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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人不在場提離婚無效 敗訴

自由 20080104
〔記者王俊忠、蔡民一、余雪蘭/綜合報導〕嘉義1對教師夫妻檔6年前協議離婚,6年後,男老師已婚生子,冒著吃上重婚罪官司的風險,以當初證人未聽聞雙方離婚真意,提出離婚無效之訴,不過,台南高分院查明認定證人見證有效,予以駁回。

男老師表示,司法不能還他公道,暫時不會再提出上訴。女方則指出,她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只希望儘快恢復平靜的生活。

翁姓男老師指控,與同樣擔任教職的陳姓妻子結婚後,常為生活瑣事爭吵、感情不睦,90年6月間某日傍晚,他與妻子相偕到1家代書事務所委託辦理離婚事宜,並在隔天辦妥離婚登記。

雙方離婚已6年,但翁某說,當時在代書處協議離婚,只有沈姓證人與其夫妻洽談,待沈某完成離婚協議書後,另名洪姓證人才返回簽名;他認為洪姓證人從頭到尾未參與雙方離婚手續,也未親聞兩造離婚真意,因此不具證人資格,他與妻子的離婚也不具法定效力,主張他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陳女反駁,她與丈夫離婚前已達共識,離婚協議內容,是沈某協助繕打為書面文件,沈某並就協議內容,逐條對雙方解釋後,才由夫妻雙方、沈某與洪女兩位證人簽名蓋章,洪某確有親聞親見雙方離婚真意,當然具有證人法定效力。

洪女在法院審理時說,當天雨下得很大,她到事務所後,這對夫妻檔教師才到事務所,當時,她聽到兩夫妻與沈某在談本票、離婚之事,知悉兩夫妻均是教師。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據此認定,洪某當天確有在場聽聞雙方離婚的交談內容,符合離婚證人的法定要件,男老師於6年後,突然片面以洪某不在場為由,欲推翻離婚協議效力,顯然不足採信。



男不想付房貸 離婚6年才興訟

〔記者王俊忠、蔡民一、楊國棠、余雪蘭/綜合報導〕為何離婚6年才提離婚無效之訴?原來是為了還沒還完的房屋貸款!

翁姓老師表示,結婚時他買的房子登記在前妻名下,離婚時還有200萬元的房貸由他支付,但後來前妻已經將房子變賣,前妻要錢、要房子但不要婚姻,會提出離婚無效的訴訟,就是希望離婚協議書無效,不願再支付貸款,但不代表還願意共同生活。

對於可能須冒重婚風險,翁某指出,與妻子商量後,妻子支持他對前妻採取離婚無效的訴訟來討回公道,他才會不顧重婚的問題對前妻提出離婚無效訴訟。

陳姓女老師則痛批男方婚後1年餘即外遇,對婚姻不忠貞,離婚後6年還找荒謬理由提離婚無效之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女老師痛陳,離婚後前夫不願履行協議承諾,迫使她對前夫提出給付票款之訴,前夫敗訴確定。後來又提出離婚無效之訴,令她匪夷所思。

她說,前夫所為目的是在逃避協議離婚時,有關200萬元購屋房貸,前夫同意分80期、每月支付2萬5000元還貸款的責任。

陳母表示,男方都已經結婚生子,女兒幾年來卻生活在失婚的陰影中,她非常心疼女兒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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