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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委爭退職金 大法官可比照辦理
中國時報 2008.01.09 

林庭瑤/台北報導

     針對少數考試委員的退職金,銓敘部刻正依照司法院第五八九號解釋文,對於政務人員年資橫跨新舊制之間,研擬可擇領月退的釋憲文。銓敘部指出,除了考試委員之外,包括大法官、審計長、公平會委員、僑委會委員、保訓會委員等,都可能比照適用。

     惟銓敘部發布新聞稿強調,為求審慎,目前正廣泛徵詢學者專家、相關法制單位及部分考試委員的意見;目前意見尚未彙整完,仍在審慎研議評估中,是否向司法院聲請補充解釋,亦尚未確定。

     銓敘部並強調,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新制係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迄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日止(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僅七年餘;報載以某考試委員任職年資卅五年均為退撫新制年資之計算方式,估算其退職金可領取一億五千餘元,係有錯誤。

     由於政務人員退撫舊制比退撫新制,退職金來得優渥,少數試委為提高自己的退職金,多次找上銓敘部長朱武獻溝通,希望銓敘部提出考試委員可選擇退撫舊制的釋憲案,再由考試院之名聲請釋憲。

     但據官員透露,「朱部長是被逼的,因為考試委員要審查法案,他不敢得罪考試委員,只好以推拖拉方式,作為緩兵之計。」

     銓敘部指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同樣受憲法任期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且任職年資跨列制度變革前後期間的政務人員,包括大法官、審計長、公平會委員、僑委會委員、保訓會委員等。

     銓敘部表示,由於釋字第五八九號只對第三屆監察委員作成解釋,以致在處理其他相關人員退職案件時,是否比照辦理,產生適用疑義,因此正廣泛徵詢學者專家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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