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7/09/07 
勞動人權 重返戒嚴
【陳柏謙】
  行政院會議日前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草案中除將明文剝奪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合法罷工權。更限縮大眾運輸、通訊傳播、公共衛生、煉油、醫院、燃氣、金融服務業的勞工,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有權頒布「冷卻期」,強制限制其勞工三十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倘若此一草案果真形成立法,恐怕要先「恭喜」民進黨政府,將創下世界勞資關係史上史無前例的紀錄!也預告民進黨政府大張旗鼓地紀念「解嚴廿年」後的同時,台灣勞動人權將再次退回戒嚴時期的高度箝制與壓迫。
  由草案內容看來,勞委會與行政院的企圖再明顯不過,無非為了大幅限縮進而避免一切可能的罷工行為。但這種思維極其荒謬的是: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與相關法令重重限制與台灣超低工會組織率下,廿年來台灣勞工行使罷工權之頻率極其「罕見」,早已到了國際新低。根據統計,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解嚴勞工始得享有合法罷工權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五年間,在六萬三千一百八十件勞資爭議事件,卻僅僅出現二十六件罷工(含合法與非法),比例低至萬分之四;平均每年出現不到兩場罷工。民國九十二年以來至今近六年其間,同樣僅僅只發生九件合法罷工案例。
  同時間其他主要國家的情形又是如何?根據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 四年跨國統計數據,英、法、德、義四國,一年的罷工件數分別為一三三、二一三一、九十九與七一○次,而同屬亞洲四小龍的南韓同年則出現了三二二場罷工,即便在工會運動相對低迷的美國,一年內都累計近十三萬人次參與罷工,罷工總時數超過四○七萬小時!更別提一天到晚面臨周邊阿拉伯鄰國威脅與恐怖攻擊的以色列,一年出現超過六十場罷工,累積一二五萬人次參與罷工!雖然台灣並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因此並未列入跨國統計中,但台灣低到讓人匪夷所思的罷工次數與人數,毫無疑問絕對是另一項「台灣奇蹟」。
  上述這些「競爭力」十足卻罷工頻仍的國家,都沒聽說政府計畫開勞動人權倒車、大規模限縮勞工罷工權之行使。萬萬沒想到,面對擁有這樣另類「國際奇蹟」的台灣行政院與勞委會卻仍不滿意,還希望進一步修法壓縮罷工一切可能性。若以合法罷工需由工會發動這項條件,配合行政院草案中大規模限縮各產業別勞工行使罷工權的作法來檢視,台灣未來得以自由行使合法罷工的勞工,將占全體勞工不到三%的比例!也就是說法令限制下,整個國家九七%的勞工都無法享有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所保障的權利!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載明,各國政府應保障勞工得以合法行使罷工權,以作為勞資爭議行為中的最終手段。即便如此,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勞工喜歡罷工,罷工行動幾乎都是勞方在勞資權力關係先天不平等的環境下,迫於無奈的最後防禦手段,如果台灣政府擺明了連原本就已被壓縮得所剩無幾的這點空間都要修法排除的話,那就請民進黨政府有點擔當地大聲說出「我愛戒嚴」吧!
  (作者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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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2/政策焦點           2007/09/10 
違規最高罰2000萬 電信三雄跳腳
【林淑惠/台北報導】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預定明(十一)日公告,NCC在上週五漏夜完成最後審修後,原則將大幅提高對電信公司的罰則由現行最高五百萬元調高到最高二千萬元,並且不排除上修到億元甚至更高。
  由於罰則創有始以來新高,電信業全面反彈,認為此舉不僅將使中華電信、台灣大、遠傳等市場主導業者獲利縮減、更可能導致資本額十億元以下的WiMAX等中小型電信業面臨倒閉的風險,引發更大一波電信生態重新洗牌效應。
  某電信主導業者表示,台灣發展電信產業幾十年來,單家公司一年罰款也只不過數十萬,累計不會超過千萬,NCC這次一調就是千萬元、甚至考慮上修至億元以上,而且得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肯定會對各家公司營收甚至獲利造成縮減衝擊。
  再者,電信業一旦對NCC的處罰不滿、提出申訴,申訴的裁量權又在NCC手上,形同沒有申訴管道,業者對此大為憂心,NCC此舉不顧產業發展,直言太過草率。
  NCC昨(九)日則表示,加重罰則的用意,其實是為驅逐劣幣,加速市場淘汰。過去,未申請電信特許執照就參與經營者,除沒收設備還須負起刑責,現在改用行政法約束,已經算是放寬,NCC部份委員對於罰則一、二千萬元仍覺過低,將在下週要求向上修到億元以上,希望不法競爭者,最好因此關門倒閉,以達到驅逐劣幣目的,預定十一日公告後、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後,再針對部份條文做修改,尤其有關罰則部份,再上修可能性不小。
  為趕在明天順利公告,NCC相關人員漏夜修改相關條文,原本厚達一百九十六條條文經修改後為一百八十五條。其中,對於沒有申請執照、即參與市場競爭的業者,將處以最高二千萬元、並可以連續罰,直到改善為止。另外,對於「違反市場競爭秩序」的市場主導者,則從最低卅萬到五百萬元、上修為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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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2/政策焦點           2007/09/10 
金融、網路跨足電信業 大鬆綁
【林淑惠/台北報導】
  銀行金控及Google、Skype等網路業者經營電信事業的門檻將全面開放!NCC即將公告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除了明列十二項營業仍須申請電信特許執照之外,其餘全部改為「登記制」,尤其列為「鼓勵創新服務」項目的非電信業者在進入數位匯流市場佈局時,無須申請執照即可借由取得執照業者的平台、跨足經營電信、廣播及有線電視數位匯流服務。
  電信執照發放 改採登記制
  NCC指出,目前列為鼓勵目標者,包括銀行金控及Google、Skype等網路公司。
  電信業及有線電視、無線頻道業者卻擔心「養大」了服務商之後,這些服務商轉身變成競爭者。Google之前與電信公司在無線上網服務合作無間,但最近卻打算介入無線頻道執照的競標案,跟Verizon
  Wireless、AT & T、Sprint Nextel及T-Mobile正面廝殺。
  眾所矚目的「通訊傳播管理法」最大改變是將原本電信法、廣電三法垂直發照管制,改為參考歐盟ECN(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 ommunications network)、ECS(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 unications service)精神,改用層級化發照。
  12核心事業 仍須特許執照
  除了負責核發號碼(如2G、3G、WiMAX門號)、無線電叫人、提供寬頻服務、語音轉售、行動虛擬等十二項電信核心事業經營者,仍需申請電信特許執照之外,其餘一律不須申請執照。
  如此一來,未來包括經營Skype的業者、經營網路的Google、Yaho o、Yutube等業者,都可以不須要申請信特許執照,就可以逕行經營電信、有線電視或廣播整合後的服務,變成最底層的電信業者。
  此外,金融及銀行業借由ECN及/ECS、自動撮合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商品的私人電子化交易系統,將成為經營電信最底層的傳輸平台,金融業也可藉此正式切入數位匯流市場佈局。另外,目前統一超及全家等經營MVNO(行動通信虛擬網路經營者)服務時,必須另外申請一張經營電信執照,但未來只要向NCC登記核可就可經營。
  換言之,電信法、有線、無線與衛星廣電法,未來不再垂直管制,而是改為基礎網路層、服務層及內容應用層等三層的水平管制架構,服務層及內容應用層將放寬為登記制,有利於金融、網路大步跨足電信市場。市場分析指出,這將使得電信公司未來面臨的是金融業、網路業既合作又競爭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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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蘇永欽:傳管法因應台灣特有危機
【江慧真/台北報導】
  研討多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可望在十月底定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十一日表示,NCC委員會經過七次討論,在消弭「仇視言論」項目上,確實是為了符合國際趨勢,以及關注到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在現階段新加入的法律概念。
  他強調,媒體若傳播流通「族群歧視言論」罰金為一百萬元,「重罰不是主要手段,只是因電信法、廣電法不同標準進行調整而已!」
  美國也監督仇視言論
  蘇永欽指出,傳播內容上會加入這個新概念,並不是要增加管制的內容;畢竟現代社會的言論自由不應該再受行政管理,而是逐漸交給司法管轄。但現階段先進行階段性的過渡,讓社會可以先「自律」再「他律」,最後才走向「法律」。
  「最後一道防線防止族群歧視,是有台灣社會獨特性的深義。」蘇永欽說,對比國際美國也有對「仇視言論」的監督,如果社會上有文化衝突,將會牴觸很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寬容界線。
  他舉例,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也有「仇視言論」的情形出現,因此〈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標示出這樣的精神,其實並非台灣的特例。
  蘇永欽認為,台灣走向多元言論的發展,中間卻隱藏著寬容文化的不足之危機。因此,對正常民主社會來說,「管制傳播內容」本來是應該逐漸下降的,但是「族群平等」卻是台灣目前多元文化形成中所欠缺的一環。因此NCC委員經過長期不斷的討論,認為行政保護上儘管應該低調、謹慎,但除了「兒童少年保護」、「公序良俗」,仍需注意「仇視言論」。
  罰金一百萬不是重罰
  至於罰金一百萬,蘇永欽強調,「絕對不是採重罰的標準。」他認為,整個通訊傳播管理法源的精神,就是在放低標準、強化自律。但是由於融合了「廣電法」、「電信法」,上述二法由於訂定的時代不同,因此罰則上出現落差,電信法往往只罰一、二十萬,但廣電法卻動輒上百萬,因此族群歧視罰一百萬,只是調整讓罰則趨於一致。
  在社會規範方面,NCC認為,此法案精神將致力於貫徹媒體近用權、培植多元文化、妥善規劃節目及廣告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落實媒體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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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媒體訂自主公約 設公評人
【林庭瑤/台北報導】
  面對媒體亂象叢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接受台灣記協的建議,要求媒體自律。NCC十日通過〈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規定,新聞部門要求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媒體自律規範之外,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的申訴及調查。
  為保障秘密通訊及隱私權,該草案中規定,通訊傳播事業處理的通訊傳播,不得盜接、盜錄,也不得利用設備或用非法方法侵犯通訊紀錄;通訊傳播事業應採適當且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訊紀錄及其內容之秘密。
  草案規定,通訊傳播事業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通訊紀錄及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也相同。於通訊傳播設備技術可行時,通訊傳播事業應提供用戶查詢本人之通訊紀錄,並得收取必要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了前項規定外,第三人不得查詢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不過,法院為訴訟進行之必要或相關機關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在此限。
  草案也針對新聞部門必須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草案中參考德國新聞媒體,由勞資雙方簽訂「編輯室規章」,共同遵守新聞專業自主精神,以維護內部新聞自由之作法。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自律組織是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的規範與要求,自律的具體呈現應邀聘社會公正人士對媒體表現進行監督,獨立行使職權,以規範個別媒體的行為。
  此外,頻道事業之新聞部門基於前項規定所訂定之新聞部門自主公約,該事業負責人應與新聞部門協調該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
  草案規定,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及調查,並提出建議與回應,定期向該事業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該報告並應列為公開資訊。
  草案指出,公評人的功能是向閱聽眾負責,其主要工作應包含: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同仁是否遵守專業精神及守則;對外受理閱聽眾的指責及意見;說明解釋媒體的作業方式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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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6/預算打老虎專題報導           2007/09/11 
新聞局:有線電視普及率已近飽和
【呂雪彗/台北報導】
  對於立院預算中心報告點名,新聞局管理的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運用普及服務經費逐年下滑,新聞局廣電處長曾一泓表示,目前有線電視普及率已達八五%接近飽和階段,深山偏遠地區若再拉線,系統台覺得不符經濟效益,因此申請比例逐年減少。
  立院及NCC都質疑新聞局沒有將這筆錢實際用到有線業者身上,指摘近五年來用在偏遠地區比例卻逐年下滑,且用在委託學者研究、獎勵電視台製作節目部分卻大幅增加。
  曾一泓表示,這筆基金用在普及的比重確有下滑,主因有線電視普及率已近八五%,已近臨界點,且據調查,私接戶大約佔一五%,系統台最近申請再拉線舖設比例逐年減少,因為不符經濟效益;且深山偏遠地區有衛星可取代,不一定要架設有線電視。
  此外,新聞局之所以將基金補助投入在學者研究及節目製作,曾一泓指出,主因目前政府積極輔導有線與無線數位化發展,且發展數位化最重要前提是節目製作水準需提升,因此主辦金視獎,鼓勵業者提升節目內容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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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6/預算打老虎專題報導           2007/09/11 
有線電視發展基金 黑白用
【陳依秀】
  由新聞主管的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原為了促進有線廣電事業普及發展而成立,但成立六年來,真正用於普及化的比重,卻快速下滑,今年僅有九.六四%,距離法定三○%的目標甚遠,而委外研究計畫卻逐年上升,內容一再重複,從未說明執行績效,遭有線電視業者批評,基金用途不夠透明公開。該基金遭新聞局濫用,早已是立院預算中心點名應改進的對象。
  二○○一年設置的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是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和預算法而成立,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每年提撥營業額一%金額作為特定收入來源,用來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所訂的特種基金性質。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該基金三○%由中央主管機關(新聞局)統籌運用於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四○%撥付地方政府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地方文化與公共建設,三○%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該基金不同於普通基金由國庫集中管理運用,而是有專用戶頭與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提撥與用途,基金餘額也不能繳回國庫,因此必須專款專用。
  普及化經費 未達法定目標
  但是,該基金有兩大問題,第一、由近五年資料顯示,屬於新聞局運用的部份,年年未及法定目標三○%,因此該基金年度累積剩餘超過兩億元,佔年度基金收入七成以上,在餘額不能繳回國庫情況下,顯示基金執行率和用途有相當大的檢討空間
  第二、即使是屬於新聞局統籌運用的範圍,雖然頂著普及化的大帽子,但內容雜亂,包括委外進行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獎勵優良電視節目、委外究研計畫、該基金本身的行政業務等,真正用在提升有線電視普及率的經費並不多。根據統計,提昇有線電視普及化的經費,除九十四年有二○%外,其餘年度皆在一○%左右,而九十五年僅有三.七二%。
  但是用於委外調查與研究計畫的經費比重,往年皆不及五%,在今年卻跳升至一一.四%,大幅增至三六三○萬元,比去年決算數八○ 八萬元成長逾四倍。
  委外研究主題 年年重複
  這些被編入普及化計畫的委外研究,有許多年年重複的研究主題,新聞局在預算書中,未說明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績效,也未解釋何以下一年度要繼續研究,及大幅增加金額的必要,僅在預算書的單位成本分析中以「視各議題或拍攝難易程度決定,難以統一成本」為由,草草帶過。
  在一般行政項目之下,也有相同的問題。年年都編列出國考察經費,去年編列五十六萬,今年編列三十七萬元,但卻並沒有記載考察計畫名稱、內容及相關細目,執行效益資訊更是付之闕如,立院預算中心指出,該基金巧立各種名目,違背法定目的使用,已經是公開地秘密,儘管經常被列入須檢討的黑名單中,相同的問題卻依舊一再出現。
  對於基金運用計畫內容和預期效益等資訊揭露,有線電視業者也批評,「訊息不夠透明,完全不瞭解基金用在哪裡」。有業者坦承,補助業者建設偏遠地區比例,確實逐年減少,且補助數額根本不足以支應業者從事偏遠地區普及服務的成本。對於基金實際用途與績效,一問三不知,「究竟有沒有實際按各項法定比例提撥,我們也不清楚」。
  取之於產業 當用之於產業
  業者表示,目前基金管理形成雙頭馬車狀態,對產業將造成困擾,未來應交由統一單位管理,目前通訊傳播業務既然都已移撥國家通訊暨傳播委員會(NCC),NCC既是法律解釋單位,也是管理產業秩序者,因此理想規劃基金應由NCC主管,讓產業管理與基金用途真正相互結合。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陳繼業指出,基金既然取之於產業,也當用之於產業,主管單位在規劃使用項目時,應讓業者有參與討論的機會。此外,他認為產業在投資過程中,支付成本不盡相同,因此目前要求提撥固定比例是否恰當,也應透過溝通討論後,調整出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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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無線電視 擬放寬外資
【林上祚/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管理委員會,昨日公告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其中針對無線、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外資持股限制,NCC共提出三種版本,交給行政院定奪。
  甲案維持原案,無線電視的外資比例,維持為零,有線及衛星廣播 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乙案將無線電視外資持股上限,由目前的零提高為二○%。
  至於有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
  丙案則是,無線電視外資比例二○%,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持股上限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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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7/09/12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 廣電禁煽動族群仇恨
【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一日指出,由於台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管理法草案第一四八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通訊傳播基本法攸關國內廣播電視與電信服務數位匯流,是本屆NCC委員明年一月任期屆滿前,所推動最重要的法案。NCC將舉行公聽會,徵集各方意見後,於十月底完成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透過管理法的立法,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另外有鑑於國內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記者協會要求下,於第一四八條增列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官員表示,當初在草擬通訊傳播管理法時,原本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規範,當時草案中提到,製作節目應該做到以下六款原則,分別是保護兒童、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等。
  不過,草案送交委員會討論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六大原則要同時做到非常困難,目前部份低足電視節目,也可以主張自己滿足社會多元需求,等於讓法條形同具文。
  在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取法美國第五修正案就是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改以負面表列方式,決定將煽動族群對立與性別歧視,列為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委員表示,台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尤其是目前地下電台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持通過。
  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相關新聞刊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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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9.13 
校園小霸王橫行 人數逾8萬
林倖妃/台北報導

    髒話連篇、不爽就揍人,小霸王橫行校園!兒童福利聯盟調查校園霸凌現象,發現七%國中小學生每天或經常欺負、嘲笑同學,推估校園小霸王超過八萬人,其中三成會打人。老師動輒體罰或家長威權式管教,都助長孩子將「以暴制暴」正當化。

    孩子間相互欺凌的霸凌(Bully)現象在校園存在已久,兒福聯盟六月針對台北、台中、高雄花蓮等四地,國中一、二年級和國小四、五年級抽樣二一二○人,進行問卷調查回收有效問卷一九一九份,發現校園小霸王數量驚人。

    調查指出,高達七%坦承每天或經常欺負、嘲笑甚至打同學,以全國同年級學童一二六萬人計算,有八萬多人是霸凌者,霸凌樣態包括語言羞辱或肢體暴力,更甚者還有開黃腔、阿魯巴、掀女生裙子的性霸凌,其中三一.一%為肢體霸凌,動輒以拳頭稱王。

    男孩為主 女生也不弱

    不論肢體霸凌或性霸凌都以男孩為主,但調查也發現,女生絕不是「弱者」,女生多使用手法細膩的關係霸凌,如刻意孤立或疏遠特定人,或罵人「不要臉」、「搶人男朋友」等語言霸凌。

    哪些孩子容易成為霸凌者?調查認為老師和家長絕對有關。會打人或修理人的霸凌者比一般孩子更易覺得學校安全、曾和同學打架,其中二成三是老師經常體罰的對象。顯見不論是老師或同學間的暴力行為,都會讓孩子在耳濡目染下,「以暴制暴」。

    家庭關係方面,二成五常欺負別人的孩子提到經常因家人發脾氣而挨罵,此比例較一般小孩偏高,遭家人打罵和命令的機會也較高。可見小霸王多出採取威權式管教的家庭,當父母強迫孩子的表現要符合自己期待時,孩子也會複製強迫其他孩子。

    值得關注的是,霸凌的孩子的價值觀也很戲劇性,六成七贊成「有仇必報」、四成二認為教訓同學者是英雄,三成九說「要欺負別人,才不會被欺負」。三成五小霸王都說自己曾被欺負過,顯示每三個就有一個可能是「反擊型」,將曾受到的屈辱發洩到更弱勢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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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9.13 
網路霸凌 24%學童上網罵人
林倖妃/台北報導

    「某某是搶人男朋友的死三八、大爛人、賤人」。別懷疑,這些不雅詞句全出自國中小學生網路用詞。兒童福利聯盟調查發現,由於網路具匿名特性,竟有高達二成四的學童都曾在網路上,使用辱罵甚至威脅恐嚇字眼,成為不折不扣的「網霸」。

    使用網路年齡不斷往下延伸,國外已注意到網路霸凌現象,根據英國調查,每十個學童中,就有一個曾遭網路霸凌。兒童福利聯盟在國內的調查則指出,曾使用網路散布謠言、辱罵或嘲笑他人的國中小學童竟高達二成四。

    除辱罵或造謠外,網路霸凌用的方法很多元,留言癱瘓對方部落格、到處造謠公布對方隱私,或以詛咒信件塞暴討厭的人的信箱,不一而足。還有人嗆聲「我知道你唸哪所學校,別在路上被我堵到」。

    兒盟昨天邀請三位曾遭網路霸凌的學童現身說法。經常玩線上遊戲的小宇說,他玩遊戲時自取代號,卻被人罵「王八蛋」。同樣玩線上遊戲的小剛因為玩得爐火純青、穩贏不輸,對手竟打出一長串「髒話」,讓他深覺受到傷害,心情不好受。

    兒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依程度區分,有一四%屬「網路小搗蛋」,在網路上搜尋他人資料用來取笑他,或刻意在班版上票選「班上最醜的人、最胖的人」等。其次是「網路小混混」約有七%,在網路上用假名取笑或威脅別人、罵髒話或擅自張貼別人照片或公佈秘密等,游走法律邊緣。

    王育敏說,最嚴重的是網路小霸王約三%,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作出傷害人舉動,且有犯罪之虞,如寄色情或恐怖的電子信件、盜用他人身分上網、罵人等。

    兒盟的調查也發現,現實生活中的「弱者」卻可能在網路世界搖身一變成為「網路小霸王」。王育敏說,問到孩子進行網路霸凌動機時,二成六說看不順眼,二成一為「誰叫他平常欺負我」,一成五表示「網路能匿名」,顯示網路霸凌很有可能是反擊校園暴力的延伸,躲在網路中充當藏鏡人,對欺負自己的人還以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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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9.13 
雙胞胎打成鬼剃頭 狠師起訴
陳佳鑫、石文南/台北報導

    台北市南港區某國小一對雙胞胎兄弟疑因學習遲緩,長期在校內遭到陳姓女老師體罰,因懼怕上學壓力太大出現「鬼剃頭」,家長與陳姓女老師多次協調和解未果,提起傷害告訴。士林地檢署昨日依傷害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起訴,並請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本案也讓台北市教育局的「零體罰政策」破功,而陳姓老師案發後,則請假避風頭。

    據悉,雙胞胎的家長基於方便老師教導,曾協定絕對不會因課業問題體罰雙胞胎,但其他家長則肯定陳姓老師教學態度,甚至指體罰的籐條是王姓家長提供,但王姓家長否認。

    家長並指控,陳姓老師為讓五名學生趕上進度,還曾到他家幫五人課業輔導,卻當著他的面邊用鉛筆盒打學生,還邊罵學生「白痴」、「笨蛋」等語,指控陳女教學態度不佳。

    檢方調查,雙胞胎因早產,疑有發展遲緩情況,導致動作及反應較慢,長期遭陳姓老師體罰,其中一人因被體罰怕了還拒絕上學,並出現「鬼剃頭」現象。

    去年四月間,哥哥因打翻漱口水,遭陳女以藤條抽打右大腿及左上背,哥哥回家哇哇大哭,向家長反映此事,家長帶至醫院驗傷。

    八天後,弟弟因造句不流暢,陳女要他以「千里迢迢」一詞造句,他寫出「美國千里迢迢真是遠」一語,陳女認為不通順,出言罵他「白癡」等語,並拿籐條打其右手及大腿共計九下。

    當時,哥哥受不了,衝出教室打電話給父母,哭訴要父母來救他們,不然「弟弟要被打死了!」家長到場後帶兩兄弟去驗傷,欲對陳女提出傷害告訴。

    後來,雙方多次協調,因和解金等問題談不攏,仍走上司法控訴,陳女則在校務會議中坦承體罰,遭校方記一小過。

    該國小教務主任張敏華指出,這一年來,陳老師為配合全案的調查程序,以被告的方式都有出庭接受偵訊,心情受到不小的影響,但當初告她的學生早已轉走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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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黨籍?基層法官嗆謝志偉「歧視司法」
檢察官也批謝 「自己戴了藍綠有色眼鏡」 國民黨:謝的發言侮辱司法 替民進黨弊案打預防針 
 
【本報記者/連線報導】
基層法官、檢察官獲悉新聞局長要求公布司法官黨籍的相關說法,都覺得很訝異。有法官指出,政黨不能操縱司法,且法官獨立審判與政治傾向無關;一位女法官甚至說:「公布黨籍,是一種歧視。」

「在質疑司法官政黨藍綠色彩時,當事人就已經戴上了藍綠色彩的眼鏡」,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麗瑩表示,司法應獨立於政黨之外,不論那個黨籍執政,司法都只會忠於司法。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信旭說,司法官是人不是神,難免會有偏見,但是否將意識形態反映在偵辦案件或司法判決上,應依個案來認定,這是個人心態問題,與是否具黨籍身分無關。

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表示,受過司法官訓練的人都知道,當上司法官後就退出政黨,以獨立審判、中立的精神執法;要求司法官交代黨籍,根本沒有這個必要,「本來無一物,何必惹塵埃」。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檢察官都依證據獨立辦案,連長官都無法介入,何況政黨,「公布政黨的作用又是什麼呢?」

台北地院一位法官認為,不能以司法官過去的黨籍資料,做為評斷法官的政治傾向。他舉例指出,陳水扁、謝長廷過去曾加入國民黨,難道能說他們現在是藍營的嗎?

資深的司法官說,當年在法訓所受訓時,曾被要求填寫黨籍資料,但後來有人批評司法官不應參與政治活動,於是司法當局取消填寫,這十多年來沒有任何一位司法官填過黨籍資料。他質疑,如今要如何公布?

士林地院一位庭長更挑明地說,公布司法官的黨籍根本沒意義,因為四十歲以上的司法官在高中、大學時期,大都曾被要求加入國民黨,但最後只有極少數的人參加政黨活動。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新聞局長謝志偉要求國民黨公布具有黨籍的司法人員資料,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回應,謝發言不僅侮辱司法,也是替民進黨弊案打預防針、模糊焦點的硬拗手法。

蘇俊賓指出,依規定,司法人員根本不能參與政黨活動,謝志偉的講法簡直與陳水扁總統前後呼應,每當預判官司不利自己,就先往法官身上抹顏色,以求脫身。

他反問,依照謝的邏輯,如果民進黨偷東西被警察抓到,警察一定也是國民黨派來的?是否偵辦民進黨掏空銀行、A健保立委的檢察官、法官也都要反躬自省?


【2007-09-04/聯合報/A4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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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之家訴訟案資料

【裁判字號】 95,重訴,542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遷離房屋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   告 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吳榮達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遷離台北市○○區○○路三段二百五十五巷八號房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係經原告改選後當選為主任委員,並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此有台北市政府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自應認原告為適格之當事人,而得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台北市○○區○○路三段255巷內非封閉式公寓(下稱再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經台北市政府備查在案。被告乙○○為再興社區○○○路3段255巷8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房屋所坐落台北市○○區○○段3小段308地號土地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3之所有權人。乙○○於民國94年6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協會)後,關愛之家協會趁夜間管理員不在時,將其所看護許多具有法定傳染病之愛滋病患在隱瞞管理委員會之情形下,擅自遷入系爭房屋居住。嗣後繼續以系爭房屋收容愛滋病患,而愛滋病患為法定傳染病且再興社區為人口密集之純住戶區,如住戶在社區內從事該種業務,已違反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14條。且關愛之家協會自遷入後自行邀集多家媒體採訪報導愛滋病感染者遷入後狀況,更在外牆懸掛大幅宣傳標示牌,完全枉顧愛滋病患者隱私,已有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所規範不得無故洩漏患者資料之情事。另關愛之家協會自94年6月17日遷入後,未繳管理費,原告無奈於95年1月26日發出掛號函禁止車輛進入,關愛之家協會方正視本案,直至95年2月6日匯入原告帳戶內第一筆管理費,此種借行公益之名,藐視社區自治規定之行為實不可取。原告因關愛之家協會就系爭房屋使用違反法令及住戶規約情節重大,曾多次勸導,但關愛之家協會仍不予理會。經94年7月20日及同年8月31日所召開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成請原告依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去函關愛之家協會,請其於3個月內遷離,否則授權原告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原告遂依系爭決議於94年10月11日以存證信函請被告於3個月內改善,卻遭被告委請律師來函拒絕,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其租用之系爭房屋、乙○○將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出讓他人。
並聲明:(一)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遷離台北市○○區○○路3段255 巷8號房屋;(二)被告乙○○應出讓台北市○○區○○路3段255巷8號房屋及坐落台北市文山區○○○○段308地號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3。如判決確定後逾3月未出讓,請准原告聲請法院拍賣之。

二、被告則以:被告從未經告知94年7月20日及同年8月31日召開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不知該會議之存在,自無從得知其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究竟是否於法相合,於原告對於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補正前,被告否認決議存在。且縱決議存在,決議欠缺法律依據而無理由,且該決議內容違反專有部分除以法律外不得限制之強制規定,違反憲法、法律及人性尊嚴,應屬無效。退步言之,縱該決議有法律上請求之依據,然被告應未達得使原告訴請搬遷之程度,原告做出訴請被告搬遷之決議違反比例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查,原告為再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經台北市政府備查在案之管理委員會。乙○○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之所有權人,乙○○於94年6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與關愛之家協會,現關愛之家協會收容若干罹患為法定傳染病之愛滋病患及外勞。又關愛之家協會自94年6月17日遷入後,前積欠管理費,經原告於95年1月26日發出掛號函禁止車輛進入,關愛之家協會於同年2月6日匯入原告帳戶內第一筆管理費。再興社區於94年7月20日及同年8月31日召開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告並未參加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該次會議決議請原告依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去函關愛之家協會,請其於3個月內遷離,否則授權原告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原告依該決議於94年10月11日以存證信函請被告於3個月內改善,卻遭被告委請律師來函拒絕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台北市政府核備管理委員會成立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存證信函、律師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自得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系爭房屋及乙○○將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出讓他人。然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厥為:(一)再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為前開決議;(二)又前開決議之效力為何即原告是否得依該決議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及乙○○出讓系爭房地。現就本件之爭點析述如后:

(一)關於系爭決議是否確實存在部分:
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定有明文。復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即應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被告雖辯稱渠等未接獲之開會通知,且不知是否確實有該決議存在云云。然查,關於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確實於94年7月20日、同年8月31日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有原告提出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5年度北調字第102號卷第28至32頁),自應認有決議存在。又殊不論被告是否受有前開會議之通知,致使前開會議之召集程序有瑕疵,被告並未主張撤銷前開決議,且前開決議迄今已逾3個月,依據前開規定被告亦無訴請從撤銷系爭決議。另綜觀前開決議之內容亦無違反法令或章程而認應為無效之情形,自應認該決議係有效存在。

(二)關於系爭決議之效力部分:
本件系爭決議係確實存在,已如前述,原告起訴時雖併主張關愛之家協會遷入前隱瞞管理委員會,遷入後亦未主動知會管理委員會,顯違反規約第18條第5款及關愛之家協會前有積欠管理費之情事,然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以前開事由決議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故本院自無庸審究關愛之家協會是否前開違反規約之情事。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即俗稱之愛滋病)係為屬其他類別之法定傳染病,此有疾病管制局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至台北市政府雖於94年8月26日以府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關愛之家協會,係協助政府辦理校園愛滋教育宣導、社區衛教及前往監所辦理愛滋教育外,並提供無家可歸或遭受歧視之愛滋病友、其他弱勢族群能回歸社會生活暫時容身處所,非屬收容機構性質」(見本院卷第113頁)。然如一般罹患愛滋病而尚未發病之病患本應由其日常生活之住所居,如已發病者,則應至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斷無由一群原無任何血緣、親屬關係之愛滋病患共同居住之可能,故關愛之家協會於系爭房屋內確實為收容及安置屬法定傳染病之愛滋病患之行為,台北市政府前開函文顯係為免使關愛之家協會有違反規約所作之有違常理之解釋。本件關愛之家協會既於再興社區內成立「愛滋病感染者中途收容機構」收容、安置愛滋病患,已違反規約第17條第2項之情事,依約原告自得訴請關愛之家協會遷離,被告又辯稱系爭決議欠缺法律依據、違反專有部分除以法律外不得限制之強制規定,及違反憲法、法律及人性尊嚴,應屬無效。且被告應未達得使原告訴請搬遷之程度,原告做出訴請被告搬遷之決議違反比例原則。故本件次應探究系爭決議之效力為何:

系爭決議具有法律依據:
按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再興社區規約第17條第2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2項規定之法律效果所制訂,自難認系爭決議並無法律依據。

系爭決議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復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愛之家協會僅係為向乙○○承租系爭房屋之承租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住戶」,至乙○○方為「區分所有權人」,故倘再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系爭決議乃針對關愛之家協會即住戶關於系爭房屋使用之限制,並非限制乙○○對系爭房屋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自難認系爭決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而無效。

系爭規約規定住戶不得收容傳染病患,並無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比例原則之情事:
按憲法第10條雖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然憲法係規定政府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並非用以規範私人間之法律關係,被告稱原告違反憲法等等,顯有誤會。況本件關愛之家協會所收容之愛滋病患,並非自始即居住於再興社區中,係因負責收容機構即關愛之家協會設立於該處,故前開愛滋病患方被動依據該機構所在地而為生活中心地,既前開遭收容人並非主觀上有居住於系爭房屋或遷徙至系爭房屋之意思,自難認系爭規約有何違反被收容人之基本人權之處。

復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被告復辯稱憲法關於基本人權規定,雖未能對民事行為產生直接第三者效力,但能透過民法的「公序良俗」條款做為具體拘束法官在個案法律條文的解釋的拘束力,而認前該規約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然查:系爭規約第17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揆諸系爭規約制訂之原因,係因再興社區為一為住戶密集之純住宅區,為住戶之衛生健康及居住品質,故規定住戶不得將其住屋作為「收容」傳染病患之業務使用。因此規約所限制者,係「收容或安置」傳染病患之住戶,並非「患有」傳染病之住戶,該規定與住戶是否有傳染病無關。易言之,倘原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即便嗣後罹患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亦無遭原告依據規約訴請遷離之可能,足見系爭規約僅規範住戶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傳染病之業務,並非限制患有傳染病者不得居住於本社區。被告辯稱原告侵害傳染病患之居住自由而有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顯有誤會。

次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之1條第1項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雖係對於愛滋病患就學、就醫及就業之等基本權利之保障,然前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此觀同條第3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自明。又系爭規約並非限制罹患愛滋病患之居住自由已如前述,現今各國關於愛滋病之防治上,雖均鼓勵愛滋病患以社區化方式生活,然所謂愛滋病患正常走入社區之情形,與由一般類似關愛之家協會等收容機構設置於社區之情形有別。倘於一般社區內「收容或安置」傳染病患之行為,係將傳染病患集中在社區住宅區中,故該社區內傳染病患之比例即會遠高於一般社區。依據台北市政府94年10月4日府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中指出,台北市列管之HIV帶原者共計1309人(見本院卷第82頁),又台北市政府94年11月21日府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中亦指出關愛之家協會收容者有14位HIV感染者(見本院卷第43頁),故已占全台北市之HIV帶原者比例百分之一,如已台北市政府核准關愛之家協會收容之上限22人計算時,則比例更高約百分之一點六八,比例不得謂不高。且再興社區屬純住宅區,住戶密集,傳染病患與住戶間之接觸機會即因此容易又增加。且大量傳染病患所集中之治療廢棄物處理,均對再興社區居民之衛生健康及心理造成嚴重威脅。而憲法上所保障人民居住與遷徙之自由部分,自應認為包括對於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安全無虞之要求。對於原已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本有權利維持其原先生活之空間環境,不因新住戶之加入,而使其衛生健康及心理造成威脅致使影響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之意願。

又愛滋病傳染途徑主要係透過不安全之性接觸、靜脈注射、輸血、分娩、哺乳等方式,不會從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接觸中得到,而眼淚、唾液及糞便亦不會加以傳染,然愛滋病係法定24小時內應通報之傳染病,且依據目前之醫學常識並無一完整妥善有效之得治癒之醫療方法。然愛滋病既為一法定傳染病,且會經由血液及部分體液傳染他人,而再興社區居民為保障其生理或心理之衛生或健康無虞而繼續居住之於該社區之權利,以規約方式限制同屬該社區之住戶不得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自難認該規約條款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處。

又系爭規約並無違法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關愛之家協會既違反系爭規約而收容法定傳染病患,原告自得請求其改善,而本件原告既已函請關愛之家協會改善,然關愛之家協會仍收容罹患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者,已達得請求關愛之家協會遷離之要件,故系爭決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處,而原告依法自得訴請關愛之家遷離。

系爭決議訴請乙○○出讓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於法無據:查,依據系爭規約第17條第2項規定「... 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關愛之家協會雖有違反規約之情事,而得由原告訴請其遷離,然乙○○僅係為系爭房屋及房屋基地之區分所有權人,並非為住戶,故原告自不得請求乙○○並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綜上所述,關愛之家協會為再興社區之住戶,有違反規約第17條第2項收容法定傳染病患之情事,經原告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仍未改善,原告自得依據系爭決議訴請關愛之家協會自系爭房屋遷離。又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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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想當原住民,到改名布拉…
2007/07/24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賴素鈴】


 

問:布拉刻畫原住民困境、雛妓的舞作《肉身彌撒》曾經感動許多人。不過,布拉面對原住民的身分認同問題,有過一番轉折?

 

拉:以前在山上(台東縣金峰鄉)時,沒想過這個問題;進高中後,覺得這個顏色好像不大對,口音也不對,開始對原住民的身分很敏感,開始很努力地不要當原住 民。

 

一直到我大四升大五要編舞,思考自己的創作來源,才開始去想我是誰、想自己的文化。所以,一九九五年,把名字從郭俊明改為布拉瑞揚。有一段時間,我非常敏 感……

 

芳:(低聲)我非常討厭他這樣。有一段時間,我拒絕談種族的問題,因為他的過度不認同和過度認同,都會帶給我很大的壓力。很多時候,在原住民身分討論裡, 我就變成「平地人代表」,他變成「原住民代表」(布:可是我不是這樣啊)。

 

他改名時我不在台灣,等我回來,大家都叫他布拉瑞揚,我完全不知道那是誰,心裡很不舒服(布:她拒絕叫我布拉)因為你都不跟我商量……

 

拉:因為我的親身經歷太沉重。原住民是次等國民。高中時,我講話,同學覺得好笑,叫我再講一次,我搞不清楚,就再講一次,大家哈哈笑,我完全在狀況外。

 

芳:但這種次等、不被認同的感覺,所有身在國外的人,都會經歷過。即使別人覺得你次等,如果你的實力是最優等的……

 

拉:沒有一個小孩會說他不要當原住民,可是當他碰到那些狀況,就會……。我後來回想,覺得自己浪費了七年(說不想當原住民)。後來我出了國,才知道種族問 題是全世界的問題。

 

芳:當時對我來說,布拉是好遙遠的距離(拉:她到現在只在眾人面前叫我布拉),根本是另外一個人,是製造出來的風雲人物,跟我一點都不貼切。我從大學起, 就叫他郭俊明。

 

問:為什麼布拉的舞作常常很憂鬱?

 

拉:打從我第一個作品《死亡花朵》,就是這樣。那時我才廿二歲,後來的《無言》、《百合》也都如此,大家覺得不像是那個年紀的作品,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芳:他以前很常哭耶,好像在演電影。

 

拉:我看個電影也(做哭狀)。

 

我近五、六年已經沒有這麼常哭。其實我會害怕自己的直覺和感官跑去哪裡?我覺得這是成長,我的改變是好的。我的靈感來自生活,生活中有太多素材了。

 

芳:也有可能這個直覺和感官的改變,是從年輕轉換到比較成熟的表現。

 

問:你們兩人都幾乎是曼菲老師帶出來的,對於「讓年輕人被看見」有什麼想法?

 

芳:在到巴瑞辛尼可夫舞蹈中心駐村前,我舉行記者會,就是希望被邀請的每一位舞者都能讓人認識。國外的平台也非常重要,通常亞洲被邀請的只有一個,但我運 用自己的資源帶其他人過去,這樣被看見的就不只是我一個人,而是我們五個人都能被看見。

 

拉:拉芳La Fa,沒有「舞團」兩字。原因是我們和誰合作時,就變成拉芳plus誰,例如拉芳&李建常。

 

問:為什麼你們一定要成立自己舞團?

 

芳:我覺得這是我該做、非常想做的事,心裡有種「此時不做待何時」的感覺,也許以後再也不會有這種憧憬。

 

拉:我是因為她想做。芳宜有想法,又有執行能力。

 

芳:如果這個平台做起來了,其他的舞者就能上來,這也是我們的目標,希望發現更多優秀的表演者。雖然不知道結果,但我們在嘗試。不要空想,做了才算數!

 

【2007/07/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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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瘋下載 美丟假檔釣人
美保護軟體基金會緊釘 追蹤下載來源 用大補帖、全本影印若被檢舉 刑責跑不掉
聯合報系校園特約記者曾慶正、趙晉文、陳亭妤
教科書整本影印?沒問題!下載音樂、遊戲、電影、使用「大補帖」,也是同學的家常便飯。即使已經放暑假,大學裡的電腦下載容量仍相當驚人。

台師大電算中心助理余志忠表示,使用學術網路下載檔案已是校園常態。台師大網路管制不限每日下載流量,僅限制上傳流量不得超過十Gb,加上下載速度超快,學生便瘋狂下載。本月十一日上午,男生宿舍下載量普遍超過一Gb,還有人下載量高達二十一Gb,學生如被檢舉,也只封鎖網路三至七日。

成大近兩年來限制點對點(P2P)的下載流量,使用宿舍網路的學生,下載速度受限。但住了三年宿舍的林同學認為,校方的限制其實治標不治本,「只有大學部的宿舍有限制,研究所的實驗室、研究室統統沒有流量限制,其實研究生的下載量才最驚人。」

校園傳出不少學生因下載非法軟體被抓。台師大美術系曾同學說,他研究電視廣告,常使用P2P分享軟體,不料教育部向學校檢舉他違法下載,讓他被學校阻斷網路服務好幾天。

交大也有學生表示,有同學因分享軟體,被校方叫去「吃便當」,並予道德勸說,「還好啦,沒有很嚴重。」卓同學說。

交大將升研二的李同學經驗比較可怕。他表示,五月收到學校通知,告訴他被美國一家保護軟體公司的基金會盯上,已記錄他一周前從哪個IP位置下載、下載的軟體、使用的技術,假如該軟體公司舉發,將會有正版軟體的數倍金額罰款與刑事責任,嚇得他提心吊膽。

李同學說,當時他是為了設計老師的實驗,用下載軟體Foxy抓網頁製作軟體Dreamweaver,雖然理虧,但他不太甘願地說:「抓他的手法有點像釣魚,是公司的人放的假檔,能一路追蹤下載來源。」

李同學表示,大學上過「智慧財產權」的課,但同學電腦裡大部分軟體還是盜版的,「如果全部都買正版,可能早就口袋空空了。」

雖然校內不再幫學生影印全本的教科書,但台師大國文系王鈺綸說,校外影印店家還是會配合整本影印。

交大浩然圖書館裡就有一家影印店,即使離開圖書館,有些大樓內也有影印店,像是科學二館,小到兩、三頁,大到幾本全印,都可以一次印完。出了交大的北大門,沿著大學路到光復路上,也都可以找到願意全本影印的店。

今年研究所剛畢業的交大賴同學說,影印店要賺錢,都不會揭發,而且不印書皮,只印內容,最後還用牛皮紙袋裝起來,相當低調。

也有學生認為,影印省不了多少錢。以成大附近影印店行情,手翻影印每頁一元,整本原文書印下來,與原價差不多,因此只印需要的部分,全本印不如買原版,用完還可轉賣。

【2007-07-23/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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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垃圾郵件王被捕 面臨65年徒刑
中國時報  2007.06.01 
楊明暐/綜合五月卅一日外電報導

    在網際網路大量寄發垃圾郵件,而有「垃圾郵件王」之稱的廿七歲美國青年羅伯特.索洛威,五月卅日在西雅圖被警方逮捕。

    索洛威一周前遭一個聯邦大陪審團依盜竊身分、洗錢以及從事郵件、電信和電子郵件詐欺等共卅五項罪名起訴。

    華盛頓州西區聯邦檢察官傑弗瑞.蘇利文表示,垃圾郵件是網路災難的根源,索洛威是從事這種活動的佼佼者之一。調查人員尊稱他為「垃圾郵件王」,以表彰他寄發數以千萬計垃圾郵件的「貢獻」。

    檢方指控索洛威在二○○三年十一月至二○○七年五月間,寄發數千萬電子郵件,促銷其「紐波特網路行銷公司」(Newport InternetMarketing)代理的網站,出售各式各樣產品和服務。

    索洛威經常改變其網站的網址,以躲避追蹤。二○○六年,他開始向中國網路服務供應商登錄他的網站,顯然是為了掩飾他的所作所為。

    索洛威寄發的垃圾郵件,使用各種具誤導作用的「標題」,欺騙人們開啟這些郵件。他還被控使用「僵屍網路」,來掩飾電子郵件的源頭,並以真實的個人或企業的電郵地址作為回信地址,讓人們以為垃圾郵件是他們發的。

    索洛威若被定罪,他最高將面臨六十五年徒刑,併科廿五萬美元(約台幣八百廿七萬元)罰金。而檢方也打算進一步謀求將索洛威靠寄發垃圾郵件所賺到的近七十七萬三千美元(約台幣二千五百六十萬元)沒入。

    索洛威被捕後,有關當局表示,網路用戶將發現他們收到的垃圾郵件數量明顯減少。微軟公司律師,同時也是該公司全球網路安全計畫主任提姆.克蘭頓宣稱,索洛威是全球排十名內的垃圾郵件大戶之一,對微軟的客戶構成很大麻煩,他被捕是個大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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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籍沒收到交通罰單,判免罰

公路總局批打擊公務員士氣

〔記者楊宜中、曾鴻儒/綜合報導〕花蓮謝姓車主遷移戶籍後,被警方舉發超速、寄出罰單到舊戶籍地址,他以沒有收到罰單為由,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法官認為這張罰單未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監理站後來寄出裁決書也沒有補正效力,裁定撤銷罰單,監理站抗告也遭駁回,不得再提抗告。

公路總局官員表示,法官此一判決打擊想積極作為的公務員士氣,但當務之急是儘速完成戶政與監理機關電腦連線。

寄到舊址 車主提異議

這名謝姓車主在民國九十三年遷移戶籍,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照舉證寄出罰單,警方依照他舊的戶籍地址寄送罰單,謝姓車主沒收到。超過應繳交罰款日期後,花蓮監理站重新查證謝姓車主的戶籍資料,將裁決書寄送到謝姓車主手上,謝姓車主不甘未收到罰單一千七百元 ,就收到裁決書,變成要交兩千四百元,憤而向花蓮地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

花蓮監理站不服裁定提出抗告,然而,花蓮高分院法官認定,第一次寄存送達罰單,並未完成「寄存送達」的程序,若被處罰人已遷離原戶籍,花蓮監理站必須補進行「公式送達」程序,否則送達程序並不完備。

補寄裁決書 已逾三個月時效

裁定書指出,裁決書送達謝姓車主手上時,已經超過謝姓車主交通違規行為日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為成立之日,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法官認定交通法庭原裁定的理由正確無誤,駁回監理站的抗告。

雙重違規 最後免罰 引爭議

交通部官員則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沒有變更登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遭處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從花蓮這起判決來看,當事人不僅超速違規是事實,沒有變更登記也屬違規行為。

官員直言,民眾違規是事實,搬家後沒有變更車籍地址,更是雙重違規,他們尊重法官判決,但也擔心會打擊公務員士氣,更嚴重的是,可能給民眾錯誤印象,以後民眾如果拒接拒領掛號催繳通知,政府不就拿他們沒轍?

不過,鑑於此類案件層出不窮,公路總局近年積極與戶政機關協調電腦連線問題,預估今年絕大多數地區都可完成連線。


罰單申訴案件,裁定迥異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針對謝姓車主超速罰單獲判撤銷,花蓮監理站昨天表示,不同的法官,對法令難免有不同見解,就曾有法官認定,車主遷移戶籍應主動向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如此,就不會導致警察寄送罰單的困擾,除了原罰單必須到案,還要追究遷移戶籍未變更登記的罰則。

花蓮監理站表示,類似戶籍異動,導致罰單寄送錯誤的申訴案件很多,法官的裁定也不盡相同,但大多數仍會認定違規人的違規行為的確存在,裁罰免不了,如謝姓車主的裁定案例,真的令人意外,但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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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透明警告:貪腐損害司法公正
2007年05月24日
美元鈔票
國際透明擔心政治干預司法的情況

非政府國際組織國際透明說,在俄羅斯和阿根廷等國家,政治和貪污對司法程序的干預不斷上升。

這一總部設在柏林的國際貪腐監督組織發表報告說,腐敗損害了人們得到公平和公正審判的權利。

報告說,貪污腐敗也損害了經濟增長和讓金融投資界失去信心。

國際透明的發言人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社會的柱石,當法庭官員因為貪念或政治干預而變得腐敗,正義受到損害,人民受苦。

國際透明的報告指出,政治干預和賄賂使司法制度腐敗。

政治干預

該組織的報告說,在20多個國家裡,30%的家庭說,賄賂影響了法庭的審判結果。在非洲和拉丁美洲,五分之一的人進行賄賂﹔在新獨立的國家,賄賂人數佔15%﹔亞太國家是9%,東南歐是2%﹔北美、歐盟和西歐國家是1%。

國際透明建議
應由獨立組織任命法官
法官應根據功績任命
法官的工資應該反映經驗和表現
法官貪污就應該被停職和檢控
應該由獨立的機關調查涉及腐敗的法官
應該根據公平標準,以透明的手段撤出和正義法官

 

國際透明指出,俄羅斯法庭受到了政治干預,一些法官被撤職。

阿根廷的司法系統也越來越受到政治的干預。

不過,在非洲,雖然腐敗問題嚴重,但尼日利亞等國家的司法有所改善,法官被任命前都會受到較嚴格的審查。

該組織建議說,司法官員必須由獨立的組織任命,法官的工資應該和經驗和表現掛鉤等。

透明國際組織(Transpareney International)成立於1993年,是一個非政府的國際性民間組織,目標是推動國際與各國反腐敗。

該組織每年發表《全球腐敗年度報告》,並定時發表世界各國的"清廉指數"(CPI)和"行賄指數"(BPI),評估各國的貪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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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法政科系 採計公民與社會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大考中心昨天表示,儘管高中公民與社會只有高一高二必修,高三選修,但九八年指考仍會考高三課程,雖然會加重社會組學生負擔,但對社會組考生有利。

大學招聯會曾調查,有約44%大學校系想採計公民與社會科成績;進一步調查不同校系意願,發現只約1/3社會組科系打算採計;自然組科系更只約1成採計。

至於社會組各類學系當中,法政類科系採計意願最高,多達84%;其次是大傳類,33系有13系要採計。

儘管想採計公民的校系不多,但為爭取更多入學機會,絕大多數社會組考生將來可能都會報考公民,高三也會選修公民,形同「必選」科目。

但自然組學生,就要好好考慮了,因為到了高三,要準備學測、指考,課業壓力大,若加選每學期三學分的公民,只為了跨考社會組科系,反而吃力不討好;若不選修高三公民,照樣報考公民科,可能有1/3題目不會答,影響成績;若想跨考,選只採計國、英、數3科的商管科系最保險。

大考中心副主任洪冬桂指出,指考都依課綱內容出題,目前9科都考高三選修課程,公民與社會也不例外,希望可引導教學,讓學生更願意認真上課。

至於公民與社會的題型、要不要考申論題,大考中心預計在9月出版的「考試說明」中詳細解說。

【2007-05-18/聯合報/C3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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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孫某的無名小站網誌已關閉(圖),但個人首頁及相簿仍開放中。(記者劉志原攝)

自由 2007.05.12
〔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全國百萬部落客注意,只要在部落格裡面放音樂檔,即使只是當成背景音樂或和網友分享、不提供下載也會吃上官司!

可易科罰金15萬 緩刑3年

一位二十二歲的孫姓高職生在無名網站自己的部落格中放音樂,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由於部落格內歌曲豐富,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IFPI進入孫某部落格網誌後,發現高達三百餘首歌曲遭盜用,損及滾石、上華等唱片業者著作權利,報警處理,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下午,警方大陣仗前往孫某家中搜索,家人還以為他犯了什麼重罪,最後才知是違反著作權法。

無名小站昨日表示,在提供網友上傳空間時,就提醒使用者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也與IFPI密切配合,只要IFPI要求拉下違法檔案,無名小站都會刪除。

無名小站:早提醒自負刑責

無名小站產品經理兼發言人林弘全表示,該公司網誌與相簿空間,對使用者上傳的檔案格式設限不多,網友可以自由上傳mp3、swf等影音格式,但上傳的時候,系統已經提醒「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

不過,無名小站部落格數量達二百八十萬個,Yahoo!奇摩部落格也有二百萬個,數量驚人,Yahoo!奇摩表示,儘管目前Yahoo!奇摩部落格並未提供網友上傳影音檔案,但網友透過內嵌的方式,連到外部的音樂檔案,依然可以在Yahoo!部落格分享音樂,難以在事前限制網友上傳違反著作權的影音檔,只能提醒網友小心。


Pixnet創辦人建議 先勸導再開罰

〔記者袁世忠/台北報導〕部落格使用未授權音樂吃上官司,部落客、業者與法律專家都認為,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自己創作音樂。

「絕對不要用有版權爭議的東西在部落格上!」提供相簿、部落格服務的Pixnet創辦人曾皇霖指出,過去也有網友因為使用未授權的音樂而被告,不過若數量不多,加上立刻撤除道歉,多數著作權人都不會太追究。他也建議,執法單位或許可以先進行勸導,不改善才開罰。

知名部落格格主「狗貓」強調,不論是網路上抓的,或是花錢買了CD、自己用軟體轉成mp3後使用在部落格上,被控侵權的案例還真不少。

網友若真想使用背景音樂,例如Xuite等部落格平台,會提供一些經過授權的音樂;許多唱片業者為了宣傳,也會在官方網站上授權主打歌曲的片段供網友連結使用,比較安全。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王郁琦表示,現在很多年輕人誤以為當成背景音樂又沒提供下載,不算侵權,事實上,所有利用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除非是演奏年代久遠的古典音樂,或是自己創作的作品。他也提醒網友,即使是付費下載的音樂,也要注意合約上的授權內容,以免觸法。


上月 個遭搜索網站 無名小站最多

〔記者段子薇、王佩華/台北報導〕不要以為高職生在部落格貼音樂被判刑只是特例,IFPI表示,將持續舉發不法的網站,希望廣大的部落格使用者,要尊重智慧財產權。

IFPI四月份公布的重大案件取締報告,遭搜索的四十四個網站中,無名小站佔了十七個,Yahoo!奇摩也有十個,Hinet Xuite六個,而Sina部落格則有一個,只是孫姓高職生是第一個被判刑的侵權部落客而已。

IFPI秘書長李瑞斌說:「其實從去年到今年,我們平均每個月舉發的案例都有二、三十件,我們一直持續在做,只是大家沒報導而已!」

他強調,重點不在被舉發的人是高中生還是平民老百姓,而是每個人都不應該分享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自己的東西可以跟別人分享,不是你的東西怎麼可以分享呢?那應該叫做分贓吧!」

IFPI認定,只要在部落格或MSN分享音樂,就是把偷來的東西跟別人分贓,等於觸犯著作權法,今後仍會繼續舉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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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女生 可請產假    
鼓勵懷孕繼續讀書產假、育嬰假不列缺課最快下學期實施
    

記者謝蕙蓮/台北報導      
   
不適用平時請假扣分規定 

教育部完成「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草案,為了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明訂經核准產假、育嬰假的學生,不適用平時請假扣分規定,鼓勵懷孕學生留在學校繼續完成學業。新的成績考查辦法最快96學年度從高一新生開始實施。 

學校、家長直呼太誇張 

消息一傳出,各界嘩然。兩性平等專家、婦運團體以「善待母體」「台灣有這個需要」,樂觀其成,但學校、老師、家長則多驚訝直呼「太誇張了」、「執行有困難」。甚至有學校說,此草案等於是在鼓勵學生懷孕,並說「這還有法律問題,因為與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關係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就得吃官司」。 

台北市私立景文高中說,學生萬一不小心懷孕,通常監護人會幫孩子辦休學,就像顏清標的媳婦懷孕了也沒有留在學校。
教育部表示,依照現行規定,學生除非因為公假、病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缺課時數達到該科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該科就不給成績,以零分計算。 

產檢請假扣分?草案沒提 

另外,學生除公假外,如果缺課達全學期總日數二分之一,就要辦理休學,對懷孕要經常請假作產檢,或剛生產完的學生非常不利。草案通過後,經核准的產假或育嬰假,將不計算在缺課計算。至於產檢請假是否不列入請假扣分規定,草案中並未規定。
教育部中教司副司長黃坤龍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維護懷孕女學生的受教權,把經過核准的產假、育嬰假,排除在學生的休學條件。 

【2007-05-09/聯合晚報/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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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教育 這些學校看得到
噓!量學生胸圍 不要嚷嚷
吳興小學貼心叮嚀護士 還改造男廁 以免被看光光竹南國中 接納重度肌肉萎縮的阿成 故事製成DVD
記者謝蕙蓮/台北報導
苗栗縣竹南國中一年級學生「阿成」,罹患重度肌肉萎縮。他原本應該在家自行教育,或到專門收容重度殘障的特教班。在被住家附近的國中拒絕後,竹南國中接納了他,還把他的故事製成DVD,教其他學生學習阿成的精神。

小學生常被視為「兒童」,隱私權也相對較不受到重視。台北市吳興小學,把人權教育聚焦在「隱私」上,不但讓負責清掃廁所的五年級學生,對學校廁所設施提建言,把男生廁所改成圓形門,讓男學生上廁所時不會被「看光光」,還讓全校學生共同訂定「廁所隱私宣言」。

苗栗縣竹南國中和台北市吳興國小尊重學生人權的作法,分別獲得教育部「發現校園人權小檔案」比賽的國中組優等、國小組特優獎。教育部希望這些學校得獎的例子,讓更多學校學習,營造重視人權保障的校園。

竹南國中訓育組長黃旭君說,該校沒有收容重度殘障的特教班,只有專收輕度殘障的資源班。因為60年的老校舍殘障設施並不完整,學校決定要讓「阿成」到該校上課時,其實「收得有點心虛」。

但是阿成非常希望能和一般健康孩子一樣到學校上學。在家長的請求和教育局的安排下,學校決定貫徹「零拒絕」理念。在「阿成」進入竹南國中後,該校又陸續有重度視障、重度聽障學生進入該校就讀。

黃旭君說,「阿成」原本被醫生判定只能活到六歲,但在家人的盡心照顧下,如今已經升上國一。因為重度肌肉萎縮,阿成每天中午還要回家休息及「拍痰」二、三十分鐘,上課時頸椎經常無力歪斜,需要他人扶正。即使身體如此不便,阿成在班上一直保持班級前三名。

最感人的是,阿成有一位姐姐已經大學畢業,原本她可以和一般學生一樣求職就業,但為了照顧身體不便的弟弟,她放棄工作機會應徵上縣政府特教助理,每天陪著弟弟阿成上學,照顧他在學校生活。

台北市吳興國小則是從小事建立學生人權觀念。學校把小學生上廁所的日常瑣事,當成人生大事來處理。不但男廁門的設計考慮學生隱私,就連學生身體檢查,學校也貼心的提醒醫生不要急,讓學生自己脫下褲子;護士幫學生量胸圍時,也不要在其他學生面前大聲說出學生胸圍或學生太胖等言語,免得學生感到不舒服。

今年校園人權小檔案,共有57校報名參加,書面審查選出24校進實地訪視,最後複審出1所特優、5所優等及8所佳作學校。教育部已經委託公共電視基金會,把特優及優等學校事例拍成紀錄片,作為其他學校推動人權教育的參考。

【2007-04-26/聯合晚報/4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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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學將走進「有考必上」時代
中國時報  2007.04.22 
黃菁菁/東京

    日本少子化現象已逐漸將大學帶進「全入時代」,將來只要學生不挑學校,就能「有考必上」,日本的高中、大學和學生面臨全入時代的新變化,都開始努力探索未來的去向。

    文部科學省於○四年預測,○七年將進入大學「全入時代」。所謂的「全入時代」是指,總報考人數與總招生名額相當,簡單的說,就是升學率百分之百。不過,由於日本近兩年景氣稍有復甦,○七年的大學報考人數是四年來難得一見的成長,才放慢了邁進大學全入時代的腳步。

    日本從一九九○年代起,掀起一股創設新大學和新學系的熱潮,大學設立基準也隨後降低,使一些不受歡迎的短期大學紛紛改為四年制大學,大學的窄門頓時放寬許多,加上少子化的推波助瀾,開始出現學校搶學生的情形。

    名校窄門難擠 鄉下招無學生

    雖說大學窄門變寬,但是名校的窄門卻依舊窄。讀賣新聞報導指出,東京、京都、早稻田、慶應等被稱為「難關校」的名門大學佔日本所有大學的五%,但是報考的學生卻達到考生總數的四五%,可見大多的考生仍積極想擠進象徵未來保障的名校。

    相反的,知名度較低、位於偏離都市的外地大學則為招不到學生叫苦連天,○六年春季入學的招生,就有四○%的私立大學招不滿預定名額,還有山口縣的大學因而破產關門,害學生前途茫茫、求訴無門。

    靠學費維持營運的私立大學為了招生而出盡奇招。有些大學從去年起便密集召開招生說明會,為了吸引學生和家長到校園參觀,特別準備巴士接送往返東京,還有免費的午餐和贈品。

    明治和法政兩所敵對的大學,故意將學校的招生考試訂在同一天,讓學生不能再抱僥倖心態,今年更有石川縣的大學登廣告強調,不管學生住在哪裡,學校都可以派老師到當地面試!

    大學門檻變寬 新生程度更低

    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公、私立大學提供學生更多報考管道,除了「大學入試中心考試(統一考試再憑分數報考學校)」和「校方單獨招生考試」之外,還有「指定校推薦(由就讀高中準備成績單和推薦函,學生接受簡單的面試)、「自我推薦(繳交自我介紹文和小論文,外加面試)」等等報考方式。

    ○六年的國、公、私立大學的新生有卅五.六%是經由推薦入學,四成以上的考生沒有參加學科考試,光私立大學就有一半的新生都沒有參加學科考試。

    進大學的門檻變低,也使得許多大學為新生的程度低而苦惱,目前有兩成左右的大學還特別開輔導課程,讓大學新生重溫高中課程,好跟得上大一的進度。

    有些學校為了招生,還刪減部分必考的科目,此舉連帶影響到高中的教學方針。去年年底日本曾發生數百所高中未讓學生修完升學考試不考的「必修」學科問題,差點讓近十萬應屆考生畢不了業,這也是大學搶收學生的後遺症之一。

    夜間部漸失空間 進修偏重實用

    日本於一九七○年代盛行半工半讀,大學夜間部一時成為主流,但是現在有意願就讀夜間部的學生減少了,再加上日本的國立大學從○四年度起「法人化」之後,校方為了追求更有效率的經營,而將夜間部或大學夜間課程廢除,大學夜間部在全入時代也讓漸漸失去生存空間。

    像資深女星吉永小百合出身的早稻田大學第二文學部夜間部從今年起不再招生,立命館大學的產業社會學系夜間部今年也正式走進歷史。文科省分析,現在的社會人士大多選擇到研究所進修,在職進修也會偏重選擇實用的新網路科技等課程,以致於大學夜間部的需求日低。

    大學全入時代的大學文憑將不如過去有價值,但是日本大學生對考研究所似乎還不是那麼熱中,大多數人仍然選擇就業。學校則鼓勵學生利用在學期間去考教師、公務員、看護等執照,以加強畢業後的就業競爭力。

    日本文部科學省調查指出,一九九九年大學畢業生進研究所的比率為一○.一%,就業的比率為六○.一%,到了二○○五年進研究所的為十二%,就業者佔五九.七%,六年來選擇進研究所者只有小幅增加的傾向。

    不過,日本內閣府經濟財政諮詢會議於○五年六月提出的「日本廿一世紀展望」中預測,到了二○三○年,日本大學畢業生進研究所的比率可能會是現在的四倍,到時將如何因應又將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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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還加班 檢察官胎死腹中
才傳女法官憾事 蘇佩鈺也是累到胎兒不保 同事震驚掉淚 
 
【記者蕭白雪、劉峻谷/台北報導】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蘇佩鈺上周挺著幾乎已足月的大肚子到辦公室加班,昨天到醫院產檢卻發現胎死腹中,讓同事相當震驚,有人聽到消息後忍不住就在辦公室掉淚。

司法官36期結業、擔任檢察官近10年的蘇佩鈺,另一半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邱智宏,有個已4歲的女兒,夫婦兩人曾一起偵辦過博達案,是辦案認真的新起之秀,也是法界模範夫妻代表;邱是本屆檢察官票選出任檢審委員,前兩周為了檢察首長人事異動風波,忙得不可開交,上周開完檢審會後,原以為可以安心陪老婆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沒想到卻傳來不幸消息。

蘇佩鈺是法務部檢察司負責刑法、法醫師法等重要法案的檢察官,尤其刑法在去年大幅度變更,包括廢除連續犯、採一罪一罰等,不但許多相關法令要連帶修法,她更要到各相關機關宣導;即使業務繁重,她今年仍考取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機會,在年輕一輩檢察官中,表現傑出。

法務部人員指出,醫師曾提醒蘇佩鈺要注意安胎,但因業務繁重,她的責任心又強,即使懷孕期間,仍常見她在辦公室加班,可能因太勞累導致胎死腹中;檢察司同事趕到醫院探視,許多人談到她的狀況,都忍不住紅了眼眶、掉下眼淚。

蘇佩鈺原本自4月2日開始請產假,上周休假期間還是挺著大肚子到辦公室加班,昨天到新光醫院作例行產檢,醫師卻發現胎兒已經沒有心跳,緊急開刀以保住母親性命。

上個月,花蓮地院法官張嘉芬在產假前還忙著開庭趕結案,在開庭中不適送醫,也發現胎死腹中,引起法界不勝唏噓;如今,蘇佩鈺的遭遇,讓許多同事感到不忍。


【2007-04-10/聯合報/C4版/北市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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