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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被告酒後開車─ 車停路中駕駛醉…不罰

〔記者鮑建信、蘇福男/高雄報導〕王姓車主把車停在街道中央睡著,警方發現駕駛座旁嘔吐物,酒測值超過標準,王並一度坦承酒駕,但雄院認為無法證明他酒「後」駕車,裁定不罰,並因案情極為罕見,法界看法兩極。

高雄區監理所指出,去年6月15日深夜,高雄縣湖內分局勤務中心接獲通報,指有輛自小客車停在湖內鄉民生街馬路中間,湖街派出所長羅榮忠率員抵達現場,發現他酒駕,駕駛座旁還有嘔吐物,開單告發。王則否認酒駕,指當時將車停妥後,始在車上喝酒,否認酒後駕車。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證人羅員等人指出,當晚曾詢問王為何喝酒在車內睡覺,並未注意車子有無熄火,隨後叫醒他,他有拿鑰匙要啟動車子,但被員警勸阻。羅員等又問他在哪裡喝酒,王稱跟朋友喝的,開到該地不勝酒力才停下,於是帶他回所內,請同仁製作筆錄時,王才說他在民生街跟朋友喝的。

院方認為,當時該車輛熄火,羅等員警又無法舉證王有酒「後」駕車行為,及王酒醉說詞是否真實等,尚非無疑。又查,依據經驗法則,駕駛人未將車緊靠路邊停放,理由甚多,或停車技術不佳,或該處原有其他車輛停放而併排停放等,不能就此判定王酒「後」開車。

湖街派出所長羅榮忠表示,王車當時就停在路中央,其他車輛根本就過不去,車內都是嘔吐穢物,王被喚醒後坦言,「喝了竹葉青酒,因不勝酒力而醉倒車內」,酒測值並超過標準,對於王為何翻供及法官的判決,警方不便表示意見。

法界人士則指出,院方採取「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固然有其依據,但王把車停在道路中央喝酒的供詞,顯然有違一般常理,加上其自承酒駕及酒測值超過標準,不勝酒力而停駛的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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