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簽賭美國職棒 判罰1萬元

認定網路是公開場所

自由 20080125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在網路上網簽賭,罪責比去賭場賭博還要重!一位住在台中縣潭子鄉的方姓男子,在網路上簽賭美國職棒運動,被警方查獲其電腦主機內資料,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網路是「公開」場所,以刑法的賭博罪嫌判處他1萬元罰金,法官也視其下注使用的電腦主機為犯罪工具,宣告沒入。

刑法中所謂賭博罪是必須在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賭博,近年來網路發達下,網路簽賭相當盛行,尤其台灣投手王建民在美國職棒大聯盟表現優異,帶動運動簽注風氣,不少賭客透過網路下注,但是在網路簽賭是否構成賭博罪?

日前台中地院審理一宗上網簽賭的案件,被告是住在台中縣潭子鄉的方姓男子,他從去年2月起使用家中的電腦上網,連結到「巨星運動網」簽注美國職棒,並透過銀行轉帳付款。

罪責比去賭場還重

法官審理時,認為方姓男子透過電腦連結上之網站,為「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屬於刑法第266條中所謂「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而警方搜查時,也發現在其電腦硬碟中存放該網站之簽注資料,因此認定其已構成賭博罪。

依目前法界之看法,由於賭場大都是在室內,且人員出入都有管制,因此在賭場賭博並非屬於在「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賭博」,只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屬於行政罰之一;但在網路上網簽賭構成刑法上之賭博罪,不但要處以罰金,且會留下前科紀錄,罪責比去賭場賭博還要重!


網路雖方便 觸法彈指間

自由 20080125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在電腦網路愈來愈普及的年代,不少資訊都可以藉由網路來獲取,但不少人以為上網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得網路上充斥著賭博、援交、一夜情等訊息,事實上這些行為都可能已經違法,使用電腦網路的民眾要注意。

以賭博罪來說,利用電腦在網站上簽賭,雖然要輸入使用者帳號及約定密碼,但賭博網站具有公開性質,因此網站上簽注被認定是觸犯賭博罪;尤其有網路遊戲業者正計畫推出網路「刮刮樂」,其交易時未使用通用貨幣,而是使用虛擬貨幣,但在網路拍賣等交易市場上,這些虛擬貨幣與通用貨幣都有特定的兌換比率,使得此一行為也可能觸犯賭博罪。

至於進入網路聊天室散佈性交易訊息,雖然使用者以代號登入,但一旦散佈援交、一夜情等訊息,足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規定,達到以電腦網路散佈、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的目的,即使是散佈者宣稱自己只是好玩而已,在主觀上並沒有犯意,但司法機關仍可認定其明知此行為正在散佈性交易訊息,就算是散佈者沒有去做此行為,仍已構成違法。



也是公共場所/紅茶店內賭大老二 3人送辦

自由 20080125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不要以為在紅茶店玩牌賭博就沒有事!藍姓男子前晚與2名友人在茶棧喝茶,一時興起以撲克牌賭玩俗稱「大老二」,警方獲報當場查獲賭資及撲克牌,訊後全案依賭博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28歲的藍姓男子前晚與陳姓、張姓等2名友人相約至西屯區福星路上某家泡沫紅茶店內喝茶聊天,席間藍某提議以撲克牌玩「大老二」,並強調贏家要請客,立即獲得陳、張2人的同意。

正當3人玩得不亦樂乎時,市警六分局西屯派出所獲報前往查緝,當場查獲賭資3725元及撲克牌2副,3人則是一臉驚愕地被帶回派出所。

警訊中3人坦承以撲克牌每人均分17張方式賭玩「大老二」,先將手中17張牌脫手者為贏家,可分別贏得對方新台幣100元及50元,但強調不知道在公共場所賭玩撲克牌是觸犯刑法賭博罪,希望警方能原諒他們。

然警方礙於法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責任,訊後將全案依賭博罪嫌移送法辦;警方同時指出,春節將至,民眾容易因為在公共場所聚眾賭博而觸法,會加強這段期間公共場所賭博行為查緝,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小法典/賭博罪

自由 20080125
同樣都是涉及賭博,但是否在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賭博,其引用的法律及所牽涉的刑責卻不相同。

在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賭博,為刑法第266條所規範的賭博罪;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則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規範,只能算是妨害善良風俗。

若是涉及刑法第266條的賭博罪,必須處以3萬元以下之罰金,而且此為刑事罰,將會登錄為前科紀錄;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妨害善良風俗,只算是行政罰,處9000元以下罰鍰。(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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