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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墊缺損害死騎士 南市府判賠
南市府多年前採用的黃黑相間塑膠減速墊,近年來已少舖設在大馬路或幹道上。(記者王俊忠攝)
李女車禍身亡的南市大同路二段近亞航、航空站路段,仍設立寫著前有減速墊、請減速慢行的警示標誌。(記者王俊忠攝)

自由 2008010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9歲李姓女子騎機車在台南市大同路行經缺損的減速墊失控滑倒、再被軍用卡車撞擊身亡,李女家人對管理減速墊的台南市府及軍方提出國賠之訴,台南高分院判南市府有4成過失,應賠28萬多元給李女家屬;軍方則無過失,不必賠償。

李女家人指控,94年6月14日上午8時許,李女騎機車沿大同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當時下著雨,她騎到接近亞航公司大門口前時,輾過台南市府舖設的凸起減速墊,因為減速墊有缺損,致李女失控人車滑倒。

在李女車後的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游姓駕駛兵,駕駛一輛軍用大卡車,游某發現李女人車倒地時,他煞車不及、撞上李女人車,李女經送醫急救,仍告傷重不治。

李女父母表示,減速墊有缺損,台南市府未修補,維護工作有過失;游姓駕駛兵也是過失撞死他們女兒,要向台南市府、憲兵司令部一併提出國家賠償。台南市府與憲兵司令部均抗辯本身沒有過失,拒絕賠償。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閱案發後轄區警方調查車禍報告照片與相關人證,確認李女案發時騎機車從內車道切入外車道時,確有行經市府舖設的減速墊,當時減速墊有不規則脫落、缺損,摩擦係數不同,足以危害兩輪機車的行車安全,台南市府有管理減速墊疏失的責任。

至於軍車駕駛兵部分,高分院法官表示,李女人車在軍用卡車前滑倒時,兩車車距很近,游某並無充分時間可做煞車或閃避,認定游某對此車禍無過失責任,憲兵司令部不須負國賠責任。

法官並說,李女騎機車貿然變換車道行經缺損的減速墊到外側車道,失控滑倒摔在外車道,致軍卡煞車不及撞擊身亡,李女本身須自負6成過失;台南市府則有4成過失責任,依據李女家人提出的國賠金額計算,判台南市府應賠償28萬餘元,該案還可上訴三審。



證據不足 南市府未通過國賠審議

〔記者洪瑞琴、王俊忠/台南報導〕市府法制室表示,當時國賠審議小組審議該件國賠案,認為李女致死原因主要是軍方車輛,沒有詳確事證顯示個案撞到減速墊,因證據不足而未審議通過。

法制室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上訴第三審的利益額數是150萬元,由於該案已二審判決,賠償金額28萬元,較沒有上訴空間,如果請求權人沒有上訴,市府將依判決內容賠償。

台南市府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表示,他來到南市交通局3、4年期間,市府對道路減速工程已很少用幾年前在南市一度興盛的塑膠減速墊了!

林炎成指出,目前台南市道路減速工程,市府政策多採用與高速公路收費站前相同的「熱拌漆減速條」為主,這種熱拌漆減速條有費用便宜、施工方便等好處。

據了解,這種減速墊在南市交通局成立後不久,一度在市區街頭巷尾盛行舖設。林炎成說,此減速墊材質是符合國內交通安全標誌工程的設置標準,其釘在路面上形成的坡度較緩,因此取代傳統使用水泥澆灌、高出路面甚多的減速丘。

但因減速墊是塑膠材質,用釘子釘進路面固定,若使用在車流量大、重車常行經的大馬路、幹道,時日一久,黃黑色相間的減速墊常會出現破損、缺塊,形成危及機慢車騎士的死角,近幾年在南市大馬路、幹道已少採用。



小法典─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第2條開宗明義指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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