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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拆電子腳鐐 性侵犯趴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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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男子拆卸丟棄的監控系統,就是圖中相同的電子腳鐐。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楊宜中攝) |
〔記
者孫友廉、項程鎮/台北報導〕性侵犯曾文進假釋後,保護管束期間配戴俗稱「電子腳鐐」的電子監控器,但他竟然強行將電子腳鐐拆掉丟棄,板橋地方法院最近依
刑法毀損公物罪,將他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這是去年11月我國實施性侵假釋犯電子監控措施以來,性侵犯罪者破壞電子腳鐐的首例。 法務部官員指出,性侵假釋犯故意破壞電子腳鐐,假釋會被撤銷,假釋犯必須回籠坐牢。 法務部說,過去曾出現一名性侵假釋犯在花蓮再度性侵未遂案,但這名假釋犯再犯時戴著電子腳鐐,並未卸下;後來還有一名性侵假釋犯疑似拆卸電子腳鐐,最後判定他因為身形過胖,才導致電子腳鐐「故障」,並非故意。 判決指出,曾某92年間犯下性侵害案件,遭軍事法院判刑7年確定,並須強制治療,另犯有妨害自由案遭判5月,共應執行7年4個月。96年11月獲假釋出監,法院裁定保護管束,檢方要求配戴電子監控器。 今年3月初,曾某卻在台北縣新莊市因吸食強力膠而神志不清,將裝置腿部的電子監控器拆卸丟棄;3月5日,曾某至板橋地檢署向觀護人謝正良報到,謝某察覺追問,才知電子監控器已不見。 法院判決曾某徒刑2月,允許以每日1000元來易科罰金,還可上訴;若最後案件依此確定,曾某可選擇給付6萬元,及賠償該電子監控器價值約1萬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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