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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抑制警察權力:台灣vs.中國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9/01/22
【孔傑榮、陸梅吉】
  門口高掛著「東成技能訓練所」的單位並非台灣版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技能訓練所」是對裡面關有許多台灣流氓的監獄之委婉表達方式。隨著立法院本月上旬決議廢止落伍的《檢肅流氓條例》,所有在技能訓練所關押而無須服其他刑罰的流氓將被釋放出來。該條例的廢止不僅對接受感訓處分中的那些人具有重要性,其更彰顯了台灣法制改革的成功,與預示中國大陸可能將朝向類似的發展。
  在台灣糾纏於對前總統陳水扁與其他人追訴爭議的同時,該法條文意含糊的條例之廢止,並未引起太多人矚目。惟包含立法和行政機構,以及特別是司法部門,對於這個條例的廢止都應獲得由衷的讚賞。
  自從廿年前解嚴開始,台灣已經大幅度地改革了刑事訴訟法。今日,除非院檢能達到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人能被定罪或監禁。然而,警方曾擁有監禁流氓的權力(雖然後來改為須經特別但配套不適當的「治安法庭」的裁決),是該等進步發展中的一個例外(見左圖,本報資料照片)。對該逾四十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遺留之產物,似是而非的辯解,乃是對流氓的監禁並非刑罰,而是感化。
  仰賴獨任法官扮演糾問者的角色,無檢方蒞庭,且祕密審理的治安法庭,與現今台灣刑事訴訟程序採用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形成愈加強烈的反差。雖然一般犯罪嫌疑人能收到具體指控罪嫌的起訴書,更容易接近辯護人,以及在公開法庭交互詰問證人,但相較之下,被指控為流氓者卻仍未能獲致具體罪嫌指控、政府資助的法律辯護以及對質指控渠等的祕密證人之權力。
  此外,渠等往往被兼控流氓與罪犯之雙重身分。如此同一非行能導致行為人同時接受治安法庭與普通刑事法院的審判,因此造成令人困擾的一事再理與一罪兩罰的問題。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接連以解釋否定《檢肅流氓條例》的部分條文合憲性之驅使下,在現今「新」國民黨主導下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確認該條例已無法與台灣憲法上對被檢肅人的人權保護相容並存。惟因不會有立委對犯罪寬容而勝選,該決定因此是令人意外同時應受到歡迎的。忖及公眾對該條例的廢止會導致犯罪增加的疑懼,廢止該條例因而是需要勇氣的作為。
  該條例的廢止也彰顯了政府透明度的進步。大法官會議前後三次做成解釋檢視該條例,公告解釋內容與其詳盡推論,亦同時刊登了不同意見書。雖然每一號解釋僅要求立法院解決該條例特定違憲之處,在第三次的解釋之後,行政與立法機關同意繼續修補該條例不如直接廢止之。這段邁向廢止的過程乃為司法、行政與立法以民主、合作及透明的方式完成各自職責的範例。
  兩岸在這個議題的對比是鮮明的。時至今日,中國公安仍然能對廣泛且定義模糊的政治、宗教、「流氓」與一般犯行裁處長達三年(執行機關可再將之延長一年)的勞動教養(勞教)。同樣的,其缺乏說服力的理論仍是該等拘留並非刑罰;甚至沒有「治安法庭」審視公安的決定,也僅偶爾有些被勞教者能在之後獲得法院司法審查救濟。
  然而,將勞教制度修正以符合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提議,卻始終在中國政府考量之中,儘管公安部與部分對社會動盪浪潮感到疑懼的領導人堅決反對。諷刺的是,許多公眾抗議行動反映出公眾對該公安所為普遍且獨斷的拘禁感到憎惡,而改革者正是冀求對公安之權力加以限制。中國政府的缺乏透明度使我們只能猜測對勞動教養改革提議的命運。與此成強烈對比的是,台灣於官方網站公布司法解釋內容、行政機關的建議以及立法草案與會議紀錄。
  中國也不允許對勞教制度進行獨立的違憲審查。對中國憲法解釋的權力不在法院,而在人大常委會,可惜的是人大常委會對該項權力的行使一直裹足不前,備而不用。相反的,在台灣是大法官會議對《檢肅流氓條例》的違憲審查,是由身負處理流氓案件的法官所聲請的。
  《檢肅流氓條例》的廢止並非一蹴而幾。台灣的法官、行政官員、立法委員與公民團體均應因為此一漫長且爭議不斷之過程畫上完美的句點而得到嘉許。現在,中國是否要接受勞教制度的挑戰了呢?(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陸梅吉Margaret K. Lewis,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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