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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券為證 狼師性侵賴不掉

台中市某國中擔任羽球教練的曾姓體育老師,利用帶學生比賽機會,性侵並猥褻女隊員;一審因被指性侵的女生供詞反覆,法官不採信,僅依猥褻罪判他十月;二審時,女生證稱老師曾拿住宿券帶她投宿飯店,查證屬實,改判一年三月。

涉嫌性侵的曾姓老師(卅七歲),因學校教評會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已於事發後報教育局解聘。

判決指出,曾姓體育老師九十三年間擔任學校羽球教練,藉赴外地比賽機會,晚間叫女選手進房間,性侵害兩次得逞,事後送她手機、球鞋、手表等物。

九十四年間,曾姓老師先後兩次駕車,載另名女生到台中市夏卡爾汽車旅館,與女生在浴缸內泡澡,趁機猥褻。被猥褻的女生無法擺脫陰影,表示不想再練球,輔導老師詢問,才說出遭老師猥褻,進而查出曾姓老師還涉性侵而報案。

曾姓老師否認性侵及猥褻學生,但被猥褻的女生詳細描述汽車旅館內設施位置,並拿出旅館的牙刷、乳液當證物,法官依猥褻罪將曾姓老師判刑十月;性侵害部分,法官以被害女生未交代犯案地點,且證詞反覆,無法採信,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被性侵女生表示,老師帶她投宿花蓮遠悅來汽車旅館,當時老師還告訴她,住宿券是許姓婦人所給。法官傳許婦出庭作證屬實,認為女生若未與老師投宿飯店,豈能知道老師是以住宿券結帳?

合議庭因此撤銷性侵無罪判決,改判曾姓老師有期徒刑兩年,減刑為一年;猥褻部分判刑十月,減刑為五月。兩罪合併應執行一年三月。

 

【2008-05-22/聯合報/A17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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