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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贊助新聞節目 惹爭議

學者憂置入性行銷 影響公信力

20091110自由〔記 者林嘉琪、謝文華/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放寬「節目廣告化」規範!未來商業廣告可呈現在非新聞的戲劇與娛樂性節目,政府還能「贊助」 深度報導、雜誌專題等;業界、學界及媒改團體雖多贊同放寬戲劇、娛樂節目可置入商業廣告,但對放寬政府可「贊助」新聞相關節目,則被質疑媒體環境恐淪為 「職棒打假球」般惡果,電視媒體的公信力和節目品質都將受影響。

NCC指出,以往對「節目廣告化」的規範屬宣導式,將透過修正衛廣法,「看似放寬,但罰責更重」,明年初送行政院核定。

戲劇娛樂性節目 可置入商業廣告

NCC副主委陳正倉指出,新法規定政府絕對不得參與置入性行銷;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也不得置入性行銷。但政府可資助或贊助深度報導、雜誌專題及談話性節目,不過須在節目開頭或結束時,打上贊助單位的字樣logo。

陳正倉並表示,考量電視台和業者合作才可能生存,也將放寬專題報導和談話性節目可做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但他強調,節目仍「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不能影響觀眾收看權益。

NCC舉例,先前遭裁罰的中天「文茜的夢想驛站」,就算新法通過,仍會依現行規定裁罰,主要是NCC對於情節不同與一再累犯的節目有裁量基準,會根據該電視台三年內的違規及裁處紀錄,決議如何裁量;初犯或一年內都沒違規者會先提出警告,一年內初犯,則開罰十萬元。

政府「置入行銷」與「贊助」如何區分?NCC委員翁曉玲解釋,「贊助」是指政府出資或提供物資,但不能干涉節目內容;「廣告置入」則指業者可能提供物品要求節目安排特定內容。有關置入性行銷的處罰,現已有十六項認定標準。

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質疑,若開放政府「贊助」單一節目,政府好比「黑道」,節目主持及來賓,就像「球員打假球」般,萬萬不可。新聞報導本質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接受贊助就不可能批判,也不能開放置入商業性廣告。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莊豐嘉也憂心,未來可能有愈來愈多節目假借新聞專題報導包裝廣告,衍生的副作用難料。

節目過度廣告化 每次最高可罰40萬

至於戲劇、娛樂節目,劉昌德認為,應要求節目前後揭露廠商,廣告頻率及時間也應有配套。

台北市影音製作公會榮譽理事長林錫輝則說,非新聞性節目可置入商業廣告是好的,現在觀眾水準愈來愈高,廣告浮濫,收視率也會很難看。

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指出,修法後更清楚嚴禁政府進行對價關係的置入性行銷,但政府可以出資製作、贊助節目,前提是充分揭露訊息;而在商業性置入性行銷部分,贊助廠商不可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或誇大產品效果,否則依法仍可開罰。

何吉森表示,未來若是觸犯「節目廣告化」規定,罰金將會更高,每次開罰將原來的十到廿萬,提高至卅到四十萬元。


黨政機關 最高擬可投資媒體10%

〔記 者林嘉琪、謝文華/台北報導〕社會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公布衛廣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卻提出甲、乙兩案,將放寬黨政 機關可直接或間接持有媒體股份達五%至十%之間,規劃在十二月初召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及民眾參與討論後,再交付委員會討論定案。

現行廣電三法都規定黨政軍不得直接投資廣播電視,就是「一股都不能買」,NCC提出甲、乙兩案,等於是開放可以投資。

NCC 發言人陳正倉表示,部分媒體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自由買賣,現實上難以管制黨、政「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因此才會提出衛廣法第九條修正案甲、乙兩案。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甲案明訂政府、政黨,及他們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受託人,直接持有廣電事業的股份不得超過五%,間接投資股份不能超過十%;乙案則 禁止黨政軍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則不得超過十%。

翁曉玲強調,主要是希望規範合理化,因由實質控制情況看來,不用持股仍可干涉節目,且今年二月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就已新增重罰黨、政直接或間接投資媒體的違規行為,希望更明確管控黨政介入媒體。

學者︰可能導致政治干預

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認為,以目前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來說,商業機制已足夠存活,開放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反而可能引進政治干預。

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認為,原則上,政府及擁有特定得票率的主要政黨,都不適合直接與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為會造成選舉過程不公平。他強調,NCC應通盤考量媒體環境的變革,從技術上分階段去處理、制訂政策,不應只是「頭痛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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