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被偷供詐騙 需舉證未觸法
自由20100125
許姓讀者: 我男友在中國經商失敗,不得已向地下錢莊周轉,後因利息太高,無力償還;地下錢莊遂逼男友提供存摺帳號給詐騙集團行騙,還要男友當車手取款,才同意延後男友還款,男友被逼的走投無路,偷我的郵局帳號與提款卡交給地下錢莊,請問可以告地下錢莊重利罪嗎?男友與我有觸法嗎? 一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緯慶: 地下錢莊以高利貸款給妳的男友,如果地下錢莊有趁妳男友急迫,且約定以超過六分利以上利息還款,就構成重利罪;不過,如果妳男友並非處於急迫或無經驗的狀態下向地下錢莊借款,即使貸到高利,實務上大多認定不構成重利罪,所以很難對地下錢莊提起重利罪告訴。 妳男友偷走妳的郵局帳號、提款卡供詐騙集團行騙,不僅觸犯竊盜罪,一旦有被害人款項匯入妳帳戶,妳男友還成了詐欺罪幫助犯。 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只要詐騙集團以提供者所提供的帳戶做為詐騙工具,提供者將被視為詐欺罪之幫助犯,須面對法院的審判。 至於,妳因為不知道男友偷走妳的帳號與提款卡,依法不必負責,即便日後有人受騙,把錢匯入妳的帳戶內,妳也不須負責,但妳必須舉證妳的郵局帳號與提款卡是被男友偷走,否則將難辭其咎,會被法院認定為詐欺罪幫助犯。(記者林嘉東整理)
律師陳緯慶。(記者林嘉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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