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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被炒 可打確認僱傭訴訟

 

2009年03月03日蘋果日報

 

林姓網友問:
去年五月十三日公司通知我將於五月二十三日被解僱,隔天我上班就被告知解僱令即日起生效,將於六月五日付我薪資與資遣費,但到七月十一日仍未入帳,我多次詢問都未得回音,到七月二十一日公司才答覆:因我不適任,故不付薪資與資遣費。
請問公司不付我薪水及資遣費的理由正當嗎?有何途徑可幫助我取得該款項?聽說可以去協調?因公司於加保勞健保時低報薪資,是否會影響勞保救濟金的領取金額?可用公司轉帳金額作為證據嗎?

律師余忠益答:
根據讀者說法,僱主單純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員工,所採取的法律理由究竟屬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同法第十二 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並未具體說明,依規定在勞工未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下,僱主單方面以不適任為由,逕行片面解僱勞工, 僱主是不能拒絕給付薪資與資遣費給勞工的。
從本案內容看來,若公司無法證明解僱勞工的理由,讀者甚至可以反過來主張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的民事訴訟,並請求去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今的工資。

先請勞工局協調
至於每月薪資轉帳金額當然能做為證據,一般而言失業救濟金都是根據投保金額計算,讀者可先向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請求協調,勞工局會要僱主補足實際工資與投保薪資的差額;若協調不成,建議不必打請求資遣費訴訟,直接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為宜。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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