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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爭產 爺嬤拒驗DNA敗訴

羅姓台南縣民與鄭姓女子同居生了一對兒女,因羅的父母反對,兩人未結婚及辦理認領子女。前年羅車禍身亡,羅的父母不同意鄭女生的兒女繼承羅的遺產。鄭女以兒女名義向「祖父母」爭產,台南地院判決「祖父母」應將遺產還給兩名孫子。

卅六歲的鄭女表示,她為子女爭取父親的遺產,也為自己討公道,同居男友的父母一毛錢都不留給他們,連母子三人棲身的房子都拿走,做得太絕。

羅的父母說,鄭女從事電玩業,交往複雜,所生子女可能並非兒子血脈,懷疑鄭女要圖謀兒子遺產。

他們說,兒子未與鄭女結婚,也沒認領鄭女所生的孩子,這對孩子在羅家戶籍中無名無份,遺產自然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法院以他們不配合採樣DNA鑑定,做出對他們不利的判決,似嫌草率。

鄭女說,她與羅自民國八十年開始交往,八十五年她懷了長子,兩人在台南縣新市鄉買公寓,準備結婚;但羅的父母反對,兩人一直同居,八十六年生下長子,九十一年生下長女。

她指出,前年三月羅因車禍不治,一個月後,他們住的房子被羅母過戶到羅母名下,且在兩年兩個月後,向法院控告她及她的子女,要求搬出現住處,又領走四百五十萬元保險理賠金及卅九萬餘元存款,她只得帶著兒女投靠娘家。

鄭女說,她的配偶欄、子女的父親欄空白,但十幾年來,一家四口住在同一公寓,她們的生活費、學費都是羅支應,長子在學校的資料填具父親為羅姓男子,羅也常到學校與老師討論孩子的求學狀況,還幫兩個孩子買保險,不論是學校老師、大樓管理員、保險業務員,均可證明羅姓男子是孩子的父親。

法官指出,小兄妹雖未經羅姓男子認領,但一直由羅姓男子撫育,依民法規定即視同認領,因此這對兄妹享有遺產第一順位繼承權,所有遺產均應由這對兄妹繼承。

法官指出,為確認這對兄妹與羅姓男子的血緣,曾安排羅姓男子父母及鄭女生的小兄妹到醫院鑑定DNA,但羅的父母拒絕,顯然不合常理。

【2007/12/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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