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明訂罰則/學幼童交通車違規 最高罰4.5萬

自由20091105〔記 者林相美/台北報導〕台北市教育局昨天公布「台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首度明訂罰則,最高可罰款4萬5000元。過去曾發生幼童被關在 娃娃車悶死,為此,條例規定交通車須加裝警報求救設施,行駛至目的地,確認無人留置車內,才可以關閉車門,違者可罰款6000元至1萬2000元。

新制最快明年上路

教育局過去針對學童交通車的規範僅為管理規則,也沒有罰則,此次訂定自治條例,新增規定要求駕駛人的消極資格、設置警報求救鈴;北市議會昨天一讀通過自治條例,教育局預估,若三讀順利,新制最快明年上路。

車齡不得超過10年

教育局幼教科股長葉淑芳表示,自治條例規範者,包括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載運學童上下學的交通車,過去交通車不可租車,條例開放使用租賃車,不過,不論購買或租賃車,車齡均不得超過10年,違者可處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罰款。

其餘可處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罰款的違規事項,包括未使用合格交通車、聘用有殺人、搶奪、妨礙自由、性侵、恐嚇等前科的人擔任司機;超載、規避檢查、未半年辦理一次交通車安全演練;幼童專用車卻載7歲以上學童、行進間有幼童站立,也沒有專人隨車照顧。

教育局表示,市府未來會不定期實施交通車抽檢、稽查,每年60次。今年1至9月,交通車違規項目主要是擅改座椅、違規載送國小學生、超載及駕駛未帶駕照、行照,多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處罰司機,但教育局的自治條例處罰對象為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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