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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罰娼不罰嫖違憲 2年內失效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1.07 10:17 am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六六六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大法官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維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憲法的「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社維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政府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大法官:性產業應受保障 除罪是趨勢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1.07 07:21 am
 

大法官會議宣告「罰娼不罰嫖」現行法令違憲,雖然未明言「娼、嫖該不該罰」,但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大法官解釋理由強調,行政機關對從事性交易營利者可依法實施健康檢查,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無須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取有效管理措施。換句話說,此號解釋未明確指出,娼、嫖究竟該不該處罰。

不過,多位大法官以德國的作法為例,認為「性販售」只要未跟犯罪聯結,應該和其他職業一樣,受到憲法的保障。還有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直言:「公序良俗的概念,已嫌落伍僵化。」

陳新民大法官指出,德國原本與我國民法傳統見解一樣,將娼妓視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業,但在西元二○○一年通過「娼妓法律關係規範法」,正式立法承認娼妓服務所得有合法請求權。

許宗力大法官更指出,我國實際執法經驗,顯示對性工作者的查緝及處罰,帶有階級歧視色彩,警方經常對小旅館臨檢,少在幾星級以上的觀光飯店取締。

對於在街頭「站壁」拉客、從事性交易的流鶯,這些人大都是中高齡的婦女,公權力不僅未提供應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的苦楚。

許宗力大法官認為,廉價的娼嫖皆罰,絕不該是選項,更語重心長表示,「這種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

有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指出,性工作者可分為專職或兼職,有人涉及生存權、工作權,即使是拜金性質的援交,也可援引性自主權,雖然現代社會風氣多半譴責,但最多只需予以道德責難,對社會公益侵害不大,無庸動用法律予以制裁。

 


 

不罰嫖 男客白嫖還威脅「檢舉妳」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09.11.07 07:21 am
 
日日春關懷協會等社運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要求廢除罰娼條款,昨天樂見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
本報資料照片

「只罰女人、不罰男人,真的很不公平啊!」阿嬤級的流鶯「葉姐」,十分不滿政府長久以來罰娼不罰嫖的政策,她認為流鶯已經在社會的低階層,沒想到連處罰都有區別,她希望「男女都罰」,至少維持一種公平。

台北市艋舺地區是私娼聚集之地,俗稱「站壁仔」的流鶯,就在康定路一帶的街廓拉客。才五十多歲的葉姐,已經有五個孫子,但自己的兒女都沒有謀生能力,只能靠她賣皮肉錢討生活。

葉姐說,流鶯生活不易,加上警方經常掃蕩,一天能拉到一個客人「就偷笑了」。她抱怨說,流鶯也是人,但有些警察看到她們就像看到眼中釘,要求她們不要站到大街上,甚至嘲諷「每天給人騎」,讓她滿腹委屈。

葉姐認為,要「娼嫖都不罰」是不可能的事情,但她希望訂出遊戲規則或劃定紅燈區,不要歧視性工作者。

當私娼已經七年的「小茜」則盼望地說:「都不要處罰啦!」她覺得男生有需求,娼妓也是辛苦掙錢,何苦處罰她們?小茜與丈夫離異,前夫留下五個孩子,她每天都瞞著小孩說「媽媽去幫人家洗碗」,實際外出拉客。

小茜曾遇到惡劣男客,辦完事後不願付一千元費用,仗著自己頂多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證人,竟威脅「我要報警檢舉妳」;面對這種情況,她只好自認倒楣,由人白嫖,否則裁罰損失更重。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指出,雖然許多私娼從事這一行都有苦衷,但事實上有些私娼是因為缺錢吸毒或愛賭博而拉客,她們寧願被處以拘留也不願被裁罰鍰,「可憐的身世每個人都會講」,政府應該認真思考如何管理。

【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認為「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很高興大法官終於正視「罰娼不罰嫖」問題,但仍希望性交易能全面「除罰化」。

 


 

提釋憲法官:阿嬤從娼 一定有苦衷
【聯合報╱記者廖雅欣羅建旺/宜蘭縣報導】
2009.11.07 07:21 am
 

提出社維法「罰娼不罰嫖」違憲,並聲請釋憲的法官楊坤樵說,大法官釋憲結果只是起步,希望促使立法機關儘速修法,讓性工作婦女早日擁有平等工作權。

楊坤樵是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法官,與他一起聲請釋憲的,還有林俊廷法官。他說,來到宜蘭當法官後,發現有些因性交易被移送的婦女,年紀都很大,「為何她們年紀這麼大,還做這樣工作?」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辛酸的一面。

因為這種想法,促使他一再思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辦法幫助這些人在經濟、生活或法律、地位上更平等」,他參考一些文獻及前輩的見解,才提出釋憲聲請。

楊坤樵表示,希望透過釋憲,促成立法單位正視從事性工作婦女的工作權、平等權。「嫖妓是千古難解的問題,既然難解,乾脆就開放」,他認為可比照國外設色情專區,做好管制與約束,如果逾越就處罰。

至於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者,處罰三日拘留或罰鍰;但聲請人並未就此款聲請,有人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只能達半套效果。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說,第一款規定涉及憲法平等權有無違背問題,且相當明顯,因此聲請釋憲;第二款規定未涉及平等權,卻涉及社會要不要禁止或處罰性交易行為,禁止或處罰的範圍與密度要多大?涉及政策及社會共識。

她說,若連第二款一併聲請釋憲,將牽涉會不會違反職業自由、程度又如何等議題,問題非常大,她認為暫不去碰,先解決平等權問題。

 


 

內政部:性工作除罪 兩年內修法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1.07 07:21 am
 

圖/聯合報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六六六號釋憲案,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回應表示,內政部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

簡太郎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既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內政部將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依兩年的期限儘速研議辦理。

簡太郎說,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曾在今年六月廿四日召開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也研究是否設立紅燈區。

簡太郎說,依人權小組結論,對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量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而罰鍰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內政部還將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的取締。

他也說,內政部長江宜樺曾在十一月五日部務會議指示,內政部法令,凡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內的相關規定,應儘速完成修法。

 


 

當初娼嫖都罰 立院刪嫖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09.11.07 03:32 am
 

警政署昨天表示,娼、嫖議題牽涉性交易是否除罪化的政策,目前內政部社會司正在研究相關法律問題,政策明朗後,警政署會立即修法。

據了解,當年警政署擬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對娼嫖原本都有處罰規定,不過送交立法院一讀時,罰嫖部分被刪除;二讀時雖有部分女性立委企圖翻案,最後表決仍遭否決。

警政署部分官警認為,不罰嫖客是立委的決議,並非當初立法疏漏。

警政署強調,就社會治安考量,還是希望有效管理「性產業」;一旦除罪化,希望能設立專區、禁止公開拉客等,保障其他民眾權益。


直言集/快幫「勇敢媽媽」解套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09.11.07 03:32 am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者,處拘留或罰鍰;雖然也是「罰娼不罰嫖」,但由於大法官六六六號解釋的聲請人未就此聲請釋憲,該款條文未被宣告違憲,未來除非全面修法,否則本號解釋只有「半套」效果。

大法官昨天是針對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拘留或罰鍰,作出違憲的解釋;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都是「罰娼不罰嫖」。

解釋文當中,大法官雖然沒有明指社維法對於性交易的營利行為,是該全罰、全不罰或全面解除禁娼;但在解釋理由中,大法官指從娼者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子,若再處罰,並不合理,處處留有對從娼者的同情與不忍。

有的大法官認為,娼妓為了生存付出靈肉掙扎,必須給予尊重,主張應該督促立法機關建立更符合人性的娼妓法制。

大法官陳新民甚至引用德國作家布萊希特的劇作「勇氣媽媽與其子女」的唱詞:「冬天已經走了,雪也融了,死者也已入土為安;你們這些還活著的人,爬下床來,抖擻精神。」布萊希特稱呼這些女人為「勇敢媽媽」,悲天憫人情懷,躍然紙上。

大法官解釋既已彰顯出對性產業弱勢女子的尊重與同情,也明確指出社維法的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必須在兩年內失效,行政機關何不順水推舟,全面檢討性產業的存在價值與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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