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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份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推動的社福團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右)等,昨日前往立法院向立委致謝。(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法院進行裁量。

依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 之罪行,而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應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應一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府應擔起照顧責任。

 


民刑法重大修正
父母家暴 子女可免扶養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案,規定受家暴或性侵等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不構成遺棄罪。

這項修法,形同將扶養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修法後,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二年而「情節重大」者,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推動立法的勵馨基金會、法扶基金會等團體代表,昨天都肯定修法,要求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專業訓練,尤其對家內性侵受害人,應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至於因此無人扶養的施暴者,由國家負起照顧責任。

受到「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影響,即使遭父母家暴或性侵害,依法仍須負扶養義務,引發不少批評。勵馨基金會去年陸續接獲多起求助,展開修法行動,獲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人支持,昨天終於修法通過。

修正之後,民法新增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兩種「顯失公平」情形,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一是受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是無正當理由未受扶養。

若上述情形「情節重大」者,負扶養義務者甚至可請求法院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但若是卑親屬對尊親屬施以家暴等情形,則不適用前述規定,仍須負扶養義務。

配合民法修正,刑法也一併通過修正,無自救力之人若曾對扶養義務人人口販運侵害行為,即使扶養義務人不給予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仍不構成遺棄罪,不必受罰。

孫大千強調,修法不是要挑戰傳統的「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只是父母應先盡義務,否則就沒有資格享有子女成長後的扶養。

【2010-01-08/聯合報/A10版/話題】


父母罔顧倫常情義 子女得免扶養

傳 統觀念 孩子長大要扶養父母,不過這個觀念因為時代改變有了變化。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案,規定受到家暴或者性侵等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減 輕或者免除扶養義務,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說到小學六年級,被媽媽帶去賺錢的過程,馮小姐心情很沉重,後來社會局介入,在寄養家庭長大!不過三十年後,她的媽媽卻要求她善盡扶養責任,否則就要告她 遺棄。 就是因為馮小姐來求助,勵馨基金會才開始了這段修法的過程,總算在7號,立法院修正通過,增訂民法第1118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的排除條 款,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2年,情節重大,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也通過刑法294條之一,免去遺棄罪的刑事 責任。 勵馨基金會強調,修法不是要挑戰傳統孝道的觀念,是要讓遺棄罪不再是施暴父母的武器,不過為了落實老有所終的基本權利,民間團體也呼籲政府也要給這些父 母,老年後基本生活的照顧。

 

(2010-01-08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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