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郭台銘 臧家宜判1年10月
中國時報 2007.12.27 
王己由/台北報導

 雙雙判刑▲鴻海負責人郭台銘遭恐嚇案,台北地院判前壹週刊記者臧家宜(右)1年10月徒刑,男友黃尚平2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陳志源攝)

前「壹週刊」記者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涉嫌藉出書爆料,向鴻海集團負責人郭台銘恐嚇勒索新台幣三千兩百萬元案,台北地方法院廿六日審結宣判。合議庭依恐嚇未遂罪,重判臧家宜有期徒刑一年十月、黃尚平有期徒刑二年,同案被告楊人凱有期徒刑一年,減刑為六月,可易科罰金。

     另外,臧、黃二人在接受檢察官偵查後,向媒體指稱郭台銘是「魔鬼」,設陷阱讓他們跳,還有去年十二月廿日家中失竊後,在沒有證據證明竊盜案和郭有關時,向媒體記者表示「希望郭先生高抬貴手放過我們」等話,影射郭台銘和竊案有關,這兩部分罪加二條,分依公然侮辱、誹謗罪,各判罰金新台幣三千元、拘役廿五日。二人另與壢新醫院醫師劉善居共涉偽造病歷部分,三人均獲判無罪。

     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罪,最重可判刑五年,未遂犯的刑度則減半,可判刑二年半;臧、黃二人昨日被判的刑度,可說相當重。

     判決理由指出,臧家宜、黃尚平和楊人凱犯罪後都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臧、黃二人正值青壯,不思正途賺取財富,利用臧家宜擔任「壹週刊」財經記者,負責採訪鴻海集團相關新聞職務之便,共同向郭台銘恐嚇,更透過媒體貶抑郭台銘,危害不輕,參酌本案是由黃尚平主導出價,惡性較重、楊人凱參與程度較輕等情狀,分別量刑。

     判決書指出,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是在去年八月廿二日、九月廿日,以邀請郭台銘為她著作的「烈日灼身─你所不知道的郭台銘」一書寫序為由,將郭台銘痛罵「你們壹週刊開妓院的啊?亂寫一通!」等負面內容,以及臧、郭二人談話錄音檔等,以電子郵件寄給郭台銘及其沈姓女秘書,藉此加害郭台銘與鴻海集團的方法,恐嚇郭台銘,欲取得鉅額款項。

     郭台銘知悉後,心生畏懼,委託楊人凱確認臧、黃二人寄發電郵的真正意圖,但楊卻利用此機會,欲從中牟利,與臧、黃協議,參與共同恐嚇郭台銘,並在去年十月三日製作不實說帖,達成恐嚇勒索美金一百萬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二百萬元的協議,並約定款項到手,楊人凱可得一成佣金。

     雖然臧家宜、黃尚平一再辯稱,三千二百萬元是郭台銘向臧購買書籍版權的交易款,並未恐嚇勒索,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臧家宜的著作僅完成百分之廿,與一般待著作完成後,才邀人寫序的常情有違,因此認定臧家宜等人目的並非邀請郭寫序,實際是藉此手段恐嚇郭台銘,以獲取金錢。

     刑法恐嚇罪,是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要件,郭台銘在本案中交付財物,是他在委託律師提告後,出於便利警察破案的授意,才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攜款交付,故並非出於畏怖心所致,依最高法院判例,本案應以恐嚇未遂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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