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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媒體訂自主公約 設公評人

【林庭瑤/台北報導】
  面對媒體亂象叢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接受台灣記協的建議,要求媒體自律。NCC十日通過〈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規定,新聞部門要求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媒體自律規範之外,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的申訴及調查。
  為保障秘密通訊及隱私權,該草案中規定,通訊傳播事業處理的通訊傳播,不得盜接、盜錄,也不得利用設備或用非法方法侵犯通訊紀錄;通訊傳播事業應採適當且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訊紀錄及其內容之秘密。
  草案規定,通訊傳播事業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通訊紀錄及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也相同。於通訊傳播設備技術可行時,通訊傳播事業應提供用戶查詢本人之通訊紀錄,並得收取必要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了前項規定外,第三人不得查詢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不過,法院為訴訟進行之必要或相關機關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在此限。
  草案也針對新聞部門必須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草案中參考德國新聞媒體,由勞資雙方簽訂「編輯室規章」,共同遵守新聞專業自主精神,以維護內部新聞自由之作法。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自律組織是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的規範與要求,自律的具體呈現應邀聘社會公正人士對媒體表現進行監督,獨立行使職權,以規範個別媒體的行為。
  此外,頻道事業之新聞部門基於前項規定所訂定之新聞部門自主公約,該事業負責人應與新聞部門協調該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
  草案規定,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及調查,並提出建議與回應,定期向該事業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該報告並應列為公開資訊。
  草案指出,公評人的功能是向閱聽眾負責,其主要工作應包含: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同仁是否遵守專業精神及守則;對外受理閱聽眾的指責及意見;說明解釋媒體的作業方式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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