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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賠法條文違憲 2年後失效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1.30 03:53 am
 

一銀押匯案被告張國隆、柯芳澤纏訟近卅年,獲判無罪後聲請冤獄賠償,被認定有重大過失,拿不到賠償金,兩人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七○號解釋,認為冤獄賠償法有關條文違憲,必須修法,否則兩年後失效。

雖然大法官解釋對張國隆、柯芳澤有利,但兩人聲請冤賠案已被駁回確定,無法受惠。得知還是求償無門,柯芳澤昨天苦笑說:「政府不賠,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

十五位大法官在作出六七○號解釋的過程,從違憲理論爭到修法方向,可以說「百家爭鳴」,共有十人提出意見書,創下釋憲史的紀錄。大法官陳新民更以「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為冤賠法應全面翻修下註解。

一銀押匯案發生在民國六十八年,一銀指控被台運等公司詐騙押匯金達美金八百八十萬元,時任一銀中山分行副理的張國隆、襄理林泰治、柯芳澤涉嫌圖利罪,一度被羈押,直到九十六年才無罪定讞,聲請冤獄賠償。

法院認為,冤賠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冤獄受害人如因自己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在無罪確定前被羈押,一律不准請求賠償,駁回張國隆、柯芳澤的請求。林泰治的冤賠案,由另位法官審理,判准賠償。

大法官六七○號解釋認為,冤賠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斟酌被害人被羈押,是出於湮滅證據、虛偽自白等妨害、誤導行為,或是構成犯罪的行為,也沒有考慮受害人的責任輕重、損失的大小,一律不賠,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檢討修法。

司法院長賴英照指出,當人民身體自由受到公權力的合法限制,在特別情形下,超越他應容忍的程度時,就構成「特別犧牲」,有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

賴英照說,司法院將儘速組成修法委員會,朝放寬賠償門檻的方向,通盤修正冤賠法,未來的賠償也不會「非一即零」,可有部分賠償,司法院會於一年內提出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大法官釋字六七○號解釋放寬冤獄賠償限制,法務部表示尊重,並將積極檢討修正相關法律,也要求檢察官辦案時避免不當羈押,保障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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