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逼退」領退休金 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工遭逼「退」,也可領失業給付!

金融海嘯引發全球不景氣,一些四、五十歲的中高齡勞工,應公司要求、提早領退休金走人。勞委會表示,若勞工因關廠、歇業或遭企業資遣而離職,即使因恰好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從公司領走退休金,仍屬「非自願離職」;在尋職期間,同樣具有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雇主針對中高齡裁員 勞工可檢舉

根據主計處統計,我國近半年內,因公司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而丟工作的勞工,增加近二十萬人。其中不乏中高齡勞工,部分甚至年資已達自提退休門檻,突然被公司告知被裁員。

勞委會表示,若公司明顯只針對中高齡族群或是即將退休的員工裁員,則有違法之虞,勞工可向各地勞工局或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勞工達退休條件 資遣需給退休金

此外,若勞工在公司工作已經超過二十五年,或是年滿五十五歲、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由於已符合勞基法五十三條的自請退休條件,則公司即使是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的歇業、轉讓、虧損或是業務緊縮等因素提出資遣,仍必須依法給付給勞工退休金,而非只給資遣費。

不過,很多公司支付退休金後,認為勞工是「退休」,而非遭資遣,因此,不願意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擔心可能觸法。

這也使得不少勞工轉而向勞團求助,部分工會更直接發函給勞委會詢問!對此,勞委會表示,若雇主是基於勞基法第十一條所規定原因,決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屬於就業保險法鎖定的「非自願離職」。不會因為勞工領取的是退休金,而改變勞工其實是非自願遭雇主終止契約的性質。

因此,遭企業資遣的勞工在尋職期間,一樣可以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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