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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過關 台灣表演拚出頭

↑在朝野立委通力合作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昨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朝野立委舉手歡呼。(記者方賓照攝)

〔記 者凌美雪/台北報導〕從醞釀到立法,歷時七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昨天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將配合此母法訂定十三項子法, 最快今年六月通過實施,並從民國一百年的預算開始編列,與藝文消費息息相關的藝文體驗券或價差補助,也可望自明年開始施行。

建立文創產業有價化

盛治仁表示,文創法對文化創意產業最實質的意義,在於明定文創產業範疇並建立文創產業有價的概念,明確指出國發基金的資金來源,讓公司或個人獲得資金補助;其中企業捐贈文創產業可以抵稅的方案,則可吸引企業支持文創產業。

盛治仁昨不諱言,文創法通過後,才是文建會艱鉅任務的開始,雖財政部極力反對的藝文消費抵稅條文,改以發放藝文體驗券、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並由政府補價差等多元方式替代,但相關發放方式及優惠補助細節,都還有很多爭議尚待解決。

挺藝文 政府補優惠價差

外界最關注的,莫過於由政府補優惠價差的新法,原以為「電影」會是優先施行類別,可讓民眾將來以優惠二至三成的票價觀賞國片,盛治仁卻表示,因國片牽涉到輔導金的問題需要釐清,詳細補助範圍與方法恐不如想像中單純。

雖然表演藝術界也有文建會的扶植團隊及各種政府經費補助,但盛治仁說,目前「表演藝術最核心,相對爭議也最小」,將列為第一階段施行對象,「本土表演藝術一年總收入約二十億,外來團體約三十億」,盛治仁說,原則上只補助本土。

至於視覺藝術範疇,牽涉商業機制較深,恐怕得排到第二、第三階段以後。盛治仁表示,很難預估出時間表。可預期的是,在刺激藝文消費的前提下,國人自明年起,應該可以優惠價格先看表演。


有總比沒有好 配套補位

〔記者趙靜瑜、林毅璋/台北報導〕文創法三讀通過,對表演藝術團隊來說,「有總比沒有好」,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表示,雖然積極作法如一萬二抵稅沒有獲得通過,但文建會仍有消極的「補貼票價」替代方案,這都是好的開始。

朱宗慶表示,文創法有了法源,起碼顯示政府「從宣示到實踐」,補助票價細節若規劃得宜,能夠實踐美意,他也樂觀其成。

佛光大學藝術學研究所所長林谷芳認為,降價吸引民眾進劇場看演出,不無鼓勵作用,但稽核細節等配套都要到位。

文建會 應端出文化政策

台北愛樂合唱團藝術總監杜黑說,「我們更關心文建會除了文創法之外,整體的文化政策到底是甚麼?」文建會要鼓勵藝文消費,就要培養藝文人口,「身為扶植團 隊,我們很希望盡一些社會責任,願意去偏遠縣市演出,但沒看見文建會有甚麼作法。」果陀劇場導演梁志民也樂見補助差價,他認為文創法中能夠讓企業捐贈千萬 可抵稅,是一大突破,表演藝術與企業跟政府都是環環相扣,這的確可以成為企業願意捐助表演團體的動力。

企業捐贈千萬可抵稅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杜紫軍則表示,文創產業的範圍很廣,文創法通過讓整體推動架構更明確,並提供更多誘因,對表演、展演與媒體產業比較有影響。

在文創法二十四條中,提到文創產業著作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各界,未來欲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文化創意產品,像是音樂、著作等,利用人若盡一切努力卻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時,須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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