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 列入教師考績

中廣 更新日期:2008/01/16 21:00

立法院前年底三讀通過禁止體罰,教育部更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份條文,貫徹禁止教師體罰政策。

 

  未來教師如果不當管教或是對學生施以體罰,將依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懲處結果也會列為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的指標。


中國時報 2008.01.17 
教師法修正 老師體罰可記大過
韓國棟/台北報導

     為貫徹禁止體罰政策,教育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中小學教師違法體罰學生的行政處分,最重可予以「記大過」處分。

     修訂前的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一律記小過。即使體罰情節重大,也不能記大過;同理,如果情節輕微也記過,不能以較輕的申誡處分。

     昨天修正通過的辦法規定,教師體罰學生最重可記大過,若體罰情節輕微,可予以較輕的申誡處分。

     教育部人事處表示,這項辦法所稱的違法處罰學生,都還不致嚴重到判刑。如果老師體罰學生遭刑法判刑,就要依《教師法》不適任教師的相關規定處理。

     教育部表示,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應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對於學生的人權也應給予完全保障與尊重。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的手段、目的如果不具正當性,就是逾越管教界限,不但無助改變學生行為,更可能涉及違法。

     行政處分方面,昨天修正通過的辦法規定,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若情節重大,記大過;情節輕微記申誡。


教師違法不當管教 將記大過懲處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儘管已立法禁體罰,但教師體罰仍偶有所聞,為貫徹零體罰政策,教育部昨天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師違法不當管教,最嚴重記大過;輔導與管理學生不盡責,也可能遭懲處。

 

新辦法規定,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記申誡。

 

另就教師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者,增訂得申誡懲處之規定。此外,為避免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消極不為處理,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雖未發生事故,亦應懲處。

 

【2008/01/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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