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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超車肇禍致人傷判刑2月

自由 2008010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江姓騎士超車時被控未保持安全間隔,擦撞右側騎機車的梁姓婦人,致梁婦腰椎骨折等傷;法院審理期間,江某堅稱自己才是受害者,但提不出證據,合議庭最後根據警方勘驗及3個鑑定單位報告,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因符合減刑要件獲減為2個月。

判決書指出,江某去年3月間,騎車沿基金一路往市區方向行駛,途經基金一路290巷一處彎道時,與右側梁姓婦人的機車發生擦撞,2人倒地先後被送往長庚醫院救治,其中,梁婦傷勢較重第4腰椎骨折。

檢方依據警方現場勘驗發現,事故現場為一向左彎的彎道,梁婦機車倒在彎道外側,江某的機車倒在內側,加上梁婦的機車左側約踏板前段,有明顯擦痕,研判應是江某機車右前部分擦撞到梁婦的機車才釀成該起意外,據此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江某。

全案審理期間,合議庭兩度將警方的勘驗報告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後,都認定江某有過失,但江某仍堅稱他騎車時並未看到右側有任何機車,堅稱是遭人從後方追撞,自己才是受害人,警方是根據梁婦錯誤的證言繪製現場圖,以致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據此聲請再送往國立交通大學鑑定,結果仍認定江某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隔,在過彎時,車體右側擦撞到梁婦機車的左側踏板。

承審法官指出,事故後,江某及梁婦先後送醫,雙方家屬到達現場後,並未拍照、採證,使得合議庭法官只能根據警方的現場繪製圖、修車行老闆的說法及鑑定單位來認定,使得全案纏訟年餘才論罪。



發生車禍怎麼辦?

●在事故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的標識,以疏散車輛,維持交通順暢。

●保持現場完整,最好平時車內就準備相機或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在警察到來之前,先將現場照相存證,尤其是地上的煞車痕與車輛受撞擊的部位以及有車輛的刮痕等部位。

●準備一支白色粉筆,將事故現場車輛或是機車駕駛的位置圖標示出來,這是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證據。

●車禍事件,如果只有車輛損毀,人也只有輕傷的話,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收場,因為訴訟曠日廢時,且不一定會勝訴。

(資料提供: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律師姜智逸,記者林嘉東整理)



閱報小秘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前方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

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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