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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懲貪條例 立院將有激辯 適用範圍引起兩種意見 程烈等人力主重付審查 
 
【本報訊】
立法院下次會議討論「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時,將有邀辯。一般預料反對將該條例進行二讀的程烈、朱如松等委員,將竭盡全力設法將該條例重付審查。

程烈等反對將該條例進行二讀的原因,是由於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較廣,不僅包括政黨人員,連一般的公職人員連同民意代表,也被列為適用的對象。

程委員日前就該條例提出書面意見六點,其中第四點說:「法律之制訂,不能與憲法違背,本條例既稱以澄清吏治為目的,則懲治對象為公務員,自不應將顯然為人民團體或民意代表之從事公益,辦理黨務,暨公職人員一體混合在內。雖刑法第十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依邏輯換位推論,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皆稱為公務員,正如人是動物,不能說動物是人之理相同。況公務員須受考試、銓任、俸給、考績、服務、退休、撫卹、懲戒,以及彈劾等法律保障及約束,非公務員則無之,若參加人民團體或民意代表亦稱為公務員,其毋違憲法乎?」

第五點說:「任何立法目的,無不以適用為要件,本條例縱然照案訂行,將來亦無法實施,蓋無論從事公益或辦理黨務,雖有工作計劃、年度預算、暨財務規章為憑藉,但均缺乏法定性,因其未經立法程序也,設有違反時,自不能視同違反法律,充其量也祇能按一般民刑事糾紛指控。至於民意代表在議壇發言依法不負責任,而表決須取決於多數,當無所謂違育職務可言,其在議壇外之身份同於平民,如有不法行為,自有現行民刑法制裁,本條例似均無從引用。」

朱如松委員也提出書面意見四點,其中第三點說:「特別法的犯罪對象應極簡明,而較普通法所屬對象為狹窄。今該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範圍之廣,株連之多,實法治先進國家所未有,亦我國法制史上所僅見,如此漫無限制,羅致周詳,恐非國家之福,社會之幸也。」

與程烈等意見相反的是張子揚、梁肅戎等委員,他們表示,如有人主張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重付審查,他們將堅決反對。

【1962-11-10/聯合報/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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