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12.15 
提出更名訴訟 防損害擴大
王己由/新聞分析

     卅五歲的蘇阿宏,入獄前充當人頭,將友人馬順利所有的十輛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結果累積大筆交通違規罰鍰,以及積欠牌照稅、燃料費和停車費,讓家屬擔憂不已。法界人士認為,為免「損害擴大」阿宏可循民事途徑,提出「更名」訴訟,官司勝訴後,就可將名下車輛過回馬順利的名下。

     因案入監服刑的阿宏,名下的十輛車,不知是誰在使用,但因阿宏是車輛所有權的名義登記人,依法他就得負起各種稅捐、規費和相關違規罰鍰,不能以不知是誰在使用,或者自己只是人頭,規避一切。

     尤其阿宏當初曾收取佣金,並簽下切結書同意他人使用,所產生費用也是由自己負責,顯然他自始就知道自己就是這些車輛的人頭車主,如今積欠規費、稅捐和交通違規罰鍰,他不能以人頭車主主張免繳,只能在繳交後,透過訴訟要求真正的車主賠償。

     法界資深人士就指出,阿宏的際遇,他的家人也不能任意報失竊,如果車子未失竊,任意報案的話,可是會吃上誣告官司。為免損害持續發生和擴大,資深法界人士認為,坐牢中的阿宏,倒是可以委請家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民事更名官司。

     阿宏與出資委請他當人頭的馬順利,彼此間的關係,就好像是「信託登記」,他可以透過更名訴訟,檢附十輛車購買和辦理登記過程,他未參與也未出資的相關證據,主張終止信託,透過更名訴訟,將十輛車登記回真正所有權人馬順利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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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國旅卡折現 起訴451公務員 
2007.12.12 自由
基隆地檢署偵辦詐領國民旅遊卡補助費案,今年6月間大規模傳喚400名涉案的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到案說明,多數清潔隊員在政風室人員解釋法令下都已認罪。(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發生在93年間的基隆市國泰銀樓詐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案,基隆地檢署花了一年時間,前後傳喚2200多人到案偵查,全案偵結,其中認罪而獲緩起訴處分者共1523人,另外451人雖證據充分但堅不認罪,昨天被檢察官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並求處4到6個月不等刑期。

位在基隆市愛三路的國泰銀樓是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王姓負責人配偶黃美惠於93年起,改以服飾精品店名義,在網路上宣傳吸引公務員前往消費,並暗示可以18%手續費刷卡換現金;94年間起,這家商店更主動通知公務員前往消費刷卡金額全數折換現金,詐領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

交通部觀光局在95年3月間發現,報由基隆地檢署著手偵辦,檢察官在一年多時間內,共傳喚2200多名曾前往國泰精品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的公務人員,其中有縣立醫院副院長、警察,還有書記官等,全案昨天偵結,有615件1523人因認罪而獲得緩起訴處分,另外451人因為堅不認罪被檢察官起訴。

求處4到6個月刑期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向法官具體求刑,其中刷卡1年者,求處4個月刑期,刷卡2年者,求處5個月,刷卡3年者求處6個月刑期,累犯者再酌予加重。

另外還有70人未到案或詐領金額5000元以下,檢方將另案偵辦,由於緩起訴及起訴人數達上千人,昨天出爐的起訴書厚達200多頁。

而此案主嫌黃美惠被基隆地院依詐欺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但檢察官認為此案牽涉2000多人,詐領金額達數千萬元,判決過輕,已經提起上訴,全案還在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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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稅制 剝台商兩層皮 

2007.12.12 自由
明年起取消優惠稅率

〔記者盧永山、梁念遠、王孟倫/綜合報導〕中國昨日公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不分內、外資,所得稅率由三十三%統一降為二十五%。表面上稅負下降,但其實是提高外資(含台商)的稅負來彌補中國企業。

對台商影響最大的是,明年起在中國投資的外資(含台商)在中國投資賺到的錢,除了先繳所得稅給中國政府之外,如果要匯回台灣或匯出中國境外,將另課徵十%所得稅,等於一條牛要被剝兩層皮。

匯出資金再扣10%稅

一位在江蘇昆山的台商說,中國近來進行的系列重大經貿及稅制改革,對於台商經營環境相當不利,未來將迫使台商進行投資調整及重新布局,包括轉移生產基地到東南亞國家,或乾脆回台灣投資,不過,轉移投資匯出資金時又會先被扣十%的稅,真的是兩面困難。

目前中國有兩套所得稅制度,有關外商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企業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近十六年來,中國政府為吸引外資,訂定了不少投資減免稅優惠規定,中國官方統計,截至去年底,中國累計批准的外資企業達五十九點四萬家,實際投資金額為六千九百一十九億美元,為世界使用外資最多的開發中國家。

採單一稅率不利外資

不過,依中國財政部計算,目前中國本土企業平均稅負約二十五%,外資企業平均稅負為十五%。外輕內重的稅負現象,造成中國一些企業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享受外資所得稅優惠。

中國全國人大今年三月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率都定為二十五%單一稅率,取代現行內外稅制不同的制度;中國國務院在十一月底通過實施條例,昨日則正式對外公布,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中國官員宣稱,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稅率從三十三%降到二十五%,並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二十%,對新技術企業設定了十五%的優惠稅率等,將帶來減稅效果,明年新稅法實施第一年,中國財政減收大約為九百三十億人民幣(折合台幣約四千億元)。

形同阻台商匯回盈餘

不過,對於中國官方說法,台商及外資並不認同。一位在深圳投資的台商說,中國的作法犧牲的是外資(含台商)的稅負優惠,怎能說是減稅,要說減稅也是減中國自己企業的稅,卻對台商大大不利,尤其以後把稅後盈餘匯回台灣還要再徵十%的稅,形同阻止台商將利得匯回台灣。

中研院社科所副研究員蔡吉源表示,外資企業的優惠稅收,一直是中國吸引外資的重要手段,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將減少台商前往中國投資的誘因。

學者籲吸引台資回流

蔡吉源強調,許多台商把中國市場當天堂,但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證明根本是一廂情願,若一味想節省成本,而不進行產業升級或研發創意,在中國也只能求取微薄毛利。他呼籲,政府要藉此機會,多鼓勵並提供誘因吸引台商返台投資,將資金留在台灣。

世新大學經濟系教授周濟認為,中國將外資優惠措施取消後,將提高台商生產成本,這將加速台商往中國以外的市場移動,例如越南或東南亞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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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星預言


十三年一度的星象大事「木星/冥王星合」甫於12月11日落幕;另一
個星象盛事「太陽、水星、木星、冥王星四星連珠」接踵而來(12月17
~22日);「射手座之月」和「射手座之年將一起劃下句點;氣氛躁鬱
、浮動、詭譎的「火星退行」也仍在背景;且一級星座吉訊密集度和
強度高居全年之冠的本週期,從星座角度解讀,意味著2007年充滿陽
光、波動幅度誇張,但復原力也很快速的「射手座」歲月即將告一段
落前,臨去秋波,將以震撼性的國際事件或政經大事隆重謝幕。 

本週期財星金星仍停在蠍子座(管債務、信用),在12月11日的「木星/
冥王星合」和「四星連珠(12月17~22日)的共伴效應下,由於冥王星掌
管債務有關議題,一些歐美理財占星師認為,美國股市的寒冬已過,
儘管下旬開始將會再有一波激烈波動,但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再度引發
全球股市恐慌的機率已經大為降低。歐美龍頭股及新興市場未來一週
激烈震盪偏多,投資人宜注意保守因應、逢高出脫。


就個別星座而言,大環境氣氛漸趨保守的本週期,蟬聯兩週高居幸運
週期的得意星射手座和蠍子座,身價最為不凡,兩者可望在事業或情
感交出漂亮成績,或打贏人生某場大仗,也是為往後數月、數年播下
最佳收成種子的最後一週。運勢谷底攀升、快速轉運的處女座羊座,
不妨適度自我鼓舞,保持風度。


星座排行


1. 射手座:眾望所歸、如日中天、游刃有餘(氣勢最旺)
2. 蠍子座:賞心悅目、風采翩翩、得天獨厚(滿足最多)
3. 雙子座:兩情相悅、情有所歸、琴瑟和鳴(情事最美)
4. 魔羯座:一馬當先、近悅遠來、獨領風騷(躍升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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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德:缺反省 轉型正義像過街老鼠

中國時報    A2/焦點新聞           2007/12/10
 

【顏瓊玉/
台北報導】
  從提案「二二八究責條例」,到拆除「大中至正」牌匾,
民進黨政府宣稱這是「轉型正義」。長年關注轉型正義的中研院社會研究所研究員吳乃德九日為轉型正義抱不平,指轉型正義現在如過街老鼠,「民進黨弄得大家都很煩!」
  吳乃德認為,就是因為缺乏反省,
社會仍是非不分,解嚴都廿年了,政治迫害及歷史反省的「總結報告」,至今仍付之闕如。
  質疑拆「大中至正」很重要嗎
  對於民進黨近日大動作拆除「大中至正」牌匾,吳乃德說,「大中至正」有那麼重要嗎?
台灣的歷史記憶(指藍綠背景)本來就不一樣,應該要讓這些面向同時存在。
  吳乃德昨天應台權會、民間司改會等數個民間
團體之邀,在一場「解嚴後廿年之回顧與前瞻」研討會,發表論文探討「轉型正義」的文化面向,並與中研院台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吳叡人、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土皆),及律師魏千峰等人對話。
  他說,因為沒有反省,所以前
總統李登輝明明是獨裁壓迫政權的支持者,卻自稱受難者,還被稱為「民主先生」;而檢察總長陳聰明過去明明是積極配合以司法為工具迫害反對運動者,卻成為統帥全國檢察官的人。
  嘆解嚴廿年竟無「總結報告」
  吳乃德認為,台灣根本沒做到真正的「轉型正義」,台灣的「轉型正義」其實是延遲的;最佳追求「轉型正義」的
時機,是緊隨威權獨裁政府崩潰之後,相反的,台灣的民主轉型卻是由威權統治團體對民主化做出讓步而完成。
  吳乃德表示,民進黨執政後並未將「轉型正義」列為執政的重要
工作,其文化價值也不是民進黨關心的議題,歷史真相的發掘進度緩慢,令人遺憾的是,經過廿年了,總結政治迫害與歷史反省的「總結報告」仍未能出版。
  李扁作法只是道歉給錢而已
  魏千峰也說,其他
國家處理轉型正義有判刑、剝奪重大資格(如參政權)、認錯就寬恕等三條路,台灣特殊的是中間有前總統李登輝統治的十二年,而陳水扁總統只是延續李登輝道歉、給錢的做法而已。他在思考,台灣有第四條路嗎?
  吳乃德認為藍綠都忽視了轉型正義的文化價值,他舉國民黨陸續公布民進黨幾位高層與親綠名嘴的「入黨
紀錄」為例,這個行為反映出國民黨對它過去作為仍不覺得有錯,就好像性侵害者還公布受害者照片一樣,完全沒有是非;而民進黨高層的反應,有人說是為了工作、有人說是為了升遷、出國等,其實他們大可誠實面對年輕時代的經歷,讓這個事件成為社會反省的教材。
  遺憾好東西在台灣全變了樣
  相較於南非、東德、西班牙等
國家也都積極處理轉型正義議題,吳乃德感嘆,「所有好東西在台灣都變了樣…!」如今民進黨天天喊「轉型正義」,卻反而經汙名化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如今像過街老鼠,大家都很煩。簡錫(土皆)則說,民進黨把「轉型正義」當做「提款機」,平常不談,選舉前再拿出來喊一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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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大學文科 甄選將採計公民

中國時報    C4/教育新聞           2007/12/07
 

【林志成/台北報導】
  98學年起,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加考「公民與社會」,到底哪些校系會採計該科成績?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調查各大學251個人文社會科系之後發現,高達66.1%、166個文科,有意願採計「公民與社會」成績,比例可說相當地高。
  如果採計科目數維持不變,「公民與社會」加進來後,哪一科目可能被替換?專家認為,現在各大學人文社會科系採計地理科成績相對少,即使採計也很少加權計分。未來若採計「公民與社會」,可能會放掉地理科。
  甄選入學 應勿太重學科
  教育部昨天在台灣科技大學舉行「2007年大學甄選入學作業研習」,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等3個縣市大學負責甄選作業的100多人參加。
  大學甄選入學第1階段看學測成績,第2階段要備審資料審查及面試。台大註冊組主任洪泰雄表示,如果大學校系甄選入學太重學科成績,學測分數佔總分比重超過5成,就失去甄選入學意義。不如放棄此一管道,將招生名額全部用到7、8月考試分發入學。
  根據97學年甄選入學簡章,台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系及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系甄選入學,學測成績均占70%,面試或備審料審查成績僅占 30%。東吳經濟系、輔大經濟系、逢甲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系,學測成績均占60%。
  地理老師 已經開始緊張
  教育部多元入學方案工作圈顧問、前內湖高中輔導主任蔡閨秀提出大考中心的調查,98學年指考加考「公民與社會」後,66.1%人文社會科系有意願採計該科成績。
  蔡閨秀指出,大學政治、法律、外交、公共行政、經濟及社會學等相關科系,採計「公民與社會」成績意願很高。教育部不希望大學校系考試分發增加採計科目,「公民與社會」加進來後,原來採計的歷史、地理等科都可能被替換其高中地理老師「很早就開始緊張」。
  改採6科計分 教部不鼓勵
  根據規定,大學考試分發各校系可採計3到6科成績,原來採計5科的校系,增加「公民與社會」後,不能改採6科嗎?教育部表示,會「道德勸說」各大學,98學年指考加考「公民與社會」後,不要增加採計科目,以免增加考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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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關於查明日帝強佔下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特別法》 中譯
法律第七二零三號(2004. 3. 2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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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查明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所行之親日反民族行為之真相,確認歷史真相以及民族正統性,貢獻於自主民主國家之恆久實現,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謂「親日反民族行為」,係指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所行之下列各行為:
1. 討伐為守衛國權戰鬥日本帝國主義之部隊或下達討伐命令之行為。
2. 對為恢復國權鬥爭的團體與個人加以強制解散、監禁以及使用暴力,妨害團體與個人活動之行為。
3. 為妨害獨立運動,殺傷、處死、虐待以及逮捕獨立運動家及其家屬或對此指示和下達命令之行為。
4. 作為妨害獨立運動組織的團體首長或首腦幹部,為團體負責作出決定或主導活動之行為。
5. 為妨害獨立運動,受雇於日本帝國主義所行之密探行為。
6. 締結、簽訂或圖謀乙巳條約、韓日合併條約以及其他侵害國權的條約之行為。
7. 因韓日合併有功,獲得和繼承爵位之行為。
8. 擔任日本帝國議會的貴族院議員或眾議院議員之行為。
9. 擔任朝鮮總督部中樞院副議長、顧問或參議之行為。
10. 擔任日本帝國主義軍隊中校以上軍官,積極協作侵略戰爭之行為。
11. 在全國範圍內主動宣傳煽動或強行招募和徵用學生兵、支援兵之行為。
12. 為慰勞日本軍在全國範圍內主動強制動員婦女之行為。
13. 經中央文化機關和團體主導日本帝國主義內部融洽及皇民化運動,積極協作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以及侵略戰爭之行為。
14. 為在全國範圍內協助日本帝國主義實行戰爭,營運軍需品製造業或自願捐獻總統令所規定的規模以上的錢財之行為。
15. 擔任司法部內大法官或檢察官,主導對無辜的我民族成員監禁、拷問、虐待,帶頭彈壓之行為。
16. 擔任高等文官以上官吏、軍警的憲兵分隊伍長以上或者警察幹部,主導對無辜的我民族成員監禁、拷問、虐待,帶頭彈壓之行為。
17. 擔任日本帝國主義統治機構之各種中央外圍組織的首長或首腦幹部,積極協作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以及侵略戰爭之行為。
18. 擔任東洋拓殖會社和殖產銀行的中央組織幹部,負責作出決定或主導執行掠奪我民族財產之行為。


第三條(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之設置)
為查明親日反民族行為的真相,而在總統屬下設置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


第四條(委員會之職務等)
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1. 親日反民族行為調查對象( 以下稱為「調查對象」)之選定。
2. 調查對象所做的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調查。
3. 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國內外資料的收集與分析。
4. 有關委員會活動的調查報告書之發刊,以及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的史料之編纂。
5. 總統令所另定之事項。


第五條(委員會之組成)
委員會由包括委員長一人在內之委員九人所組成。
委員屬於下列項目之者當中,由國會從各項推薦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並報請總統任命。
1. 從事歷史考證、史料編纂等研究活動十年以上者。
2. 在公認的大學專任教授以上職位從事十年以上者。
3. 從事法官、檢察官、軍法官或律師十年以上者。
4. 從事歷史考證、史料編纂等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級以上公務員。
依第二項之規定,願由國會推薦者,應闡明本人父母及祖父母於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期間未有親日反民族行為,並且於自1950年6月25日至1953年7月27日期間亦未有親共反民族行為。
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委員若因事故而不得執行職務或有空缺者,必應立刻任命新委員。此時,補任委員之任期為前任委員之剩餘任期。


第六條(議決定委員人數)
委員會之議決以在籍委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七條(委員會之活動期間)
委員會應自組織組成完了之日起三年之內完畢活動。


第八條(委員之資格喪失事由)
屬於以下任一項者不得擔任委員。
1. 非大韓民國國民者。
2. 屬於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三條者。
3. 政黨黨員。
4. 在依據公職選舉與不正選舉防止法實施之選舉,登記為候選人者。
當委員屬於第一項各款者,應當退職。


第九條(委員之職務上獨立與身分之保障)
委員不受外部任何指示或干涉,並獨立執行職務。
委員除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而執行職務顯著困難或無法執行職務外,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而免職之。


第十條(委員之斥除、忌避、迴避)
當委員本人或現任和前任配偶與調查對象為親族關係時,委員在與調查對象相關的事項之審議、議決上被斥除。
當調查對象、他的配偶以及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認為委員難以公正審議、議決時,可向委員會申請忌避。委員會判定此申請妥當與否,決定忌避。
當委員屬於第一項和第二項事由時,可主動迴避該審議、議決。


第十一條(事務局之設置)
為委員會之事務處理,應設置事務局。
事務局內聘事務局長一人和另需職員。職員數目應於最小限度內籌聘。
事務局長經委員會的議決,由委員長任免,委員會的所屬職員由事務局長提請,委員長任免。
事務局長受委員長的指揮,掌管委員會之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二條(職員身分之保障)
事務局之職員(包含事務局長,下同)除非受刑之宣判、懲戒處分或委員會所規定之事由,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而退職、停職、降任或免職。


第十三條(諮詢委員會)
為執行職務上的諮詢需要,得設置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應具有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的專業知識與經驗,經由委員會的議決,由委員長委託之。
關於諮詢委員會的組成、營運等的事項,依據委員會之規定定之。


第十四條(委員會之經營等)
除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外,有關委員會的組織及經營等有需要之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十五條(秘密洩漏之禁止)
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不得洩漏職務上的秘密。


第十六條(資格冒稱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冒稱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的資格,並行使委員會的委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的權限。


第十七條(類似名稱使用禁止)
非委員會者不得使用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名稱或相似名稱。


第十八條(調查對象之選定及異議申請)
當委員會具有屬於親日反民族行為者的充分的根據,且認定其內容重大時,可經由議決,選定調查對象,並執行調查。
當委員會依照第一項之規定選定調查對象時,應通知調查對象、他的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該選定事實。
當委員會依照第二項之規定通知時,應告知被通知人有關異議申請之提起、程序、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若依照第二項規定之被通知人就調查對象之選定有異議者,自從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得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異議。
有異議申請起十五日之內,委員會應對異議申請作出決定,且即時將其結果通知申請人。
關於依照第四項規定之異議申請的程序有必要的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十九條(調查對象)
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委員會開始調查時,若調查對象曾在國內外反對日本的國權掠奪,加入或支援獨立運動,必須同時調查相關事實。
依照第一項規定,委員會應將調查內容記載在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調查報告書,以及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史料上。


第二十條(調查方法)
委員會在執行調查時,得採取如下措施:
1. 對調查對象和證人(參考人)之出席要請及聽取陳述。
2. 向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其他相關機構或團體要求關於調查對象之事實查明和相關資料之提供。
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使委員或所屬職員採取第一項之措施。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要求查明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之國家機構,除非有特殊狀況,必須接受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調查對象和證人(參考人),或依照同項第二款規定要提供相關資料者,不得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偽資料。


第二十一條(派遣公務員等人員)
委員長在認為委員會職務執行上有需要時,可要求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派遣所屬公務員工作以及其他支援。被要求派遣的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首長,除造成職務執行上之重大妨礙外,應接受之。
依第一項規定被派在委員會之公務員,從所屬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獨立,並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依第一項規定派遣公務員之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團體首長,不得對被派在委員會之公務員採取人事上不利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保護委員等人員)
任何人不得妨礙委員、職員或證人(參考人)執行職務或陳述。
任何人不得強迫委員或職員職務上的行為。
任何人不得因提供有關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之真相之資訊或擬提供資訊為由,受任何解雇、停職、減薪、調職等之不利益。
委員會應謀求為真相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證人(參考人)之保護,以及為有關證據、資料等之確保及滅失防止之適合措施。
委員會對發現真相調查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有關之證據、資料等或者提供者得予以需要的補償或支援。關於如上的補償或支援之內容、程序等之需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二十三條(調查對象人員之保護)
任何人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報告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史料彙編前,不得透過報紙、雜誌、媒體(包括網路報紙和廣播等)以及其他出版品公開調查對象人員和委員會就其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調查內容。
任何人不得僅因有自日本帝國主義之國權掠奪前後至1945年8月14日期間在職於行政機關、軍隊、司法部、組織、團體等特定職位的事實,而透過報紙、雜誌、廣播(包括網路報紙和廣播等)和其他出版品,公告其從事所謂依本法規定之親日反民族行為。
在真相調查過程,委員會應謀求保護調查對象人員之私生活和名譽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賦予報告和陳述之機會)
委員會在活動期間之中間和終止之前,應將調查期間的委員會活動彙編為調查報告書,報告於總統和國會。
委員會在於調查調查對象人員之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應予以依第十八條規定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其配偶和直系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時,欲陳述意見者有權請求閱覽彙編調查報告書之證據(或根據)資料。


第二十五條(史料編纂)
委員會在第七條規定之活動期間之內,應編纂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史料。


第二十六條(調查報告書等之公開)
委員會應公開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調查報告書,以及有關親日反民族行為之史料。


第二十七條(對調查結果之異議申請)
在第七條規定的委員會活動終止六個月之前,委員會應確定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調查報告書或將記載於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調查對象人員之親日反民族行為,並通知按第十八條規定所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其配偶和直系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在於第一項規定通知者,委員會應告知被通知人有權提出異議申請和其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被通知人認為依第一項規定被通知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者,得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之內,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異議。
委員會於受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就異議申請作出決定,並即時將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
關於第三項規定之異議申請程序有需要者,由總統令規定之。


第二十八條(罰則)
非公務員的委員會委員或職員,在適用刑法以外的法律之罰則時,視為公務員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罰則)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1. 為陷害依第十八條規定所選定的調查對象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陳述虛偽的證人(參考人)或提出虛偽資料者。
2. 在公布時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毀壞他人或死人的名譽者。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洩漏秘密者。
2.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冒稱委員等的資格者。


第三十條(罰款)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使用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查明委員會名稱或相似名稱者。
2. 無正當事由,未接受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事實查明和提供相關資料者。
屬於下列項目者,處於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妨礙委員、職員或證人(參考人)執行職務或陳述者。
2.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強迫委員或職員為職務上的行為者。


第三十一條(罰款賦課權者及不服從程序)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罰款,由委員會賦課之。
依第一項規定擬賦課罰款時,委員會應訂定十天以上期間,並給予罰款處分對象口述或書面的陳述意見的機會。此時,若於指定期限屆至仍未陳述意見,將視為無意見。
不服依第一項規定之罰款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
依第一項規定受罰款處分者,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時,委員會應立即向管轄法院通報其事實,則接其通報之管轄法院,應依據非訟事件程序法裁定罰款之裁判。
若於第三項之期間內未提出異議,且未交付罰款時,依據國稅滯納處分例徵收之。
委員會在訂定罰款金額時,應斟酌該違反行為之動機及其結果。


附則〔2004.3.22〕
此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條文出處 http://www.assembly.go.kr/index.jsp
譯者:ce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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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追究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特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二二八事件,係指本事件發生後公務員或公權力發生鎮壓、整肅、綏靖、清鄉行動侵害任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三條

本條所稱戒嚴時期政府違法係指戒嚴時期統治者透過公務員或公權力所為之違法逮捕、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凌虐人犯、違法行刑、殺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第五條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第六條

行政院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由最高法院檢查總署之檢察官組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本條例之刑事訴追。

專案小組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應於最高法院成立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法庭、審理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訴訟。


第七條

專案小組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調閱相關史料、文件時政府各機關應主動配合,不受國家機密法及檔案管理法之限制。


第八條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基金會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成立訴訟處,負責協助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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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九族」說 王幸男告馬英九

中時電子報    /政治           2007/12/05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馬英九批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幸男提出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是「株連九族」、「充滿仇恨」的法案,王幸男今(五)日表示,他已經開過多場記者會向媒體澄清,馬英九還這樣抹黑誣蔑他,他今日稍晚將到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控告馬英九誹謗。
   王幸男說,在媒體惡意報導他所提出的法案是「誅九族」的法案後,他已經開過多場記者會,並且公布原始提案文字,可是馬英九在媒體詢問時,還誣指這個法案是「誅九族」、「充滿仇恨」的法案。
   王幸男指出,之前馬英九發言錯誤,可以說是媒體誤導沒關係,講一次他不會計較,但是在他屢屢澄清後還有上述的這些說法,他認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要件,因此將正式提出告訴。
   王幸男還痛批馬英九是最沒資格講「誅九族」的人,因為他所提的特別條例中,給予被告三親等內有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是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辯護人之選任與第三十五條輔佐人之選任的規定相同,可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來獨立選任。王幸男質疑,馬英九唸到哈佛法學博士,難道連這一點都不懂嗎?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王拓聲援王幸男表示,馬英九說給予被告家屬辯護權利很可怕,那麼不給被告辯護權利不是更可怕嗎?民進黨立委王淑慧也批評,馬英九博士都是讀假的、國民黨立委隨便謾罵,根本就是不學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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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6837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查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槍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 (以下
簡稱三一九槍擊事件) 真相,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特制定本條例,
並據以設置「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 (團) 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
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
員互選產生。
各政黨 (團) 推薦之人數如下:民主進步黨為六人,中國國民黨為五人,
親民黨為四人,台灣團結聯盟為一人,無黨團結聯盟為一人。各政黨 (團
) 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
,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代理人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亦同。
本會委員不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

第  3 條   
本會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
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第  4 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
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第  5 條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
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
何意見。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本會應併同公布。

第  7 條   
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應進
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
真相。

第  8 條   
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
判之指揮執行,不在此限。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
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
證物移交本會。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
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本會或本會委員對總統、副總統進行調查時,應注意於適當之時間及處所
為之。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
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
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
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
續處罰之。
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
或為虛偽陳述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
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
出境。

第  9 條   
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
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借調本會協助調查期間,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
關長官之指揮監督。

第 10 條   
本會對於約詢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
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

第 11 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並應指派或
以契約方式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第 12 條   
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
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
,並公布之。
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第 13 條   
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
起訴。
前項刑事訴訟,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

第 14 條   
本會委員之調查及討論均不公開。
本會委員及參與本會事務有關人員就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各項文書、圖
畫、消息、物品及其他資訊,除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公開者外,應保
守秘密,不得洩漏於第三人。

第 15 條   
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 (團) 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
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
日內任命之。

第 16 條   
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
視為自動生效。

第 17 條   
本會成立前之各項籌備事宜,由立法院籌備辦理。

第 18 條   
本會於偵查或審判與調查事件相關案件之司法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給予立
即、最大之協助。

第 1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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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策略放行究責案 讓綠出糗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4
 

【林諭林、陳洛薇、姚盈如/
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提案制定《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引發「株連九族」疑慮。藍營幕僚三日透露,該案多次在立院程序委員會被藍營封殺,直到十月二日國民黨立院黨團「策略放行」該提案,設局「引蛇出洞」,果真讓民進黨團在選前一度啞巴吃黃連,意外栽了大跟頭。
  特別條例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昨日上午出席司法委員會時指出,他原以為
國民黨團忙選舉,《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不會在十月二日程委會「被我偷渡成功」。沒想到全案背後另有文章,完全是國民黨團將計就計的招數。
  國民黨程委會立委透露,民進黨團屢次將國民黨團形塑為「法案的終結者」,藍營苦思多時,看到民進黨團一再提出《二二八究責草案》,突然心生一計,沙盤推演後,決定
策略放行。
  藍軍推敲,民進黨團的《二二八究責草案》,包括
消滅刑法追訴權時效的法令,甚至要求被告三等親內血親代被告訴訟,這種「株連後代、父債子孫還」的草案,一定無法為社會輿論所接受。
  國民黨幕僚透露,藍營早就算準,隨著大選節奏加快,民進黨必定搬出「
清算兩蔣」、「討黨產」舊案重炒,國民黨可利用究責草案初審時,挾輿論力量,大加撻伐民進黨,不但讓草案出不了委員會,更讓民進黨跌入火坑,坐實「操弄族群」的罵名,反而更能彰顯國民黨「不操弄族群、不製造對立」的立場與堅持。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黃玉振說,陳
總統顯然發現民進黨連操作入聯牌都沒有用,只好打出最後的族群牌,再次批鬥風燭殘年的老榮民,也設下清算蔣家的陷阱,但國民黨「不像民進黨那麼賊」,「我們可沒拿著槍逼民進黨提案!」
  但他不諱言,民進黨提了究責草案,輿論譁然,的確幫國民黨
製造不少文宣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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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芳明:228 民進黨用完即丟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4
 

【曾薏蘋/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王幸男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所長陳芳明痛批:「民進黨對二二八用完即丟,早已違背轉型正義的原則!」他說, 二二八事件的精神就是反貪腐,民進黨連反貪腐都做不到,憑什麼談轉型正義?
  陳芳明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將「補償」改為「賠償」已經夠了,為何還要提這個案子,尤其選前提出,根本是為了選舉,「民進黨就算贏得了立委選舉,難道就贏得了總統大選嗎?」
  不反貪腐奢談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不是這樣做的!」看到昔日同志,選前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直呼,每次聽到二二八 ,就覺得很累。他說:「二二八事件議題,已被民進黨剝了好幾層皮,現在還要再補上一刀!」
  陳芳明最近才看完,由美國人出資、知名紀錄片導演比爾·古登塔製作的紀錄片《被遺忘的一九三七》,影片內容,則是針對當年的南京大屠殺,整理了七十年前在南京建立「安全區」保護中國受害者的西方人,遺留下來的信件、日記、影像,中間穿插大屠殺生還者和日本士兵的自白,重現了一段西方人少知的中國歷史傷痕。
  他說,台灣目前有一些外省族群,在中國歷經八年抗戰,後來因為國共內戰流亡到台灣,至今回不去,這些老外省一代,戒嚴時被國民黨丟到台灣,並沒有真的關心他們,民進黨執政後,卻有人還在說外省人殺了台灣人,當年來台的這些外省人士,不僅沒有被安撫,還受到二度傷害。
  陳芳明認為,每次選舉都要操弄二二八,然後就說是為了轉型正義,但轉型正義不應用任何功利性的目的去換取選票,「有了功利思想的正義不是正義!」
  他痛批:「民進黨幾年來,都沒有好好思考族群問題。」
  何況二二八事件的要求,就是「和平」與「合諧」,二二八事件最根本的精神,就是反貪腐;但民進黨對陳水扁的貪腐默不吭聲,對行政官員貪汙被判刑視而不見,早已違背轉型正義的原則。
  不斷消費歷史讓人疲倦
  他認為,民進黨執政幾年,一直談二二八事件,我們應該檢驗,這樣的做法讓台灣社會更祥和了嗎?大家應該檢驗。陳芳明說,不斷在消費歷史,會讓台灣人民很疲倦。
  「談轉型正義,要有超然立場。」陳芳明表示:「現在的國民黨,已非當年二二八事件的製造者,現在留在台灣的外省族群,已是二二八事件兩年後來的。」
  陳芳明強調:「只要你(執政黨)反貪腐,不要拿台灣歷史記憶來傷害台灣社會,你做的轉型正義就已經『功德無量』!」
  對於日前總統陳水扁說老榮民「挖錢挖到死」,陳芳明不以為然說,這是制度問題,和人、族群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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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星預言
「射手座之月」仍在中段;水星(管財經、商務、交通、電訊)甫於12
月1日轉入射手座;金星(管財富、愛情)隨即在12月5日轉入蠍子
座;「射手座新月」接著在12月10日登場;13年一度的星象大事「
木星/冥王星合」即將於12月11日登場;且星座警訊和吉訊一樣密
集的本週期,從星座角度解讀,意味著這段星座調性逐漸遠離天王星
和火星退行最大干擾半徑的射手座之月,總算暫時走出了最險峻的
集體蠍斯底里和嚴重恐慌,大環境還隱隱可以嗅出春天的氣息。


由於轉入蠍子座(管貸款、債務)的財星金星本週幾度和數吉星形成有
利角度,加上12月11日登場的重頭大戲「木星/冥王星合」,由於
冥王星也掌管債務有關議題,一些歐美理財占星師大膽推估,美國
次級房貸風暴和潛在金融危機可望獲得顯著舒緩。歐美龍頭股及新
興市場未來一週震盪偏多,投資人宜注意靈活佈局。


就個別星座而言,大環境氣氛驚險刺激的本週期,出現了好幾個飛來
意外、運勢欠佳的低潮星,包括水瓶座雙子座和處女座。而鴻運當
頭、氣勢正旺的則是上週的老面孔,本月之星射手座、金星進入本
命宮的蠍子座與吉星簇擁的金牛座和天秤座。魔羯座也仍是本週最
無奈、失意的痛苦星。


星座排行

1. 射手座:插柳成蔭、前途無量、心想事成(福報最多)

2. 蠍子座:超額回饋、良機奇緣、點石成金(收穫最豐)

3. 金牛座:一見傾心、天賜良緣、情深義重(姻緣最優)

4. 天秤座:悠游自己、增廣見聞、如魚得水(心情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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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若當選,將發展「兩蔣文化園區」

中時電子報    /政治           2007/12/04
 

【中時電子報毛嘉慶/台北報導】民進黨力推「二二八究責法案」之際,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馬英九今(四)日在桃園大溪釋出「另類」靠兩蔣陵寢賺錢的想法。馬英九說,執政黨為意識型態所羈絆,但就連對岸都在浙江奉化發展「蔣氏文化」旅遊區塊,每年單門票收入即達人民幣一億元,若他當選總統,將善用兩蔣文化園區,結合開放大陸觀光客政策,創造上億旅遊產值。
  馬英九今日與桃園縣長朱立倫一起到桃園大溪老街巡禮,趁著發表觀光政策時,馬英九相當技巧地回應近日來民進黨一連串清算蔣家的舉動。
  馬英九說,他當選總統後,將發展「兩蔣文化園區,開放大陸客觀光」。馬英九表示,以浙江奉化為例,因為發展蔣氏文化的旅遊區塊,充實了整個地區的旅遊內容,每年單單門票收入即達人民幣一億元。
  他認為,大溪有豐富的歷史時光廊道,同時也是兩蔣陵寢的所在地,如果能與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的政策相結合,勢必能創造上億的產值。
  馬英九批評,現行執政黨為意識型態所羈絆,只會讓所有的觀光產業停滯不前,像直航、開放大陸觀光等議題,都只能談不能做,他呼籲國人要知道「賺錢不分國籍,鈔票不分藍綠,如果陷入意識型態的鬥爭,我們的台灣就沒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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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究責株連九族?王幸男籲國民黨公開辯論

中時電子報    /政治           2007/12/04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針對「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所引發的一連串風波,提案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幸男今(四)日呼籲國民黨「有膽放馬過來!」和他自己公開辯論:特別條例草案中到底哪一條「株連九族」?他說,如果有的話,自己願意立即辭去立委一職。
   王幸男再次強調,他會提出「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是因為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事件,追訴時效已過,且許多加害人相繼過世,無法繼續調查真相,加上國家機密法與檔案法的規定,導致許多文件迄今無法解密,他希望特別條例能夠還給受難家屬一個真相。
   王幸男痛批國民黨利用特別條例來進行選舉操作,根本扭曲了他的原意。王幸男要求國民黨跟他公開辯論有哪個條文是「株連九族」?如果有,他願意立即辭去立委;如果沒有,他要求國民黨解散或是公開道歉。王幸男還說,國民黨說要和解,可是沒有真相,哪來的和解呢?
   對於國民黨用前總統謝東閔案來回打王幸男,王幸男憤怒地說,他為此已經坐牢十三年五個月,國民黨甚至派人把他父親撞成殘廢,國民黨哪個人為二二八事件坐過牢?哪個人為二二八事件賠過錢?王幸男痛斥,國民黨只會用台灣人民的血汗錢賠償而已,應該要用國民黨黨產來賠才對,「國民黨真的是不要臉!」
   王幸男表示,如果特別條例這個方法還是行不通,他將到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控告國民黨。王幸男強調,在一九九八年時,國際刑事法庭已經確定可以受理過去政府的犯罪行為,如果二二八真相無法在台灣獲得釐清,他不排除告上國際刑事法庭。而對於外傳府院黨有意在此事件上與他做切割,王幸男則表示「沒那回事」,因為自己「義正辭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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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孝嚴:王幸男來電向我解釋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4
 
【陳洛薇/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王幸男等提出「二二八究責條例」,引發軒然大波。蔣家後代、國民黨立委蔣孝嚴三日難過表示「我很痛心!」但他表示,提案人王幸男昨早特地打電話向他解釋,說此條例草案是為了還外省人清白,不是要「株連九族!」
  蔣孝嚴說,但他認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包含本省籍及外省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處理逾二千二百件,顯示賠償已告一段落,現在再推這樣的條例,令人無法接受。
  蔣孝嚴則表示,先人已入土為安,不應再被鞭屍,民進黨為了選舉再次操弄二二八事件,甚至要求子孫要代行訴訟義務,身為蔣家後代,他感到相當痛心。
  蔣孝嚴說,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不能僅憑二二八基金會一篇報告就能斷定,提案荒唐至極,民進黨為選舉操弄二二八事件,一定會適得其反,民眾會用選票做明智抉擇,給民進黨一個教訓。
  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批評,王幸男過去曾以炸彈包裹讓台灣省主席謝東閔手臂遭炸斷,以他的行事風格,提出此草案不足為奇,因為選舉一到,為了政黨私利,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王幸男強調,他的提案主張在最高檢察署成立特別小組、最高法院設置特別法院審理,草案保障被起訴者的親人,應有聽審權、辯護權、到場權、聲請調查證據權、對質權、詰問權及救濟權等權利,並非「株連九族」。
  王幸男說,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受到不當審判的被害人,在威權統治時代,根本無法平反,他相信跟國民黨來台的大部分外省人,都是善良的,下令殺人、抓人的,都是權力上位者,應由他們負法律責任,找到真正負責的人,才不會傷害大多數無辜的外省族群。
  王幸男表示,台灣社會對立如此嚴重,就是因為真相不明,且過了追訴期,所以民進黨才會提出特別條例,如果不能透過司法讓真相水落石出,族群的猜忌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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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家屬廖繼斌:牽連人家曾孫 好嗎?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4

【陳洛薇/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提出「二二八究責條例」,要求被告三等親內家屬代行訴訟,二二八受難家屬、台北市二二八協會理事長廖繼斌表示,每逢大選二二八就淪為政治批鬥議題,「請政客高抬貴手,別再消耗二二八家屬!」
  廖繼斌表示,乍看之下,執政黨立委提出草案,是為了繼續追查真相,二二八受難家屬的情緒,難免會受到鼓舞,但細看條例,竟然要求已死亡的加害者之親屬後代必須代行訴訟,「蔣家曾孫蔣友柏怎會知道祖父蔣介石如何行使公務?」這種強加訴訟義務的做法,令人不敢苟同。
  他強調,追查二二八真相是全民共識,因此八十四年二二八條例在立法院通過後,行政院成立二二八基金會,明定基金會為還原真相,可以向相關公務機關調閱文件,既然已經有了這把「尚方寶劍」,還需要疊床架屋再立法嗎?「連人家的曾孫都要牽連進去,這樣好嗎?」
  廖繼斌說,為了補償二二八家屬,執政黨、在野黨均展現極大的誠意,立碑、蓋國家級紀念館、明定為國定紀念日,二二八基金會成立近十四年,賠償了七十三億,這二千二百個案子的受難事實,難道不是真相的一部分嗎?還有哪些真相沒有還原?
  他批評,二二八事件的調查,明明有法定權責機關,也有很強的調查權力,但二二八基金會卻怠惰不做,現在又疊床架屋要立法,實在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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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責生波 綠定調為「擦槍走火」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4
 

【林諭林、陳洛薇、林晨柏、曹俊漢、馬瑞君、羅浚濱/
綜合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排定審查《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由於藍綠對草案會不會「株連九族」,出現嚴重歧見,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和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更為此吵得不可開交,最後藍營集體抵制不出席開會,會議草草收場。
  不過,綠營高層迅速定位此事為「擦槍走火」,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向黨內表示,此案他未簽署,並非黨團提案。府院黨也在昨天下午口徑一致,定調該案是處理轉型正義問題,針對加害者後代部分,只是代為行使訴訟權利,並非「株連九族」。
  副
總統呂秀蓮表示,轉型正義對歷史真相了解有必要,但如果懲及無辜,「大可不必」;應由歷史轉型的角度思考,過與不及都不好。
  民進黨
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則表示,依照現行刑法,壞人所做的壞事僅及自己本身,本案是提供下一代有答辯、訴訟機會,這是一項善意,請外界勿誤會。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不了解草案內容,也沒看過草案。
  
立法院長王金平對這項提案不可置信地說,現在子女繼承財產,都要修法免除債務了,究責條例「連九族都要還,有這回事嗎?現在是什麼時代了?」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三日在新竹表示,民進黨如此消費二二八 很不恰當,只會不斷製造仇恨、對立,他質疑這是否符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的和解共生主張?
  根據綠營草案,若前總統蔣介石被認定是當年侵犯人權的被告,雖然蔣介石已經死亡,但特別法庭審判長「應」要求蔣介石的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親,代為出庭答辯。意味若此法通過,蔣家後代蔣孝嚴、蔣友柏都可能必須出庭替蔣介石答辯。
  謝國樑表示,哪有
法律規定「應」命親屬出庭?「根本是想叫蔣友柏、蔣孝嚴出庭,然後羞辱他,就說你公公殺好多人,你爸爸殺好多人!」他拒絕出席司法委員會審查該案,謝國樑隨後與王幸男大吵一架離去。
  另外,為了
紀念白色恐怖受難者,內政部營建規劃在總統府前的介壽公園興建一座「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碑」,明年編列八千八百萬預算,但時值選前敏感時刻,藍營認為民進黨可能藉此炒作意識型態,提案要求保留,立法院三日協商總預算時,經朝野同意保留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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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究責草案 外台會:轉型正義變政爭工具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3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三日將審查民進黨團提案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接近綠營的外台會發聲明稿痛斥,當全國討論修正民法繼承編,讓未成年人免於繼承債務時,民進黨團竟推出這種野蠻到株連九族,違背所有法理的立法草案。
  外台會指出,民進黨政府過去曾請迫害人權的王昇擔任國策顧問,到了選舉時卻又提出這樣粗暴的法案,完全將轉型正義當成政治鬥爭的工具。
  批扁曾聘王昇當國策顧問
  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二日也表示,草案是由民進黨所提,「後果自行負責!」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認為:「一人做事一人當,不能殃及其他人或無辜下一代!」他認為,歷史真相要追究,才能得到真理,但不要涉及配偶或親屬。
  外省台灣人協會向來被視為與民進黨關係較近,會長張茂桂過去也支持民進黨理念。但針對民進黨團提案,外台會昨日發表嚴正聲明,表達不以為然之意。
  外台會聲明指出,台灣的轉型正義只處理了金錢補償,並沒有妥當的處理歷史正義;不過,固然國民黨從來沒有真實的面對這段歷史,但國民黨的顢頇與逃避並沒有受到人民的譴責,甚至馬英九單獨的具有善意的言論,還受到受難者家屬的高度評價,其中的緣由還不值得民進黨反省檢討嗎?
  聲明批評,民進黨執政八年來,陳水扁總統不但曾聘任特務頭子王昇擔任國策顧問,並始終對公布真相及檔案、進行調查等,怠惰以對,手握龐大的行政資源,卻可以坐視「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竟出現以前的軍事審判官,來審查政治犯申請補償這種情何以堪的狀況,由此可知,民進黨全黨上下到底對轉型正義這個議題投注多少關注與精力。
  選前推案坐實只為拚選舉
  聲明批評,直到選舉前才推動這樣的法案,不但不能達到民進黨團幹事長王拓所希望達到解決轉型正義的兩大問題,反而更坐實了轉型正義是民進黨政治鬥爭與選舉動員的工具,徒然讓轉型正義的推動失去其道德與民主的規範意義。
  聲明直陳,如果一部訴諸追求轉型正義的法律,卻以違背所有法理的報復與懲罰,將賠償的責任追究到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為手段,這樣訴諸情緒與報復的法令,只會讓因政黨對立而高度裂解的台灣社會更神經緊張,不但無助於族群的和解與共生,更讓諸多公民對於政治更為厭倦;這樣玩弄轉型正義意義的法律到底是在凝聚台灣人民,還是在裂解這個社會所存不多的共同情感與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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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加害者後代 製造對立

中國時報    A4/焦點新聞           2007/12/03
 
【陳洛薇、蕭旭岑/特稿】
  在二二八事件六十年、解嚴廿年之際,民進黨提出所謂二二八究責特別條例,讓人頗覺時空錯置。尤其在民法繼承編大幅修正,「父債子還」即將被翻新時,此時卻要二二八「加害者」後代為六十年前的不幸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無疑是個無比嚴肅的課題。
  二二八事件是個歷史傷口,任何執政者都必須誠實面對。前總統李登輝首次以總統身分道歉,並立法成立二二八基金會,接受受難家屬申請補償,立法院今年三月甚至將「補償」改成「賠償」,都是政府為這起歷史傷痛不斷負起責任的範例。
  歷史必須面對,當時的統治者確實難辭其咎,但牽涉到要立法追究其後代三等親,卻是不折不扣的爭議舉措。
  「究責草案」排除現行刑法追訴權時效、排除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死亡之相關規定,明定即使被告已死亡,仍須究責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親內血親,須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這種株連九族的法條,比鞭屍還可怕。
  就法論法,全世界沒有一個民主國家的立法體例,是學古代「血債血還、父債子償」,要後代負起責任的。第三波民主化國家處理轉型正義,也決不會如此禍及子孫;曾經不惜流血衝撞戒嚴體制、白色恐怖的民進黨政府,卻提出這種有違反人權的草案,實在是大開民主倒車。
  很明顯的,民進黨此時提出這個案子,有著相當的選舉策略意涵。
  民進黨可以為了選票刻意挑起仇恨,但是大選將屆,族群關係最緊張之際,這個立法恐將引發族群對立衝突,引發「外來政權屠殺台灣人」的衍生效應,執政黨焉能不慎?
  二二八事件中,被害的有外省人,也有本省人,每年的紀念日,是提醒所有生長在這座美麗島嶼的台灣人,要能記取歷史的教訓,推動族群共生共榮;若一味強調父債子還、追究後代,不但不能撫平受難者家屬的傷痛,反而加深對立及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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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大三系所 改非師培續招生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教育學程退燒,國立暨南大學比較教育學系、成人繼續教研所及輔導與諮商研究所,96學年度博碩士班退出師資培育系統,改為非師資培育學系,仍持續招生。

 

暨南大學比較教育學系主任鍾宜興表示,84年成立比較教育學系研究所,86年被教育部納入師培系統,也就是該系所碩士生都可再去學校師培中心選相關課程,90年博士班再納入,包括成人繼續教研所等也相繼納入師培系統。

 

但是鍾宜興指出,教育學程退燒,加上納入師培系統,評鑑指標較高,幾個系的系務會議決定退出師培系統,改為非師資培育學系,也就是博碩士生96學年度起,如果學生要去師培中心選課,需要甄選,但是不影響其他權益。

 

【2007/12/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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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瑪法達一週星座運勢 11/28~12/04 
占星預言

為期近半年的災星「天王星退行週期」甫落幕;「射手座之月」轉入中段;名列二級星座凶訊的「太陽和土星角衝」在11月30日登場;水星(管財經、商務、交通、電訊)接著在12月1日轉入射手座;「火星退行」效應(直到2008年元月底)仍在背景中;且星座吉訊密度 大增的本週期,從星座角度解讀,意味著這段星座調性較明亮樂觀的射手座之月,雖然仍可能出現單一危機衝突,但基本大局勢的氣氛已漸漸透露若干指奮人心的和緩趨勢。

美國感恩節假期後的股市表現,如無新出現的重大利空因素干擾,通常偏向看多。而落在天秤座的財星金星在本週幾度和數吉星形成有利角度,似乎將為低迷憂慮的國際股市帶來若干樂觀訊息。一些歐美理財占星師認為,歐美龍頭股未來一週修正幅度有限,反彈力道也不強勁,新興市場股市則是震盪偏多,投資人宜注意全球佈局。

就個別星座而言,大環境氣氛讓人暫時鬆一口氣的本週期,除獅子、水瓶和雙魚要謙沖為懷、自我節制、居安思危,其餘星座都處相對幸運高點。其中,最佳幸運獎得主當推本月的熱門星射手座,即將有大鳴大放、事業顯赫的出運機會,不少人還可能有婚約、定情之舉;金牛座和天秤座吉星簇擁,愉快、驚喜的事也不少。魔羯座則是本週期堪稱處境最尷尬、也最渴望擺脫現狀的痛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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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星預言                                                  
                     

  兩年一度的「火星退行」效應(直到2008年元月底)仍在強力放送中
;「射手座之月」22日  正式登場;為期近半年的災星「天王星退行
週期」緊接著在24日劃下句點,且同一天也是  「雙子座月圓」的本
週期,從星座角度解讀,意味著星座調性較樂觀、開朗且開放的射手
  座之月將漸漸取得上風,先前在火星退行的陰影下的齷齪、衝突、
爭吵、黑暗與戰爭將逐  漸淡出,而隨著天王星恢復正行,似乎也讓
國內外意外災變和飛來橫禍明顯變小了。     

  值得一提的是,落在美國感恩節假期的11月24日「雙子座月圓」,
正巧也是天王星恢復正  行的第一天,通常對照歐美股市投資人情緒
泰半是暴漲、暴跌,價格波動幅度極大的時段  。一些歐美理財占星
師認為,財星金星落在天秤座期間,通常相對看多股市,短期看空像
  貴金屬之類的原物料,而天王星恢復正行則帶來推翻全局的高度不
確定,未來一週兩種矛  盾力量將相互拉扯,也讓全球股市仍陷高度
動盪,投資人宜靈活因應。                 

  就個別星座而言,射手座陽光色彩轉強的本週期,身價最熱門的星
座將是:雙魚、射手和  水瓶座。身陷低潮,一時難以脫困的則屬:
巨蟹、天秤和蠍子座;雙子座和獅子座各有風  光輝煌和小小挫折,
滿意度堪稱在平均之上。                                      
 

  星座排行                                                  
                     

  1. 雙魚座:左右逢源、後盾堅強、趁勢崛起(事業最衝)         
                     

  2. 射手座:全力以赴、引領風騷、身價看漲(氣勢最旺)         
                     

  3. 水瓶座:天之驕子、寵愛一身、情有所託(情感最順)         
                     

  4. 金牛座:自信篤定、逆勢攀升、大發利市(翻身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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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退燒 23校30類科停招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少子化衝擊越來越大,老師一職難求,嚴重影響學生讀教育學程的意願,除了教育部利用評鑑來縮減師培名額,部分學校也因學生難招等因素而申請停招。教育部統計,到上月底,共有23校、30個師資類科的教育學程停招,其中有1校、20個師資類科主動申請停招。

 

教育部之前訂下目標,96年度師培名額要較93年度減量50%,只要師培中心評鑑獲評3等者,下年度立即停招,經過94、95兩個年度,共有8校、8所被評3等而勒令停招。

 

但教育部統計結果顯示,自動停招的師培中心、師培學系等,從94到97學年度,共有18校、20個師資類科自動停招。

 

在停招類科方面,則包括7個中等學校、1個國小、5個幼稚園及2個特教科,清大96學年度停招國小,台師大95學年度停招國小和幼稚園,暨南大學96學年度一口氣停招中等學校比較教育學系、成人繼續教研所等。

 

教育部表示,今年將繼續師培評鑑計畫,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評鑑31所大學師培中心共38個教育學程。

 

同時新增評鑑6所大學的師培系所,共有37校,包括台大、清大、交大、成大、中央及政大教育系等。

 

教育部表示,評鑑委員最近已實地評鑑,預定下月底完成評鑑,明年1月受理學校意見申覆,明年2月底公布評鑑結果。

 

【2007/11/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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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1.16 
軍情局前副處長 出書洩密 龐大為判一年半
黃錦嵐/台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第六處前副處長龐大為,退休後以筆名「王寶元」撰寫「情報作戰參考」一書,引用廿三件假借職務收集的軍事機密文件。高院十五日依洩漏、收集國防機密兩項罪名,判處龐大為應執行刑一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

     承審法官指出,龐大為收集國防機密時,尚在職,是利用職務機會犯罪,依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故判刑一年八月,又因符合減刑規定,乃減刑為十月;他著書洩漏國防機密時,業已退伍,故未加重其刑,僅判刑兩年,再依減刑條例減刑為一年,兩罪應執行刑一年六月。

     負責反間 退伍攜回機密影本

     承審法官表示,合議庭是考量龐大為的書並未賣出,贈送出去的,也都已收回,且均已查扣,龐大為又坦承不諱,故未從重量刑。

     據判決,龐大為自八十一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七月擔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第六處副處長,負責策反、反間、心戰、群運等業務。

     龐大為在任職期間,因職務所需,自下屬陳皇鸞處,收受供他辦理業務參考,屬國家軍事機密的簽呈影本廿三件。

     依法,龐大為閱後應銷毀、移交或歸檔,但龐大為卻假借職務機會予以收集,迄八十九年七月退伍,竟將所收集的機密影本攜回。

     九十二年間,國安局長殷宗文病逝,龐大為為紀念殷宗文,以筆名「王寶元」撰寫「情報作戰參考」一書,再於九十三年二月間,將稿件交付印刷公司排版,並將其中十四件國防秘密文件─即簽呈影本,當做全書的附件,交付印刷公司印製成書一千餘冊。 龐大為出書後,致贈殷宗文的未亡人陳雪美等四人。

     國防秘件簽呈影本 書中披露

     案經調查局接獲檢舉,於今年八月一日搜索龐大為的新店住處,查扣「情報作戰參考」一千零二本及廿三件簽呈影本。

     龐大為應訊時供稱,這些簽呈是多年前文書,他並無洩漏國家機密犯意。

     但國安局及軍情局的回函,均鑑定這些簽呈是「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

     台灣高檢署於九月十七日依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洩漏、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將龐大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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