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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速審判法 從制度面出發,保障迅速受審權利
【聯合晚報╱台北訊】
2009.12.29 06:26 pm
 

很多被告心理有個疑問,為什麼一個刑事案件,法官審了10多年,還是沒有辦法判決確定?難道根據卷裡的資料要判斷被告有罪,還是無罪,有這麼難嗎?

從事司法審判的人士表示,案件久久不能判決確定的原因,主要有三種,最主要就是案件太複雜了,不管是案件事實,還是法律適用,都是盤根錯節,檢察官偵查時 完全沒弄清楚,審判中當事人多嘴雜,七嘴八舌,是是非非,真真假假,亂說一通,查證困難,當然辦案速度就慢下來了。以前有一個案子,光是被告就有150多 人,開庭要用法院的大禮堂,光是點名就要點很久。有些案件要查明造成結果的原因,需要特別的鑑定技術來認定,但是台灣沒有這種鑑定技術,只有國外才有,這 個時候就要把全部證據資料翻譯成外文去鑑定,這一等,又不知過了多少年?

其次的原因,就是訴訟制度設計有問題。美國只有一個事實審,我們台灣很特別,有二個事實審,第一審的地方法院認定的事實,到了第二審的高等法院還要重新認 定事實,見仁見智,當然事實就有出入,所以會發生一審判無罪,二審變成判有罪的奇異現象。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為第二審認定的事實不夠清楚,還要再發回更 審,更審結果可能有第三種事實,事實真相不確定,案件審然就在第二審、第三審間徘徊,來來往往,盪來盪去,浪費了許多時間,這一拖,少者三、五年,多者 九、十年,當然官司永遠打不完,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真是超奇怪的!

日本雖然有上訴制度,但是用的人很少,第一審判被告有罪,如果被告還要上訴的話,會被別人投以異樣的眼光。但是在台灣,就不一樣,有得救,就儘量救,沒得 救,也是要設法救,第三審後,還有第四審、第五審,案件當然不斷增加,但是法官人數並沒有增加,有限的法官,處理無窮的案件,日積月累,產生排擠效應,法 官累死了,也審不完,官司也就永遠打不完!

基於上面的原因造成久懸未決的案件,一定要有特別的處理程序,最近學者不斷主張保障被告的速審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關於保障被告速審權的規定,美國、日本也有速審法,為保障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從制度面出發,司法院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該是有其必要的。

【2009/12/2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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