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公開哺乳 驅離可罰3萬
鼓勵餵母奶 將立法保障 媽咪:怕有色狼看
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王家俊、蘇聖怡、沈能元╱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首度明文保障婦女在公開場所哺乳權,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罰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六千到三萬元;同時規定大型公共場所應設哺(集)乳室,未設置或無明顯標示且不限期改善,將罰六千至三萬元,且可連續罰。社福團體表示,若能完成立法,將讓更多媽媽願意哺乳,並落實男女平權。
草案通過
該
草案規定,應設哺(集)乳室場所包括: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與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百貨公司;特殊場所如加油站等可除外。而哺乳室若設備不夠或通風採光不佳或拒絕檢查,將罰四千到兩萬元,得按次連續罰。
該草案並規定,即便設哺(集)乳室,婦女仍可公然哺(集)乳。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若三讀通過將有一年緩衝期,政院官員說,若立法順利,最快明年施行。
「還是會不好意思」
對
此,新手媽媽廖小姐昨說,以後哺乳不會遭受異樣眼光,但仍以哺乳室或隱密空間優先,「要大剌剌的在公共空間哺乳,還是會覺得不好意思吧!」公務員媽媽振華
說,雖然女性人權較受保障,但建議公共場合可提供哺乳巾租借。懷孕五個月的曉芬表示:「除非遇到非常突發的狀況,否則不會在公開場合哺乳啦!」
也有民眾擔心,色狼偷看哺乳未規範,恐有漏洞;網友Seychelle Liou說:「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咪,也不敢在公共場所哺乳。」
佔用哺乳室應重罰
另去年曾發生北美館哺乳室被年輕情侶佔用「嘿咻」案例,該草案未規範哺乳室不得移作他用,引起疑慮,公務員媽媽趙君平說,哺(集)乳對母親而言是十萬火急,「任意佔用一定要重罰!」
台灣母乳協會理事長陳怡君說,哺餵母乳可促進親子關係、提供幼兒更好營養,對草案通過樂觀其成,但若至明年才實施,「感覺太慢了,希望盡快實施。」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說,這項立法有助於營造方便媽媽哺乳的環境,能讓更多媽媽願意哺乳。
該草案提案說明,取法蘇格蘭及美國四十一個州政府立法保障哺乳權利,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哺乳至嬰幼兒六個月,其後添加副食品,持續哺育至兩歲或兩歲以上。衛生署調查二○○八年母乳哺育率,產後一個月純母乳哺育率百分之五十四點三,但產後兩個月、四個月及六個月的純母乳哺育率則降為百分之三十七點九、二十五點八、十五點九,仍有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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