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民眾需求的行政訴訟制度
【聯合晚報╱台北訊】
2009.12.29 06:26 pm
 

3 年多前,在金門開小吃店的老張,為了1件課徵地價稅的案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出庭,老張先後往返臺北及金門4次,光是旅館費、機票、 計程車資就花了3萬多元,這些開銷還不包括每開1次庭,小吃店就要連休2天的損失。老張抱怨說:「我們住在外島的人要和政府打1個官司,實在不方便,成本 太高了!」

目前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第一審的行政法院只有3所,分別設在臺北、臺中和高雄,所以,像老張這樣住在金門,或者住在花蓮、臺東、馬祖、澎湖等距離第一審行政法院比較遠的民眾,想要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其實並不容易。

為什麼要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上任時,宣示了「司法為民」的施政理念,更具體地講,就是司法必須要貼近民眾、傾聽民眾的聲音、瞭解民眾的需求。為了落實這樣的理念,讓民眾能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也便利行政機關應訴,司法院正規劃從民國100年1月起,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什麼業務?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業務,包括「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另外,目前由普通法院審理的「交通裁罰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也將一併研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第一審事件有哪些?會開庭審理嗎?

依照司法院規劃,行政機關核課的稅額、處罰的罰鍰或其他因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如果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他法律規定要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其 第一審未來都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簡易程序的裁判,不一定開庭審理,不過,未來簡易程序的審理,則必須開庭,裁判應本於當事人的 言詞辯論為之。

「國家賠償事件」及「交通裁罰事件」為何要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國家賠償事件目前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交通裁罰事件則是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不過,因為這兩類事件本質上都是屬於公法上的爭議,應該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所以,司法院研議未來將這兩類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2009/12/2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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