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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街友住人行道 高院撤銷北院裁定 【19: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法官張文俊將涉及充當人頭公司負責人的台中市街友吳清源,限制住居在台中市光復路一處人行道,引發爭議,台北地檢署不 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人行道非供人居住的處所,原裁定並不適法,也難確保被告到庭,吳某也有串證之虞,今日傍晚將北院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檢察官認定街友吳清源涉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也有串證等羈押理由,向北院聲押,但法官張文俊認定無羈押必要,將吳清源限制住居在台中市光復路四十號的人行道,並由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繼光街派出所警員傳票,不過,限制住居的場所並不妥適。

 裁定指出,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場所,非供人居住的處所,且吳某並無固定住居所,派出所實難以送達傳票,而吳又坦承無朋友,警員也無義務護送吳某出庭,故原裁定限制住居的方式,無法確保吳能夠到庭。

 另外,吳清源供稱的「阿德」、「阿義」等幕後人員尚未到案,與吳之間鵲勾串之虞,因此,檢方抗告有理,因此駁回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法官張文俊表示,事後也認為將吳清源限制住居在台中市該處人行道,確有不妥,對高院將此案撤銷發回更裁,他完全尊重與接受。

 但張文俊指出,高院認定吳清源有勾串之虞,是令他感到意外之處,也不認為吳會有逃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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