究所旁聽游啟忠所教的「國際私法專題研究」課程,根據游指定,針對台北地院四十五年訴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在期末提出口頭 及書面報告。
學法竟玩法 纏訟十年判刑五月
八十八年一月底,彭昕鋐以磁片繳出報告,游啟忠旋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向國科會申請執行「論國際私法定性問題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運用 之研析」專題研究計畫後,未經彭昕鋐的同意或授權,剽竊使用報告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發現,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游啟忠擅自抄襲彭生文章, 並改頭換面以《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題目,發表在八十九年七月刊登在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出版的法學集刊第三期。
八十九年彭昕鋐考進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發現游啟忠剽竊報告內容,遂向國科會檢舉,也向嘉義地檢署提告。
做賊喊捉賊 向彭生求償遭駁回
游啟忠否認抄襲,他說,彭昕鋐是旁聽生,不是正式研究生,他早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就用手寫完成「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一文,並委託學生打字,絕沒抄襲彭的文章。
游啟忠也指出,他是法學博士,並有律師考試及格、乙等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及格、美國華府律師考試及格等資歷,也曾擔任駐外使領館祕書,有獨立創作撰寫論文能力;反倒是彭昕鋐僅係大五學生,不可能獨立完成該報告,指摘他侵害著作權,根本言過其實。
相似度超高 多處錯、漏字相同
但法院審理發現,游啟忠的文章與彭昕鋐的文章,包括文字結構、用語、結構鋪陳等相似度頗高,其中部分段落整段僅有「的」字與「之」字差別,且多處錯、漏字相同,甚且引註摘要劉鐵錚/陳榮傳之理論部分所用文字均一字不差,文章鋪陳結構相同。
刑事部份,法學教授一審被嘉義地院判刑十月,上訴至台南高分院纏訟近十年,九十八年九月間判決游啟忠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並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二年確定。
民事部分,游啟忠不滿被指剽竊學生文章,起訴要求確認擁有《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一文著作權,並向彭昕鋐索償廿萬元,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敗訴,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亦於日前遭駁回確定。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游啟忠,八十八年間未經同意引用旁聽學生彭昕鋐繳交的《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報告,並刊登在該校法學集刊上,被學生提告。(本報資料照片) |
俗話說「天下文章一大抄」,理應講究嚴謹治學的學術論文,抄襲、造假之風同樣盛行,大陸買賣論文已形成產業,去年規模高達十億元,令人咋舌;韓國首爾大學教授黃禹錫則因論文造假,吃上官司身敗名裂。
根據武漢大學日前研究結果顯示,包括非法期刊在內,去年大陸買賣論文規模達十億元人民幣,其中還有高達七成二的論文有可能是「全文抄襲」;更離譜的是,只要出得起價錢,還是有人願意代筆捉刀寫論文。
台灣的情況也差不多,不僅收錢代寫論文之說頻傳,連教授也把國科會申請案動到學生頭上。
每年向國科會申請補助計畫的研究案中,部分就是教授將已畢業的學生論文改寫成計畫書送審,由仍在校的學生替學長姊論文潤筆,藉此取得研究案,同時為學生請領研究助理費;這種師生互蒙其利、幾近「共犯結構」的做法,成為學術圈不傳之祕。
其實抄襲論文不僅要負起民、刑事責任,還可能連學位都不保。九十六年間,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學生張式斌,因抄襲師大大傳所碩士鄧詩韻論文,不僅遭判賠廿萬元,學位也遭撤銷。
海大助教高聖龍則因和老闆柯明德處不好,抄襲論文把柄被抓住,博士學位與助理教授資格均遭撤銷,柯明德也因涉及侵吞研究助理薪資遭訴。
為了因應日益頻繁的抄襲,不少學術單位乾脆引進反抄襲偵測比對系統反制,此舉反而可能促成花錢找人代寫論文之風盛行。在學術圈裡花時間做學問、寫論文,真有那麼難嗎?
中國時報 C2/雲嘉南新聞 2010/01/06
安養院董座施暴 求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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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多前,在金門開小吃店的老張,為了1件課徵地價稅的案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出庭,老張先後往返臺北及金門4次,光是旅館費、機票、 計程車資就花了3萬多元,這些開銷還不包括每開1次庭,小吃店就要連休2天的損失。老張抱怨說:「我們住在外島的人要和政府打1個官司,實在不方便,成本 太高了!」 目前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第一審的行政法院只有3所,分別設在臺北、臺中和高雄,所以,像老張這樣住在金門,或者住在花蓮、臺東、馬祖、澎湖等距離第一審行政法院比較遠的民眾,想要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其實並不容易。 為什麼要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上任時,宣示了「司法為民」的施政理念,更具體地講,就是司法必須要貼近民眾、傾聽民眾的聲音、瞭解民眾的需求。為了落實這樣的理念,讓民眾能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也便利行政機關應訴,司法院正規劃從民國100年1月起,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什麼業務?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業務,包括「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另外,目前由普通法院審理的「交通裁罰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也將一併研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有哪些?會開庭審理嗎? 依照司法院規劃,行政機關核課的稅額、處罰的罰鍰或其他因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如果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他法律規定要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其 第一審未來都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簡易程序的裁判,不一定開庭審理,不過,未來簡易程序的審理,則必須開庭,裁判應本於當事人的 言詞辯論為之。 「國家賠償事件」及「交通裁罰事件」為何要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目前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交通裁罰事件則是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不過,因為這兩類事件本質上都是屬於公法上的爭議,應該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所以,司法院研議未來將這兩類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2009/12/29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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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告心理有個疑問,為什麼一個刑事案件,法官審了10多年,還是沒有辦法判決確定?難道根據卷裡的資料要判斷被告有罪,還是無罪,有這麼難嗎? 從事司法審判的人士表示,案件久久不能判決確定的原因,主要有三種,最主要就是案件太複雜了,不管是案件事實,還是法律適用,都是盤根錯節,檢察官偵查時 完全沒弄清楚,審判中當事人多嘴雜,七嘴八舌,是是非非,真真假假,亂說一通,查證困難,當然辦案速度就慢下來了。以前有一個案子,光是被告就有150多 人,開庭要用法院的大禮堂,光是點名就要點很久。有些案件要查明造成結果的原因,需要特別的鑑定技術來認定,但是台灣沒有這種鑑定技術,只有國外才有,這 個時候就要把全部證據資料翻譯成外文去鑑定,這一等,又不知過了多少年? 其次的原因,就是訴訟制度設計有問題。美國只有一個事實審,我們台灣很特別,有二個事實審,第一審的地方法院認定的事實,到了第二審的高等法院還要重新認 定事實,見仁見智,當然事實就有出入,所以會發生一審判無罪,二審變成判有罪的奇異現象。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為第二審認定的事實不夠清楚,還要再發回更 審,更審結果可能有第三種事實,事實真相不確定,案件審然就在第二審、第三審間徘徊,來來往往,盪來盪去,浪費了許多時間,這一拖,少者三、五年,多者 九、十年,當然官司永遠打不完,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真是超奇怪的! 日本雖然有上訴制度,但是用的人很少,第一審判被告有罪,如果被告還要上訴的話,會被別人投以異樣的眼光。但是在台灣,就不一樣,有得救,就儘量救,沒得 救,也是要設法救,第三審後,還有第四審、第五審,案件當然不斷增加,但是法官人數並沒有增加,有限的法官,處理無窮的案件,日積月累,產生排擠效應,法 官累死了,也審不完,官司也就永遠打不完! 基於上面的原因造成久懸未決的案件,一定要有特別的處理程序,最近學者不斷主張保障被告的速審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關於保障被告速審權的規定,美國、日本也有速審法,為保障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從制度面出發,司法院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該是有其必要的。 【2009/12/29 聯合晚報】 |
假結婚真戀愛 獲不起訴
【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一名印尼籍女子被人口販運集團安排以假結婚方式來台當看護,她卻和章姓包商相戀並生下1女。在員警多方協助下,獲檢方不起訴,並讓章姓包商認領女兒,章準備到印尼迎娶,讓她重回台灣。
基隆市警察局外事課今年破獲一起人口販運集團案,股長施尹泰說其中25歲印尼籍女看護米亞(化名)還帶著1名1歲半幼女,她原本堅稱是和假老公黃姓遊民生下的,但警方比對受孕期間,黃姓遊民在坐牢,她才坦承是和章姓工地包商生的,求警方幫她讓小孩認祖歸宗。
警方協助採DNA比對,證實幼女是章姓包商的骨肉,施尹泰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同意考量幼女關係,從輕量刑,把女看護視同人口販運集團的被害人,針對假結婚部分本月初已依職權不起訴。
施尹泰再協助章姓男子到戶政事務所辦妥生父認領手續,印尼籍女看護可望合法再嫁來台灣。
【2009-12-26/聯合報/B1版/北縣基隆.運動】
看現場...
【張君豪╱台北報導】詐騙被害人報案竟被警員當成收贓被告偵辦!一名在樂器行打工的女大學生,遭一名冒稱老闆友人的騙徒,以車子被拖吊為由借款兩千元,並 留下手機取信,未料一去不回,她發現手機是贓物報警,警員卻以女學生買贓物為由送辦,讓被害人直呼:「太離譜了!」
就 讀台灣藝術大學三年級的林姓女學生(二十歲)在板橋市一家樂器行打工,本月十二日一名騙徒到店內稱:「我是妳老闆的朋友,車子被拖,皮包和證件都在車 上。」表示想借兩千元取車。林女打電話向老闆求證卻未接通,對方拿出兩支手機說:「我電話留在這,領完車再過來拿!」林女遂掏錢借他。
店長當晚發現員工被騙報警,操作歹徒留下的手機,發現手機內有簡訊:「手機是你偷走的!趕快還給我。」林女依簡訊門號通知失主領取,並有警員在場見證。
但海山派出所隨後將林女帶回偵訊,林女說,所內一名長官指示:「妳以金錢交易贓物手機,怎算被害人!」她向《蘋果》表示,自己主動報警、通知失主,反遭警方以「收受贓物罪」法辦,「要是我背上前科,家裡、學校都不會原諒我!」
全案送偵查隊準備以現行犯移送地檢署時,偵查隊閱卷發現女大生並無犯意,認為派出所「太離譜」,直接將贓物筆錄退回,改列為關係人。
海山所表示,處理警員經驗不足,值班巡佐周國志也未深入了解,才會搞出烏龍,讓女大生差點被法辦。北縣議員林國春說,此烏龍凸顯警員法學素養不夠,也顯示警員考績拼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