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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4/社會綜合           2010/01/30

「指導」學生上床 教授判賠120萬
【陳育賢/竹市報導】 
  前清大副教授牛惠之對其指導的已婚女碩士生產生情愫,九十六年 間利用海外研討會議機會,與她共度春宵,生下一女。女主角事後向 丈夫悔過坦承婚外情,先生不滿副教授為人師表竟與女學生亂搞,事 後又不認帳,氣得提出民事賠償。法院廿九日判牛惠之須賠償一百廿 萬元。 
  不過牛妻認為,是女學生夫妻感情不佳,丈夫縱容妻子出軌,去年 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女學生及其丈夫賠償她的精神損失,但板橋地方 法院承審法官認為女學生丈夫並無過失,去年十月判決女學生須賠償 五十萬元。 
  猛烈追求 兩月狂發七十封郵件 
  女學生的老公指控,牛惠之原任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九十 三年至九十五年間指導其妻,但明知女學生也有家室,竟在其妻攻讀 碩士期間,常以「我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暗示女學生,但都 遭其妻以已婚事實並言明「我們沒有空間」拒絕。 
  女學生於九十五年七月畢業後轉赴英國攻讀博士學位時,教授仍不 死心,兩個月狂發七十封電子郵件猛烈追求。 
  赴德開會 一夜春宵後懷孕生女 
  九十六年七月,牛某利用國科會ELSI計畫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 之機會,邀女學生共赴研討會,會議結束後兩人即在英國倫敦的過境 旅館發生一夜情,懷孕產女。 
  女學生確定懷了牛的骨肉後,向先生坦承過錯,其夫傷心之餘,認 為牛已不足為人師表,因此向校方檢舉,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不認骨肉 法院判決下認定侵權 
  不過,被告不但不認帳,還與妻子直指女學生是「一味主動以自己 的身體作為謝師之禮」汙衊,女學生不甘受辱,才與丈夫向清大性別 平等委員會申訴,但牛某仍否認追求女學生,還指女嬰絕非他骨肉, 最後是因女學生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並經判決牛是生父,被告的侵權 行為才得以認定。 
  牛惠之獲知判決後表示,此事件他自認對女學生的老公有虧欠,他 尊重法官判決會盡能力賠償對方,但他也認為對方明知妻子與他之間 的關係,還放縱其妻,本身也有過失,法官應採納他的論訴,責任不 全在他身上。


 

與已婚女學生上床 前副教授判賠120萬

 

(2010/01/30 10:20)

NOW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清大牛姓副教授,96年間和一名已婚洪姓女研究生發生婚外情,導致洪女懷孕產下一女,洪女事後向先生悔過,先生憤而向牛姓副教授提出民事賠償,新竹地方法院29日判副教授須賠償120萬元。 

根據洪女丈夫指控,妻子93年間到清大科法所就讀,論文指導老師牛惠之明知妻子已婚,卻常暗示「我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妻子明確回應「我們沒有空間。」 

洪女95到英國修博士,牛惠之兩個月內狂發70封電子郵件,妻子動搖接受。96年7月,牛某利用國科會ELSI計畫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之機會,邀女學生共赴研討會,會議結束後兩人即在英國倫敦的過境旅館發生一夜情,導致洪女懷孕產女。 

洪女丈夫表示,妻子坦承出軌後,兩人哭成一團,他不滿副教授為人師表竟與女學生亂搞,事後又不認帳,氣得提出民事賠償。法官認為女學生婚姻雖有問題,不影響牛惠之對兩人婚姻關係的侵害事實,通姦產子也是事實;考量牛惠之97年度總收入破百萬,判決賠償120萬元。 

另外,牛妻認為女學生夫妻感情不佳,丈夫縱容妻子出軌,去年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女學生及其丈夫賠償她的精神損失;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女學生丈夫並無過失,去年10月判決女學生須賠償50萬元。


  • 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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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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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廣新聞/彭清仁】
        國立清華大學前副教授牛惠之,九十六年在德國參加研討會時,和已婚研究生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嬰,事後這名女研究生也向丈夫認錯。不過研究生的丈夫認為牛惠之為人師表又搞婚外情,事後甚至對外宣稱是受研究生的誘惑,引起研究生丈夫的不滿,因而向新竹地院提出民事求償,法官在審理後,裁定牛惠之需賠償原告一百廿萬元。


         據了解,前清大副教授牛惠之,在九十六年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時,在研討會結束最後一天,在英國倫敦過境旅館與已婚的女研究生發生婚外情,一夜情卻讓女研究生因而受孕,並生下一名女嬰,事後女研究生向丈夫認錯,丈夫在得知妻子一夜情卻生下女嬰之後,於是向清大投訴,事後牛惠之也被學校解聘,不過這起高學歷的婚外情糾紛,三年來卻在法庭上互控,牛惠之的妻子控女研究生的丈夫縱容妻子,先提出民事訴訟,板橋地院去年十月判處女研究生需賠償五十萬元。


        而女研究生的丈夫則是在新竹地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牛惠之為人師表卻大搞婚外情,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儘官被告提出一夜情是在英國倫敦,適用蘇格蘭法﹂排除因配偶通姦得向相姦之第三人求償之權利」,不過法官認為相姦、通姦行為,於我國倫理觀念中,乃悖反社會生活規範之行為,且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中忠誠、互信、互持之基本理念,並足以動搖社會基本架構。且八十八年四月增訂的民法,配偶關係所生的身份法益,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法官因而裁定牛惠之應賠償原告研究生丈夫一百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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