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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 飼主民事刑事雙輸

家犬飼主應隨時為愛犬繫頸鍊、防止狗兒意外傷人。圖為模擬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黃某被吳某飼養的家犬咬傷,吳某指是黃某拿安全帽要打狗才會被咬,法官則認為應是黃的防衛行為,儘管吳某欲包紅包給黃壓驚被拒,台南高分院仍判吳應賠醫療、看護與精神慰撫金等6萬9000多元給黃確定,不得上訴。

刑事部分,吳某也被一審法官以涉「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5天確定。

黃某指控,吳某在嘉義市西區的一處工廠飼養1隻土狗,96年7月30日晚間,吳某未把狗繫上頸鍊、戴口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任由狗在工廠附近自由活動。

當晚8時許,黃某徒步行經該地,被這隻土狗襲擊,黃某說,他的身體軀幹有磨損與擦傷,大、小腿與腳踝也有磨損、擦傷及狗咬傷等傷害,他除了須支付醫藥費、增加生活支出、減少勞動損失外,精神驚嚇與肉體痛苦難以形容,因此向吳某求償相關費用。

吳某辯稱,是黃某拿安全帽要打他的狗,才會被狗咬,事後,他要包紅包給黃某,被黃某拒絕,一審法官未審酌他包紅包給黃某壓驚的誠意,判他要賠15萬元精神慰撫金,實在過高。

南高院合議庭審理時,李姓證人證稱:「只看到黃某拿安全帽打狗,沒看到狗咬黃某。」法官根據刑事案卷,認定黃某確被狗咬傷,李某看到黃某拿安全帽打狗,應是黃某被狗咬後潛意識下的防衛動作,且吳某也未舉證是黃某先打狗才被咬傷,不能以證人目擊片段經過,即推認是黃某先打狗才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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