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馬「弄」青梅 幼稚園兒童玩過火

日期:2007/11/15 07:20 記者:記者施鴻基/高雄市報導

今年八月間高雄市一所幼稚園的男童對女童襲胸,女童家長急得報警處理,警方函送少年法庭;因五歲兒童依法無行為能力,也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官裁定不受理,交家長帶回管教。

 

男童被函送法辦後受到驚嚇。他告訴警察伯伯,是女童先拉他的手,才順手抱住她,再學著爸爸與媽媽的親密動作,「我以為那是喜歡女方的表現!」

 

警方指出,類似的情況很多,曾受理男童騎在女童身上,發出類似性愛呻吟聲;也有男童在女性家長前做出性愛動作;有名小一男童,在長輩家裡忽對姑姑做出類似男女交合動作,被姑姑甩了一巴掌。

 

警方調查,今年八月間,這名年五歲男童與四歲女童在幼稚園遊玩,男童忽從背後摟住女童,並搓揉她的胸部;其他學童看見,嘲笑他們「羞羞臉」,沒多久男童就放手,繼續玩耍。

 

女童回家說同學摸她胸部,次日家長帶著女童報案,警方規勸「只是小孩子玩耍」,建議家長勿小題大做;但女童家長抗議「如果是你女兒被這樣,你會算了嗎?」警方只好受理,通知男童家長陪同做筆錄。

 

女童表示,她與男童都喜歡對方,並沒有覺得不舒服,事後警察和父母教她「那樣是不對的」,那次以後她不再讓同學抱和摸。

 

警方依女童家長要求,把案子移送少年法庭處理,法官以兒童尚不具行為能力,且未達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年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裁定不受理;男童經此教訓,在幼稚園不敢再接近女同學,社工已在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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