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姊妹爭親權 阿姨輸給親媽  
自由 20071226
從小孩出生7天照顧至7歲的羅明珠(左),現已毫無小孩的任何音訊,與丈夫曹燈賢(右)皆不滿意高院仍判決敗訴,強調會再上訴。(記者孫友廉攝)

親生女兒託給姊姊養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嫁至金門的女子羅明惠生產後身體不佳,將剛出生7天的女嬰交由居住台北的二姊羅明珠養育,7年後二姊卻捨不得將小孩交給三妹,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此起親姊妹爭女案,判決親母也就是三妹羅明惠勝訴。

原告三妹羅明惠表示,1990年間生下小孩,由於有妊娠糖尿病症,身體狀況不佳,小孩先由二姊羅明珠代為扶養,不過,日後姊姊、姊夫卻未依照承諾,在小孩要就讀幼稚園時歸還,要求法院排除侵害。

指姊允諾還女卻食言

二姊羅明珠與丈夫曹燈賢則主張,三妹多次主動要將小孩交給他們收養,也很少前來探視或電話關切,他們頗費心思照顧這從小皮膚、心臟不好的小女孩,長時間的濃厚感情,小孩更以爸媽稱呼他們,認為法院應顧及小孩的感受來判決此案。

雖然小孩寫了「個人並非動物、花草,不要丟來丟去,出生時不要我,現在又要…」等字句字條,不過,承審高院基於生父母擁有小孩的親權,仍判決二姊羅明珠敗訴。


妹妹:欣慰 姊姊:縱容壞人

〔記者孫友廉、吳正庭/綜合報導〕7歲女童小恩恩歸屬權經法院判決確定,生母羅明惠昨表欣慰;未生小孩、前往高院聆判的曹燈賢及羅明珠夫妻,仍不服此判決結果,認為沒有公理,會再上訴。

羅明惠除感謝司法終能還給一家人公道,並強調女兒已回到金門,在當地就讀小學,早已適應目前生活,應該讓他們回到平靜、正常的生活。

羅明珠表示,三妹原本就要把小女孩交給他們收養,7年來都不曾帶回去,若帶走,也是幾小時就送回來,奶粉、尿布一毛錢也沒付,現今法院卻把小孩判給他們,等同是在欺負好人,縱容壞人。

曹燈賢感嘆表示,台灣諺語有句話說「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是三妹、妹夫不負責任,親家母、姊姊與姊夫也有前來作證;而一審要求交付小孩時,當天小恩恩是傷心哭著跌倒在地,更抱著他的大腿,喊著「救救我!救救我!」多年的感情如何能抹滅?要如何釋懷?



養育7年 不敵懷胎10月

記者孫友廉/新聞分析

高院昨天宣判的親姊妹爭女案,有些類似3年前的台灣、巴西混血男童吳憶樺事件,在巴西外祖母羅莎擁有監護權下,叔叔吳火眼最終還是要交出吳童;法界人士表示,依法論法,親生父母的親權恐不容二姊等人所能輕易挑戰,並能撼動的。

法界甚至認為,若再爭下去,恐怕只會造成小孩的傷害,何況小孩對阿姨、姨父的養育之恩,也不是生父母所能任意抹滅,應會感懷在心,這也是台灣諺語「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的真義,何不保留些雙方仍可探視、關心空間。

依據昨天到庭的二姊羅明珠說法,三妹現今已不與娘家有任何聯絡,小孩也與他們斷了音訊;法界指出,就算三妹確有承諾小孩讓二姊收養,但僅口頭也無法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除須父母同意,更須形成書面文件並經公證,也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當然,若二姊之前並未表示願意毫無代價照顧該小女孩,是可依民法第546、547條等,向三妹此方要求照顧小孩的費用與報酬,不過,此舉只會讓兩方關係更降至冰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