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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疑遭同學性侵 校方不理?

民視 更新日期:2008/06/06 08:59

台北縣一名就讀特教班小四的遲緩女童,上個月中,疑似被三名男同學,帶往廁所,玩猜拳脫褲的遊戲遭到性侵。更讓家長生氣的是,驗傷後通報校方,也報警處理,半個月過去,仍然沒有下文。今天哭著跪求台北縣長周錫瑋,希望他幫忙討公道。拿著陳情書,女童爸媽跟阿嬤痛哭著向縣長周錫瑋下跪,拜託他替小孩討公道。爸媽難過的泣不成聲,因為自己就讀小四的女兒,罹患發展遲緩症已經夠苦了。還被三名男同學,帶進學校廁所大玩脫褲遊戲,疑似還遭受性侵。更讓家長生氣的是,第一時間,校方不但處理動作慢吞吞不說,還一副想息事寧人的態度。哪個環節出問題?讓事隔半個月的案件,遲遲未送性評會調查?反應慢半拍,家屬等不下去,攔路向台北縣的父母官周錫瑋喊冤,要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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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來罵去 高中生告到警局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6/06 07:40 記者袁志豪、邱瓊玉╱台北報導

台北市立復興高中蔡姓學生不滿有人在他部落格留言「屎都比你帥」、「無能兒」等,一狀告到警局;警方查出是高姓、林姓同學上網罵人,兩人到警局應訊時很害怕。他們供稱,蔡姓學生欺負女同學,他們看不下去才「主持正義」。

 

挨告的學生家長表示,願意向蔡同學道歉,但他在部落格也回覆「白癡」等,雙方有來有往,這樣就控告同學,似乎小題大作;且留言風波發生後,小孩在校門口曾遭其他學生挑釁,他們很擔心事情會演變成群體衝突,希望校方儘快化解。

 

復興高中主任教官楊于賢表示,其實這些學生彼此認識,應該是為了男女感情問題互看不順眼,被告學生的家長有意和解。念在學生們年紀小,思慮不周,校方沒有做任何處分,會加強宣導網路使用的法律常識。

 

二月十六日凌晨,蔡姓高中生跑到警局報案表示,他在無名網站的部落格遭不明人士留言「幹嘛不去吃屎」、「什麼都不會的死菜渣,無能兒」、「討厭你的人吐口水就把你淹死,白爛,米蟲」,他不甘被辱罵,要控告這些人妨害名譽。

 

蔡姓學生提供留言者的網路IP位址,並認為是同學所為。由於蔡姓學生堅持提告,警方只好向電信公司調閱這些IP資料;經過三個多月函詢,查出兩名復興高中學生涉嫌上網罵人。

 

高姓、林姓學生在家長陪同下到案說明,坦承罵人,但聲稱是因為蔡姓學生在學校欺負女同學,他們看不下去,才會上網主持公道。

 

提告的蔡姓學生父母離異,他和父親同住,但蔡父目前人在大陸。由於蔡姓學生至今沒有撤回告訴的意思,警方將在查出第三個上網留言者的身分後,將全案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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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婚 不再問「結婚次數」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6/05 04:09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五月二十三日起實施結婚登記制後,由於登記資料包括結婚次數欄位,已引起廣大民怨,甚至有結婚新人當場才知道另一半有過婚姻、離婚紀錄,發生臨陣毀婚情事,內政部決定修正戶政資訊系統,刪除結婚次數欄位。

 

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位,內政部已於六月二日下班後,修正戶政資訊系統並刪除該欄位。至於有關國人離婚等統計數據,由於結婚、離婚都須至戶政單位辦妥登記才算生效,所以此次刪除結婚次數欄位,依舊可以藉由戶政資料,得到相關的統計資訊,絲毫不受影響。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應持憑結婚書約,書約上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攜帶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公證結婚、集團結婚或結婚宴客等等,都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成立。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如果需要結婚證明書,可當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內政部表示,鑑於登記婚施行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考量,民眾欲在例假日及重要節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理當派員值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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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生學術網路架電玩站

蘋果20080602
【袁世忠╱台北報導】交通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一博士生聲稱為了學術研究,利用校內學術網路架設電玩遊戲「魔獸爭霸」伺服器,讓網友免費使用。網友向《蘋果》投訴此舉有濫用學術網路與侵權之嫌,校方已關閉伺服器,將開會討論如何懲處。
網友指出,該伺服器連線快速穩定,查網址卻位於交大,有濫用學術網路之嫌。該博士生說,半年前為研究防火牆技術,需大量數據交換,故設伺服器趁機研究,但未營利,一、兩個月前完成研究就不再管伺服器。

 

已觸犯著作權法
交大計算機中心主任林盈達說,該生未告知校方與遊戲公司就架設伺服器,恐涉侵權,已要求他關閉伺服器並保存硬碟供調查,該生也坦承不一定要架遊戲伺服器才能研究;生輔組將討論如何懲處,配合司法調查。
代理「魔獸爭霸」的智冠公司回應,官方伺服器月費四百五十元,該生行為已侵權,若真有學術研究需求可申請協助,顧及是學生且無營利行為,一般多會和解。律師岳珍說,該生行為觸犯《著作權法》,學術研究仍應自行設計遊戲或取得授權,以免面臨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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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手機兌換券? 消保會:行為疑違公交法

今日晚報 2008.06.02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免費兌換手機券」有這麼好康的事嗎?最近市面上出現不少類似的促銷手法,不過,行政院消保會卻接獲民眾申訴,根本沒業者說的好康,想兌換手機卻還得與電信業者綁約二年,對此,消保會在今(二)日表示,由於兌換券與禮券不同,業者促銷行為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嫌疑,已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

    消保會指出,這件案子為業者在禮券明顯處以紅色字體印上「免費兌換」,並使用「憑本券可免費兌換市價新台幣 6800元200萬畫素手機乙支及門號乙門」等字語。但業者卻於禮券左下方以相對極小的字體記載限制條件,「本禮券適用遠傳365低月租方案,年約兩年」等語;另於明顯處以紅色字體印上「限量 168組」提醒消費者。

    對此,消保會認為,其所記載的內容,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虞,並函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展開調查程序,取得更為詳細的具體事證,作為判斷基礎。

    消保會說,已決議要求這家業者(馹玥國際公司)立即停止現有禮券發行,並修正原記載內容,包含將「禮券」字樣修正為「兌換券」、刪除免費兌換及限量 168組併排字樣、將左下方指定月租方案的限制條件列為兌換手機說明內容等,並從這月起以修正過的新版發行兌換券。

    消保會特別呼籲,消費者如發現其他電信或手機通路業者有類似馹玥國際公司未明確標示免費兌換手機需搭配指定月租方案的行銷手法,可向其提出檢舉,消保會絕對會依權責依法處理,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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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從嚴重罰 7月上路

酒駕取締將更嚴格,不但酒測標準下修,連酒後駕車罰款也要跟著大漲。新版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統一裁罰基準表」草案中規定,對菜鳥駕駛人與大客車駕駛人,酒測值只要零點一五毫克就開罰,罰款也比舊制最多漲一萬一千元,新制最快七月上路。

此外,為配合新修定的刑法,將酒測值零點五五以上酒駕罰金提高到十五萬元,交通部也將修法,將現行一萬五千到六萬的罰鍰,加重到最高九萬元,並將不服攔檢而酒駕逃逸的罰款加重到九萬元。

去年酒駕共有十二萬件,有三千多件酒駕撞傷人,每天仍有一點六人死於酒駕,交通部路因此決定從嚴認定下修酒測標準,借此達到嚇阻效果。未來將比照美日等國的酒測值,將標準下修到零點一五毫克。

凡是未領滿兩年駕照的新手、無照駕駛,及大客車、幼童專用車與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等駕駛人,都適用最嚴格標準。也就是從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降到零點一五毫克就開罰,罰款從一萬五千元起跳。

零點一五毫克的酒測值,到底有多嚴呢?交通部指出體重七十公斤的人,只要喝下一千CC啤酒就會超過此標準,但也得視個人體質。

修訂後的裁罰基準也規定,未來酒測值零點二五以上的一般酒駕違規,罰款將從現有的一萬五千元,漲到一萬八千元起跳。其中小型車最低罰兩萬九千五百元,比現在多出一萬元,大型車最低罰三萬三千五元,比現在多一萬一千元。

台北市交通大隊長陳銘政指出,重罰下連續三年酒駕取締數都下降,證明確實有嚇阻效果。他非常贊同大客車與幼兒車駕駛人該以更高標準檢驗。但有民眾認為這是雙重標準,為什麼新手駕駛人的規定比較嚴,應一視同仁。

【2008/06/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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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慈告父案 法院判每月付四萬扶養費

曾喧騰一時的少女小慈向親生父親索討「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定讞,小慈的父親紀民喜須在小慈年滿二十歲之前,按月給付新台幣四萬元扶養費。

這件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討扶養費的官司,起於1998年耶誕節前夕,當時還只是小學生的小慈親自寫訴狀,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生父給付扶養費。地院2001年一審判決小慈父親紀民喜給付三十七萬多元,以及至小慈滿二十歲止,按月給付兩萬六千多元給女兒,但小慈不服,還曾跟母親於地院門口靜坐抗議判決不公。

小慈後來提起上訴,高院去年更一審判決,認為紀民喜在中國大陸、美國另有資產,並衡量台北市家庭收支概況後,以按月給付小慈四萬元的標準,要求紀民喜給付之前每月二萬六千多元的不足差額,共一百三十七萬多元,另從2007年六月起到2008年五月小慈成年前,每個月支付四萬元生活費。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08/06/02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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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條例決廢止 社維法代打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8/06/01

 
【蕭承訓/台北報導】
  施行即將屆滿五十三年的檢肅流氓條例,在面臨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後,警政署已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討論,並整合警察內部意見,決定建議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改以符合保護人權方式進行治安維護工作,順應時代潮流,若能廢止,對於司法人權保障可說又邁進一大步。
  由於大法官會議訂了一年的落日條款,警政署雖朝廢止建議,仍需視內政部的意見,而內政部必須在立法院新會期對於是否修法還是廢止做出決議送交立法院,檢肅流氓條例能否在此會期正式走入歷史,備受矚目。
  三度宣告違憲 修不如廢
  大法官會議在今年二月一日作成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及第十二條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並宣告至遲於一年內失效。
  雖然這已是大法官會議第三次做出解釋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警政署仍擔心斷然廢除該條例,恐造成太大的衝擊,決定由刑事局著手研議是否修法或廢止。
  刑事局在今年四、五月分別召集各縣市警局、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多位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綜合各方意見,認為修法弊多於利,況且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修法相當困難,為免讓警署繼續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建議直接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另起爐灶 社維法治流氓
  此外,警政署也指示各警察機關今後強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行,對介於犯罪與非犯罪之間的流氓行為可以據以處罰,不致讓條例廢除後,出現社會治安惡化的局面。
  對於警署的決議,學界多表贊成,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侯崇文指出,任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必須以法律訂定之,檢肅流氓 條例雖只是一個條例,但具有相當大的權力,況且已不合時宜,他認為現在是廢止的時機。
  該校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許春金也認為,該條例當年有其時代背景,但迄今時空環境改變,已經可以廢止,並且回歸到刑法,可以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不過周愫嫻教授則擔憂,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一些刑法無法懲罰的行為,例如白吃白喝或是地痞流氓,霸占店家,不出聲、不動手,卻影響到店家做生意,其行為還不構成刑法,若沒有配套措施,恐無法予以懲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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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原民「番仔」 女判囚2月

 

觸犯公然侮辱罪 「弱勢不應被歧視」


蘋果 20080527
【張欽、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楊謝麗玉不滿全通旅行社負責人林淑琦欠錢不還,到公司打罵林女及其女兒,還罵在場原住民員工徐芝琳「山地人」、「番仔」。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楊女觸犯公然侮辱及傷害罪,昨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六萬元,成為國內首件罵原住民「番仔」被判刑首例。

 

國內首例
承審法官表示:「原住民是中性用語,平時在原住民面前說山地人、番仔已有貶低之意,更何況是在爭吵時辱罵,楊女的行為已觸犯公然侮辱罪。」記者昨聯絡不上楊謝麗玉及徐芝琳等人,不知她們對判決的回應。

 

學者:有瞧不起意思
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李筱峰說:「番這個字原本是中國大陸漢族以中原為中心,歧視邊區民族的用語,是代表種族優越感的字,後來閩南人來到台灣遇到原住民,也沿用番這個字稱原住民『番仔』,有瞧不起的意思。罵原住民番仔被判刑,只能說活該。」
李筱峰並提醒,住在台灣的人,很多都有邊區民族混血,罵人番仔,小心罵到自己。基隆市原住民生活關懷協會理事長巴玉珍說:「原住民本來就是弱勢,不應被歧視,一般言談說『山地人』還能接受,但吵架時就不能以『番仔』、『山地人』,作為人身攻擊。」

 

辯稱「山地人很漂亮」
這起罵人糾紛發生於去年四月間,楊謝麗玉(六十三歲)不滿林淑琦欠她一千萬元,到林女經營的全通旅行社討債時,楊女竟辱罵林女「詐騙集團」、「不得好死」、女兒吳涵儒「十八歲就跟人亂來」、「妳老娘GY」等,連在場保護吳女的女員工徐芝琳(四十二歲)也被罵「山地人」、「番仔」。楊女罵不夠還拿辦公室的電腦、盆栽等物,丟擲吳涵儒、徐芝琳,導致手腳受傷,林女見女兒與員工被欺負,上前以身體保護,也遭楊女毆傷右眼。
法官審理時,楊女否認公然侮辱等不法,還辯稱:「我說徐芝琳是山地人很漂亮。」但法官調查後認為楊女避重就輕,認定她的傷害、辱罵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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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票案》地院:只有宋楚瑜「領回」問題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壽嵩昨天說,宋楚瑜向法院提存的二億四千餘萬元,由於受取權人須同時為「李登輝」與「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條件,目前沒有人符合,所以沒有「領取」、只有宋楚瑜「領回」的問題。

他並指出,宋楚瑜須符合提存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才能領回,但依提存法第十七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宋楚瑜在八十九年一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後面還括號註記「中國國民黨主席」,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分。

法界人士認為,由於受取權人的條件包括李登輝及國民黨主席,缺一不可,目前李登輝不是國民黨主席,因此李登輝個人也無法領取,而現任的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因為不符合領取條件,也不能依國民黨主席身分領取。另有法界人士認為,乾脆由李登輝及國民黨都出具同意書,同意讓宋楚瑜將錢領回,就可順利解套。

律師林憲同表示,當年宋楚瑜委託他和律師黃東熊辦理提存,因為錢是李登輝交給宋楚瑜,委託宋楚瑜處理特殊黨政任務,宋楚瑜當然要將剩下的錢還給李登輝,因李登輝和國民黨拒收,宋楚瑜才向法院辦提存。

【2008/05/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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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不敢說 屋主還錢170萬

中國時報 2008.05.27 

劉鳳琴/台北報導

     胡姓女子4年前透過房屋仲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該屋曾發生凶殺案,最高法院認為胡女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准予解約,應返還買主價金170萬元。

     雖然胡女辯稱房子是她向另名張姓女子所購,並不知道曾經發生凶案,但判決認為依房屋交易觀念,屋內是否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若購買者知道是凶宅,會心生恐懼而無購買意願,並影響房子的交易價值,應屬重大瑕疵,且凶案發生僅6年餘,不能認為發生時間久遠,縱使該屋曾數度易主,胡女仍應依約及依法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敗訴的胡女是九十三年五月經由北區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與陳女訂約,將位於中壢的1戶房屋售予陳女,房屋價款為180萬元,陳女付清價款搬入居住後,始知該房屋於八十七年二月曾發生凶殺案,原屋主韓秀美夥同男友,將熟睡中的丈夫砍殺10餘刀死亡。

     陳女不甘耗費積蓄,買到的房子竟是凶宅,認為胡女故意隱瞞真實狀況,要求解約返還價金180萬元及購屋時的花費68000餘元。

     但胡姓女子表示,房子是向張女所購,她本人曾在該屋居住年餘,未曾發生異狀,況其不知曾發生凶案,其前手張女在出售房屋給她時,曾書立未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說明,不該由其負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判決認為,縱張女有出具前項說明,但只能作為胡女是否得對張女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依據,胡女既將房子售予陳女,即對陳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判決胡女應退還房屋價金,因之前胡女已給付10萬元慰問金,應該扣除,再給付陳女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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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訪假簽名 警唬弄檢遭訴

中國時報 2008.05.27 
趙國明/台北報導

     台北縣警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警員陳寶元竟然唬弄檢察官,辦理檢方交辦的查證業務,卻未盡職責查證,反而偽造查訪當事人的內容及簽名隨便交差應付;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把陳員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陳寶元於96年十月間,在台北地檢署查察第七屆立委選舉期間,交辦一件違反選罷法案件,卻沒有向侯姓、莊姓查證並製作查訪報告,反為圖方便,同年十月廿四日在派出所於查訪報告表,偽造侯、莊2人不實查訪內容,並續在偽造查訪報告書上偽造侯、莊2人簽名後,就呈送檢方交差了事。事後檢方發現陳員查訪報告書有異,經傳喚到案調查,陳員坦承未查訪侯、莊2人,簽名也是偽造的,檢方乃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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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賠償加刑責 肇禍夫婦心寒
中國時報 2008.05.27 

蔡偉祺、陳俊雄/北縣報導

 五二五「鈴木華城」火警,疑似三樓陳姓幼童玩火所致,除造成六十戶社區鄰居財產損失外,還賠上十樓游家三條人命。陳姓丈夫和太太昨天一整天都是面色凝重,尤其面對可能的龐大賠償金和責任,顯得不知如何是好。

 法界人士表示,除了引火的男童家長須負起連帶民、刑事責任,疑似是裝設遮光罩的大樓管理委員會,恐也將負起相關連帶責任。

 消防局統計,這場大火總計有十二戶全毀、七戶半毀,包括起火點三樓陳家和十樓游家受損最嚴重,室內焦黑一片,所有東西幾乎都以碳化,其他受災戶有些牆壁水泥也都脫落,鋼筋外露。雖經初步鑑定,建築結構沒有立即危險,但要完全恢復,可能也所費不貲,估計起碼要上千萬。

 警方透露,陳家三口九年前住進該社區,目前房屋還有貸款,且陳先生平常擔任貨運行駕駛,張婦則沒有工作,有時在家做手工藝貼補家用,家境並不富裕。前晚夫妻倆在警局愁眉苦臉,擔心日後面臨鄰居追討賠償。

 法界人士表示,這名肇禍的小孩雖因年齡尚不及十四歲,依法不罰,但家長必須負起連帶的刑、民事責任,未來不但將吃上過失致死罪嫌,還必須負擔起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表示,這宗火警衍生的物品損失,以及住戶生命、身體受傷的醫療賠償、精神撫慰金,加上往生者的賠償,至少超過三千萬元,遠超出家長負擔能力範圍。根據以往的實務經驗,受害戶最後極可能僅得一紙債權憑證。

 不過,這宗火警除了兒童玩火外,疑由管委會加裝的遮光罩,也被視為是另個肇禍元凶,未來法院也將審酌遮光罩對這場火警的影響,對加裝遮光罩者提出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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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五日電)
聯合晚報報導,中國國民黨日前委任律師李永然,擬向法院申請領回因興票案被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提存在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的新台幣二億四千八百餘萬元。李永然今天指出,的確接受國民黨委託研究此案,未來等到國民黨決定妥適方式後,將向法院提出申請。

李永然表示,這筆鉅額的提存款項即將於明天屆滿十年,若無法解決受取人適格問題,二億四千八百餘萬元將全歸國庫,由於時間緊迫,他日前提醒國民黨應盡速與宋楚瑜、李登輝商討解決之道。

李永然指出,律師團目前提出兩種意見供國民黨參考。第一種是由宋楚瑜向法院取消受取人為「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附帶條件,由李登輝領回款項後,再交給國民黨;另一種方式是由李登輝向法院出具同意書,由原提存人宋楚瑜將款項領回,再交給國民黨。

宋楚瑜是在2000年一月間將「處理特殊黨政運作暨照顧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家屬」經費二億四千八百餘萬元存入台北地院提存所,受取人指定為「李登輝(中國國民黨主席)」,但至今仍無人適格出面提領。

宋楚瑜在將二億四千八百餘萬元提存進法院後,曾一度聲請變更請領對象為「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但遭台北地法院提存所以「不符法定程序」形式審查後駁回聲請;李登輝也曾委託律師莊柏林、徐國勇等人到台北地方法院了解提領要件,結果也因未具「中國國民黨主席」資格而被拒絕。

法界人士指出,宋楚瑜提存款項若沒有符合提存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等三項法定要件理由,提存所不可能同意宋楚瑜將這筆款項自提存所領回,這也使得這筆款項仍在提存所內,目前沒有任何人適格可以領取。9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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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為民的黃昏
中國時報 2008.05.25 
林峰正

     目前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眾多,其中較特殊的是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第三百十條之一及第三六六條之一僅三個條文版本。以上三個條文有一個共同特色,那就是犧牲涉訟人民的訴訟程序保障,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此話怎說?

     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的重點為,倘若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換言之,在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的前提下,法官便不須逐一提示證據,使被告辨認,向被告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藉以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然據筆者長期在法院進行法庭旁聽的經驗顯示,如被告未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光是「證據能力」或「證據力」等法律專業名詞就足以讓被告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更不用說在法庭應訊當下極短時間內有能力知悉證據內容。因此,法官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程序逐一提示,使辨認、宣讀要旨或交付閱覽,讓被告能有較充裕時間與機會對證據表示意見,顯為憲法所保障被告應有之訴訟權利。設若冒然增訂本條,只怕往後證據調查程序極易流於形式,僅由法官以極快速度宣讀證據名稱,不明究裡的被告也只能在無從表示意見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法官所提示的證據,被告所應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勢將日漸空洞化。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有罪的判決書應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藉以服人。另規定第三百一十條之一,於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得僅記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是為例外。此次修正草案的重點即將此例外門檻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依司法院二○○七年出版的二○○六年統計年報記載,當年度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約十五萬人,有罪判決處六月以下者約十一萬人,若提高至處二年以下者約為十四萬三千人。要之,如以原規定標準,得簡化判決書的案件約有七三%,若依修正草案提高至以二年為門檻,則有高達九五%的案件。實際數字顯示,判決書簡化早已達到七○%以上案件量的水準,如今又要修法達到九五%的超高水準。反面言之,我們的原則規定,其適用比例只有總案件量的五%,原則與例外竟至如此荒謬。

     另新增第三六六條之一則是明白將刑事訴訟的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意即經第一審調查的證據,第二審便不再為調查。假設第一審的判決品質已達到多數人民可信賴的水準,為了訴訟經濟的原因,適度限制第二審調查證據範圍尚可接受,若否,採取如此做法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簡簡單單三個條文,都是在訴訟經濟的大旗下,於法官的工作負擔與人民的訴訟權益間所作的選擇。司法院所支持的修正草案明顯採取了法官本位的立場,此舉本也無可厚非,只是若以降低廣大人民的訴訟權益保障作為代價,那就是司法院所揭諸「司法為民」口號的最大諷刺了。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在即,謹以民間的角度提供以上觀點供立法諸公參考,也奉勸司法院高層再加斟酌,則人民幸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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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人聽聞 觀護少女性侵女同學
中國時報    A14/社會新聞           2008/05/24

 
【張君豪/北縣報導】
  北縣一所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兒童及少年的中途學校,驚傳觀護少女在校內宿舍猥褻、性侵同校女同學,被害人告訴學校輔導老師後報警才曝光,警方除將涉案少女函送法辦外,社會局也已介入了解中。
  據了解,北縣警方是在十五日晚間接獲中途學校輔導老師報案,學校老師向警方表示,有未成年女學生在校內宿舍,遭另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性侵。
  被害少女向警方供稱,三月上旬清晨,她遭另一名同校同學以談心事為由,帶到學校宿舍。正當兩人坐在宿舍床緣聊天時,對方卻出手將她壓制在床上,把手伸入她上衣內撫摸她的胸部。
  被害少女說,她被對方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得說不出話來,不料對方還將手探入她裙底,她雖極力反抗,但因施暴少女身材壯碩,力氣遠勝過她,只能任由對方用手指對她性侵得逞。
  警方對這起未成年少女性侵女同學的案件十分震驚,不少員警雖然承辦過性侵害案件,但對女女施暴的性侵害犯罪情節前所未聞,員警私下表示「聽都沒聽過!」
  北縣警方調查,初步排除加害人係因逞其性慾而犯案,不排除是因糾紛或情緒因素才會「教訓」被害少女,可說是校園霸凌事件進階版,也有員警私下懷疑女嫌犯的性傾向。
  北縣警方訊後,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該名涉案少女函送。校方事後相當低調,不願對外表示任何意見,被害少女是否須轉介安置,縣府社會局正評估中。
  台北縣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目前北縣設有「短期緊急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以安置遭家暴、性侵害及從事性交易的未成年少女,收容少女人數平均每月約在十人上下。
  由於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站在輔導、保護收容人立場,對外資訊低調隱密,內部管理向來不為外人所知,連記者致電詢問,校方都只回應「現在很忙、下周再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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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調 驚見1社工員被性侵
中國時報    C2/北縣新聞           2008/05/23

 
【許俊偉/北縣報導】
  北縣社會局對縣內社工員進行人身安全調查,結果除有近1成7社工員表示曾遭性騷擾,甚至還有1位社工員表示曾被性侵。由於該局過去從未接獲類似反映,加上回收問卷又不具名,儘管該局相當重視,卻無從問起,成了當事人心中不能說的秘密。
  社會局是依據朝陽科技大學社工系教授陳麗欣的研究問卷,普查北縣各社區福利中心和家暴中心的社工員近1年經驗,結果116位社工員回收88位,回收率約7成6,男性社工則僅佔7位。
  1成7遭騷擾 過半為電話威脅
  陳麗欣將社工員實際被害經驗分為15項,北縣回收調查結果以電話威脅佔57.6%最高,其次依序是言語威脅(49.4%)、當面口頭威脅( 46.3%)、向機構做不實之投訴(36.8%)和借貸行為(34.5%),但也有少部分社工員遭肢體拉扯或毆打,甚至還有1人曾被持武器傷害。
  更令人關切的是,問卷也看出有近17%的社工員曾遭性騷擾,甚至還有1位社工勾選曾被性侵害,嚇壞社會局。
  惟社會局指出,近1年來該局內部從未接獲有社工遭性侵的訊息,加上這次問卷又不具名,無法了解實際性侵情況為何。由於社工員遭性侵甚少聽說,該局懷疑可能是性侵不成,也可能該名社工不想張揚,也有可能實情與一般性侵定義不同。
  該問卷也提及社工員被害經驗的發生場合,結果辦公處所反而比率最高,家訪、保護安置、協調場合和執行強制性處置時,則分別居次。
  社工員紛盼加強保護措施
  社會局說,根據問卷內預防被害的實際作法與建議,有高達9成7社工員建議安裝監視器和架設警方連線系統,6成社工員建議加裝鐵門窗,逾7成表達希望聘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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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法律諮詢 空間隱密免曝光
中國時報    C2/中縣新聞           2008/05/22

 
【陳世宗/豐原報導】
  飽受家暴或遭到性侵害的婦女,不用再害怕到縣府求助身分會曝光!為提供方便隱密的法律諮詢空間,縣府在2樓特別規畫1間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確保被害人的隱密性;縣長黃仲生說,民眾在工作、生活或婚姻上有任何法律問題,專業律師免費協助解決各項疑難雜症。
  縣府提供的法律扶助顧問律師諮詢地點,分別設於縣府聯合服務中心、海線縣政服務中心及大屯縣政服務中心等3處,提供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每年服務案件達2千件以上,其中以家暴、性侵害、離婚等案件最多,債務、拋棄繼承、消費爭議、婚姻問題也不少。
  法制處表示,設於縣府1樓的聯合服務中心為開放場所,民眾諮詢內容若涉及家暴、離婚、性侵害等隱私性較高案件,諮詢民眾反映有隱私權疑慮,為確保隱密的法律諮詢空間,特於縣府2樓法制處,規畫1間法律諮詢中心,採取面對面諮詢服務。
  縣長黃仲生及台中市律師公會副理事長林坤賢等人,昨日共同為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揭幕;黃仲生說,民眾若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支援,每日上午9時起,可親自到該中心尋求建議,由專業律師解決心中疑惑,亦可以減少訟源。專線電話:04-25263100轉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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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券為證 狼師性侵賴不掉

台中市某國中擔任羽球教練的曾姓體育老師,利用帶學生比賽機會,性侵並猥褻女隊員;一審因被指性侵的女生供詞反覆,法官不採信,僅依猥褻罪判他十月;二審時,女生證稱老師曾拿住宿券帶她投宿飯店,查證屬實,改判一年三月。

涉嫌性侵的曾姓老師(卅七歲),因學校教評會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已於事發後報教育局解聘。

判決指出,曾姓體育老師九十三年間擔任學校羽球教練,藉赴外地比賽機會,晚間叫女選手進房間,性侵害兩次得逞,事後送她手機、球鞋、手表等物。

九十四年間,曾姓老師先後兩次駕車,載另名女生到台中市夏卡爾汽車旅館,與女生在浴缸內泡澡,趁機猥褻。被猥褻的女生無法擺脫陰影,表示不想再練球,輔導老師詢問,才說出遭老師猥褻,進而查出曾姓老師還涉性侵而報案。

曾姓老師否認性侵及猥褻學生,但被猥褻的女生詳細描述汽車旅館內設施位置,並拿出旅館的牙刷、乳液當證物,法官依猥褻罪將曾姓老師判刑十月;性侵害部分,法官以被害女生未交代犯案地點,且證詞反覆,無法採信,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被性侵女生表示,老師帶她投宿花蓮遠悅來汽車旅館,當時老師還告訴她,住宿券是許姓婦人所給。法官傳許婦出庭作證屬實,認為女生若未與老師投宿飯店,豈能知道老師是以住宿券結帳?

合議庭因此撤銷性侵無罪判決,改判曾姓老師有期徒刑兩年,減刑為一年;猥褻部分判刑十月,減刑為五月。兩罪合併應執行一年三月。

 

【2008-05-22/聯合報/A17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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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辦案 看法兩極

警方以釣魚方式偵辦援交案,受到不少批評,不過警政署指出,「釣魚」並非不能用,原則是不能陷人於罪,但對有意犯罪者,警方用「釣魚」方式使其犯行暴露,並不違法。

援交案件起訴、判刑率低,主因是不少檢察官或法官認定,警方「釣魚」辦案,手法不當,此外,以密語在聊天室和對方交談,訊息只有2人得知,屬於和特定人間的秘密對談,並非「散布、刊登或播送」,援交雖屬實,但不犯法。

外界的批評還有,員警為了績效,過於專注查緝網路援交,其實對治安的幫助有限,抓些少男少女,辦一件記一次小功,和員警拚死拚活查獲緝一把改造槍枝的功獎一樣,是否公平,值得探討。

此外,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原意,本意要抓色情業者,罰則很重,援交案例,幾乎全部是「個體戶」,而非應召站,有違立法原意,因此偵辦網路援交,愈來愈不討好,原因不少。

不過,一名高階警官指出,釣魚辦案,並不是不能用,以國外的例子,美國曾有一名退休的警察局長,從網路上以釣魚方式,誘捕三名涉嫌性侵害幼童的戀童癖罪犯。

 

【2008-05-21/聯合晚報/A10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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