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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廣法修正 增訂廣告內容分級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增訂廣告內容分級規定,保護兒少閱聽權益;草案同時明文禁止在新聞和兒童節目置入性行銷,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

NCC將就草案擇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彙整意見送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NCC4日完成衛廣法修正草案,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修正重點指出,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避免不妥或不雅的廣告內容影響兒少身心健康,衛廣法修正草案增訂廣告內容分級規定。

草案同時明文禁止在兒童及新聞節目中為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但放寬可以在節目中為贊助及置入性行銷,但必須揭露相關訊息,避免政府藉公權力掌控傳播媒體,以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

另外,草案增訂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的轉播,應選擇適當時間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以維護收視聽戶的權益。

草案也增訂報導錯誤的更正與相關權利的保護,修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內容事實錯誤的更正請求與暫時權利保護的機制。

草案同時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增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自律及內部問責機制,包括內部控管機制、節目編審制度及倫理委員會等。

因應數位匯流,修正草案將新興科技傳輸媒體納入為相同管理,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者進入市場的條件、程序與相關權利義務及規管準用衛星頻道節目供應者的規定,同時納入公民參與的他律機制。

【2009/02/0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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